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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學期終復習資料保險領域的風險含義保險領域的風險卻具有特定的含義。它是指一種無法預料的、其實際后果可能不同于預測后果的傾向,是就特定對象在特定情況下,對于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風險是指損失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包括損失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以及損失程度的不確定性。保險領域的風險概念包含以下幾層含義:(1)風險是一種可能性的損失(2)風險是一種具有不確定性的損失風險損失必須是偶然的和意外的。(3)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狀態風險的組成要素風險是由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這三者共同構成的,這三者構成了風險存在與否的基本條件。風險因素通常分為實質風險因素、道德風險因素、心理風險因素三種。道德風險因素道德風險因素是指與人的不正當社會行為相聯系的一種無形的風險因素。常常表現為由于人們的惡意行為,或者不良企圖,故意促使風險事故發生或者損失擴大。在已經投保的場合,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投保人利用保險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心理風險因素與道德風險因索不同,心理風險因素不是人的故意行為,它是由于人的主觀上的疏忽或者過失,導致增加風險事故發生機會,或者擴大損失的程度。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的關系 風險是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共同作用的結果。簡單地說:風險因素引起風險事故,風險事故導致損失。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是構成風險的三大要素,它們之間的關系是: 1、風險因素的客觀存在,決定了風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不確定性。風險因素的綜合作用,決定了風險事故的發生頻率及其損失程度。 2、風險由風險因素來決定,并通過風險事故表現出來。風險的危害程度通過損失予以度量。3、風險因素的多樣性及其作用的時間、方向、強度、順序等等的不確定性,決定了風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和損失的不確定性。三、風險的特征 (一)風險存在的客觀性(二) 風險存在的普遍性(三)風險發生的偶然性(四)風險發生的可測性(五)風險的可變性保險學上的保險定義保險是多數單位或者個人,基于特定風險事故或者事件、所致的經濟損失的補償需要,以一定的組合并利用貨幣形式,實現對少數成員損失補償的平均分攤行為。二、保險的特征1保險的經濟性2保險的商品性3保險具有互助合作性4保險具有契約性5保險的科學性保險的互助合作性保險的互助合作性體現了“一人為眾,眾為一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面,用之于點”、“取之于平時,用之于急需”、“取之于長遠,用之于一時”的互助合作思想。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在于:(1)實施的方式不同商業保險一般采取自愿原則。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什么險種、投保多少等,由投保人自行決定。社會保險采取強制的方式實施。凡是屬于社會保險范圍內的保險對象,無論其是否愿意,都必須參加并繳納保費,當被保險人在遇到生育、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等情況而沒有收入時,政府必須按照法定的標準給付保障金。(2)保險關系建立的依據不同商業保險中的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保險關系,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通過保險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社會保險中的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關系,主要以有關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社會保險政策為依據,雙方當事人不能另有約定。(3)經辦的主體及經營目的不同商業保險一般由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經辦,保險公司作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以營利為目的。社會保險作為政府的一項社會救助政策,一般由政府部門,或者其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經辦,其基本目的在于,使勞動者的生活獲得基本生活保障。這就決定了它不以營利為目的。(4)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不同商業保險的權利義務建立在合同關系上,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一種等價交換的對等關系,表現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社會保險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建立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之上,社會保險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并不對等,各人繳納保費的多少,并不取決于將來給付的多少,或者危險程度的高低,而是決定于投保人投保時的工資水平。(5)資金的來源不同商業保險的資金只能來源于投保人所繳保險費,雖然保險公司通過對保險資金的運用,可以獲得一定的投資收益,但是管理費用卻需要保險客戶來承擔。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有政府的財政撥款、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勞動者個人繳納的保險費三個渠道,是集國家、企業、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力量,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求。(6)給付標準的依據和保障的水平不同商業保險的給付標準,與投保人所繳納保費的多少之間,有密切聯系,奉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則。保險水平高低懸殊,明顯有利于高收入階層,鞏固自己的生活保障。社會保險的給付標準,只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貧困線以上、一般生活水平以下。保障水平統一,有利于低收入階層、不幸者及退休者。(7)參保的對象不同商業保險的參保對象靈活,不論是勞動者,還是非勞動者,都可由個人根據需要來投保,但事實上,勞動者尤其是低收入的勞動者,往往無力參加。社會保險的保險對象,是國家社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有的國家擴展到全體公民,覆蓋面廣,社會化程度高。救濟是是單方面的他助行為,求助方無償地受領他人的扶助。保險是一種社會互助行為,許多面臨類似風險的人,共同分擔其中少數成員,遭受災害事故的損失。從合同關系的角度來看,救濟是單務合同,而保險則是雙務合同。救濟是一種基于人道主義的單方面的施舍行為,救濟方沒有義務,一定要對被救濟者實施救濟。接受救濟者也無須向救濟方,給予任何回報和謝恩。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并享有相應的權利。保險是一種互助共濟制度,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如果未發生風險事故,保費不返還;如果發生風險事故,被保險人將獲得遠遠高于保險費的賠償。保險是眾多人參與的行為,是屬于互助合作性質的補償方式。保險的基本職能分散風險與補償損失是保險的兩個基本職能。(1)分散風險職能為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分散風險,保險把集中在某一單位或者個人身上的、因偶發的災害事故,或者人身事件所導致的經濟損失,通過收取保險費的辦法,平均分攤給所有投保人,這就是保險的分散風險職能。(2)補償損失職能保險通過將參加保險的全體成員,所繳納的保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用于對少數成員,因遭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從而有助于人們抵抗災害、保障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以及幫助人們在受難時獲取經濟援助。保險損失補償功能是保險最本質的功能,也是保險的最終目的。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或者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根據保障范圍的不同,人身保險又可以劃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三種。按照保險業務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險可以劃分為原保險、再保險、轉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原保險 原保險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在原保險關系中,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直接對被保險人,負擔損失賠償責任。再保險再保險又稱作分保,是指保險公司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再保險合同的方式,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向其他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的行為。再保險是保險的一種派生形式,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和前提,沒有保險,也就沒有再保險;再保險是保險的后盾和支柱,沒有再保險,保險的發展就會受到限制。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發展。共同保險是一個投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對同一風險,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公司只簽訂一個保險合同,即采用“共保體”模式。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風險事故,分別向數個保險公司訂立多份保險合同。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區別在于:共同保險的保險金額的最高限額只能等于保險標的的價值,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不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也稱部分保險,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小于保險標的價值的一種保險。一切險是指保險公司除了對保險合同中,列舉出來的不承保風險外,對被保險人面臨的其他一切風險,都負有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的定義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以換取保險公司在保險標的遭遇約定的事故時,對被保險人受到的損失給予補償,或者在約定的期限到達時,履行給付保險金的協議。有效保險合同必須具有四個要件:要約和承諾、約因、締約行為能力和合法目的。什么是約因?保險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彼此給予對方的約因是什么?合同各方依照合同,相互給予的利益就是約因。它是一方給予另一方的,可以是有形物,比如貨幣;也可以是同意做某事,或者同意不做某事的允諾。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所給予的約因,是有條件地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允諾。只有在合同約定的風險事件發生的條件下,才實現這一允諾。如果未發生這類風險事件,保險公司無須賠償。作為對保險公司允諾賠償損失的回報,被保險人所給予的約因,就是繳納保險費。定值保險合同又稱“定價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事先確定保險標的價值,并且載明于保單中的一種保險合同。采用定值保險合同的保險業務,叫做定值保險。它主要有三類: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和船舶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一些特約財產的保險,給付性保險合同是保險金額由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事件出現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金額給付,不得增減,也不用再計算的保險合同。一般適用于人身保險業務中。原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再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是保險公司,轉再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是再保險公司。轉再保險合同是指再保險公司與轉再保險公司(轉分保接受人)之間簽訂的,再次轉嫁風險的保險業務合同,其保障的對象是再保險公司。保險合同也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保險合同的主體當事人與關系人1保險人,2投保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1被保險人,2受益人、被保險人受保險合同保障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即有權依照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取得賠款,或者在保險期滿時,領取保險金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通常受益人是在被保險人死亡過后,才有權領取保險金。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保險市場上輔助人一般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授予的權限,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開展保險業務的人。保險經紀人是指代表被保險人的利益,與保險公司接洽,商談保險條件,訂立保險合同的人。保險公估人是以第三者的立場,憑借專業知識和技術,以及客觀公證的態度,向保險公司或者被保險人收取費用,而為其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及賠款理算、洽商等給予證明的人。一般包括調查人、鑒定人、估價人及理算人員等。保險標的保險標的又稱保險對象,是保險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目標或者對象。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與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人壽保險人身保險中,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保險,稱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人的傷殘、疾病等為保險事故的保險,稱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健康保險。保險金額簡稱“保額”,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確定并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亦即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該承擔損失補償或者給付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的正確確定的意義從這個定義可知,保險金額的正確確定,是對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a. 保險金額是補償給付的最高限額。b. 保險金額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一般情況下,保險金額的大小,同保險費成正比關系。c. 保險金額是合理費用支付的最高限額。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和整理等工作所花費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負有補償責任,但最高限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保險合同的訂立也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保險單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后,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簽訂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而是該合同的證明。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利益。它所體現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一定的物質利益上的利害關系。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判斷在判斷對他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否具有投保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方面,主要的理論主張是利害關系論,即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存在(存活),具有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幸福,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會造成投保人精神上的痛苦和經濟損失,有這種利害關系存在,就具有保險利益。近因保險的近因原則指的近因是:對損失的發生起著“直接的”、“具有支配力的”、“積極的”和“有效的”作用的因素。代位追償代位追償,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標的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損失時,根據法律或者合同,第三者需要對保險事故引起的保險標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履行了損失賠償責任之后,在其已經賠償的金額的限度內,有權站在被保險人的地位上、向該第三者索賠,即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者進行追償。保險公司享有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代位追償權。代位追償原則產生的根源代位追償原則根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賦予被保險人雙重權力的重疊。在補償性的保險合同的前提下,當保險標的發生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按補償原則、有權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這種賠償是建立在保險合同的基礎之上的,是根據合同產生的權利。比如該項損失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被保險人根據民法中有關侵權或者違約的規定,有權要求侵權者或者違約者對損失進行賠償,這種賠償是建立在民法的基礎之上的,是根據民事法律產生的權利。被保險人的這兩項權利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兩項賠償請求權均受到法律的保護。就被保險人而言,他的這兩項權利同時成立,保險公司不能以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責任所造成的為由,而拒絕履行保險合同的賠償責任;同理,第三者也不能以受損的標的已經投保為由,而解除自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在這兩種法律權益,同時依法并存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因依法享有雙重賠償請求權,而有可以能獲得雙重的補償。這種雙重補償無疑將使被保險人,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補償,從而出現因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的情況。這種獲利不符合保險補償原則。為解決這個矛盾,絕大多數國家的保險法都規定,保險公司在賠付被保險人的損失之后,可以以采取代位追償的方式、向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索賠。這樣可以使被保險人既能及時取得保險賠償,又可以避免產生雙重獲利,同時,第三者也不能逃脫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 案例題案例一2009年1月1日,甲以20萬元購買了一輛廣州本田牌轎車,并于當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了全額財產保險,與保險公司簽訂了雙方當事人都簽了字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上載明:如果發生諸如車禍、車輛自燃、遭他人故意侵害等風險事故致使本車損毀的,保險公司根據受損毀的程度承擔賠付責任。此后,甲每月及時足額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從未間斷。2009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人民幣20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為10%,甲乙雙方簽訂借貸合同,雙方都在借貸合同上簽了字。一年期滿以后的2010年1月1日,乙在借款到期日向甲追還借款,甲以暫時沒錢還貸為由要求延期償還,但沒有說明延長的時限。以后乙又先后多次向甲催還借款,甲都編造各種理由沒有還款,以至于乙認為甲是故意賴賬不還,進而對甲產生憤恨,一怒之下,乙于2010年5月31日灑滿汽油,故意縱火,燒毀了甲的廣州本田牌轎車。事后,甲以故意縱火罪立即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乙,要求法院判決;乙也同時以甲故意拖欠、不償還給自己的已經到期的借款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甲,要求法院審理、判決;甲還以被毀汽車已經投保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被毀車輛的全部損失。當地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5日開庭審理,甲乙雙方當事人、甲乙雙方當事人聘請的律師和保險公司的代表均到庭。開庭后,甲乙雙方當事人向法庭陳述了事實真相,并為自己作了辯解,甲乙雙方當事人聘請的律師也為各自的當事人進行了申辯,保險公司的代表也發言承認甲的廣州本田牌轎車確實投了全額財產保險。通過庭審基本查清了事實真相,庭長當即宣布暫時休庭,庭長要與法官們根據事實真相商議如何判決,半小時以后再開庭,宣布判決結果。半小時后再次開庭,在庭長即將宣布判決結果的時候,甲向法庭請求要發言,因為有重要事實需要向法庭陳述,甲的發言請求獲準。甲發言道:他要撤銷對乙的起訴,愿意同乙進行庭下和解。過后,乙也向法庭請求要發言,乙的發言請求也獲準。乙也發言道:他也要撤銷對甲的起訴,同意跟甲進行庭下和解。庭長與諸位法官商議后宣布:第一次開庭到此結束,擇日再第二次開庭審理。該案件及第一次開庭審理過程中共發生四件事實:一、乙故意縱火,燒毀了甲的廣州本田牌轎車;二、甲故意拖欠應該償還給乙的已經到期貸款;三、甲為自己的被乙故意縱火燒毀的廣州本田牌轎車投了全額財產保險。四、第一次開庭審理過程中,甲乙雙方當事人都要求撤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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