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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風電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 職責 1.1設立以總經理為主任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保衛部門,負責領導企業的消防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消防法規,研究、審批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協調、布置、檢查、考核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宣傳教育,確保企業消防安全符合法規。 1.2 保衛部門在防火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責任人(總經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副 總 )的領導下,負責實施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認真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考核的職能,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和地方公安消防機關的業務指導,對各部門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制訂企業年 度消防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負責消防器材的配置、檢查、更新、維護,負責動火監護、業務培訓及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統計和防火檔案等管理工作;組織好火災現場的撲救及制定重點防火部位滅火預案和滅火演練等工作。 1.3 安全監察部門協助保衛部門做好企業電力生產設備的防火工作。對構成電力生產設備的火災事故,保衛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應共同按有關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上報。 1.4 各部門、班組應設專(兼)職防火責任人,組織職工實施消防工作計劃,定期進行防火檢查、隱患整改、措施落實,開展防火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訓工作,制定本部 門重點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火災報警、組織撲救及消防器材保管等工作,確保生產、職工人身安全。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1.5 企業應成立義務消防隊,負責消防工作。 2 管理內容與要求 消防工作貫徹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由主管領導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和職工生產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人抓、處處有人管。 2.1 禁火區域管理 2.1.1 發電廠房、油區、危險品庫、油漆間、木工間、電纜夾層、電纜隧道內、液化氣庫等列為禁火區。 2.1.2 禁火區域內禁止一切煙火,禁止帶入火種,禁止使用電爐和吸煙。 2.1.3 在禁火區域內未經辦理批準 動火工作票手續,嚴禁啟用任何明火作業。 2.1.4 禁火區域應設立明顯的禁火界限和標志,禁止無觀人員進入禁火區內。 2.1.5禁火區域內的工作人員應加強工作責任心,提高防火安全意識,嚴防突發事故的發生。 2.1.6 禁火區域內應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禁火區域內的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消防器材、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使其始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2.1.7 到禁火區域內工作的外單位人員、外包工、臨時工、實習培訓生,應由接洽部門負責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自覺遵守本規定。 2.2 重點部位防火管理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2.1 防火重點部位一般指油罐 區、控制室、調度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發電廠房、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加油站、液化氣站)以及各單位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2.2.2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滅火預案,做到定崗、定人、定任務,切實落實各項消防措施。 2.2.3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有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懸掛“防火重點部位”標示牌。 2.2.4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執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檢查形式、項目、周 期和檢查人。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對查出的火災隱患應逐項登記,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2.2.5 需在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2.3 動火安全管理 2.3.1 動火管理級別的劃定:按動火工作地點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動火工作和二級動火工作。一、二級動火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2.3.1.1 一級動火范圍:油區和油庫圍墻內;電纜溝道內、隧道內、電纜夾層、危險品倉庫及汽車加油站、液化氣站內。調度室、控制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變壓器等注油設備、蓄電池室等其 他需要納入一級動火管理的部位。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3.1.2 二級動火范圍: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動火地點有可能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附近;其他需要納入二級動火管理的部位。 2.3.2 動火審批制度 2.3.2.1 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應由熟悉現場設備情況,并具有消防知識的人擔任。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分別由單位總工程師和部門負責人批準確認,并報安全監察部門、保衛部門備案。 2.3.2.2 動火工作票,應按規定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并一式三份,。 2.3.2.3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的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 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票。 動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實施方案、明確崗位責任、定好作業時間。經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人、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經負責生產的單位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實施。對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項目,必要時應報地方公安消防機構。 2.3.2.4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的班組長或技術員填寫,最后經動火部門負責人、安全監察部門、保衛部門審批后,由單位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2.3.3 動火現場的安全管理 2.3.3.1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作業前,各級審批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檢查監護下作必要的試驗,確保無問 題時方可動火作業。 2.3.3.2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安全員應一同參加辦理工作票許可手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續,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備, 消防人員和安監人員應到現場監護。二級動火時,由動火部門安全員或義務消防員執行動火監護。 2.3.3.3 在一、二級動火工作前,現場應根據需要臨時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 2.3.3.4 凡是在一級動火范圍內的工作,應盡可能避免或縮短動火時間,能夠移至安全地帶動火的應盡量移開。 2.3.3.5 動火前應檢測動火范圍內的可燃氣體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動火中應每隔一定時間重新檢測可燃氣體含量,發現超過規定的含量標準時應停止動火工作。 2.3.3.6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嚴禁動火:動火工作票的審批手續和安全措施不全,運行許可手續未辦,沒有消防監護人;風力在五級以上的露天高空作業;壓力容器、管道未泄壓前;裝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凈前;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出確切原因和消險前。 2.3.3.7 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動火的,應由施工單位人員會同本單位負責該工程的人員,按動火等級及審批權限辦理動火工作票。 2.3.4 油區動火安全措施 2.3.4.1 油區內動火應考慮當時的風力、風向,風力超過 5 級禁止露天焊接或氣割,但風力在 5 級以 下 3 級以上進行露天焊接或氣割時,必須搭設風屏以防火星飛濺引起火災。 2.3.4.2 動火部分應與相連接系統隔離斷開加堵板,并掛警告標志。 2.3.4.3 動火部分所有連接處拆開通大氣,必要時加強通風。 2.3.4.4 動火部分應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將剩余積油和油氣體沖洗干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凈,并經儀器檢測符合動火條件。 2.3.4.5 動火地面附近,應清洗干凈,無積油、無雜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圍無可燃氣體。 2.3.4.6 電焊接地線應接在動火的設備或動火管道上,并且距動火地點的距離不得大于米。電焊線接頭應用膠布包好,防止產生火花。 2.3.4.7 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準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2.3.4.8 視情況決定采取補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2.3.4.9 直接與油庫相通的各種管道系統,如無可靠的隔絕點,嚴禁動火作業。 2.4 危險化學品防火、防爆管理 2.4.1 儲存、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相關部門的許可證,并向保衛部門備案。 2.4.2 儲存、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建立相關的倉庫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檢查制度等。 2.4.3 凡屬易爆、劇毒的危險物品,必須做到“雙人保管、 雙人領用、雙人把鎖、雙 本賬、雙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立即返庫,使用部門禁止存放保管。 2.4.4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電氣安裝必須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須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置規范、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要求,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危險品倉庫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4.5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專業培訓,取得相關證件。 2.4.6 危險品保管員應根據危險品的性能、特點進行分類、分層存放,對性能互為抵觸的物品要 分開貯藏,并有明顯標志,不可混放,防止錯發。開啟危險品包裝容器的工具,要防止引起火花造成意外事故。領用橡膠水、酒精等易燃品,不得使用玻璃瓶、塑料桶壺,以防破碎引起火災。 2.4.7 化學藥品貯藏室應有良好的通風及防火措施。易起分解、變質及易爆物品, 應經常檢查測溫,防潮濕、防自燃自爆。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地方,不準進行試驗、打包、焊接,以防引起火災。 2.4.8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領用、使用、存放規定,對確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向保衛、安監、生技部門申請,經審定認可后方能存放。 2.4.8 生產、存儲、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負責人必須落實各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2.4.9 在裝卸危險物品時應輕裝輕卸。對氧氣瓶、乙炔氣瓶等不可沖撞、爆曬、接近熱源、混裝、摩擦,防止引起爆炸和火災。 2.4.10 嚴禁電瓶車進入庫區,機動車輛進入庫區必須戴好防火罩。倉庫保管人員必須提高警惕, 下班時應仔細檢查,關好門窗,切斷電源。節假日、夜間要有專人值班巡回檢查。 2.5 油區(庫)防火管理 2.5.1 油區(庫)內嚴禁煙火,并掛有“嚴禁煙火”的警告牌。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5.2 工作人員進入油區( 庫)工作,一律交出火種,嚴禁明火作業。油區(庫)內嚴禁使用電爐,不準穿帶鐵掌的鞋子、不準吸煙。 2.5.3 油區(庫)內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的改裝、維修必須停電后進行。 2.5.4 油區(庫)內應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設立泡沫發生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油區(庫)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消防設施的完好情況,消防車通道應暢通。 2.5.5 油區(庫)應有避雷裝置和接地裝置,要嚴格控制燃油的加熱溫度。 2.5.6 嚴禁電瓶車進入油區(庫),機動車進入油區(庫)時排氣管應安裝防火罩。 2.5.7 油區(庫)現 場工作,應使用不爆火花的工具。油區(庫)應保持清潔,不準堆放易燃品和雜物,地面應無積油污。 2.5.8 油區(庫)設備檢修應盡量避免動火,確需動火作業時必須填寫一級動火工作票,提出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2.5.9 油區(庫)重地,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凡外來學習、參觀人員,需經安監部門、保衛部門批準,并由接洽部門派員陪同,辦好登記手續,交待清楚防火守則并交出火種,方可進入。 2.5.10 油區(庫)工作人員應掌握一般的滅火知識、撲救方法,學會報火警,熟悉油區(庫)滅火預案。 一旦發生火警,立即打廠內火警電話報警 ,并按滅火預案迅速啟動泡沫滅火系統,與消防人員一起奮力撲救。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6 液化氣站防火管理 2.6.1 液化氣站屬危險品重地,站內嚴禁火種,站內不得吸煙,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圍墻外圍三十米范圍內禁止明火。 2.6.2 站內工作人員不得穿帶鐵掌的鞋入內,不得攜帶火種、穿晴綸衣服,防止產生火花。 站內工作人員應防止金屬之間、金屬與水泥地之間發生碰撞引起火花。庫房內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 2.6.3 站內應保證各項設備齊全,消防器材應經常維護檢查,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2.6.4 站內應保持道路暢通,庫房內應保持空氣流通、通風線 路暢通。 2.6.5 運輸液化氣的車輛必須裝有防火罩。其他車輛禁止駛入站內。 2.6.6 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站內,用戶一律在院子圍墻門外發放間領換煤氣瓶。 2.7 工作場所防火安全管理 2.7.1 全廠的防火重點部位應設掛明顯標志。 2.7.2 工作場所內不準亂拉亂接電燈、臨時線路。電氣設備應安裝規定的保險絲,不準超負荷;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2.7.3 生產現場不準堆放雜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2.7.4 認真解決易燃易爆物質泄漏問題, 特別是解決漏油現象,一時不能解決的,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工作場所 內油紗頭、 油抹布,不準亂丟亂放,應存放在加蓋的鐵皮箱(桶)內。使用過的廢汽油、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煤油等應及時處理,不準存放,不準倒入陰溝。 2.7.5 所有穿越墻壁、樓板、盤、臺、屏、箱的電纜孔、洞、豎井等應采用防火堵料嚴密封堵。 電纜間、電纜隧道內應有防火墻分隔。電纜溝、控制設備電子間應裝置煙火報警裝置。大型變壓器應有事故油池和水噴淋滅火裝置。 2.7.6 當帶電的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電氣值班人員應立即切斷燃燒部分的電源, 組織人員進行搶救。當專職消防人員到現場時,電氣值班人員應立即主動聯系,介紹電氣設備帶電狀況和火災情況。 2.7.7 嚴格控制工業汽油的領用,原則上隨領隨用,少領少用,且必須存放在金屬密閉桶、罐內,班組和生產現場不準存放超過公斤的汽油。 2.7.8 檢修現場使用汽油、橡膠水、酒精等易燃物品時,工作場地應設圍欄,并掛“嚴禁煙火”警告牌,并設有專人監督、檢查。 2.7.9 所有的滅火器應定點存放,手提式滅火器和消防水帶應存放在消防器材箱內,滅火器材不準隨便挪用。 2.7.10 道路整修施工影響消防車通行時,事前必須征得保衛部門同意并在限期內恢復,不得無故拖延。 2.7.11 工作場所及職工要做到保持所在部門周圍的交通道路 暢通,防止發生火警時,阻塞交通,影響滅火撲救工作。 2.8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與管理 2.8.1 消防設施、器材包括:各類滅火器材、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應急疏散指示裝置、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防火卷簾門、防火門、空(氧)氣呼吸器、緊急逃生緩降器以及為撲救火災所配置的設備、器材等。 2.8.2 消防設施、器材的設(配)置應符合國家、電力行業的規范、規程。 2.8.3 消防設施、器材的選購應根據行業的特點,選擇技術先進的優質產品,且生產許可證、檢驗、檢測報告和合格證齊全。 2.8.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雜物影響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和使用。 消防設施、器材一經使用,應及時恢復和補充。 2.8.5 生產現場消防設施管理 2.8.5.1 保衛部門是消防器材與設施的使用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和規定調整、調配滅火器材。負責做好消防器材的巡回檢查、補充、更換工作以及消防車、泡沫發生站的定期試驗檢查。 2.8.5.2 現場的消防器材由所屬部門負責保管和維護,因保管不認真發生消防器材丟失的,由所屬部門承擔責任。 2.8.5.3 消防器材應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 、防高溫、防日曬、防雨淋、防震動的地方,并經常檢查,保持處于完好備用狀態。對使用過的和失效的滅火器材, 以及消防箱、水帶、水槍的配置,由保衛部門負責更換配置。推車式大型滅火器的吊裝由相關部門協助進行,并提供吊裝搬運設施。正常使用后和發現有缺陷時,應主動與保衛部門消防隊聯系進行補充修理。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8.5.4配置于生產現場的各類滅火器只限于發生火情和動火檢修時使用,嚴禁非火警擅自動用滅火器和消防栓 (消防水);救火和動火結束后,未曾使用過的各類滅火器應由動用人及時歸位放置; 已使用過的空滅火器應相對集中,由動用人在 當班期間內通知保衛部門補充更換。 2.8.5.5 因生產性特殊情況需動用消防器材、設施的,應事先征得保衛部門同意,并辦理批準手續,緊急情況應事后及時補辦批準手續。 2.8.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維護與管理。 2.8.6.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由經過培訓,且熟悉和掌握系統性能的人員進行維護。 2.8.6.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必須保持連續正常運行,禁止擅自關閉。 2.8.6.3 值班(管理)人員每日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巡查一次,確保各種按鈕、選擇開關、指示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并做好記錄。 2.8.6.4 維護人員每月對火災報 警控制器自檢一次,同時抽檢 10%的探測器和報警按鈕,并做好檢查記錄。 2.8.6.5 火災報警控制器與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聯動的,在檢查時應嚴格執行系統操作規程。 2.8.6.6 探測器應定期清洗,清洗工作應由設備生產單位或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2.8.7 水滅火系統的維護與管理。 2.8.7.1 水滅火系統包括自動噴淋系統、水噴霧系統和消火栓系統。 2.8.7.2 消防水系統應做到完好、 可靠、備用。消防水系統及附屬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設備不允許隨意更改異動,確因生產、生活需要更改異動消防水系統及設備時,動用單位應出具書面報 告,經保衛部門、安監部門審批,報分管廠長(總工)批準。 2.8.7.3 水滅火系統必須由經過培訓、熟悉和掌握系統性能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的人員維護,禁止無關人員觸動。 2.8.7.4除檢修和維護保養期間,水滅火系統必須保持連續正常運行,禁止擅自停用。 2.8.7.5 值班人員每日對水滅火系統的選擇開關、運行指示燈、穩壓系統、表計讀數、蓄水池水位計和設備外觀進行一次巡查,確保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并做好記錄。 2.8.7.6 戶內閥門每半年啟旋一次,戶外閥門每季啟旋一次,同時涂抹黃油維護保養。閥門啟旋保養后必須置于正常運行 狀態,并做好記錄。 2.8.7.7 各種壓力表應定期檢測,并更換檢測標簽。 2.8.7.8 水噴霧系統應結合主變停電檢修對管道進行沖洗后,實施水噴霧試驗,同時清洗、維護水噴霧頭,并做好記錄。 2.8.7.9自動噴淋系統每年利用樓層末端排水閥對水流指示器和壓力開關進行試驗一次,試驗后應恢復正常運行狀態,并做好詳細記錄。 2.8.7.10 非火災未經保衛部門許可不得擅自動用消火栓。 2.8.8 氣體滅火系統的維護與管理 2.8.8.1 氣體滅火系統必須由經過培訓、熟悉和掌握系統性能,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的人員進行維護,禁止無 關人員觸動。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8.8.2 除檢修和維護保養期間,氣體滅火系統必須保持連續正常運行,禁止擅自停用。 2.8.8.3 值班(管理)人員每日對氣體滅火系統的選擇開關、閥門、運行指示燈、壓力表讀數和設備外觀進行一次巡查,確保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并做好記錄。 2.8.8.4 每月對各種閥門、高壓軟管、集流管等進行外觀檢查,確保各種閥體無損傷,高壓軟管無裂紋和變形。同時檢查噴嘴,防止堵塞。 2.8.8.5 氣體滅火系統維護應結合設備停運或維護對噴嘴進行清洗,同時對管道進行吹掃。 2.8.9 消防呼吸器的維護與管理 2.8.9.1 消防呼吸器是專用消防救護設備,只限消防隊員和經過培訓的電氣運行人員使用。 2.8.9.2 配置于控制室內的空氣呼吸器,存放于專用器材箱內,由電氣專業人員保管,空氣呼吸器及附件應保持整潔完好。 2.8.9.3 配置于控制室的空氣呼吸器,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貯氣壓力不足時應及時通知消防隊更換充氣。 2.8.10 滅火器及滅火器箱的維護與管理 2.8.10.1 滅火器應設置在便于使用、不影響安全疏散的明顯位置。不應設置在潮濕、有強腐蝕性和日曬雨淋的地點。室外設置時應有保護措施。 2.8.10.2 滅火器必須定 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時檢查、定期換藥。設置區域應設置明顯標志。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8.10.3 滅火器每季進行一次質量或重量檢查,每年更換一次檢查標簽。 2.8.10.4 滅火器的維修必須由具有維修許可證的單位實施,換藥時應對滅火器瓶作氣密性試驗,并貼有維修合格標色。 2.8.10.5 滅火器的增減、報廢由保衛部門按規定辦理。 2.8.10.6 滅火器箱應外觀完好,無明顯的變形、脫漆現象。 2.8.10.7 滅火器箱應保持清潔衛生,箱內除存放滅火器外,無其它雜物。 2.8.11 消防栓及消防水帶的維護與管理 2.8.11.1 消防栓分 為室內消火栓和室外消防地栓兩類。 2.8.11.2 消防栓在正常關閉狀態下,應保持不漏水。 2.8.11.3 消防地栓的外觀悶蓋應齊全,室內消火栓的手輪、固定接口應齊全。 2.8.11.4 配置于生產現場的消防水帶只限于發生火情需出水救火時使用,具體配置部位由保衛部門消防隊根據情況設定。 2.8.11.5 配置于生產現場的消防水帶,一律存放在水帶箱內。水帶箱要求外觀整潔,標志清晰。 2.8.11.6 為便于保管,水帶箱平時一律上鎖,發生火警時可砸開水帶箱面部玻璃門取用消防水帶;救火結束后,使用過的消防水帶應清理干凈后 由使用人及時歸位并向保衛部門消防隊報告,以便及時修復水帶箱;交接班發現水帶箱玻璃破損,接班人員應查明原因,記錄情況后向保衛部門消防隊報告。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8.11.7 因生產上非火警需動用消防水帶的,應由部門領導簽批借條向保衛部辦門理借用手續,保衛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但不得動用生產現場配置的消防水帶。 2.9 建筑工程消防審核管理 2.9.1 新建、擴建、改建及內裝修工程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規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 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 2.9.2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技術規范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9.3 保衛部門負責協調、參與企業重點消防工程的設計審查、消防產品、消防工程施工隊伍的招投標工作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2.9.4 涉及消防設計審核工程項目的有關圖紙、資料必須報經保衛部門初審,由保衛部門統一歸口協調與地方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審核工作。 2.10 防火管理 2.10.1 電源的防火管理 2.10.1.1 電源設備安裝,應當嚴格按照電力設計技術規范以及消防技術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由正式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 2.10.1.2 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液化氣站、加油庫、油區等重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點防火部位應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的電器照明設備。 2.10.1.3 禁火區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如需架設臨時電線,應經部門防火負責人批準,使用期限不應當超過半個月,到期應及時拆除。 2.10.1.4 生產現場使用電氣工器具,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源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 避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 輪碾壓,工作結束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 2.10.1.5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2.10.2 焊(割)工作的管理 2.10.2.1 焊割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訓練,熟知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制度,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不得違章作業。未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工作。在訓練過程中,沒有正式焊工在場進行技術指導時,不得擅自動用氣、電焊設備。 2.10.2.2 鑒于焊接安全作業的要求,使用的乙炔氣瓶與氧氣瓶的壓力表、安全閥、防震膠圈和安全帽要齊全,氣瓶的放置要安全牢固、防 高溫、防爆曬、防震動。乙炔氣瓶上應有阻火器裝置,防止回火,并經常檢查,以防阻火器失靈。嚴禁使用已經損壞的漏氣的橡膠氣管和焊割炬。禁止純氧接觸油脂及碳化物質,禁止乙炔接觸純鋼。 2.10.2.3 乙炔氣瓶和氧氣瓶與焊割地點及明火地點,相距應不小于10 米。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不小于 8 米的安全距離。 2.10.2.4 使用的電焊機必須具有良好的電氣絕緣性能,外殼必須安裝接地。電焊機上電源接頭要牢固、 絕緣要可靠。在室外進行焊接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時,電焊機的放置以及安裝接地應符合安全要求, 導線破裂要及時更換,注意防止火花引起失火 。 2.10.2.5 一、二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辦理妥動火申請手續,禁止進行焊割作業。 2.10.2.6 焊割工不了解焊割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準進行焊割作業。對裝過油類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線容器, 未經徹底清洗或安全處理,不得進行焊割作業。嚴禁在易燃易爆物附近進行焊割作業。 2.10.2.7 焊接作業前,焊工首先要檢查焊接地點,清除作業場地米以內的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焊接工作結束后,徹底清理檢查焊渣,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2.10.2.8 焊割工應熟練掌握常見消防器材,懂得使用方法,會使用滅火器撲救初起火災 2.11 防火檢查 2.11.1 防火巡查制度 2.11.1.1 防火重點單位應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可由各部門、公司及重點防火部位組織實施,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定期開展防火巡查。 2.11.1.2 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 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11.1.3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2.11.2 防火檢查制度 2.11.2.1 全廠性的防火檢查工作由防火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由保衛部門會同安監部門牽頭組織。 全廠性的防火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可結合重要節日及季節性安全檢查同步開展,檢查情況由保衛部門匯總上報。 2.11.2.2 部門的防火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檢 查情況由部門消防管理人員或安全員記錄匯總,查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單位保衛部門。 2.11.2.3 防火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2)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 施運行、記錄情況; 10)防火巡查情況; 11)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2.11.2.4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2.11.2.5 班組級的防火檢查定期為每周不少于一次,由班組長召集有關人員實施,對檢查出的問題,做好記錄,并向專業領導匯報。 2.11.2.6 重大節日前,應做好防火大檢查,確保節日安全。 2.12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2.12.1 消防安全教育由防火委員會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保衛部 門、人力資源部門、安監部門、教育培訓部門聯合協同牽頭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2.12.1.1 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12.1.2 本部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2.12.1.3 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12.1.4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2.12.2 凡新進人員、參加生產實習人員,以及調換生產崗位的人員,都必須實行三級(廠級、部門、班組)消防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方可上崗操作。 2.12.2.1 一級教育:消 防安全情況;重點防火區域的特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基礎知識與操作。 2.12.2.2 二級教育:本部門的火災危險性、重點防火部位以及必須遵守事項;本部門安全生產的一般情況和典型消防事例。 2.12.2.3 三級教育:班組的安全生產概況;從事工作崗位的火災特點及撲救方法;各崗位的消防設施、器材的裝備情況及使用方法。 2.12.3 重點防火部位工作的臨時工、外來務工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上崗前均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教育。使其能熟悉并自覺遵守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12.4 保衛、安監、宣傳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通 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活動,每年的“消防日”期間應組織一次“ 119 消防活動”,適時舉辦消防運動會。 2.12.5 全廠每年的“安規”考試中必須有消防知識的內容。 2.12.6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2.12.6.1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2.12.6.2 危險品采購、運輸、押運、保管的人員和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2.12.6.3 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2.12.7 各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活動一并貫徹消防安全教育內容。 班組、 專業、部門每月的安全教育活動中必須有防火內容,班組長、專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業安全管理員應做好教育情況記錄。 2.13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2.13.1 重點防火部位應當按照要求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2.13.2 重點防火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2.13.3 在重點要害部位、重點防火部位組織的演練必須上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由相關部門派員參加。 2.13.4 消防演練前,應當設置明顯的演練標志并事先告知相關人員。 2.13.5 各部門應根據演練中存在的問題每年對應急疏散預案進行一次完善補充。 2.14 火災隱患整改 2.14.1 火災隱患通知書是消防監督的一種強制措施文書,由保衛部門簽發,對各部門均有效。 2.14.2 簽發火災隱患通知書,應嚴格審批手續。由消防專職人員事先提出建議,保衛部門領導審批,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共同會診,提出整改意見。 2.14.3 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由被通知部門領導簽名后交由保衛部門存檔, 另二份交由被通知部門,待火險項目整改完成后,由被通知部門領導注明整改情況交回一份到保衛部門,至此說明該部門火險項目整改結束。 2.14.4 對不能 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保衛部門或者專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企業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2.14.5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2.14.6 對于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單位一時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 位應當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及時逐級上報。 2.14.7 發現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整改。 2.14.7.1 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場所的。 2.14.7.2 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行為的。 2.14.7.3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2.14.7.4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2.14.7.5 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和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2.14.7.6 違章關閉消 防設施或切斷消防電源的。 2.14.7.7 其它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2.14.8 對檢查出來的火災隱患,及時組織整改,不得拖延,并要做好書面記錄。對一時無法解決的火災隱患,要逐級向上級匯報,說明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情況。對需要一定時間整改的火災隱患,制定整改措施。 2.15 消防檔案管理 2.15.1 保衛部門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2.15.2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2.15.2.1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15.2.2 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2.15.2.3 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2.15.2.4 消防安全制度; 2.15.2.5 義務消防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2.15.2.6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2.15.2.7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2.15.2.8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15.3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 內容: 2.15.3.1 公安消防機構簽發的各種審查、檢查文件資料; 2.15.3.2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2.15.3.3 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2.15.3.4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內蒙古京能霍林郭勒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15.3.5 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 (包括防雷、防靜電 )等記錄資料; 2.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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