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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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27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42011 1 總則1.0.1 為使低壓配電設中 ,做到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節約能源、技術先進、 功能完善、經濟合理、配電可靠和安裝運行方便,制訂本規范。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中的交流、工頻1000V 及以下的低壓配電設計。1.0.3 低壓配電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 ,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 術語2.0.1 預期接觸電壓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動物尚未接觸到可導電部分時 ,可能同時觸及的可導電部分之間的電 壓。2.0.2 約定接觸電壓限值 conven

2、tional prospective touchvoltage limit 在規定的外界影響條件下 ,允許無限定時間持續存在的預期接觸電壓的最大 值。2.0.3 直接接觸 direct contact 人或動物與帶電部分的電接觸。2.0.4 間接接觸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動物與故障狀況下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的電接觸。2.0.5 直接接觸防護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無故障條件下的電擊防護。2.0.6 間接接觸防護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單一故障條件下的電擊防護。2.0.7 附加防

3、護 additional protection 直接接觸防護和間接接觸防護之外的保護措施。2.0.8 伸臂范圍 arm s reach 從人通常站立或活動的表面上的任一點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手段,向任何方2/ 27向能用手達到的最大范圍。2.0.9 外護物 enclosure 能提供與預期應用相適應的防護類型和防護等級的外罩。2.0.10 保護遮欄 protective barrier 為防止從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觸而設置的防護物。2.0.11 保護阻擋物 protectiveobstacle 為防止無意的直接接觸而設置的防護物。2.0.12 電氣分隔 electrical sepation

4、將危險帶電部分與所有其他電氣回路和電氣部件絕緣以及與地絕緣,并防止一切接觸的保護措施。2.0.13 保護分隔 protective separation 用雙重絕緣、加強絕緣或基本絕緣和電氣保護屏蔽的方法將一電路與其他 電路分隔。2.0.14 特低電壓 extra-low voltage 相間電壓或相對地電壓不超過交流方均根值50V 的電壓。2.0.15SELV 系統 SELV system在正常條件下不接地 ,且電壓不能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系統。2.0.16PELV 系統 PELV system在正常條件下接地 ,且電壓不能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系統2.0.17FELV 系統 FELV syste

5、m非安全目的而為運行需要的電壓不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系統。2 . 0. 1 8 等電位聯結 equipotential bonding 多個可導電部分間為達到等電位進行的聯結。2 . 0. 1 9 保護等電位聯結 protective-equipotential-bonding 為了安全目的進行的等電位聯結。3/ 272.0.20 功能等電位聯結 functional-equipotential-bonding 為保證正常運行進行的等電位聯結。2.0.21 總等電位聯結 main equipotential bonding在保護等電位聯結中 ,將總保護導體、總接地導體或總接地端子、建筑物內 的金

6、屬管道和可利用的建筑物金屬結構等可導電部分連接到一起。2.0.22 輔助等電位聯結 supplementary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導電部分間用導線直接連通 ,使其他電位相等或接近 ,而實施的保護等電位 聯結。1 . 0 . 23 局部等電位聯結 local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一局部范圍內將各導電部分連通 ,而實施的保護等電位聯結。2.0.24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 帶電導體和大地之間意外出現導電通路。2.0.25 導管 conduit 用于絕緣導線或電纜可以從中穿入或更換的圓形斷面的部件。2.0.26 電纜槽盒 cable t

7、ray 用于將絕緣導線、電纜、軟電線完全包圍起來且帶有可轉移蓋子的底座組成的封閉外殼。2.0.27 電纜托盤 cable brackets帶有連續底盤和側邊 ,沒有蓋子的電纜支撐物。2.0.28 電纜梯架 cable ladder 帶有牢固地固定在縱向主支撐組件上的一系列橫向支撐構件的電纜支撐物。2.0.29 電纜支架 cable brackets 僅有一端固定的、間隔安置的水平電纜支撐物。2.0.30 移動設備 mobile equipment 運行時可移動或在與電源相連接時易于由一處移到另一處的電氣設備。4/ 272.0.31 手持設備 hand-held equipment 正常使用時握

8、在手中的電氣設備。2.0.32 開關電器 switching device 用于接通或分斷電路中電流的電器。2.0.33 開關 switching device 在電路正常的工作條件或過載工作條件下能接通、承載和分斷電流,也能在短路等規定的非正常條件下承載電流一定時間的一種機械開關電器。2.0.34 隔離開關 switch-disconnector 在斷開位置上能滿足對隔離器的隔離要求的開關。2.0.35 隔離電器 device for isolation具有隔離功能的電器。2.0.36 斷路器 circuit-breaker能接通、承載和分斷正常電路條件下的電流,也能在短路等規定的非正常條件

9、下接通、承載電流一定時間和分斷電流的一種機械開關電器。2.0.37 礦物絕緣電纜 mineral insulated cables在同一金屬護套內 ,由經壓縮的礦物粉絕緣的一根或數根導體組成的電纜。2 電器和導體的選擇2電器的選擇3.2.2 低壓配電設計所選用的電器 ,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產品標準 ,并應符合 下列規定 :1、電器應適應所在場所及其環境條件2、電器的額定頻率應與所在回路的頻率相適應 :3、電器的額定電壓應與所在回路標稱電壓相適應;4、電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所在回路的計算電流;5、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5/ 276、用于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接

10、通能力和分斷能力。3.2.2 驗算電器在短路條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段能力應采用接通或分斷時安 裝處預期短路電流 ,當短路點附近所接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超過短路電流的1時,應計入電動機反饋電流的影響。3.2.2 當維護、測試和檢修設備需斷開電源時 ,應設置隔離電器。隔離電器宜 采用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隔離電器或彼此靠近的單級隔離器。當隔離電器誤 操作會造成嚴重事故時 ,應采取防止誤操作的措施。3.1.4 在 TN-C 系統中不應將保護接地中性導體隔離,嚴禁將保護接地中性導 體接入開關電器。4.2.2 隔離電器應符合下列規定1、斷開觸頭之間的隔離距離 ,應可見或能明顯標示 “閉合 ”和“斷開”狀態;2

11、、隔離電器應能防止意外的閉合 :3、應有防止意外斷開隔離電器的鎖定措施。4.2.3 隔離電器應采用下列電器 :1、單極或多極隔離電器、隔離開關或隔離插頭 ;2、插頭與插座 ;3、連接片4、不需要拆除導線的特殊端子 ;5、熔斷器;6、具有隔離功能的開關的斷路器。4.2.4 半導體開關電器 ,嚴禁作為隔離電器。4.2.5 獨立控制電氣裝置的電路的每一部分 ,均應裝設功能性開關電器。4.2.6 功能性開關電器可采用下列電器 :6/ 271、開關2、半導體開關電器 ;3、斷路器:4、接觸器;5、繼電器 ;6、16A 及以下的插頭和插座。4.2.7隔離器、熔斷器和連接片 ,嚴禁作為功能性開關電器。4.2

12、.8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的選擇 ,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在 TN-S 系統中,當中性導體為可靠地地電位時可不斷開外,應能斷開所 保護回路的所有帶點導體 ;2 、剩余電路動作保護電器的額定剩余不動作電流 ,應大于在負荷正常運行時 預期出現的對地泄露電流 ;3、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的類型 ,應根據接地故障的類型按現行國家標準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 的有關規定確定。3.1.12 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作為間接接觸防護電器的回路時,必須裝設保護導體。3.1.13 在 TT 系統中,除電氣裝置的電源進線端與保護電器之間的電氣裝置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擊防護裝置和設備的通用部分

13、GB/T17045 規定的II類設備的要求或絕緣水平與I類設備相同外,當僅用一臺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保護 電氣裝置時 ,應將保護電器布置在電氣裝置的電源進線端。3.1.14 在 IT 系統中,當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保護電氣裝置,且在第一次 故障不斷開電路時 ,其額定剩余不動作電流值不應小于第一次對地故障時流經故 障回路的電流。3.%2在符合下列情況時 ,應選用具有斷開中性極的開關電器 :1、有中性導體的 IT 系統與 TT 系統或 TN 系統之間的電源轉換開關電器;7/ 272、TT 系統中,當負荷側有中性導體是選用隔離電器;3、IT 系統中,當有中性導體時選用開關電器4.%2在電路中需防

14、止電流流經不期望的路徑時 ,可選用具有斷開中性極的 開關電器。3.1.17 在 IT 系統中安裝的絕緣監測電器,應能連續監測電氣裝置的絕緣。絕 緣監測電器應只有使用鑰匙或工具才能改變其整定值 ,其測試電壓和絕緣電阻整 定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 SEL和 PELV 回路的測試電壓應為 250V,絕緣電阻整定值 應低于0.5MQ;2SELV 和 PELV 回路以外且不高于 500V 回路的測試電壓應為 500V,絕緣電阻 整定值應低于 0.5 MQ3 高于 500V 回路的測試電壓應為 1000V,絕緣電阻整定值應低于 1.0 MQ3.2 導體的選擇1.%2.%3 導體的類型應按敷設方式及環境條件選

15、擇。 絕緣導體除滿足上述條件 外,尚應符合工作電壓的要求。3.2.2 選擇導體截面 ,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敷設方式及環境條件確定的導體載流量 ,不應小于計算電流 ;2 導體應滿足線路保護的要求 ;3 導體應滿足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 ;4 線路電壓損傷應滿足用電設備正常工作及啟動時端電壓的要求 ;5 導體最小截面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固定敷設的導體最小截面,應根據敷設方式、絕緣子支持點間距和導體材料按表 3.3.3 的規定確定。注:數量較多的電纜工作溫度大于 70C的電纜敷設于未裝機械通風的隧道、 電氣豎井時,應計入對環境溫升的影響,不能直接采取僅加 5C3.2.6 當電纜沿敷設路徑中各場所

16、的散熱條件不相同時 ,電纜的散熱條件應按 最不利的場所確定。8/ 273.2.7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線路 ,中性導體的截面應與相導體的截面相同 :1 單相兩線制線路 ;2 銅相導體截面小于等于 16mm2 或鋁相導體截面小于等于 25 mm2 的三相 四線線路。1符合下列條件的線路 ,中性導體截面可小于相導體截面 ;1 銅相導體截面大于 16 mm2 或鋁相導體截面大于 25 mm2;2 銅中性導體截面大于等于 16 mm2 或鋁中性導體截面大于等于 25 mm2;3 在正常工作時 , 包括諧波電流在內的中性導體預期最大電流小于等于中性 導體的允許載流量 ;4 中性導體已進行了過電流保護。2在

17、三相四線制線路中存在諧波電流時 ,計算中性導體的電流應計入諧波 電流的效應。當中性導體電流大于相導體電流時,電纜相導體截面應按中性導體電流選擇。當三相平衡系統中存在諧波電流 ,4 芯或 5 芯電纜內中性導體與相導 體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時 ,電纜載流量的降低系數應按表 3.2.9 的規定確定。3在配電線路中固定敷設的銅保護接地中性導體的截面積不應小于 10mm2,鋁保護接地中性導體的截面積不應小于16 mm2。4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按預期出現的最高電壓進行絕緣。5當從電氣系統的某一點起 ,由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改變為單獨的中性導 體和保護導體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5.2.3 保護導體和中性導體應分別

18、設置單獨的端子或母線 ;5.2.4 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首先接到為保護導體設置的端子或母線上 ;5.2.5 中性導體不用連接到電氣系統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6裝置外可導電部分嚴禁作為保護接地中性導體的一部分。7保護導體截面積的選擇 ,應符合下列規定 :9/ 271 應能滿足電氣系統間接接觸防護自動切斷電源的條件,且能承受預期的故障電流或短路電流 ;2 保護導體的截面積應符合式( 3.2.14)的要求 ,或按表 3.2.14 的規定確定3 k2-保護導體的系數,應按本規范表 A.0.2表 A.0.6 的規定確定。3 電纜外的保護導體或不與相導體共處于同一外護物內的保護導體, 其截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9、 :1)有機械損傷防護時,銅導體不應小于 2.5 mm2,鋁導體不應小于 16 mm2;2)無機械損傷防護時,銅導體不應小于 4 mm2,鋁導體不應小于 16 mm2。4 當兩個或更多個回路公用一個保護導體時 ,其截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回路中最嚴重的預期故障電流或短路電流和動作時間確定截面積 并應符合公式( 3.2.14)的要求 ;2)對應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導體截面積時 ,應按表 3.2.14 的規定確定。5 永久性連接的用電設備的保護導體預期電流超過10mA 時,保護導體的截面積應按下列條件之一確定 :I )銅導體不應小于 10 mm2 或鋁導體不應小于 16 mm2;2)當保護導

20、體小于本款第 1 項規定時 ,應為用電設備敷設第二根保護導體 , 其截面積不應小于第一根保護導體的截面積。第二根保護導體應一直敷設到截 面積大于等于 10 mm2 的銅保護導體或 16 mm2 的鋁保護導體處,并應為用電設 備的第二根保護導體設置單獨的接線端子 ;3)當銅保護導體與銅相導體在一根多 芯電纜中時 ,電纜中所有銅導體截面積的總和不應小于10 mm2;4)當保護導體安裝在金屬導管內并與金屬導管并接時 ,應采用截面積大于等 于2.5mm2 的銅導體。3.2.15 總等電位聯結用保護聯結導體的截面積 ,不應小于配電線路的最大保 護導體截面積的保護聯結導體截面積的最小值和最大值應符合表 3

21、.2.15 的規10/ 271 保護聯結導體的電導不應小于局部場所內最大保護導體截面積的導體所具 有的電導;2 保護聯結導體采用銅導體時,其截面積最大值為 25mm2。保護聯結導 體為其他金屬導體時,其截面積最大值應按其與 25 mm2 銅導體的載流量相同確 定;3 單獨敷設的保護聯結導體 , 其截面積應符合本規范地 3.2.14 條第 3 款的規 定。4 配電設備的布置1一般規定1配電室的位置應靠近用電負荷中心 ,設置在塵埃少、腐蝕介質少、周圍 環境干燥和無劇烈震動的場所 ,并宜留有發展余地。2配電設備的布置必須遵循安全、可靠、適用和經濟等原則,并應便于安裝、操作、搬運、檢修、試驗和監測。3

22、配電室內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 ,不應有其它的管道通過。室內水、汽管 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和中間接頭 ;水、汽管道與散熱器的連接應采用焊接 ,并應做等 電位聯結。配電屏的上、方及電纜溝內不應敷設水、汽管道。2配電設備布置中的 xx421 落地式配電箱的底部宜抬咼,咼出地面的咼度室內不應低于 50mm,室 外不應低于 200mm;其底座周圍應采取封閉措施,并應能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 進入箱內。1同一配電室內相鄰的兩段母線 ,當任一段母線有一級負荷時 ,相鄰的兩端 母線之間應采取防火措施2咼壓及低壓配電設備設在同一室內 ,且兩者有一側柜有裸露的母線時 ,兩 者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 2m。3成排布置的配電屏

23、,其長度超過 6m 時,屏后的通道應設 2 個出口 ,并宜 布置在通道的兩端 ,當兩出口之間的距離超過 15m 時,其間尚應增加出口。4.2.5 當防護等級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4208 規定的 IP2X 級時,成排布置的配電屏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425 的規定。4.2.6 配電室通道上方裸帶電體距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2.5m;當低于 2.5m 時,應設置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4208 的規定的11/ 27IP XX 級或 IP2 級的遮攔或外護物,遮攔或外護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2.2m。3對建筑物的要求3配電室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等級不應

24、低于二級 ,其他部分不應低于三 級。當配電室與其他場所毗鄰時 ,門的耐火等級應按兩者中耐火等級高的確定。3配電室長度超過 7m 時,應設 2 個出口 ,并宜布置在配電室兩端。當配電 室雙層布置時 ,樓上配電室的出口應至少設一個通向該層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 口。配電室的門均應向外開啟 ,但通向高壓配電室的門應為雙向開啟門。3配電室的頂棚、墻面及地面的建筑裝修 ,應使用不易積灰和不易起灰的 材料;頂棚不應抹灰。3配電室內的電纜溝 ,應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電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層 地面50mm 或設置防水門檻。3當嚴寒地區冬季室溫影響設備正常工作時 ,配電室應采暖。夏熱地區的 配電室 ,還應根據地區氣候

25、情況采取隔熱、通風或空調等降溫措施。有人值班的 配電室 ,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員休息間內宜設給水、排水設施。附近無廁所時宜設廁所。3位于地下室和樓層內的配電室 ,應設設備運輸通道 ,并應設有通風和照明 設施。3配電室的門、窗關閉應密合 ;與室外相通的洞、通風孔應設防止鼠、蛇 類等小動物進入網罩 ,其防護等級不宜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4208 規定的 IP3X 級。直接與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風孔尚應采取防止雨雪飄入的措施。3配電室不宜設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層。設在地下室最底層時,應采取防止水進入配電室內的措施。5 電氣裝置的電擊防護12/ 275.1 直接接觸防護措施(I

26、)將帶電部分絕緣5.1.1 帶電部分應全部用絕緣層覆蓋 ,其絕緣層應能長期承受在運行中遇到的 機械、化學、電氣及熱的各種不利影響。(n)采用遮欄或外護物5.1.2 標稱電壓超過交流方均根植 25V 容易被觸及的裸帶電體 ,應設置遮欄或外護物。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4208 規定的 IPXX級或 IP2 級。為更換燈頭、插座或熔斷器之類部件,或為實 現設備的正常功能所需的開孔 ,在采取了下列兩項措施后除外 :1 設置防止人、畜意外觸及帶電部分的防護措施 ;2 在可能觸及帶電部分的開孔處 ,設置“禁止觸及 ”的標志。5.1.3 可觸及的遮欄或外護物的頂面 ,其

27、防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 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4208 規定的 IPXX級或 IP4 級。5.1.4 遮欄或外護物應穩定、耐久、可靠地固定。5.1.5 需要移動的遮欄以及需要打開或拆下部件的外護物 ,應采用下列防護措 施之一:1 只有使用鑰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動、打開、拆下遮欄或外護物 ;II 將遮欄或外護物所保護的帶電部分的電源切斷后 ,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 關閉遮欄或外護物后才能恢復供電 ;3 設置防護等級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4208 規定的IPXX級或 IP2 級的中間遮欄,并應能防止觸及帶電部分且只有石油鑰匙 或工具才能移開。5.1.6 按本規范

28、第 5.1.2 條設置的遮欄或外護物與裸帶電體之間的凈距 ,應符 合下列規定 :1 采用網狀遮欄或外護物時 ,不應小于 100mm;2 采用板狀遮欄或外護物時 ,不應小于 50mm。(皿)采用阻擋物13/ 275.1.7 當裸帶電體采用遮欄或外護物防護有困難時 ,在電器專用房間或區域宜 采用欄桿或網狀屏障等阻擋物進行防護 ,阻擋物應能防止人體無意識的接近裸帶 電體和在操作設備過程中人體無意識的觸及裸帶電體。5.1.8 阻擋物應適當固定 ,但可以不用鑰匙或工具將其移開。5.1.9 采用防護的國際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 IP 代碼) GB4208 規定的 IPXX級或 IP2 級的阻擋物時

29、,阻擋物與裸帶電體的水平凈距不應 小于 1.25mm,阻擋物的高度不應小于 1.4m。(IV )置于伸臂范圍之外5.1.10 在電氣專用房間或區域 ,不采用防護等級等于高于現行國家標準外 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4208 規定的 IPXX級或 IP2 級的遮欄、外護物或阻 擋物時 ,應將人可能無意識同時觸及的不同電位的可導電部分置于伸臂范圍之 外。 5.1.11 伸臂范圍( 5.1.11)應符合下列規定 :裸帶電體布置在有人活動的區域上方時 ,其與平臺或地面的垂直凈距不應 小于2.5m;2 裸帶電體布置在有人活動的平臺側面時 ,其與平臺邊緣的水平凈距不 應小于1.25m;3 裸帶電體布置在

30、有人活動的平臺下方時 ,其與平臺下方的垂直凈 距不應小于1.25m,且與平臺邊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 0.75m;4 裸帶電體的水平方向的阻擋物、遮欄或外護物 ,其防護等級低于現行國家 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4208 規定的 IPX熾或 IP2 級時伸臂范圍 應從阻擋物、遮欄或外護物算起 ;5 在有人活動區域上方的裸帶電體的阻擋物、遮欄或外護物 ,其防護等級低 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4208 規定的 IPXX級或 IP2 級 時 , 伸臂范圍 2.5m 應從人所在地面算起 ;6 人手持大的或長的導電物體時 ,伸臂范圍應計及該物體的尺寸。圖 5.1.11 伸臂范圍

31、( m)(V)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附加保護5.1.12 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 30mA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可作為其他直 接接觸防護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時的附加防護,但不能單獨作為直接接觸防護14/ 27措施。5.2 間接接觸防護的自動切斷電源的防護措施(I)一般規定5.2.1 對于未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氣裝置第4-41 部分:安全防護電擊防護GE16895.21 的規定采用下列間接接觸防護措施者 ,應采用本節所規定的防護措 施:采用 II 類設備 ;采取電氣分隔措施 ;采用特低電壓供電 ;將電氣設備安裝在非導電場所內 ;設置不接地的等電位聯結。522 在使用 I 類設備、預期接觸電壓

32、限值為 50V 的場所,當回路或設備中發 生帶電導體與外露可導電部分或保護導體之間的故障時,間接接觸防護電器應能在預期接觸電壓超過 50V 且持續時間足以引起對人體有害的病理生理效應前自 動切斷該回路或設備的電源。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 ,應與保護導體連接。建筑物內的總等電位聯結 ,應符合下列規定 :每個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導電部分 ,應做總等電位聯結 :1) 總保護導體(保護導體、保護接地中性導體) ;2)電氣裝置總接地導體或總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內的水管、燃氣管、采暖和空調管道等各種金屬干管;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屬結構部分。來自外部的本條第 1 款規定的可導電部分 , 應在建筑物內距離引

33、入點最近 的地15/ 27方做總等電位聯結。總等電位聯結導體 ,應符合本規范第 3.2.15 條第 3.2.17 條的有關規定。通信電纜的金屬外護層在做等電位聯結時 , 應征得相關部門的同意。 5.2.5 當電氣裝置或電氣裝置某一部分發生接地故障后間接接觸的保護電器不能滿足 自動切斷電源的要求是 ,尚應在局部范圍內將本規范第 5.2.4 條第 1 款所列可導電 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電位聯結 ;亦可將伸臂范圍內能同時觸及的兩個可導電部分 之間做輔助等電位聯結。局部等電位聯結或輔助等電位聯結的有效性 ,應符合下 式的要求 :式中 :R-可同時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裝置外可導電部分之間,故障電流產生的

34、電壓降引起接觸電壓的一段線路的電阻(Q);la保證間接接觸保護電器在規定時間內切斷故障回路的動作電流(A)。5.2.6 配電線路間接接觸防護的上下級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之間應有選擇 性。(II) TN 系統5.2.7TN 系統中電氣裝置的所有外露可導電部分 ,應通過保護導體與電源系統 的接地點連接。5.2.8TN 系統中配電線路的間接接觸防護電器的動作特性 ,應符合下式的要 求:(皿)TT 系統5.2.14TT 系統中,配電線路內有同一間接接觸防護電器保護的外露可導電部 分 ,應用保護導體連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極上。當有多級保護時 ,各級應有各自 的或共同的接地極。5.2.15TT 系統配電線路

35、間接接觸防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的要求:RAIa 50V (5215)式中:RA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地電阻和保護導體電阻之和(Q)5.2.16TT 系統中,間接接觸防護的保護電器切斷故障回路的動作電流 應采用 熔斷器時,應為保證熔斷器在 5s 內切斷故障回路的電流;當采用斷路器時,應為保 證16/ 27斷路器瞬時切斷故障回路的電流 ;當采用剩余電流保護電器時 ,應為額定剩余動 作電流。5.2.17TT 系統中,配電線路間接接觸防護電器的動作特性不符合本規范第 5.2.15條的規定時,應按本規范第 5.2.5 條的桂東做局部等電位聯結或輔助等電位 聯結。5.2.18TT 系統中,配電線路的間

36、接接觸防護的保護電器應采用剩余電流動作 保護電器或過電流保護電器。(W)系統5.2.19 在 IT 系統的配電線路中,當發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時,應發出報警信號,且故障電流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d 50V(5.2.19)式中:Id相導體和外露可導電部分間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電流(A),此值應計及泄露電流和電氣裝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響。5.2.20IT 系統應設置絕緣監測器。當發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絕緣電阻低于規 定的整定值時 ,應有絕緣監測器發出音響和燈光信號 ,且燈光信號應持續到故障消 除。5.2.21IT 系統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極接地,亦可個別或成組地采用單獨的接地極接地 ,并

37、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外露可導電部分為共同接地 , 發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時 , 故障回路的切斷應 符合本規范規定的 TN 系統自動切斷電源的要求 ;當外露可導電部分單獨或成組地接地 ,發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時 ,故障回路的 切斷應符合本規范的 TT 系統自動切斷電源的要求。5.2.22IT 系統不宜配出中性導體。5223 在 IT 系統的配電線路中,當發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時,故障回路的最長切 斷時間不應大于表 5.2.23 的規定。5.2.24IT 系統的配電線路符合本規范第 5.2.21 條第款規定時,應有過電流保護 電器或剩余電流保護器切斷故障回路 ,并應符合下式的規定 :17/ 271 當 IT

38、系統不配出中性導體時,保護電器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的要求:2 當 IT 系統配出中性導體時,保護電器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的要求:式中:Zc包括相導體和保護導體的故障回路的阻抗(Q);Zd包括相導體、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的故障回路的阻抗(Q);e保證保護電器在表 5.2.23 規定的時間或其他回路允許的 5s 內切斷故 障回路的電流( A)。5.3 SELV 系統和 PELV 系統級 FELV 系統(I) SELV 系統和 PELV 系統5.3.1 直接接觸防護的措施和間接接觸防護的措施,除本規范第 5.1 節和第 5.2節規定的防護措施外,亦可采用 SELV 系統和 PELV 系統作為防護措施。5.

39、3.2SELV 系統和 PELV 系統的標稱電壓不應超過交流方均根值 50V。當系統由自耦變壓器、分壓器或半導體器件等設備從高于50V 電壓系統供電時,應對輸 入回路采取保護措施。特殊裝置或場所的電壓限值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物電氣裝置CB16895 系列標準中的有關標準的規定。5.3.3SELV 系統和 PELV 系統的電源,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隔離變壓器和安全隔離變壓器技術要求 GB13028 的安全隔離變壓器供電 ;具備與本條第 1 款規定的安全隔離變壓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電源 ;電化學電源或與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電壓的回路無關的其他電源。符合相應標準 ,而且

40、即使內部發生故障也保證能使出線端子的電壓不超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電子器件構成的電源。當發生直接接觸和間接接觸時 ,電子 器件能保證出線端子的電壓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 時,出線端子的電壓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電壓。5.3.4SELV系統和 PELV系統的安全隔離變壓器或電動發電機等移動式安全電 源,應達到H類設備或與H類設備等效絕緣的防護要求。18/ 275.3.5SELV 系統和 PELV 系統回路的帶電部分相互之間及與其他回路之間,應 進行電氣分隔 ,且不應低于安全隔離變壓器的輸入和輸出回路之間的隔離要求。5.3.6 每個 SELV 系統和 PELV 系統的回路導

41、體,應與其他回路導體分開布置。當不能分開布置時 ,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SELV 系統和 PELV 系統的回路導體應做基本絕緣,并應將其封閉在非金屬護 套內;2 不用的電壓的回路導體 ,應用接地的金屬屏蔽或接地的金屬護套隔開 ;3 不用電壓的回路可包含在一個多芯電纜或導體組內,但 SELV 系統和 PELV系統的回路導體應單獨或集中按其中最高電壓絕緣。5.3.7SELV 系統的回路帶電部分嚴禁與地、其他回路的帶電部分或保護導體 相連接 ,并應符合下列要求: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不應與下列部分連接:)地 ;2)其他回路的保護導體或外露可導電部分 ;3)裝置外可導電部分。電氣設備因功能的要求與裝置外可

42、導電部分連接時, 應采取保證這種連接的電壓不會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措施。3SELV 系統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有可能接觸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 時,其電擊防護除依靠 SELV 系統的保護外,尚應依靠可能被接觸的其他回路的外 露可導電部分所采取的保護措施。5.3.8SELV 系統,當標稱電壓超過交流方均根值 25V 時,直接接觸防護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設置防護等級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4208規定的 IPXX級或 IP2 級的遮欄或外護物;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 500V、時間為 1min 的電壓耐受實驗的絕緣。5.3.9 當 SELV 系統的標稱電壓

43、不超過交流方均根值 25V 時,除國家現行有關 標準另有規定外 ,可不設直接接觸防護。19/ 275.3.10PELV 系統的直接接觸防護,應采用本規范第 5.3.8 條的措施。當建筑物 內外已設置總等電位聯結,PELV 系統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導電部分已用保護導體 連接到總接地端子上 ,且符合下列條件時 ,可采取直接接觸防護措施 :設備在干燥場所使用 ,預計人體不會大面積觸及帶電部分并且標稱電壓不 超過交流方均根植 25V;在其他情況下 ,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方均根值 6V。5.3.11SELV 系統的插頭和插座,應符合下列規定:插頭不應插入其他電壓系統的插座;其他電壓系統的插頭應不能插入插座;

44、插座應無保護導體的插孔。5.3.12PELV 系統的插頭和插座,應符合本規范第 5311 條的第 1 款和第 2 款 的要求。(II) FELV 系統5.3.13 當不必要采用 SELV 系統和 PELV 系統保護或因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標 稱電壓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電壓,但本規范第 5.3.1 第 5.3.12 條的規定 不能完全滿足其要求時,可采用 FELV 系統。5.3.14FELV 系統的直接接觸防護,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應裝設符合本規范第 5.1 節(I)要求的遮欄或外護物 ;應采用與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實驗電壓相當的絕緣。5.3.15 當屬于 FELV 系統的一部分的設備

45、絕緣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實 驗電壓時 ,設備可接近的非導電部分的絕緣應加強 ,且應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 為1500V、時間為 1min 的實驗電壓。5.3.16FELV 系統的間接接觸防護,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20/ 271 當一次回路采用自動切斷電源的防護措施時 應將 FELV 系統中的設備外露 可導電部分與一次回路的保護導體連接,此時不排除 FELV 系統中的帶電導體與該 一次回路保護導體的連接 ;2 當一次回路采用電氣分隔防護時 應將 FELV 系統中的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 與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等電位聯結導體連接。5.3.17FELV 系統的插頭和插座,應符合本規范第 5.3.11 條

46、第 1 款、第 2 款的 規定。6 配電線路的保護6.1 一般規定6.1.1 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6.1.2 配電線路裝設的上下級保護電器 ,其動作特性應具有選擇性 ,且各級之間應能協調配合。非重要負荷的保 護電器 ,可采用的、部分選擇性或無選擇性切斷。用電設備末端配電線路的保護 ,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 ,尚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CB50055 的有關規定。除當回路相導體的保護裝置能保護中性導體的短路,而且正常工作時通過中性導體的最大電流小于其載流量外 ,尚應采取當中性導體出現過電流時能自 動切斷相導體的措施6.2 短路保護6.2.1 配電線路的短路保護

47、電器 ,應在短路電流對導體和聯結處產生的熱作用 和機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斷電源。6.2.2 短路保護電器 ,應能分斷其安裝處的預期短路電流。預期短路電流 ,應通過計算或測量確定。當短路保護電器的分斷能力小于其安裝處預期短路電流時 , 在該段線路的上一級應裝設具有所需分斷能力的短路保護電器;其上下兩級的短路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配合 ,使該段線路及其短路保護器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 量。6.2.3 絕緣導體的熱穩定 ,應按其截面積校驗 ,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短路持續時間小于等于 5s 時,絕緣導體的截面積應符合本規范公司21/ 27(3214)的要求,其相導體的系數可按本規范表 A.0.7 的規

48、定確定;2 短路持續時間小于 0.1s 時,校驗絕緣導體截面積應計入短路電流非周期分 量的影響 ,大于 5s 時,校驗絕緣導體截面積應計入散熱的影響;6.2.4 當短路保護電器為斷路器時 ,被保護線路末端的短路電流不應小于斷路 器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 1.3 倍。6.2.5 短路保護電器應裝設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導體載流量減小的地方。當不 能設置在回路導體載流量減小的地方時 ,應采用下列措施 :短路保護電器至回路導體載流量減小處的這一段線路長度 ,不應超過 3m應采取將該段線路的短路危險減至最小的措施;該段線路不應靠近可燃物。6.2.6 導體載流量減小處回路的短路保護 ,當離短路點最

49、近的絕緣導體的熱穩 定和上一級短路保護電器符合本規范第 6.2.3 條、第 6.2.4 條的規定時 ,該段回路 可不裝設短路保護電器 ,但應敷設在不燃或難燃材料的管、槽內。6.2.7 下列連接線或回路 ,當在布線時采取了防止機械損傷等保護措施 ,且布線 不靠近可燃物時 ,可不裝設短路保護電器 :1 發電機、變壓器、整流器、蓄電池與配電控制屏之間的連接線 ;斷電比短路導致的線路燒毀更危險的旋轉電機勵磁回路、起重電磁鐵的供 電回路、電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 ;測量回路。6.2.8 并聯導體組成的回路 ,任一導體在最不利的位置處發生短路故障時 ,短路 保護電器應能立即可靠切斷該段故障線路 ,其短路保護

50、電器的裝設 ,應符合下列規 定:1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 , 可采用一個短路保護電器 :布線時所有并聯導體采用了防止機械損傷等保護措施 ;導體不靠近可燃物。22/ 27兩根導體并聯的線路 , 當不能滿足本條第 1 款條件時 ,在每根并聯導體的供 電端應裝設短路保護電器。超過兩根導體的并聯線路 , 當不能滿足本條第 1 款條件時 ,在每根并聯導體 的供電端和負荷端均應裝設短路保護電器。6.3 過負荷保護6.3.1 配電線路的過負荷保護 ,應在過負荷電流引起的導體溫升對導體的絕 緣、接頭、端子或導體周圍的物質造成損害之前的切斷電源。6.3.2 過負荷保護電器宜采用反時限特性的保護電器 ,其分斷能力可低于保護 電器安裝處的短路電流值 ,但應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6.3.3 過負荷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 ,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IB In Iz (6Q.312 1.45lz (6.32)式中:IB回路計算電流(A); n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斷路器額定電流或整定電流(A);Iz 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 A) ;12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A)。當保護電器為斷路器時,12 為約 定時間內的約定動作電流;當為熔斷器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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