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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淺談保險業法治理論與實務    石振濤新保險法吸收了改革發展的經驗和有益探索,強化了對于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保護,加強了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和保險監管力度,是我國保險業法治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將法治思維、法治理念全面貫穿于保險業,體現了現代法治精神根本要求,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的發展。一、強化對于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保險消費者與保險人雙方表面上處在平等地位,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保險消費者相比保險公司處于弱勢地位。為此,世界各國保險法律均將消費者利益保護放在首要位置。我國新保險法從保險業發展以人為本、監管為民、規范治理的法治理念出發,提供了更為

2、充分的法律依據,加強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解決了當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存在的銷售誤導、理賠難等實際問題。(一)強調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新保險法規定,在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附格式條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要求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新保險法說明義務比一般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更加嚴格,要求保險人主動就條款進行說明,強調保險人要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果保險人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其提供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二)減輕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

3、務新保險法規定,只有投保人因重大過失(原法為“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才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責任。在此情況下,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原法規定保險人“可以退還保險費”)。上述規定充分體現了過錯歸責的法治精神。(三)設立相關細則限制保險人的合同任意解除權新保險法16條主要是對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進行限制,避免保險人怠以行使解除權,并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理由逃避保險責任。此為不可爭辯條款,即兩年以后保險合同即被視為不可爭辯,保險人不得再以投保人不告知、不如實陳述等理由拒絕索賠要求。新保險法還明確規

4、定,如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是新保險法借鑒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所作出的新規定,讓保險人不得再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四)規范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和時限在保險實踐中,保險消費者反映較多的是保險公司拖賠、惜賠、無理拒賠。針對上述問題,新保險法對保險核定期限作了更嚴格的規定:保險人認為有關申請理賠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理賠時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內作出核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五)明確了財產保險標的轉讓時合同效力的承繼和延續新保險法49條

5、規定可以看出,在保險標的轉讓后發生保險事故的,除非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轉讓通知義務,并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否則保險人需要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二、強化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作為現代金融服務業,保險業要與時俱進,加強保險創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堅持依法規范經營。新保險法進一步規范了保險業務規則,擴大了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拓寬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一)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新保險法68條、69條對設立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確要求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新保險法強化了股東以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還增加規定了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規定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

6、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二)擴大了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擴寬到可以在銀行存款,可以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并且投資于不動產,還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來運作。(三)強調經營管理的透明度及保險條款制定的公平性新保險法為防止消費者受到欺詐誤導,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規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保險信息。新保險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

7、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公平、合理地擬訂保險條款費率。三、強化保險監管的措施、手段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新的保險違法違規行為日益增多,原保險法規定已經不能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無法更好地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為此,新保險法進一步完善和強化了監管職權、保險監管措施、對違規主體的法律責任追究等。(一)增加了七項禁止性規定和兜底條款新保險法增加了7項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規定,包括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等,并新增了一條兜底條款,即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這便于保險監管機

8、構在實踐中難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歸類,加大力度對這些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二)加強了償付能力監管新保險法明確保險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可采取限制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監管措施。對于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將區分不同情形,采取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進行監管。(三)強化監管措施手段新保險法155條規定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保險監管權得到極大延伸和強化。包括對保險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資料等。保險監管措施針對的對象不但包括保險機構,還包括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保險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在有重大風險的情況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限制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等其他限制措施。(四)完善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新保險法結合保險經營規則原理,對應地規定了相關主體違反保險經營管理禁止性規定時的罰則,對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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