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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法普法宣傳材料

深入開展五五普法教育

努力提高職工法律素質

目錄

勞動合同的一般情況一2

關于公資一4

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5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一7

勞動合同的解除一7

關于公傷一8

其他熱點問題——11

(一)勞動合同的一般情況

1、在用人單位工作時,是不是一定要訂立勞動合同呢?

答:一般情況下,應當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對于非全日制的用工即“小時工”則有特殊規定

(詳見“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因為勞動合同是對你的勞動權益的保障,所以一定要訂立合同,而且

合同還必須約定好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工時和休假、勞動報酬和社保等事項。

如果單位已經開始用工了,但仍未與你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

2、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幾種類型?

答:勞動合同共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不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與你己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

3、你知道“試用期”最新規定期限嗎?

答:用人單位和你建立勞動關系后為了互相了解,會約定一個考察期的,但是這個考察期不能超多6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2)勞動合

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3)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

不得超過2個月;(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多少?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

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用人單位招人的時候只和你簽訂了“試用期”合同,可以嗎?

答: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的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

同期限。

6、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不是可以隨時辭退你?

答: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有限制的。除下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

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

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

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

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如果用人單位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怎么辦?

答:如果你和用人單位簽訂了一個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他

們責令用人單位改正,而且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

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

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你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給違約金,這樣做可以嗎?

答:這是不可以的。如果你是在試用期內,并且已經提前三天通知你的用人單位了,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的,這時是不用給違約金的。因為這是你的權利,但是,如果你在試用期內,違反了服務期約定和競業

限制約定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了。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

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同時,勞動合

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只限于兩種情況,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

9、試用期內如果你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嗎?

答:不用。在使用期內,用人單位出錢對你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如果你要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

沒有權利要求你還培訓費給他。即使你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也是無效的。

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二)關于工資

1、勞動者的工資包括什么?

答: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才能扣工資?扣工資的額度是什么?

答:第一,如果勞動者由于個人不努力沒有完成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扣工資,但所剩不能低于最低工資。

第二,勞動者由于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說由于某些情況、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在這種情況下,用人

單位可以扣減工資,但是扣減工資的比例不能超過月工資的20%,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第三,勞動

者請事假,那么工資相應就要扣除一部分。

3、在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工資?

答: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

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

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4、服務期間崗位工資上調,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以同樣的工資待遇嗎?

答:可以。《勞動者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對此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

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內的勞動報酬。

5、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你該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不支付加班費的,你可以請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

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的50%-100%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嗎?

答:不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己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

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的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規定。

7、合同期中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需要支付勞動報酬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單位應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

間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8、跨地區勞動派遣時,勞動報酬按哪個地區的標準來支付?

答:《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

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三)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你知道勞動者每日、每周的法定工時是多少嗎?

答: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有關加班時間有何規定?

答: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下,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

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在計算每月的加班時間時,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嗎?

答:不僅要計算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也要把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都計算在內。

4、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標準是:(1)正常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

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

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

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5、若單位擅自要求員工加班,該怎么辦呢?

答:一方面可以通過與單位交涉解決;一方面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單位的不合理做法。如果仍不能

解決問題的話,建議咨詢勞動法專業律師,并爭取在糾紛發生60天內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仲裁。

6、農民工是否和城市人一樣享受工時休假?

答:是。

7、國家對休息有什么主要規定?

答:《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對休息日作了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8、國家對休假有什么主要規定?

答: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有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

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有婦女節(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14周歲以

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以及少數民族放假的節日。此外,職工還依法享有病假、女職工產假、依法參加社會

活動請假等。

(四)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1、你是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嗎?

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

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是不是一定要訂立合同呢?

答:不一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9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非全日制用工也有試用期嗎?

答:沒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0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資是多少?

答:《勞動合同法》第72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

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5、非全日制用工的解除合同方式和全日制用工有什么不同呢?

答:《勞動合同法》第71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

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1、當用人單位出現哪些情形時,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呢?怎樣解除呢?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

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

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以欺詐、

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對于以上情形,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通知用人單

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

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又是如何解除跟你的勞動合同的呢?

答:如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合同致使勞動合

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在以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

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

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即使到了合同期滿,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答:勞動者有以下情形,合同應當續延到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

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關于工傷的問題

1、如何界定“工傷”呢?

答: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

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

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

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

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

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

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2、遇到工傷怎么辦?

答: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

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采石場或

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診斷,確

認為職業病后,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

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

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認定為工傷后,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

等級鑒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

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

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3、個人或者其親屬是否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答:職工個人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個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

請。

4、你對傷殘等級有認識嗎?

答:勞動功能障礙共有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是一級,最輕的是十級。

5、各傷殘等級的職工待遇是什么?

答:A.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

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2)從工傷保

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

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

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

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B.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

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

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

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

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C.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

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規定。

6、農民工可以參加工傷保險嗎?如何參加?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的規

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用人

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

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

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

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7、外地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方面的爭議如何處理?

答:外地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時,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

員會申請仲裁。

8、一般情況下,職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親屬能得到怎樣的補助?

答: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

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

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

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七)其它熱點問題

1、關于社保的其它問題

(1)“試用期”內需不需要需交社會保險費?

答:要交。現實中,有用人單位習慣不幫員工交社會保險費,但是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試用期”包括在

勞動合同期限里面,只要你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他就要依法幫你交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不

肯幫你辦理社會保險,你可以到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依據: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因工傷殘

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

(2)國家對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有權參加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農

民工本人應依法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患病時,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有關醫療保險待遇。

(3)國家對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是怎樣規定的?

答: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等有關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

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對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

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并計息,凡重新就

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

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

民合同制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國家對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應該參

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

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

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2、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1)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根據《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

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及高空、低溫、冷水、野外作業。

(2)女工懷孕期間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

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

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

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3)女職工的產假有多長時間?

答:根據《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規定,女職工的產假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三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三十天。

3、關于勞動安全生產問題

你知道要在工作過程中注意勞動安全嗎?應該怎樣做才能保護自己呢?

答:在工作過程中勞動安全是第一位的,千萬不能抱有僥幸心理。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業場所或工作崗位

存在哪些危險,可能發生哪些傷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覺接受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努力

學習勞動安全衛生知識;遵守各種安全制度和操作規范,不違章作業,不冒險蠻干;正確使用生產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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