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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通用規范2009年11月目錄1范圍32術語和定義33原則54管理模式65管理要素65.1方針、目標、組織機構和責任85.2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105.3培訓教育和人員能力135.4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155.5生產設備、設施與生產過程控制195.6作業安全235.7職業健康與職業危害告知245.8應急響應與事故救援、調查和處理275.9安全檢查與問題整改305.10績效考核31 33 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通用規范1 范圍本規范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總體原則、管理模式和要求。本規范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以及相關方的咨詢、支持、服務和評審。有

2、關行業、專業已經制定本行業、本專業的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的,優先適用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制定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應滿足本通用規范的要求。2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縮略語適用于本標準。2.1 安全生產標準化生產經營單位分析生產安全風險,建立預防機制,健全科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各生產環節和相關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等規定,達到和保持一定的標準,并持續改進、完善和提高,始終處于安全生產的良好狀態,控制生產安全風險。2.2 要素安全生產中的關鍵因素。2.3 風險發生特定危險情況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2.4 風險評價評價風險程度,確定是否需

3、要處理和處理程度,判定為處理風險所付支出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圍。2.5 風險管理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價,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處理風險所致損失,期望達到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動。2.6 資源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2.7 相關方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或受其安全生產行為影響的團體或個人。2.8 重大危險源長期的或者臨時的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2.9 重點設施、部位對安全生產起關鍵作用或有重大影響的設施、部位。2.10 危害可能會導致傷害、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的

4、危險、有害根源或狀態。2.11 危害辨識識別危害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2.12 高危行業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行業。2.13 安全績效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在控制和消除安全風險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2.14 供應商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材料、設備或設施及其服務的外部團體或個人。2.15 承包商在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團體。3 原則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自身特點,依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與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的建設,應突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理念,注

5、重科學性、規范性和系統性,立足于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立足于隱患治理,風險管理和預防事故發生的思想,充分體現安全與效益、安全與健康、安全與環境之間的內在聯系,并與生產經營單位其他方面的基礎管理有機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創建和實施,應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全方位、全員中得以體現和貫徹,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生產特點及安全績效的持續改進和提高,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4 管理模式本標準采用策劃(P,Plan)、實施(D,Do)、檢查(C,Check)、改進(A,Action)動態循環的管理模式,實現生產經營單位自主管理、自我完善改進,政府部門指導、監督的管理體制,持續推進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績效。5

6、管理要素本規范由10個A級要素和43個B級要素組成(見下表)。表: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要素表A 級 要 素B 級 要 素5.1方針、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5.1.1 方針、目標5.1.2 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5.1.3 職責5.2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5.2.1 獲取和更新5.2.2 融入與符合性評價5.2.3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5.2.4 安全操作規程5.2.5 修訂5.3培訓教育和人員能力5.3.1 管理人員培訓教育及能力5.3.2 操作崗位人員培訓教育及能力5.3.3 其他人員培訓教育5.3.4 日常安全活動5.3.5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5.4危害辯識、風險評價與控制5.4.1 危害辨識、風險

7、評價實施5.4.2 范圍范圍與評價方法5.4.3 風險控制與隱患治理5.4.4 風險信息更新5.5生產設施、設備與生產過程控制5.5.1 安全生產投入5.5.2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5.5.3 生產設備、設施管理5.5.4 重點設施、部位和重大危險源管理5.5.5 日常維護和定期檢維修5.5.6 新設備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5.6作業安全5.6.1 作業許可5.6.2 作業行為和生產過程控制5.6.3 警示標志5.6.4 承包商、供應商管理5.6.5 變更5.7職業健康與職業危害告知5.7.1 職業健康管理5.7.2 職業危害申報5.7.3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5.7.4 勞動防護用品5.7.5

8、 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5.8應急響應與事故救援、調查和處理5.8.1 應急救援組織5.8.2 應急救援器材5.8.3 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5.8.4 事故搶險救護與報告5.8.5 事故調查和處理5.9安全檢查與問題整改5.9.1 安全檢查5.9.2 安全檢查形式與內容5.9.3 問題整改5.10績效考核5.10.1 績效評審5.10.2 獎懲5.1 方針、目標、組織機構和責任5.1.1 方針、目標生產經營單位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制定宏觀長遠的安全生產目標及具體的每年度安全生產指標,經本單位主要責任人批準,以正式文件體現。生產經營企

9、業應根據所屬各單位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將企業的方針、目標、年度安全生產指標,自上而下簽訂全員負責的安全目標責任書,制定各級組織的安全工作計劃和主管部門考核辦法,以保證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有效完成。5.1.2 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最高決策機構,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5.1.3 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法賦予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主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保障生產安全,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生

10、產投入,嚴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不斷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為從業人員提供安全、健康、衛生的工作條件,保障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生產經營單位應明確各職能部門、生產經營基層單位、直至每一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樹立正確的行為榜樣。各級管理人員應帶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制度,對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5.2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5.2.1 獲取和更新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

11、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并適當時進行更新。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本專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定期進行更新,及時向管理部門匯總。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使從業人員知法守法。5.2.2 融入與符合性評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融入企業的管理制度之中。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進

12、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5.2.3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應制訂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應制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1)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2) 安全培訓教育制度;(3) 風險評估和控制制度;(4) 安全檢查及隱患治理管理制度;(5) 安全施工和檢維修管理制度;(6)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7) 生產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8)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 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10) 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11)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2) 安全生產例會管理制度;(13) 安全生

13、產考核獎懲制度;(14) 消防管理制度;(15)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16) 承包商供應商管理制度;(17) 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8)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19) 外用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20) 項目新、改、擴建“三同時”管理制度。5.2.4 安全操作規程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以及工藝流程,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下發到相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操作行為,控制風險,避免事故的發生。5.2.5 修訂(1) 評審修訂。生產經營單位應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保證每個崗

14、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2) 檢查修訂。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評審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效性和適用性,并及時修訂。(3) 案例修訂。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件、獲取其他安全事件案例后,根據事件的處理建議,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4) 考核修訂。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績效評審考核結果,評審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效性和適用性,并及時修訂。5.3 培訓教育和人員能力5.3.1 管理人員培訓教育及能力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規定應由有關管理部門對

15、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須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其他管理人員(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基層單位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人事、教育部門會同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按管理權限分層次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5.3.2 操作崗位人員培訓教育及能力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并確認其技能和能力符合崗位要求,保證操作崗位人員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操作技能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

16、備設施投入使用前,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其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對有關管理者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關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操作崗位人員轉崗、脫離崗位六個月以上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特種專業人員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按規定參加復審。5.3.3 其他人員培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應對企業全體從業人員、包括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進入作業現場前,

17、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職業健康危害及應急知識的培訓和告知。5.3.4 日常安全活動生產經營單位應開展以班組為單位的安全活動。安全活動應有針對性、科學性,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班組安全活動應有負責人、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對活動時間、形式、內容、要求應有明確規定。活動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對安全活動進行檢查、簽字。生產經營單位各級管理人員應定期參加班組安全活動。5.3.5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確定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為安全培訓教育提供

18、相應的資源保證。各級安全、人事、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編制安全培訓教育教材和班組安全活動學習材料。生產經營單位應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應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的規定及崗位需要,制定適宜的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和培訓目標,定期識別安全培訓教育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各級單位和部門應確定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的責任人。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級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并實施分級管理,做好安全培訓教育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主管部門應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開展進行檢查,實施獎懲。生產經營單位應確立終身教育的

19、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5.4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5.4.1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實施生產經營單位的各層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工作負責,應不間斷地組織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業務活動有關的危害、影響和隱患,并對它們進行科學的評價分析,確定危害程度和可能影響的最大范圍,以便采取有效或適當的控制措施,從而把風險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直接負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工作,組織建立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實施程序或指導書。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范圍,選擇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制定合理的評價準則。成立評價組織,進行危

20、害辨識、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應積極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工作和風險控制。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工作。生產經營單位在制定評價準則時,應依據:(1)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2) 行業的設計規范、技術標準;(3)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4)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已確定的評價準則,采用適當的評價方法,定期進行風險評價,逐級找出本部門或基層單位的重大風險,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最高決策機構或領導小組對各基層上報的重大風險進行評估,確定出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風險,記錄重大風險,確

21、定風險控制措施,制定管理方案。生產經營單位在確定重大風險時,應考慮:(1) 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2) 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性;(3) 生產經營單位的聲譽和社會關注程度等;(4) 安全生產的方針、目標的要求。5.4.2 評價范圍與評價方法風險評價的范圍應包括:(1) 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2)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3) 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4)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5)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6) 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7) 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8) 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評價對象

22、,選擇有效、可行、科學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采用的評價方法應:(1) 依據風險的范圍、性質和時限進行確定,以確保該方法是切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2) 與生產運行經驗和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適應;(3) 為確定設施要求、識別培訓需求和開展風險控制等提供輸入信息。5.4.3 風險控制與隱患治理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選定風險控制措施加以落實,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預防事故的發生。選擇的控制措施應包括:(1) 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2) 管理措施,規范安全管理;(3) 教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4) 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傷害。生產經

23、營單位對重大風險中確定為隱患項目的,應在治理前采取臨時控制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的安全。隱患治理項目應該:(1) 對事故隱患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2) 生產經營單位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生產經營單位隸屬的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3) 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應急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4) 對隱患治理完成后,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價。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的隱患治理檔案,包括:(1) 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2) 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3) 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4) 治理完成

24、報告;(5) 治理效果評價。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風險評價結果及對重大風險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的風險及所應采取的控制措施。5.4.4 風險信息更新生產經營單位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分析安全生產趨勢。當有下列情形發生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1)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2) 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4)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5) 承包商、供應商的進入、撤出或改變;(6) 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7) 機構發生大的調整。5.5 生產設備、設施與生產過程控制5.5.1 安全生產投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

25、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并建立安全費用臺帳。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包括:(1) 安全培訓教育、安全先進獎勵所需費用;(2) 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保健品及職業健康體檢所需的費用;(3) 安全生產技術裝備購置安裝、應急救援等設施的投入和維護保養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資金投入;(4) 安

26、全評價、評估所需的費用;(5) 隱患治理所需的費用;(6) 安全風險抵押金;(7) 安全檢查、檢測所需的費用;(8) 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及其他有關經費投入;(9) 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所需的費用;(10) 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用等。5.5.2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生產經營單位應確保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生產設備、設

27、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并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5.5.3 生產設備、設施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制訂生產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產設備、設施臺帳,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生產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1) 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應立即復原。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生產

28、過程存在的風險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運行。(2)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定期檢測,證件齊全。(3)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并保存校驗和維護活動的記錄。(4) 生產經營單位應保證安全設備、設施和監視及測量設備有效運行,保存運行、巡檢記錄。5.5.4 重點設施、部位和重大危險源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重點設施、部位和作業過程(含臨時的)等進行辨識,分級別進行管理。組織有重點設施、部位和重大危險源的部門和相關單位進行應急預案演練,保證及時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生

29、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重點危險源的情況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重點部位和重要危險因素的管理檔案,根據規范、標準和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定期對重點部位和重要危險因素進行內、外部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編入管理檔案。建立生產經營單位管理部門、車間及班組監控機制,明確各級組織、各專業的職責,定期進行監督或巡檢。5.5.5 日常維護和定期檢維修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設施使用特點,建立安全日常檢測、保養和檢維修管理制度,實行日常檢維修保養和定期檢維修

30、管理。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進行檢維修前制定設施保養和檢維修計劃、方案。在檢維修方案中應有對使用的設施、檢維修作業行為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在作業過程中嚴格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監督。5.5.6 新設備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生產設備、材料到貨驗收和生產設施報廢管理制度,防止使用質量不合格、設計不符合要求的生產設施、材料。拆除的生產設施、材料應按國家、政府的規范、標準要求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備中如涉及到危險物質的,須制定危險物質處置方案

31、和應急預案,并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防止傷害事故發生。5.6 作業安全5.6.1 作業許可生產經營單位應對生產過程中作業行為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控制管理。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等危險性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各種作業許可證中應該有危害、有害因素識別和安全措施內容。5.6.2 作業行為和生產過程控制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生產作業行為和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對生產作業行為和生產過程風險進行控制。針對人員在使用、操作設備實現目的產品所涉及的生產作業行為風險,采取必要的計劃、方案、規程、記錄等。對生產過程中實現目的產品所依據

32、的路線、方案、指標、手段、方式方法等,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對人員作業行為風險、設施(安全)使用風險、工藝技術風險等應進行分析,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風險轉化為危險結果。5.6.3 警示標志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實際情況,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規定,在具有易發生風險的部位或場所、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或永久性警示標志和告知牌或設置警戒區域等,進行風險提示、警示,告知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措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結果等。生產經營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在廠內道路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

33、標志。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5.6.4 承包商、供應商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承包商、供應商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價、續用等進行管理。建立合格服務方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將承包商、供應商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5.6.5 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變更管理制度,對人員、機構、工藝、技術、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專業管理規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

34、,并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控制。5.7 職業健康與職業危害告知5.7.1 職業健康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1) 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3)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4)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5)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

35、制度;(6)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5.7.2 職業危害申報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害因素,接受其監督。5.7.3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1) 職業病危害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 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3) 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5) 有

36、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6) 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8)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定期對作業場所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并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作業,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對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7、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5.7.4 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接觸危害的種類、強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于工作(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常檢查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配置保管、維護、佩帶、使用等情況。5.7.5 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

38、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以書面形式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以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經營單位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和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5.8 應急響應與事故

39、救援、調查和處理5.8.1 應急救援組織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確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應急指揮系統,明確各層級、各有關部門的職責。5.8.2 應急救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生產過程的風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建立應急通訊網絡并保證應急通訊網絡的暢通。5.8.3 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潛在事件和突發事故,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并以單位正式文件頒布。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每年至少一次演

40、練,評價演練效果,評審應急救援預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可操作性,并及時進行修改、完善。生產經營單位應定期評審應急救援預案,尤其在發生突發事故后,要認真總結事故狀態下組織救援的經驗和教訓,修改、完善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將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政府部門備案,并通報當地應急協作單位。5.8.4 事故搶險救護與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生產經營單位應制訂事故報告制度和程序。事故發生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及時、如實報告安

41、全生產事故的法定義務。5.8.5 事故調查和處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按照事故的不同類別、等級,組建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生產經營單位應明確事故調查人員的能力、職責與權力。事故調查處理應實事求是、尊重科學,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事故分析應包括整理分析有關證據、資料,確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事故責任分析等。事故調查處理提出的預防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培訓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事故調查組負責編制

42、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事故經過,原因分析,事故教訓及預防措施,事故責任分析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等。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事故臺帳。內容包括事故時間、事故類別、傷亡人數、損失大小、事故經過、救援過程、事故教訓、“四不放過”處理等內容。5.9 安全檢查與問題整改5.9.1 安全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生產過程的安全需求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編制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計劃和安全檢查表。安全檢查應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以及考核辦法,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實現,確保法律、法規、規范、標準以及規章制度等的有效實施。安全檢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風險,提出消除或控制方法和措施,并監督整改與治理

43、。5.9.2 安全檢查形式與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求和已知的風險,組織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1) 綜合檢查(包括節假日檢查)。應由相關級別的負責人負責,各相關專業管理人員參加。主要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各項專業管理工作內容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2) 專業檢查。應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主要檢查特種設備、生產作業行為、工程項目建設、保養檢維修、生產過程、隱患治理、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個體防護等狀況。(3) 季節性檢查。分別由各專業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根據當地的地理和氣候特點,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觸電雷電、防暑降溫、防風、防凍保暖、防滑防塌方、防中毒等。(4) 日常檢查。分崗位工人檢查和管理人員巡回檢查。崗位工人上崗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查。主要包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所要求的內容。各種安全檢查均應按相應的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并做詳細的記錄和備案。5.9.3 問題整改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檢查臺帳,對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向所在單位進行反饋,落實整改責任并對整改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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