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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平能化集團企業經營者業績考核與年薪制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和加強集團所屬企業業績考核和經營者年薪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對經營者的激勵約束機制,調動經營者管理積極性,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參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河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豫國資文20042號)和關于印發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國資文200418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集團管控體制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團所屬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是以會計年度為單位,根據集團所屬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者所承擔的責任、風險等因素確定其薪酬標準的收入分配制度。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團所屬企業經營者是指集團所屬各業務板塊(含專業化公司、事業部,下同)及其所屬單位、集團直屬單位和集團總部的現任正副處級領導班子成員。第二章 經營者業績考核原則第四條 考核下屬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業績,實行階段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企業績效評價與經營者個人業績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與薪酬分配相結合的考核制度。第五條 實施經營者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按照集團資產保值增值、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照公司法賦予的權利,對所屬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二)按照“直接考核一級,監督檢查兩級”的原則,實行集團對業務群、業務群對所屬單位兩級考核。集團直接考核各業務板塊及直屬單位的經營業績;由業務板塊負責對其下屬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須經集團審計審核后備案。(三)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通過業績考核,建立對企業經營者激勵與約束機制,并作為其職務任免的參考依據。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經營業績目標責任制。第三章 年度業績考核第六條 根據各業務板塊及所屬單位的業務定位、經營范圍和工作性質,集團統一設置考核要素,分配考核權重,下達考核指標,建立統一的業績考核體系,確立集團對所屬企業的考核導向。具體考核體系和考核計分辦法每年初下達。各專業化公司和事業部可根據集團業績考核體系要求,閉合分解考核指標,制定業績考核細則,建立業務群對所屬單位業績考核體系,并報集團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內容和權責以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形式下達。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二)考核內容及指標;(三)考核與獎懲;(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九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一經簽定,原則上不允許隨意更改。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影響,確需調整經營指標時,由集團業務主管部門調研論證,提交集團研究批準。第十條 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質量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經營者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向集團綜合考核部門報告。第十一條 建立企業經營業績審計制度。由集團監察審計部牽頭,經濟運行部、財務資產部、規劃發展部等部門參與,對所屬企業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依據審計結果,評價企業年度經營業績。第十二條 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酌情扣發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績效年薪或經濟責任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規章制度,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違紀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資產流失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酌情扣發其績效年薪或經濟責任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集團將所屬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檔次。依據不同的業績檔次分別核定企業經營者薪酬。第四章 經營者年薪管理原則第十五條 集團對所屬企業經營者年薪管理遵循下列原則:(一)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報酬與風險、責任相一致,年薪收入與經營業績掛鉤;(二)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保持集團各業務板塊、煤礦單位與非煤單位、重危化工單位與一般生產經營單位經營者收入合理的比例關系。(三)堅持收入申報和監督檢查相結合,依法規范下屬企業經營者收入行為,維護集團經營者年薪管理制度的嚴肅性。第十六條 集團對所屬企業經營者年薪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各業務板塊和集團直屬單位經營者薪酬由集團根據業績考核結果直接核定;專業化公司和事業部所屬單位由業務板塊進行業績考核后集中上報考核結果,由集團統一確定其經營者薪酬。第五章 經營者年薪構成及確定第十七條 經營管理者年薪由基礎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第十八條 基礎年薪基礎年薪是企業經營者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據經營者承擔的責任、企業經營規模、難度和職工工資水平等因素,采用分類評價的辦法確定。(一)各業務板塊及所屬生產經營單位、集團直屬生產經營單位經營者基礎年薪標準,以本企業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結合本企業資產經營規模、銷售收入(產銷量)規模和安全管理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計算公式為:W=W0GRW企業經營者正職基礎年薪。W0基礎年薪系數。基礎年薪系數資產規模系數+銷售收入(產量)規模系數+安全難度系數。經營者基礎年薪系數按照按下表每年度確定一次。資產規模系數(權重30%)銷售收入(產量)規模系數(權重30%)安全難度系數(權重40%)資產規模設計系數規模系數銷售規模設計系數規模系數安全難度設計系數難度系數30億元以上1.9-20.57-0.670億元以上(300萬噸以上)1.9-20.57-0.6井下一類1.8-20.72-0.820-30億元1.7-1.80.51-0.5430-70億元(240-300萬噸)1.7-1.80.51-0.54井下二類1.7-1.80.68-0.7210-20億元1.5-1.60.45-0.4810-30億元(180-240萬噸)1.5-1.60.45-0.48井下三類1.6-1.70.64-0.683-10億元1.3-1.40.39-0.425-10億元(120-180萬噸)1.3-1.40.39-0.42地面一類1.4-1.60.56-0.641-3億元1.1-1.20.33-0.362-5億元(60-120萬噸)1.1-1.20.33-0.36地面二類1.2-1.40.48-0.561億元以下1-1.10.3-0.332億元以下(60萬噸以下)1-1.10.3-0.33地面三類1-1.20.4-0.48G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當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超過集團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3倍時,參與薪酬計算的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集團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3倍執行(下同)。R基礎年薪調節系數。根據地質條件、煤炭質量、機械化程度、資產負債率、期末職工人數、退休人員占職工比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宏觀經濟形勢、集團整體效益以及其它不確定因素進行確定。基礎年薪調節系數R取值范圍1.0-1.3。(二)各業務板塊及所屬經費事業單位、集團直屬經費事業單位經營者正職的基礎年薪按本單位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水平的1.5倍執行。(三)集團總部機關集團總部機關處級人員的基礎年薪按集團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執行。第十九條 績效年薪績效年薪是依據經營者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所確定的報酬。績效年薪以基礎年薪(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根據年度業績考核得分和檔次,分類進行確定。(一)各業務板塊及所屬生產經營單位、集團直屬生產經營單位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年薪為0;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年薪=基薪(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10,績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間;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年薪=基薪1+0.5(考核分數- C級起點分數)/10,績效年薪在1到1.5倍基薪之間;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年薪=基薪1.5+0.5(考核分數- B級起點分數)/10,績效年薪在1.5到2倍基薪之間;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年薪=基礎年薪2+(考核分數- A級起點分數)/10,績效年薪在2到3倍基薪之間。(二)各業務板塊及所屬經費事業單位、集團直屬經費事業單位經營者正職核定績效年薪為本單位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水平的2倍。年度實得績效年薪=核定績效年薪年度考核得分/100。(三)集團總部機關集團總部機關處級人員的績效年薪按基礎年薪的2倍執行。第二十條 績效年薪浮動(一)“五好”黨組織創建業績浮動。根據集團對各企業“五好”黨組織創建考核結果和業績檔次,對經營者績效年薪的30%進行浮動。(二)安全業績浮動。與集團簽定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狀的單位,依照年度責任狀履行情況的考核評價結果,對經營者績效年薪給予浮動獎勵或扣罰,獎勵或扣罰的標準控制在績效年薪的正負30%以內。年度內凡發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安全責任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非傷亡事故(包括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重大經濟案件和其它重大責任事件),否決單位經營者績效年薪。第二十一條 建立企業經營者特別獎勵制度。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業績排序同類前三名的企業經營者除年薪激勵外,另給予特別獎勵。年度經營業績同類排名第一,給予企業經營者獎勵5萬元;排名第二,獎勵4萬元;排名第三,獎勵3萬元。第六章 經營者年薪兌付第二十二條 企業經營者基礎年薪由本企業按月預付,預付標準由集團于每年初核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經營者績效年薪年度考核兌現。由集團根據各企業年度業績考核結果,確定經營者年度總收入,并扣減經營者年度已領收入后兌付。第二十四條 建立經營者經濟責任保證金制度。經濟責任保證金按經營者本人年度總收入的10%繳納。經營者正職的經濟責任保證金由企業在年度兌現時上繳集團設專賬管理。經營者副職的經濟責任保證金由本企業代扣代繳,企業自行建賬管理。經濟責任保證金返還與企業經營者正職離任審計結果掛鉤,延期到本屆班子任期結束后的下一年清結。經營者在任期內有嚴重違紀、違規的,按照集團審計結果,扣罰經營者經濟責任保證金。第二十五條 企業經營者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及企業年金等費用,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從其基礎年薪中代扣代繳;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者的年薪收入為稅前收入,應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第七章 年薪管理與監督第二十七條 集團根據下屬企業年度經營業績確定其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正職)的年度總收入。各業務板塊經營者副職(處級)按經營者正職年薪收入90%的標準執行,副處級按不超過處級80%的標準執行。其他企業的經營者副職由本企業根據每一位成員的任職崗位、責任、風險、業績等因素研究決定,原則上不超過經營者正職的80%。副總師級企業經營者以集團副總師年薪標準為基數,結合企業年度業績考核結果浮動分配。其年薪收入=集團副總師年薪標準企業年度業績考核得分/100。集團總部機關副處級按處級80%的標準執行。集團群團組織負責人薪酬參照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標準執行。第二十八條 由集團委派的總會計師和副總會計師經考核后統一在集團兌現年薪。總會計師按委派單位同職級經營者副職標準執行,副總會計師按委派單位經營者副職的80%執行。第二十九條 副處級以上調研員給予每年一次的綜合性獎勵。獎勵標準不超過同職級在崗人員的80%,由所在企業根據本人業績考核結果決定。調研員工作任務應由所在企業給予安排,年終由本人提交個人業績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審定,報集團主管部門備案。不接受工作任務或無業績考核報告的不予兌現獎勵。第三十條 同時在集團下屬企業擔任2個及以上職務的企業負責人,按其主要從事崗位,只能在一個企業領取薪酬,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違反本規定以外的任何收入。第三十一條 企業經營者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崗位變動的,按任職時段計算其當年薪酬,并從崗位變化次月執行相應薪酬標準。第三十二條 享受年薪制的集團所屬企業經營者,應嚴格按照集團考核結果和有關規定領取薪酬。除集團考核兌現的安全風險抵押金、信訪穩定抵押金、黨風廉政建設抵押金、上級發放的科技成果獎、先進表彰獎和入井津貼外,企業經營者領取的其它收入一律視為經營者領取的預支年薪,年末從集團考核確定的總收入中扣除。第三十三條 建立企業經營者收入申報制度。集團所屬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經營者收入臺賬,如實登記經營者領取收入。年末統計匯總后向集團申報。第三十四條 由經濟運行部牽頭,監察審計部、人力資源部、財務資產部參與,不定期對集團所屬企業經營者薪酬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下列情況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一)對于擅自擴大年薪發放范圍的,責令收回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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