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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領導干部、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源政字【2012】3號源豐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保證煤礦正常、安全運行,提高礦區各領導與生產人員安全生產素質,特制定新陶陽二安全生產責任制,詳見附表。安全生產責任制1.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92.安全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143.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責任制-194.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235.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286.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327.安監科崗位責任制-338. 安監科長崗位職責責任制-379. 調度室崗位責任制-3810. 調度室主任崗位責任制-4011. 技術科崗位責任制-4412. 技術科科長崗位責任制-45礦長

2、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一、 崗位職責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國有煤礦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

3、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治理資金。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并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責任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程操作規程,并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程按章作業。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

4、適當。第7條 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組織實施。第8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第9條 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第10條 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第11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

5、事故隱患。第13條 在本煤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4條 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第16條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第17條 負責批準不能保證采煤工作面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采的安全措施。第18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第19條 負責批準“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第20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第21條

6、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二、 責任追究第24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擠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第25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礦

7、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26條 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都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第27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

8、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2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基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2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30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職業危

9、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第31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33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技術人員,礦長負責直接責任。第34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礦長應負直接責任。第35條 違反

10、相關法律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負直接責任第36條 未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7條 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8條 不能夠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9條 未按規定主持如開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后果負直接責任。第40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

11、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第41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第42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直接責任。第43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礦長負直接責任。第44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進行采掘時,開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45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4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后,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

12、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4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48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第49條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第5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5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5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

13、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二一二年元月一日安全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副礦長是煤礦生產過程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一、 崗位職責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 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科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科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是發現、解決有關問題。第3條 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

14、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并對煤礦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第4條 組織相關人員編制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等,并組織實施。第5條 組織編制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第6條 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第7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第8條 定期組織進行生產系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

15、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第9條 堅持開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條 負責組織編制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第11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第12條 負責監督采煤、掘進區他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以及其他區隊按章施工。第13條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面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

16、第14條 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并進行指導。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 責任追究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基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

17、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20條 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21條 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2條 生產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3條 未

18、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4條 分管的有關科室(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第25條 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第26條 采煤、掘進工作面投產驗收不認真,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第27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副礦長

19、應負直接責任。第28條 未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9條 未及時編制原煤生產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0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領導責任。第3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

20、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安全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5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責任的事故中,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第3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二一二年元月一日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

2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監督煤礦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一、 崗位職責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 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第3條 協助礦長督促檢查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

22、(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業務部門、人員的業務保安、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實情況。第4條 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第5條 組織編制煤礦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第6條 協助礦長編制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第7條 每旬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第8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23、,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第9條 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第10條 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學習”、“反風學習”方案、措施的落實。第11條 審查、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12條 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13條 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 責任追

24、究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基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18條 煤礦安全管理部

25、門(科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未及時向礦長提出建議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第19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安全監察工作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第20條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第2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第22條 未履行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

26、及時監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第24條 未及時監督煤礦“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學習”、“反風學習”方案、措施落實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第25條 未嚴格審查、及時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礦(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第26條 未及時監督礦井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重要責

27、任。第2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第28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第29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領導責任。第30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二一二年元月一日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機電副礦長是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機電、運輸系統的工作全面負責。機電副礦長必須

28、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定以及運輸系統的可靠。一、 崗位職責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 加強對分管科室、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第3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第4條 組織制定機電、運輸等系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第5條 組織編制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第6條 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

29、安全管理。第7條 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第8條 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第9條 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第10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與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第11條 負責編制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第12條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

30、劃,進行機電、運輸系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確保其滿足要求。第13條 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第14條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等齊全。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第16條 必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 責任追究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

31、基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20條 對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21條 煤礦企業在機

32、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機電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第22條 機電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負主要責任。第23條 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4條 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5條 未落實煤礦機電、運輸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6條 未及時編制原

33、煤機電、運輸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7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責領導。第2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9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行為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機電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得職權,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2條

34、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二一二年元月一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等技術管理工作。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工作中就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一、 崗位職責第1條 全面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

35、條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制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第3條 組織編制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制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第4條 組織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學習。第5條 負責編制(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并做到合理開采、三量平衡。第6條 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系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第

36、7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第8條 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第9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第10條 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11條 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第12條 按時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制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第14條 協助礦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第15條 組織編制重大事故

37、應急救援預案。第16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 責任追究第18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基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

38、事故現場的;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20條 未按時組織進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降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21條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煤礦技術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22條 組織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學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第23條 煤礦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第24條

39、 煤礦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第25條 編制(修編)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理平衡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第26條 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持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第27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系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28條 按照總工程師(技術負

40、責人)批準的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第29條 采煤、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第31條 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制止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第32條 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系統等報表等少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第33條 重

41、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第35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得職權,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第3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二一二年元月一日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通防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通防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

42、人,負責“一通三防”范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通防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通防技術管理水平。一、 崗位職責第1條 必須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一通三防”方面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要求,搞好本企業的通防技術管理工作。第2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煤礦通防技術管理制度。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

43、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通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6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礦井配風計劃的審批。第8條 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的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第9條 根據采掘工作地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第10條 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執行情況。第11條 通風系統做重大調整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編制調整方案、安全措施,并進行現場指揮。第12條 反風學

44、習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反風學習計劃,并進行現場指揮。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 責任追究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基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

45、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16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降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17條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18條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通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第19條 煤礦通風系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或主要責任。第

46、20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第21條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未及時組織復查,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2條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

47、審查中,通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6條 分管的通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第27條 在指揮通風系統做重大調整或反學習時有失誤,通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2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二一二年元月一日安監科崗位責任制1、負責檢查本公司各礦井對安全生產方針和各項規章制度和落實情況。2、負責檢查各個生產環節和所有工作崗位和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違章指揮。3、負責組織人員進行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

48、、巡回檢查、日檢查和班(組)自查和特殊時期檢查。4、負責對查出的所有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采取三定的方針(定專人、定時間、定措施)及時進行解決和處理。8、負責對查出的三違現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9、對在安全檢查中所查出的問題,要詳細作好檢查記錄和處理情況記錄,以待備查。10、負責各礦火工品日常檢查工作及火工品使用業務指導。11、負責每日安全檢查、每周安全辦公會議、每周及每月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制止三違等情況匯報。12、負責向張能公司安監分局上報各類資料。二一二年元月一日安監科長崗位責任制安監科長是安全監察在安全管理活動中的直接負

49、責人,必須在安全副礦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監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一、崗位職責1、積極配合安全礦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2、負責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3、參與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的審定.4、參與其它科室編制的有關設計,規程,安全措施審查.5、監督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中安全資金的使用,施工工程完工后,參與竣工驗收.6、根據實際情況經常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礦長提出具體建議.7、加強對排查的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

50、源治理情況的督查,確保重大隱患按時得到有效整改.8、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員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工作,切實提高煤礦干部員工的安全意識.9、按時參加煤礦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做好安全例會的會議記錄,存檔管理,提出具體建議.10、按規定組織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11、及時匯總,總結各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體整改意見,斷提高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工作水平, 12、保證煤礦安全系統工程的正常運行,及時分析,處理存在的問題13、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14、負責組織對三違人員進行相應

51、的處罰和管理15、參與事故調查分析,處理.16、參與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制,審查,實施.17、 按照煤礦安全獎罰規定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相關的處罰.18、監督煤礦安全實施,設備,儀器的使用及采掘作業的執行情況.19、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20、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 責任追究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于安檢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的,不加制止的;三、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

52、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于安檢科科長降級直至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3、未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負直接責任。4、在安監科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負相應責任5、對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為有效監督的,負直接責任。6、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礦長提出具體建議的,負直接責任。7、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

53、失的,負直接責任。8、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負直接責任。9、未按照規定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的,負直接責任。10、未及時匯報,總結各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致使安全檢查工作脫節的,負直接責任。11、煤礦安全管理系統工程不能夠有效運行的,負直接責任。12、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負直接責任。 13、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安監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直接責任。14、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

54、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二一二年元月一日調度室崗位責任制1、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各單位執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協助領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2、定期召開安全調度會,協調解決各單位在生產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并負責落實調度會下達的安全指令集整改計劃.3、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負責落實.4、堅持執行安全與生產的“五同時”(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和安全設置與技術施工“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5、及時深入現場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指揮生產同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發現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重大隱患或緊急情況,應立即下令停產處理,防止事故擴大,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6、負責日常工作處理,協調各單位的人,財,物,保證安全生產需要7、現場發生險情時,立即下達撤人命令,發生的各類事故按程序及時上報。8、必須堅守崗位,不的擅離職守。9、負責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指令的上傳下達,及時掌握煤礦上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采取措施處理。10、負責各類生產報表的匯總,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統計。二一二年元月一日調度室主任崗位職責調度室主任是煤礦安全生產調度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安全調度工作,調度室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熟練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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