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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究論文-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最新進展及啟示摘要:日本在保持原九大電力公司垂直一體化模式的同時,通過采取引入特定規模電力企業(PPS)從事發電和售電業務,實行售電側放開,成立監督機構,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機制,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取得了較滿意的效果:電價平均降低30%左右、供電質量持續穩定、社會各界認可改革成果。認為日本結合國情穩步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對輸配分開的經濟效益進行量化分析等經驗對我國實施電力體制改革具有參考意義。關鍵詞:電力改革,市場化,國際經驗0、引言在世界各國都在如火如荼地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時候,日本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探討電力放松管制和實施自由化。日本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除了受到國際電力市場化改革潮流的影響之外,國內各界對高電價的不滿以及通訊、金融等行業放松管制的成功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目標是在確保國家能源安全、保證電力長期穩定供應的前提下,通過引入新的電力供應商(特定規模電力企業,PPS)、建立公平競爭機制、逐步開放零售市場,以降低電價及提高服務水平。1、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主要內容和特點1.1主要內容1.1.1發電環節引入獨立發電商受日本國內要求解決電力高成本和縮小國內外電價差距的呼聲,以及受國際上電信、電力等壟斷行業放松規制改革潮流的影響,日本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正式討論電力行業自由化問題。1995年,日本修訂的電力法確立了獨立發電企業IPP)的法律地位,初步放開了發電側準入。1.1.2逐步實行售電側放開1999年,日本修改電力法,開放大宗用戶的零售競爭。2000年3月允許容量2000kW及以上且供電電壓20kV以上的用戶自由選擇供電商,這部分用戶主要是大型工廠、商場和寫字樓,占總用戶比例的26%。2003年6月,日本又對電力法進行修訂2004年4月,允許合同容量500kW以上且供電電壓6kV以上的用戶自由選擇供電商。至此,可以自由選擇供電商的用戶的用電量占總用電量的比例達到40%。2005年4月,允許合同容量為50kW以上且供電電壓6kV以上的用戶自由選擇供電商,至此,可以自由選擇供電商的用戶的用電量占總用電量的比例達到63%。2007年4月日本政府對是否開放50kW以下的用戶和居民用戶進行討論。1.1.3廢除“調撥供電費制度”2005年4月,日本政府為了促進跨區交易的發展,實現用戶可以不受供電服務區域的約束選擇供電公司,作為政策性措施,廢除了相當于我國過網送電費的“調撥供電費制度”。如圖1所示,在A電力公司經營區域的PPS向在C電力公司經營區域內的用戶供電。在改革前,PPS需要向三家電力公司支付過網送電費:向A、B電力公司各支付0.3日元/(kWh),向C電力公司支付3日元/(kWh);而在改革后,PPS僅需要向C電力公司支付3日元/(kWh),原來需要分別向A、B電力公司支付的過網送電費,由C電力公司經營區域內的全體用戶分攤。1.1.4建立電力批發交易市場根據2003年2月日本經濟產業省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電力事業分會報告精神,日本電力批發交易所(JEPX)于2003年11月成立。JEPX主要開展現貨交易及長期合同交易,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形成并公布電力批發交易價格信號,建立有助于電力企業進行電源投資判斷的機制以及為各電力企業調劑余缺提供交易的平臺。JEPX于2005年4月開始運行,截至2006年3月,市場交易電量合計為10.88億kWh,占日本同期總售電量的0.13%。其中,現貨交易為9.38億kWh,占86%;長期合同交易1.5億kWh,占14%。參與交易必須首先成為JEPX的交易會員,截至2006年5月,JEPX共有交易會員29家。1.1.5成立輸配電中立監管機構根據2003年6月修改后的電力法,日本電力系統利用協會(ESCJ)于2004年2月成立,并于2004年6月被政府指定為日本唯一的“輸配電等業務支援機構”,即中立監管機構。ESCJ由中立者(主要是教授、學者)、一般電力公司、PPS、電力批發公司、自備電廠等組成會員,以確保輸配電業務的公平性、透明性和中立性。ESCJ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來自9大電力公司輪流派往的人員擔當。ESCJ主要開展5個方面的工作:負責制定電網擴建計劃、電網運營及阻塞管理等方面的指導性規則(相關的詳細規則由相關電力企業制定);負責處理輸配電業務方面的糾紛和投訴;負責跨區聯絡線的剩余容量管理、阻塞管理;負責公布聯絡線剩余容量、潮流、故障等信息;負責制定并發布日本全國的電力供求狀況和電力可靠性評價報告書。1.2市場化改革后的日本電力工業結構通過電力市場化改革,日本電力工業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如圖2所示,在發電環節,獨立發電企業、躉售供電企業;電力公司和PPS通過參與電力批發交易市場,初步形成了發電側市場競爭;在輸配電環節,日本九大電力公司負責運行全國所有的輸配電網,負責提供公平、公開的電網準人和過網送電服務;在售電環節,九大電力公司負責向各自區域內部50kW以下的管制用戶供電,本地電力公司、其他地區電力公司、PPS均可對50kW以上的自由化用戶供電,形成了零售競爭格局。1.3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特點從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歷史進展來看,日本在維持九大電力公司發輸配售一體化體制的同時,在發電側和售電側引入了市場競爭,其改革頗具特色。主要包括:1.3.1先立法、后改革由于能源資源匱乏,所以日本政府對待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態度非常謹慎,在每次實行電力市場化改革之前均對電力法進行修改,隨后才實行相關的改革。在售電側市場放開過程中,日本于1999和2003年兩次修改電力法,于2000和2004年才開始實施相關的改革內容,確保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權威性、合法性。1.3.2維持九大電力公司垂直一體化體制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維持了九大電力公司的發輸配售垂直一體化體制。這主要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確保能源安全。日本能源自給率較低,能源消費的80%依賴進口,因此,日本政府大力鼓勵核電建設。政府認為,保持垂直一體化體制有利于在保持供電穩定的前提下促進核電的大力發展。二是確保電力安全穩定供應。首先,日本電力負荷全天變化劇烈,政府認為,垂直一體化的電力供應更有能力應對這種負荷的急劇變化。其次,日本為串聯型電網系統,聯絡線上通過大電流時容易出現穩定問題,跨電力公司之間的大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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