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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全成分標注規則 GB5296.3 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 發展歷程 GB5296.3-87版 GB5296.3-1995版 GB5296.3-2008版 新版標準 2008年 6月 17日發布, 2009年 10月1日執行。其中全成分表于 2010年 6月 17日的生產之日起開始執行。 6.4化妝品成分表。 本條是對在產品標簽上標注配料時加入的成分 , 以及標注方法的具體要求 。 其目的是 :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 保護消費者的健康 。 當發現成分的衛生安全問題時 , 便于政府的監管 。 6.4.1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應真實地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名稱。 本條是對化妝品成分表標注應遵循的原則 , 所需標注的成分范圍以及標注位置的總體要求 。 化妝品的成分表原則上應標注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 標注的成分應是化妝品中的全部成分 。 化妝品成分表的標注應本著真實的原則 , 將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實地加以標注 , 不得隱瞞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 , 或標注實際不具有的成分 。 化妝品全部成分是指生產者按照產品的設計 , 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 , 并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 , 如:增稠劑 、pH值調節劑 、 防腐劑 、 表面活性劑 、 以及皮膚調理劑 、 防曬劑 、 保濕劑等 , 某些成分加入后與其他化妝品成分發生了反應 , 在最終化妝品中無法檢得 , 應標注反應前的成分 。 例如:加入的氫氧化鈉和卡波姆 , 應該標注 “ 氫氧化鈉 ” 和 “ 卡波姆 ” , 而不是 “ 卡波姆鈉 ” 。 對于混合物和復合物要分別標注混合前的各成分 , 提取液要分別標注被提取物 、 提取溶劑 、 稀釋溶液 。 混合成分的拆分舉例 例 1乳化硅油 廠定名:乳化硅油 5-7137 拆分成分的降序和含量為:聚二甲基硅氧烷 64-66%/水 30-36%/椰油酰胺丙基甜菜堿 1% / C12-15鏈烷醇聚醚 -3 1% /瓜兒膠羥丙基三甲基氯化銨 1% /DMDM 乙內酰脲1% . 按乳化硅油 5-7137添加量乘以拆分成分的添加量的中間值得到了實際拆分成分的量,再將實際拆分成分的量排到產品成分降序列表中。 對于拆分后與產品成分表重復的成分應該進行累計合并。如:乳化硅油 5-7137已拆分成分中的水應該與配方中水的量進行相加合并。 按上述規則乳化硅油 5-7137中的 DMDM 乙內酰脲添加量少可以省略。 混合成分的拆分舉例 例 2:防腐劑 廠定名: 液體極美 Plus 拆分成分的降序和含量為:二咪唑烷基脲 39.6%/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 0.4%/丙二醇 60%。 按上述例 1方法將拆分的成分排列到成分表中。如果丙二醇在成分表中出現重復成分,則進行累計合并。 混合成分的拆分舉例 例 3:植物提取物 注 廠定名:防風復方提取液 拆分成分的降序和含量為:乙醇 62 /水 28 /防風根提取物 3.75 /黃芩根提取物 2.5 /牡丹樹皮提取物 1.25 /甘草根提取物 1.25 /白鮮樹皮提取物 1.25 。 按上述例 1方法將拆分的成分排列到成分表中 。 如果乙醇和水在成分表中出現重復成分 , 則進行累計合并 。 注:提取物的含量以提取物中干餾物 ( 防腐劑 、 抗氧劑等應扣除 )的百分比計 。 混合提取物以提取前根據這些物質的投入量的比例乘以干餾物百分比來換算成各自成分的含量 。 化妝品廠家在添加某種原料時 , 可能會帶進其它的物質 。這些物質主要分成兩類: a)一類是原料廠家生產原料時為了保證原料的質量而添加進去的穩定劑 、 抗氧化劑 、 防腐劑或防曬劑等; b)另一類是原料本身所帶有或殘留的技術工藝上不可避免的微量雜質 , 這些微量雜質并不是有目的地添加進入原料的 。 化妝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兩類因為使用某種原料而不可避免地帶入的其它物質 , 因此在成分表標注時 , 不必標注 。 此外 ,雖然在生產工藝中添加 , 但不與加入的其它成分發生化學反應 , 在最終產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輔助劑也不必標注 。 貼 膜類等化妝品中的紙 、 無紡布等不屬于化妝品的成分 。 符合以下項目的成分,不必標注: 為保護原料而添加的適量防腐劑、抗氧化劑等成分。因為,原料添加量有限或比較少,這些因原料而帶入的防腐劑、抗氧化劑等成分在最終化妝品的含量遠遠小于化妝品衛生規范的限量要求,故可以免除標注: 例 1 添加到油脂中的 “ 丁羥甲苯 ” 等抗氧化劑; 例 2 植物提取液中添加的微量 “ 山梨酸 ” 等防腐劑。 混在原料中的微量雜質 , 在目前技術條件下 ,這些微量雜質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原料中 , 這些微量雜質的存在不影響該原料的安全評價和使用: 例 1 混在硬脂酸中的微量軟脂酸等脂肪酸; 例 2 在三乙醇胺中的微量單乙醇胺及二乙醇胺。 存在于反應生成物中的微量未反應物或者反應副產物: 例 1 聚氧乙烯鯨蠟醇聚醚中未反應的乙醇; 例 2 單甘油脂肪酸酯中的雙甘油脂肪酸酯 , 三甘油脂肪酸酯 。 生產工藝中有意添加的但在最終產品中不存在的加工助劑: 例 在濕法制造固體粉底過程中添加的乙醇 , 成型后將乙醇揮發干 。 作為面膜等產品的載體無紡布不算化妝品成分 。 6.4.2成分表應以 “ 成分: ” 的引導語引出。 本條是對化妝品成分表引導語的要求。標簽上的成分表應冠以 “ 成分: ” ,以示醒目。 6.4.3成分名稱的標注順序 6.4.3.1成分表中成分名稱應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標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成分名稱時,在各個成分名稱之間用“ 、 ” 予以分開。 本條是對加入量在產品配方中所占比例大于 1%的成分標注順序和方法的要求。 對于加入量大于 1%的各成分,在產品成分表中按照產品配方中成分加入量的降序依次排列。 某些情況下,這個加入量可以不考慮成分的實際含量,例如:雖然知道二氧化鈦中含有少量的二氧化硅等不純物,但在成分表中也是將它視為 100%的二氧化鈦來進行標注,但在對某些原料的表面用硅油進行疏水化處理時,就需要按照混合物對待分別加以標注。 消費者通過成分表可以大致了解各成分加入量的高低順序。成分表中同一行標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成分名稱時,在各個成分名稱之間用 “ 、 ” 予以分開。 成分表舉例 例 1 *防曬乳 成分:水 、 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 甲酚曲唑三硅氧烷 、 環五聚二甲基硅氧烷 、 甘油 、 丙二醇 、 對苯二亞甲基二樟腦磺酸 、硬脂酸 、 甘油硬脂酸酯 、 鯨蠟醇 、 苯氧乙醇 、 聚二甲基硅氧烷 、 氫氧化鋁 、 辛甘醇 、 椰油酰肌氨酸鈉 、 CI77491 、 生育酚 例 2 *防曬乳 成分: 水 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甲酚曲唑三硅氧烷 環五聚二甲基硅氧烷 甘油 丙二醇 對苯二亞甲基二樟腦磺酸 硬脂酸 甘油硬脂酸酯 鯨蠟醇 苯氧乙醇 聚二甲基硅氧烷 氫氧化鋁 辛甘醇 椰油酰肌氨酸鈉 CI77491 生育酚 對于分別包裝組配的產品 ( 如染發 、 燙發類產品等 ) 應將各產品的成分表分別列出 。 對于同一個包裝中含有同類多個顏色的產品 , 例如: 四色眼影 S1,每一個產品包裝中含有 4種編號為 A、 B、 C、 D的眼影 , 該類產品的成分標注可以將 A,B,C,D的配方匯總后以一個成分表的形式來標注 , 也可以按照 A,B,C,D的四個成分表的形式分別標注 。 對于同一個包裝中含有不同種類多個顏色的產品 , 例如:同一個包裝容器中同時含有 3種顏色的眼影和 5種顏色的唇膏時 , 該類產品的成分標注可以將同種類的產品匯總后以一個成分表的形式分別標注 。 但應在每一類的成分表前面表明與包裝中產品的對應關系 。 例如:眼影在包裝容器中排列的順序編號為 A、 B、 C, 唇膏的編號為D、 E、 F、 G、 H,那么在成分標注時可以標注為: “ A、 B、 C成分: ” 和 “ D、 E、 F、 G、 H成分: ” , 或者將 A、 B、 C、 D、 E、 F、G、 H的 8個成分表分別標注 , 也可以不同種類的名稱分別標注為:“ 眼影成分: ” 和 “ 唇膏成分: ” 。 6.4.3.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 1 時 , 可以在加入量大于 1 的后面按任意順序排列成分名稱 。 本條是對加入量在產品配方中小于和等于 1 成分的標注要求 。 對于加入量小于和等于 1 的成分 , 可以不按照降序方式排列 , 在加入量大于 1 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順序排列成分名稱 。 對于產品中添加的著色劑不論其加入量是否大于或小于等于 1%, 都可以在加入量大于 1 的后面按任意順序排列 。 前提是這些著色劑在配方中都有 , 他們僅僅是添加量的不同 。 當然這個方法突破了標準的規定 ,審證和市場監督可能會產生問題 。 對于在產品中同時具有其他功效的著色劑 , 可以根據使用目的不同分別標注 , 也可以合并后標注 。 例如:二氧化鈦 , 氧化鋅既可以作為紫外線吸收劑使用 , 也可以作為著色劑用于調色;云母既可以作為一般基質原料使用 , 也可以作為著色劑使用等等 , 但在作為著色劑以外的目的使用時需要用中文名稱標注 , 作為著色劑使用時要用 CI號標注 。 至于成分在產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 , 由企業根據配方設計目的加以判斷 。 例如:云母用作配方中的一般基質原料時 , 標注為 “ 云母 ” , 但用作著色劑時則標注為: “ CI77019”。 企業也可以選擇將上述輔助著色成分放入一般成分中進行標注 。 值得注意的是 , 著色劑以衛生部發布的 化妝品衛生規范 中規定的限用著色劑為準 , 不包括 化妝品衛生規范 中 “ 暫時允許使用的染發劑 ” 清單中所列的氧化型染發劑 。 6.4.3.3多色號的化妝品在標注著色劑時 , 應在成分表的結尾插入 “ 可能含有的著色劑: ” 作為引導語 , 然后可以按任意順序排列所有顏色范圍的著色劑 。 本條是關于多色號化妝品成分中著色劑的標注要求 。 多色號的化妝品是指相同系列名稱的產品配方中 , 除著色劑的種類或含量不同以外 , 其余配方成分種類相同的化妝品 。 對于這類的多色號化妝品 , 可以通用同一個成分標簽 ,在成分表的結尾插入 “ 可能含有的著色劑: ” 作為引導語 , 然后可以按任意順序排列整個系列中的所有著色劑 , 無論該成分是否使用于該色號的產品中 。 多色號系列產品多集中于彩妝產品,由于化妝品具有時尚的特點,彩妝的系列產品往往色號多,但每一個色號的產品數量卻并不大,有時候由于調色的需要,可能會在某一個或某幾個色號的產品中將某個基礎原料去掉,或者更換為另一個替代原料,為了便于操作使同系列多色號的產品能最大限度地通用一個標簽,對于上述情況可以在基礎原料部分,在這些特殊成分的后面用括號標注出具體用于哪個色號中,或標注出哪個色號中不使用。例如: 雙色胭脂 A、 B、 C 組合 ,色號有 1、 2、 3 個。其中成分“ M”僅在色號 3和 7中配合,則可以標注為 “ M(僅用于色號 3,7) ” ;若其中的成分 “ N”不在色號 2中使用時,則可以標注為 “ N(不用于色號 2) ” 等用語,或者選擇針對某一個或某幾個色號的產品單獨作成相應的成分表標注的形式。 6.4.4標注的成分名稱 本條是對成分表中標注的成分名稱的要求。 對于標簽中成分表位置以外的其它位置,例如說明書中產品宣稱部分,允許使用消費者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宣傳用名稱,但可以同時用適當的方式明示與成分表中標注的成分名稱之間的對應關系(產品名稱除外)。例如:在其后的括號內將它的正式名稱表示出來,或者以注釋的形式加以明示。當所宣傳的成分為泛指成分,而并非特指產品中的某一特定成分時除外。 或者在全成分表中,在該成分正式名稱的后面,用括號的形式直接寫出該成分的常用名。不建議采用此方法,理由是: 混合物在成分表中增加太多的重復的文字。 不便于調整配方和使用說明。 例如: 1. 使用說明中有添加了 瑩白復合成分(抗壞血酸葡糖苷,櫻花葉提取物,虎耳草提取物) 2.使用說明中有添加了 瑩白復合成分 *注 *注:抗壞血酸葡糖苷,櫻花葉提取物,虎耳草提取物 3成分: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鈉、甘油、山梨醇、抗壞血酸葡糖苷(維生素 C衍生物)、藺花香茅提取物(檸檬草精華)、平鋪白珠樹葉油(冬青油)、丁二醇、羥丙基甲基纖維素、云母、 CI 42090、 CI 15985、 CI 77891 、香精、羥苯丙酯、羥苯甲酯。 6.4.4.1標注的成分名稱應采用 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 ( INCI) 中文譯名 中的成分名稱 。 如果該成分為 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 INCI) 中文譯名 中沒有覆蓋的名稱 , 可依次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名稱 、 化學名稱或植物學名稱 。 本條是關于成分標注名稱依據的要求。 成分表中所使用的成分名稱應采用 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 (INCI)中文譯名 , 即衛生部發布的 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 ( 以下簡稱 目錄 , 注 ) 中的成分名稱 。 成分名稱中含有拉丁文學名的 , 拉丁文部分可不必標注在成分表中 。 例如:黃花前胡 ( PEUCEDANUM GRAVEOLENS) 提取物 ,在進行成分名稱標注時 , 只需標注為: “ 黃花前胡提取物 ” 。 為了使標注的成分名稱便于消費者的理解 , 目錄 中對于一些消費者所熟知的成分 , 除了給出標準中文譯名以外還在其后的括號內給出了它的別名或俗名 , 企業在進行成分表標注時 , 可以擇其一 。 沒有列入目錄成分名稱和俗名的解決方法 對于 目錄 中未收載的成分,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名稱、化學名稱(命名原則上為 IUPAC名稱)或植物學名稱的優先順序進行命名,如果采用上述方式命名有困難時,也可參考 目錄 的有關命名規則自行命名。 可以按 目錄 的形式標注。例如:“ TOCOPHEROL”的中文名稱為 “ 生育酚(維生素E) ” ,企業可以標注為: “ 生育酚 ” ,或 “ 維生素E”,或 “ 生育酚(維生素 E) ” 。 化妝品成分標注的更改情況 配方改進時需要的更改時 。 目錄中沒有的成分 , 自行命名的成分名稱情況下和對應的衛生部發行的 目錄 的追加名稱不同時 。 當 目錄 內收載的名稱發生變更時 。 在相關產品的包裝材料更替的時候 , 應對標注的名稱進行更換 。 產品開發人員應該在上述更改時向標準法規室重新提交新的成分表 6.4.4.2香精中的香料、輔助成分、載體可以不標各自的成分名稱,而采用 “ 香精 ” 這個詞語列在成分表中。 釋義 本條是對香精標注的要求 。 香精中的香料 、 輔助成分 、 載體可以作為一個成分 , 用 “ 香精 ”一個詞進行標注 ( 香精中的輔助成分 、 載體不必作為單獨成分列出 ) 。 這時 , 香精作為一個成分要和其它成分一起按照加入量的順序列入成分表中 。 在 目錄 中 , “ PARFUM”被命名為 “ 香精 ” , “ FLAVOR”被命名為 “ 食用香精 (料 )”, “ FRAGRANCE”被命名為 “ (日用 )香精 ” , 它們均可采用 “ 香精 ” 一詞標注在成分表中 。 國外相關化妝品法規對于香精中的某些香料成分有特殊標注要求時 , 可能會造成中英文成分表標注的不一致 , 為了避免給消費者造成誤解 , 進口產品進行成分表標注時 , 可以選擇標注 “ 香精 ” ,也可以選擇將這些特殊香料按照加入量的順序列入成分表中 。 6.4.4.3著色劑的名稱采用著色劑索引號(染料索引號)的英文縮寫 “ CI”加上著色劑索引號,如: “ CI 12010”,“ CI 15630( 3) ” 等。如果著色劑沒有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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