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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 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試行) 篇一:技術合同仲裁狀 技術合同仲裁狀有關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根據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現將技術合同仲裁文書(試行)關送你 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技術合同仲裁文書(試行)國家科委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_年_月_日 附件一: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須知如果你單位你擬通告仲裁解決爭議,請按仲裁規則辦理申請手續,注意事項如下: 一、按本會提供申請書格式填寫仲裁申請。申請書、合同副本、仲裁協議、代理委托書 及有關材料一式五份。 二、復印件及附頁規格應與申請書規格相同。 三、遞交申請書時,按規定交納仲裁費。 (本會戶名:_ 開戶行:_ 帳 號:_)。

2、匯款時應寫明 詳細地址和單位。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_年_月_日 附件二: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申請書()申字第號根據_年_月_日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見附件),特申請仲裁。申訴人(全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工作單位 被訴人(全稱) 地址 電話 案由、事實和證據、仲裁要求: 科云網 法律服務無處不在,讓您隨時、隨地享受專家級法律服務(科云律師團) 有法律問題可咨詢或郵編 傳真 (印章) 郵編 傳真 電話 電話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 獨家原創 141 / 141(公章)附件三: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應

3、訴通知書()應字第號申訴人_已就你單位你與其之間的_爭議向本會提出仲裁申請, 本會 已決定受理此案。 現將申訴人提出的仲裁申請書副本及其附件一式一份和受理通知書副本送 你單位你,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請在收到此應訴通知書后十日內在本會的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人為本案仲裁員, 并 將其姓名通知本會,或委托本會指定,否則由本會指定。 二、請于_年_月_日前向本會提交答辨書及有關證明材料,一式五份。 三、請于_年_月_日前向本會提交法人代表證明書、委托代理書,一式 五份。 四、 如欲就本案提出反訴, 請于_年_月_日提交反訴書及有關證明文件。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_年_月_日附件四:技術合同仲裁委

4、員會答辯書()辯字第號申訴人(全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工作單位 被訴人(全稱) 答辯事實與理由、證據材料:(印章) 郵編 傳真 電話 電話附件五: 技術(公章)合同仲裁委員會反 訴書科云網 法律服務無處不在,讓您隨時、隨地享受專家級法律服務(科云律師團) 有法律問題可咨詢或)反字第號反訴人(全稱) 被反訴人(全稱) 原申請書名稱 原答辯書名稱 反訴事實、理由和證據、反訴要求:(印章)文號 文號(公章)附件六:技術 合同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受字第號茲確認收到你單位你于_年_月_日訴_的申請書以及_年 _月_日交來的預

5、付仲裁費,經審查,符合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的受理 條件,本會決定受理此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 如下: 一、 請將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或法人授權委托書, 于_年_月_日前提交本 會。 二、非法人組織、個人,請將有關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于_年_月_ 日前提交本會。 三、請于_年_月_日前向本會提供下列補充材料: 、_ 、_ 、_ 、_ 、_ 、_ 、_ 、_ 、_ 、_ 四、 請于收到此受理通知書十日內在本會的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將其姓名通 知本會,或委托本會代為指定,否則由本會指定。科云網 法律服務無處不在,讓您隨時、隨地享受專家級法律服務(科云律師團) 有法律問題可咨詢 13739069

6、657 或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_年_月_日附件七: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組庭通知書本會決定_訴_一案,由申訴方指定本會指定的仲裁員 _ 、被訴方指定本會指定的仲裁員_與本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_組成仲裁 庭審理,特此通知。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_年_月_日附件八: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調解書()調字第號申訴人(全稱):_ 申訴人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被訴人(全稱):_ 被訴人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案由、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仲裁要求:_ 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_ 調解意見:_ 履行期限:_年_月_日 仲裁員署名:_ 仲裁機構蓋章:_附件九:技術合同仲

7、裁委員會仲裁決定書()決字第號申訴人(全稱):_科云網 法律服務無處不在,讓您隨時、隨地享受專家級法律服務(科云律師團) 有法律問題可咨詢或訴人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被訴人(全稱):_ 被訴人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案由、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仲裁要求:_ 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_ 仲裁決定:_ 履行期限:_年_月_日 仲裁員署名:_ 仲裁機構蓋章:_附件十: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委托技術鑒定評價通知()鑒字第號_: 我會于_年_月_日受理_訴_案, 現委托你單位 你對該案涉及的下列技術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價: 、_ 、_

8、、_ 、_ 、_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_年_月_日 回 執我單位我已于_年_月_日收到你會 ( ) 鑒字第_號委托技術鑒 定、評價通知,將于_年_月_日之前公正、科學地對你會提出的技術問題進 行鑒定、評價。科云網 法律服務無處不在,讓您隨時、隨地享受專家級法律服務(科云律師團) 有法律問題可咨詢或公章) _年_月_日附件十一: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執行書()執字第號_人民法院: 我會已于_ 年_月_日對_ 訴_ 一案作出仲裁裁決,根據申 訴人被訴人申請,特申請強制執行。現隨函附去_仲裁決定書副本。請予審查執行。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_年_月_

9、日附件十二: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送達文書()達字第號現將_訴_案的()字第_號文書送達。簽發人:_ 送達人:_ _年_月_日處理結果:_簽名:_ _年_月_日 送達回執 被送達人:_ 文 書 號:_ 送達時間:_科云網 法律服務無處不在,讓您隨時、隨地享受專家級法律服務(科云律師團) 有法律問題可咨詢或收人:_ _年_月_科云網 法律服務無處不在,讓您隨時、隨地享受專家級法律服務(科云律師團) 有法律問題可咨詢或篇二:技術合同仲裁文書 技術合同仲裁文書法律界 2009-12-16 00

10、:00 請參照執行。附件:技術合同仲裁文書(試行)國家科委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附件一: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須知如果你單位你擬通告仲裁解決爭議,請按仲裁規則辦理申請手續,注意事項如下:一、按本會提供申請書格式填寫仲裁申請。申請書、合同副本、仲裁協議、代理委托書及有 關材料一式五份。二、復印件及附頁規格應與申請書規格相同。三、遞交申請書時,按規定交納仲裁費。(本會戶名:開 戶 行: 帳 號)。匯款時應寫明詳細地址和單位。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年 月 日附件二: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申請書( )申字第 號根據年月日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見附件),特申 請仲裁。 申訴人(全稱)

11、(印章)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委托代表理人 電 話 工作單位 被訴人(全稱)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案由、事實和證據、仲裁要求: (公章:) 附件三: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應訴通知書( )應字第 號申訴人 已就你單位你與其之間的 爭議向本會提出仲裁申請,本會已決定受理此案。現將申 訴人提出的仲裁申請書副本及其附件一式一份和受理通知 書副本送你單位你,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請在收到此應訴通知書后十日內在本會的仲裁員 名冊中指定一人為本案仲裁員,并將其姓名通知本會,或 委托本會指定,否則由本會指定。二、請于 年 月 日前向本會提交答辨書及有關 證明材料,一

12、式五份。三、請于 年 月 日前向本會提交法人代表證明 書、委托代理書,一式五份。四、如欲就本案提出反訴,請于 年 月 日提交 反訴書及有關證明文件。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年 月 日附件四: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答辯書( )辯字第 號 申訴人(全稱) (印章)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委托代表理人 電 話 工作單位 被訴人(全稱) 答辯事實與理由、證據材料: (公章:) 附件五: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反訴書( )反字第 號 反訴人(全稱) (印章) 被反訴人(全稱) 原申請書名稱 文 號 原答辯書名稱 文 號 反訴事實、理由和證據、反訴要求: (公章:) 附件六:技術合同仲裁委員

13、會受理通知書( )受字第 號茲確認收到你單位你于 年 月 日訴的申請書以及 年 月 日交來的預付仲裁費,經審查,符合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 則的受理條件,本會決定受理此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 如下:一、請將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或法人授權委托書,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會。二、非法人組織、個人,請將有關身份證明或授權委 托書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會。三、請于 年 月 日前向本會提供下列補充材料:、四、請于收到此受理通知書十日內在本會的仲裁員名 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將其姓名通知本會,或委托本會代 為指定,否則由本會指定。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年 月 日附件七: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組庭通知書( )組字第 號

14、根據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試行)的規定, 本會決定訴 一案,由申訴方指定本會指定的仲裁員 、被訴 方指定本會指定的仲裁員 與本會指定的首席仲 裁員 組成仲裁庭審理,特此通知。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年 月 日附件八: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調解書( )調字第 號申訴人(全稱):申訴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訴人(全稱):被訴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案由、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仲裁要求: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調解意見:履行期限:年 月 日仲裁員署名: 仲裁機構蓋章:附件九: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決定書( )決字第 號申訴人(全稱):申訴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訴人(全稱):被訴人法定代表人:

15、委托代理人:案由、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仲裁要求: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仲裁決定:履行期限:年 月 日仲裁員署名: 仲裁機構蓋章:附件十: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委托技術鑒定評價通知( )鑒字第 號:我會于 年 月 日受理訴 案,現委托你單位你對該案涉及的下列 技術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價:、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年 月 日回 執我單位我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會( )鑒字 第 號委托技術鑒定、評價通知,將于年 月日之前公正、科學地對你會提出的技術問 題進行鑒定、評價。(公章)年 月 日附件十一: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執行書( )執字第 號人民法院:我會已于 年 月 日對 訴 一案作出仲裁裁決,根據申訴人被

16、訴人申請,特申請強制執行。現隨函附去 仲裁決定書 副本。請予審查執行。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年 月 日附件十二: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送達文書( )達字第 號現將 訴 案的( )字第 號文書送 達。 簽發人:送達人:年 月 日處理結果:簽名:年 月 日送達回執被送達人:文書號:送達時間:簽收人:年 月 日 篇三: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發布時間: 2008-4-16 13:38:05(2007 年 9 月 20 日第五屆北京仲裁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并通過,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北京仲裁委員會 (一)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系在中國

17、北京成立的解決平等 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 紛的仲裁機構。 (二)北京仲裁委員會主任(以下稱“主任”)履行本規則賦予的職責, 副主任或秘書長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職責。 (三) 北京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以下稱“辦公室”) 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 辦公室指派工作人員擔任仲裁庭的秘書, 負責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務工 作。 第二條本規則的適用 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本會仲裁的,適用本規則。當事人就仲裁程序事 項或者仲裁適用的規則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該約定無法執行或者 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抵觸除外。 當事人約定適用本規則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 視為雙方當事人同

18、意將爭議提交本會仲裁。 第三條放棄異議權 當事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或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未被遵守, 但仍參加或者繼續參加仲裁程序且未對上述不遵守情況及時 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其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二章仲裁協議第四條仲裁協議的定義和形式 (一)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同意將他們之間的特定法律關系中已經發生 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 條款或者以其他書面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 (二)仲裁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書、信 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五條仲裁協議

19、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失效、未生效、 被撤銷以及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六條對仲裁協議的異議 (一)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 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審理的,應當在首次答辯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當事人未依照前述規定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該仲裁協議的效力 或者本會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 (三)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 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 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 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

20、,可 以由本會或者由本會授權仲裁庭作出決定。 仲裁庭的決定可以以中間裁 決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終局裁決中作出。第三章仲裁申請、 第三章仲裁申請、答辯與反請求第七條申請仲裁 (一)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仲裁協議; 2寫明下列內容的仲裁申請書: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傳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 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以及其他可 能的快捷聯系方式;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并附清單,證人姓名和住所。4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 當事人申請仲裁,

21、應當按照本會制定的收費標準, 預交仲裁費用。 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由本會決定是否批準。 當事人不預交仲裁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八條 受理 (一)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本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 受理。 (二)仲裁申請不符合本章第七條規定的,當事人應當補正。 (三)仲裁程序自本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開始。 第九條發送仲裁通知 本會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10 日內,將受理通知、本規則和仲裁員名冊發 送申請人; 將答辯通知連同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本規則、仲裁員名 冊發送被申請人。 第十條答辯 1.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提交下列文

22、件: 1.寫明下列內容的答辯書: (1)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以 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 人的姓名、職務、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聯系方式; (2)答辯要點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2證據和證據來源并附清單,證人姓名和住所; 3被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本會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 10 日內,將答辯書發送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 第十一條反請求 (一)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應當自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 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是否受理;

23、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 庭決定是否受理。 (二)反請求的提交參照本章第七條的規定。 (三)自受理反請求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本會將反請求答辯通知連同 反請求申請書及其附件發送申請人。 (四)申請人按照本章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答辯書。 (五)本規則對反請求的其他事項未作出規定的,參照本規則關于仲裁 請求的相關事項辦理。 第十二條 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仲裁庭組成前由 本會決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第十三條提交的文件份數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申請書、證據材料以及其他書 面文件,應當一式五份。如果當事人人數超過兩人,

24、增加相應份數;如 果仲裁庭組成人數為一人,減少兩份。 第十四條財產保全 (一)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 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二)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會將其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 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證據保全 (一)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 保全。 (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將其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第十六條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 應當向本會提交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和權限 的授權委托書。第四章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七條仲裁員名冊當事人從本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擇仲裁員。

25、 第十八條仲裁員的確定 (一)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分別選定或者委 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當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選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 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共同選 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 內,各自推薦一至三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人選;經雙方當事人申請 或者同意,本會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員候選名單,由雙方當事 人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從中選擇一至三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 人選。推薦名單或者選擇名單中有一名相同的,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 的首席仲裁員;有一名以上相同

26、的,由主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相同人 選中確定,確定的仲裁員仍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推薦 名單或者選擇名單中沒有相同的人選, 由主任在推薦名單或者選擇名單 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員。 (三)雙方當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規定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的,由主任指 定。 (四)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時,申請人方或 者被申請人方應當共同協商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未 能自最后一名當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就選定或者委托主任 指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主任指定。(五)當事人選擇居住在北京以外地區的仲裁員的,應當承擔仲裁員因 審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費。如果未在本會規定的期

27、限內預交的,視為未選 定仲裁員。主任可以根據本規則的規定代為指定仲裁員。 (六) 仲裁員拒絕接受當事人的選定或者因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正常 履行仲裁員職責的原因不能參加案件審理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重新選 定仲裁員通知之日起 5 日內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十九條組庭通知 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 5 日內,本會將組庭情況通知當事人。秘書在組庭 后應當及時將案卷移交仲裁庭。 第二十條仲裁員信息披露 (一)仲裁員任職后,應當簽署保證獨立、公正仲裁的聲明書,聲明書 由秘書轉交各方當事人。 (二) 仲裁員知悉與案件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導致當事人對其獨 立性、公正性產生懷疑的情形的,應當書面披露。 (三) 當

28、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員書面披露之日起 5 日內就是否申請回避 提出書面意見。 (四)當事人以仲裁員披露的事項為由申請仲裁員回避的,適用本章第 二十一條第(一)、(二)、(四)、(五)、(六)款的規定。 (五)當事人在上述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申請回避的,不得再 以仲裁員曾經披露的事項為由申請回避。第二十一條仲裁員回避 1.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 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二)當事人應當通過書

29、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 證據。 (三)對仲裁員的回避申請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 庭后知道的, 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但本章第二十條第 (三) 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四)秘書應當及時將回避申請轉送另一方當事人和仲裁庭全體成員。 (五)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 請回避的仲裁員獲知后主動退出,則該仲裁員不再參加案件審理。但上 述任何情形均不意味著當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 除上述第(五)款規定情形外,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主任決定。 主任的決定是終局的。 (七) 當事人在獲知仲裁庭組成情況后聘請的代理人與仲裁員形成本章

30、規定的應予回避情形的,視為該當事人放棄就此申請回避的權利,但另 一方當事人就此申請回避的權利不受影響。因此導致仲裁程序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的當事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仲裁員更換 (一)仲裁員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從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動退出案 件審理,或者主任決定其回避,或者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審 理的,應當更換。 (二) 本會認為仲裁員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或者沒有按照 本規則的要求履行職責時,也可以主動更換。 (三)本會根據第(二)款作出決定前應當給予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庭全 體成員提出書面意見的機會。 (四)被更換的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1、5 日內,重新選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將重新指定仲裁 員的通知在 5 日內發送當事人;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 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 是否必要, 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 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仲裁庭決定仲裁程序 重新進行的,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期限 自重新組成仲裁庭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審 理 第二十三條 審理方式 (一)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 (二)當事人約定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審理。 (三)無論采取何種審理方式,仲裁庭均應當公平、公正地對

32、待雙方當 事人,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和辯論的合理機會。 第二十四條 保密義務 (一)仲裁不公開審理。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 密的除外。 (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 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本會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 實體和程序進行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仲裁地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本會所在地為仲裁地。 (二)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第二十六條開庭地點 (一)開庭審理在本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可以在其他地 點進行。 (二)當事人約定在本會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點開庭的,承擔由此發生 的費用。 當事人應當在本會規定的期限

33、內按照約定或者仲裁庭確定的比 例預交上述費用。未預交的,在本會所在地開庭。 第二十七條合并審理 (一)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案件,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并征得其他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決定合并審理。 (二)仲裁庭組成人員不同的案件,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開庭通知 (一)仲裁庭應當在開庭 10 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經雙方當事 人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期開庭的, 應當在開庭 5 日前提出;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決定。 (二)第一次開庭審理以后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 10 日期限限制。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缺席 (一)申請人經書面通知, 無正當理由

34、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 退庭的, 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但不影響仲裁庭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 進行缺席審理。 (二)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 途退庭的, 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視為撤 回反請求。 第三十條證據提交 (一)當事人對自已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二)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應當 在要求的期限內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權拒絕接受。當事人另有 約定除外。 (三)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或者雖提交證據但不能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四)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

35、據材料應當分類、編訂,簡要寫明證據材 料的來源、內容、證明對象,簽名蓋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五)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的真實性沒有表示異議,可以視為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六)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提交的外文證據材料和書面文件應當附有 中文譯本。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或 者其他語言的譯本。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 (一)當事人申請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時,仲裁庭可以自行調查事實、 收集證據。仲裁庭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 到場的,應當及時通知。經通知,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場,不影響仲 裁庭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

36、 (二)當事人可以對仲裁庭收集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第三十二條鑒定 (一)當事人申請鑒定且仲裁庭同意,或者當事人雖未申請鑒定但仲裁 庭認為需要鑒定的, 可以通知當事人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 鑒定部門或者鑒定專家。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仲裁庭指定鑒 定部門或者鑒定專家。 (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仲裁庭確定的比例預交鑒定費用。不預 交的,仲裁庭有權決定不進行相關鑒定。(三)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而且當事人也有義務向鑒定人提供或出 示鑒定所需的任何文件、資料、財產或其他物品。 當事人與鑒定人之間就鑒定所需的文件、資料、財產或其他物品是否與 案件有關有爭議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四)

37、鑒定報告的副本,應當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對鑒定報告提出 意見。 (五)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 應當通知鑒定人參加開 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就鑒定報告的有關事項向鑒定人提問。 (六)鑒定期間不計算在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 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三條審理措施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 可以在開庭審理前委托首席仲裁員召集雙方當事 人交換證據材料,共同確定雙方爭執點和審理范圍;也可以在開庭審理 前或者審理進行中的任何階段,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回答問題。 第三十四條質證和認證 (一)開庭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前已經交換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 由當事人質證。當事人在證

38、據交換過程中已經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 經仲裁庭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不經出示,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 據。 (二)對于當事人當庭或者開庭后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庭決定接受但 不再開庭審理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三)證據由仲裁庭認定;鑒定報告,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 (四)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 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 經仲裁庭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 該項事實的承認。 (五)當事人在仲裁申請書、答辯書、陳述以及其他書面意見中承認的 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證據,仲裁庭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 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有

39、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 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第三十五條辯論 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三十六條最后陳述意見 仲裁庭在審理終結前,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可以在開庭時以口頭方式提出, 也可以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 式提出。 第三十七條庭審記錄 (一)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但調解情況除外。 (二)仲裁庭可以對庭審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三)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已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 的, 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時, 應當記錄該申請。(四)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

40、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 章。 第三十八條撤回仲裁申請 (一)申請仲裁后, 申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 解,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其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裁決書。 (二)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本會作出;組 庭后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三)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 可根據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處理費; 組庭后, 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或者全部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調解 (一) 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按 照其認為適當的方

41、式進行調解。 (二)調解達成協議的, 當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 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三)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 簽名, 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 生法律效力。 (四)調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 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或者反請求的依據。 第四十條單獨調解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依據北京仲裁委員會 調解規則向本會申請由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四十一條仲裁程序中止 (一) 雙

42、方當事人共同要求或者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需要中止 審理的,可以中止仲裁程序。 (二)中止仲裁程序的決定,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作出;仲裁庭組成后 由仲裁庭作出。 第六章 裁 決 第四十二條仲裁程序事項的決定 (一) 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 任何決定均應當按照多數意見作出。 如未能形成多數意見,則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二)經當事人同意或者其他仲裁員授權,首席仲裁員也可以就程序事 項作出決定。 第四十三條裁決作出期限 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由首席仲裁員提請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四條仲裁裁決(一)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裁決應

43、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 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 裁決應 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二)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 裁費用的承擔和裁決日期、仲裁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及按照雙 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作出裁決的,可以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 (三)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 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 可以簽名, 也 可以不簽名;不簽名的仲裁員應當出具個人意見。本會將其個人意見隨 裁決書送達當事人,但該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不簽名的仲裁員 不出具個人意見的,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簽。 (四)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加蓋本會印章。

44、 (五)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仲裁庭同意時,可以在最終裁 決作出前,就案件爭議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當事人不履行 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和最終裁決的作出。 第四十五條裁決確定費用承擔 (一) 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確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和實 際發生的其他費用。 (二)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 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承擔的比例。當事人自 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比例。 (三) 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補償

45、勝訴方 因辦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裁決補正、補充 (一)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意見部分對當事人申請 仲裁的事項已經作出判斷但在裁決主文遺漏的, 仲裁庭應當補正。裁決 書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的, 仲裁庭應當作出補充裁決。 (二)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 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 起 30 日內, 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 (三)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 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七章簡易程序 第四十七條簡易程序的適用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指人民 幣,下同)的,適用簡易程序。 (二)爭議金額超過 1

46、00 萬元,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適用 簡易程序,仲裁費用予以減收。 (三) 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普通程序的, 承擔由此增加的仲裁費用。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組成1.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獨任仲裁員審理。 (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在仲裁員名冊中 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選擇獨任仲裁員時,可以 適用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 雙方當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主任應當立即指 定獨任仲裁員。 第四十九條答辯和反請求的期限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 10 日(國際商事案件 30 日)

47、內, 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當在此期限內提交申請 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十條開庭通知 (一)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將于開庭 3 日(國際商事案件 10 日) 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的,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再 次開庭。第一次開庭后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 3 日(國際商事案件 10 日)期限限制。 第五十一條簡易程序終結 (一)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導致案件爭議金額超過 100 萬 元的,不影響簡易程序的進行。仲裁庭認為影響的,可以向主任申請由 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程序變更通知之 日起 5 日內,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 裁員。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獨任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 (三)新仲裁庭組成前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新仲裁庭決 定;新仲裁庭組成后仲裁程序的進行,不再適用簡易程序。 第五十二條裁決作出期限 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 75 日內作出裁決。國際商事案件,應當自組 庭之日起 90 日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獨任仲裁員提 請秘書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三條本規則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規則其他有關規定。第八章國際商事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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