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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稅收管理制度 對于稅收征管問題 在講到各個稅種的相關法律規定的時候都有所涉及 但都是個別稅種的情況 從制度建設上說 還需要在總體上作出規定 從而會形成一國的有關稅收征管的基本制度 在稅收征納程序制度中 最為重要的是稅收管理制度和稅收征收制度 其中 稅收管理制度是稅收征收制度的基礎 沒有有效的稅收管理制度 就不可能有效地進行稅款的征收在介紹具體的稅收管理制度之前 有必要先從總體上對整個稅收征管制度加以概述 這有助于從總體上來把握整個稅收征管制度的全貌 第一節稅收征管制度概述 一 稅收征管法的概念和適用范圍稅收征管法是調整在稅收征納及其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形式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法在我國是指1992年9月4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該法曾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了最新修訂 我國的 稅收征管法 并非完全適用于各類稅收的征管 尤其是在海關負責的各類稅收的征管方面 往往有一些特殊的規定 許多國家都是如此 為此 在認識稅收征管制度時 應注意區分包括各類稅種征管的廣義上的稅收征管制度 以及僅適用于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狹義上的稅收征管制度 我國的 稅收征管法 在整個稅收征管法律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盡管如此 在研究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時 仍不能僅局限于該法中的相關規范 而應對其他法律 法規中有關稅收征管的法律規范一并進行研究 二 稅收征管法的主要內容 在我國形式意義上的 稅收征管法 中 主要規定了三大方面的制度 即稅務管理制度 稅款征收制度和稅務檢查制度 上述三大制度再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 就構成了該法的主要內容作為實質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法 即稅收征管法律制度 其主要內容并不僅限于上述三大制度及其所包含的具體制度 而是同時也包含著其他一些相關的制度 三 稅收管理制度的地位 稅收管理制度在 稅收征管法 及其配套制度中均居于重要地位 從一定的意義上說 沒有稅收管理 就很難有效地進行稅款征收 有關稅收管理的規定 是進行稅款征收的重要制度基礎和有力保障 正因如此 在 稅收征管法 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中 有大量的規范是有關稅收管理制度方面的規定 足見此類制度在稅收征納程序方面的重要價值 稅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稅務登記制度 賬簿憑證管理制度 納稅申報管理制度 涉稅發票管理制度 海關監督管理制度等 這些制度相互之間密切相關 在稅收管理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節稅務登記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稅務登記管理 加強稅源監控 根據 稅收征管法 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由國務院于2002年9月7日發布 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和發布了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由此確立了較為完備的稅務登記制度 下面就以該辦法為主要依據 來介紹我國稅務登記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 登記主體與登記管理體制 企業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 經營的場所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 經營的事業單位 以下統稱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 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其他類型的納稅人 除國家機關 個人 以及無固定生產 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以外 也都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此外 根據稅收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 國家機關除外 應當依法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稅務登記 包括設立登記 變更登記 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 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 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這些事項由負責稅務登記工作的主管稅務機關承擔 縣以上 含本級 下同 國家稅務局 分局 地方稅務局 分局 是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 在管理體制方面 負責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 實施屬地管理 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 有條件的城市 也可以按照 各區分散受理 全市集中處理 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二 設立登記 1 設立登記的期限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 向生產 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 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 的 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 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 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 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 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 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 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 承租人 應當自承包 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 向其承包 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 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 自其在同一縣 市 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 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 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 向生產 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 安裝 裝配 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 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7 上述各類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 除國家機關 個人 以及無固定生產 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 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 辦理設立登記的手續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 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 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 有關合同 章程 協議書 3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 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 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其主要內容包括 1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居民身份證 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2 住所 經營地點 3 登記類型 4 核算方式 5 生產經營方式 6 生產經營范圍 7 注冊資金 資本 投資總額 8 生產經營期限 9 財務負責人 聯系電話 10 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3 稅務登記證件的發放與使用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 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 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 核實后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納稅人名稱 稅務登記代碼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生產經營地址 登記類型 核算方式 生產經營范圍 主營 兼營 日期 證件有效期等 在稅務登記證件的使用方面 納稅人開立銀行賬戶或領購發票時 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 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 三 變更登記 納稅人辦理了設立登記以后 可能會發生相關事項變更的情況 如果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內容發生了變化 則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登記的具體要求如下 1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 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 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 資料 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 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2 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 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登記證正 副本和登記表等 4 其他有關資料 2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 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 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 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 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2 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登記證正 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3 其他有關資料 四 注銷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 破產 撤銷以及其他情形 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 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 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 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 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 經營地點變動 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 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注銷登記前 或者住所 經營地點變動前 持有關證件和資料 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五 停業 復業登記 1 停業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 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 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 說明停業理由 停業期限 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 用 存情況 并結清應納稅款 滯納金 罰款 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 發票領購簿 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 應當按照稅收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 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 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如實填寫 停 復業報告書 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 發票領購簿及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 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 并如實填寫 停 復業報告書 六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 市 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 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以下簡稱 外管證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 核發 外管證 外管證 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 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納稅人應當在 外管證 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并提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 外管證 如果納稅人在 外管證 注明地銷售貨物的 還應當如實填寫 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 申報查驗貨物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 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 并結清稅款 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當在 外管證 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 持 外管證 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 外管證 繳銷手續 七 登記協助制度 1 工商登記方面的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 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 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具體說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尤其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 變更 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2 金融開戶方面的協助 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持稅務登記證件 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 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這是納稅人在稅務登記方面的應盡義務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 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這是金融機構在開戶方面的協助義務 第三節賬簿憑證管理制度 賬簿 憑證管理是直接影響到稅收征納的一種基礎性管理 由于賬簿 憑證所反映出的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會直接影響到計稅基數的確定 從而會影響到應納稅額的計算 因而賬簿 憑證所反映的會計信息必須真實 準確 可靠 為此就必須加強對賬簿 憑證的管理 一 賬簿設置管理 賬簿包括總賬 明細賬 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等 也稱賬冊 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相互聯系的賬頁所組成的 用以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二 賬簿 憑證的使用和保管 會計憑證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類 原始憑證是指經濟業務發生時所取得或填制的憑證 為了加強對憑證 尤其是其中的發票的管理 財政部專門發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足見發票在整個稅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在賬簿 憑證的保管方面 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 通常為10年 保管賬簿 記賬憑證 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私營企業的會計憑證 賬簿的保存期為15年 上述需保管的資料不得偽造 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另外 在使用的文字方面 賬簿 會計憑證和報表 應當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三 稅務會計的決定權 稅務會計具有最終的決定權 由于稅務會計的依據是稅法規定 且稅法又是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直接相關的強行法 因此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永久性差異受到了廣泛重視 并且 一般都承認稅務會計的決定權我國 稅收征管法 規定 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 會計制度或者財務 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 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上述制度或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的 應依照后者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四節納稅申報管理制度 納稅申報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后 納稅人按期向征稅機關申報與納稅有關的各類事項的一種制度 從管理的角度說 納稅申報制度是稅務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稅收征納程序的角度來說 納稅申報是稅收征納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因而納稅申報制度同樣也是稅收征納程序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納稅申報是連接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重要紐帶 是建立上述雙方的稅收征納關系的重要環節 納稅申報不僅是納稅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等履行其相關義務的法定程序 而且也是稅務機關依據形式課稅原則行使其稅款征收權的微觀的 現實的基礎 一 納稅申報的主體 根據我國 稅收征管法 及其實施細則規定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 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報送納稅申報表 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即使是享受減稅 免稅待遇的納稅人 在減稅 免稅期間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可見 無論納稅人在實體上是否應繳納稅款 在程序上均應履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扣繳義務人也必須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 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 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的這種報送報表和報送資料的行為也可視為一種廣義的申報 二 納稅申報的主要內容 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主要內容包括 1 稅種 稅目 2 應納稅項目 3 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 4 計稅依據 5 扣除項目及標準 6 應納稅額 7 應退稅或應減免稅的項目及稅額 8 稅款所屬期限 等等 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 不僅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 而且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報送相應的有關證件 資料 1 財務 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 與納稅有關的合同 協議書及憑證 3 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4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5 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 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 資料 三 納稅申報的延期 納稅人通常應嚴格按照法定的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但這并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的納稅人的延期申報的請求權 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確有困難 需要延期的 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經稅務機關核準 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此外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 可以延期辦理 四 納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申報的方式主要是直接申報 郵寄申報 電子申報等方式 扣繳義務人報送代扣代繳 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作為一種廣義的納稅申報 也可以采取以上幾種申報方式 在上述各類申報方式中 直接申報所占的比例是較大的經稅務機關批準 納稅人也可以采取郵寄方式 數據電文方式 或稱電子方式 辦理納稅申報除了上述幾種主要的申報方式以外 對于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 可以實行簡易申報 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五節涉稅發票管理制度 發票管理是廣義上的稅務管理的組成部分 它與賬簿 憑證管理密切相關 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發票 是指在購銷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 開具 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發票是記載相關主體經濟往來的商事憑證 它能夠證明相關主體之間的款項收付和資金流向 因而它不僅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而且也是征稅機關進行稅款征收和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于1993年12月發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及其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亦于同期發布了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已于2006年10月17日對該文件作出修訂 新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對發票的印制 領購 開具 保管等方面的管理作了明確規定 從而確立了我國的發票管理法律制度 一 發票的印制與領購制度 一 發票的印制制度在發票管理體制方面 我國的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 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國稅局 地稅局 以下簡稱省級稅務機關 依據各自的職責 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這種發票管理體制也影響到對發票印制的管理 在發票的印制方面 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 禁止私印 偽造 變造發票 1 發票印制的聯次和內容 1 發票印制的聯次 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還應包括抵扣聯 由收執方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 2 發票印制的內容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 發票的名稱 字軌號碼 聯次及用途 客戶名稱 開戶銀行及賬號 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大小寫金額 開票人 開票日期以及開票單位 個人 名稱 章 等 有代扣 代收 委托代征稅款的 其發票內容應當包括代扣 代收 委托代征稅種的稅率和代扣 代收 委托代征稅額 另外 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當包括 購貨人地址 購貨人稅務登記號 增值稅稅率 稅額 供貨方名稱 地址及其稅務登記號 2 發票印制的防偽制度 1 防偽專用品指定生產制度 2 發票準印證制度 3 套印監制章制度 4 不定期換版制度 5 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印制發票的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應建立如下制度 1 生產責任制度 2 保密制度 3 質量檢驗制度 4 保管制度 5 其他有關制度 3 發票印制的文字使用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 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實際需要的 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4 發票印制的地域范圍 各省級區劃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 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 應當在本省級區劃范圍以內印制 確有必要到外省 自治區 直轄市印制的 應當由省級稅務機關征得印制地省級稅務機關同意 由印制地省級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 此外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二 發票的領購制度 1 發票領購的一般程序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 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在提出購票申請時 應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 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 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合格后 向購票申請人發放發票領購簿 購票人可憑該領購簿核準的種類 數量及購票方式領購發票 2 臨時使用的發票的領購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此外 臨時到本省 自治區 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 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在這種情況下 經營地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 并限期繳銷發票 3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 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提供加蓋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 副本 非增值稅納稅人和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 發票的開具與保管制度 一 發票的開具制度1 對發票開具的要求 1 開票主體 銷售商品 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在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 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但在特殊情況下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 開票程序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 順序 逐欄 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 發票開具的適用范圍及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4 發票使用的管理制度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 設置發票登記簿 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2 對取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要求 所有的單位和從事生產 經營活動的個人 在購買商品 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 均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取得發票時 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此外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拒收 二 發票的保管制度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 不得擅自損毀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 應當保存5年 保存期滿 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 如果發票丟失 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三 發票的檢查制度 一 稅務機關的權責1 稅務機關的發票檢查權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 檢查印制 領購 開具 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2 調出發票查驗 3 查閱 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 資料 4 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 在查處發票案件時 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可以記錄 錄音 錄像和復制 稅務機關如果對被檢查人從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有異議 則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 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 方可作為計賬核算的憑證 另外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 有權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 要求其如實填寫 按期報回 2 稅務機關的職責 稅務機關必須履行依法檢查發票的職責 在進行發票檢查時 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 應當向被檢查人開具發票換票證 稅務機關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時 應當開具收據 經查無問題時應當及時退還 二 被檢查人的權利與義務 1 被檢查人在發票檢查方面的權利對于無稅務檢查證的檢查人員 被檢查人有權拒絕其檢查 在稅務機關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回查驗時 被檢查人有權要求其開具發票換票證 對稅務機關調出空白發票查驗的 有權要求其開具收據 并要求其在查無問題時及時退還 2 被檢查人在發票檢查方面的義務 1 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 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有關資料 不得拒絕 隱瞞 2 在稅務機關對從境外取得的發票等有異議時 應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 3 持有發票或發票存根聯的單位 應如實填寫稅務機關發出的發票情況核對卡 并按期報回 第六節海關監督管理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7年1月22日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以下簡稱 海關法 并于2000年7月8日對該法作了修改 海關是重要的征稅機關 在具體的職能和適用的程序上與稅務機關有所不同 根據我國 海關法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 以下簡稱進出境 監督管理機關 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 統一管理全國海關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 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其隸屬關系 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海關的主要任務是 依法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 貨物 行李物品 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 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 貨物 物品 征收關稅和其他稅 費 查緝走私 并編制海關統計報表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其中 監管 征稅 緝私這三項任務或稱職能是非常重要的 并且 監管是征稅的基礎 緝私則是對征稅的重要保障 一 海關的監管權力 1 檢查扣留權2 查證調查權3 查拷扣留權4 疑私查扣權5 存匯查詢權6 追討帶回權 為了確保海關能夠有效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類權力 海關法 還規定 海關依法執行職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 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海關執行職務受到暴力抗拒時 執行有關任務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予以協助 此外 海關應當建立對違反該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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