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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
環境資源法律制度第一節環境資源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環境資源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節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第四節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第五節災害防治法律制度第一節環境資源法律制度概述一、環境資源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和發展
環境資源法律制度是指為了實現環境資源法的目的和任務,根據環境資源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所制定的,調整特定環境資源社會關系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具有以下特征:①環境資源法律制度具有特定性。②環境資源法律制度具有系統性和相對完整性。③環境資源法律制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④環境資源法律制度具有較強的約束性。發展:我國的環境資源法律制度,自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征收排污費制度和“三同時”制度以來,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環境資源中的管理制度日益豐富和完善,特別是1992年巴西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召開以來,我國的環境資源基本法律制度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二、環境資源法律制度的分類1、根據制度保護對象不同:可分為環境資源法基本制度、環境保護制度、自然資源保護制度、災害防治制度等。2、根據制度的功能不同:可分為預防性制度、基礎性制度、治理性制度等。3、根據制度的性質不同:可分為經濟性制度、技術性制度、行政性制度、社會性制度等。4、根據制度的適用階段不同:可分為行為前適用制度、行為過程中適用制度、行為后適用制度、行為全過程適用制度等。第二節環境資源基本法律制度一、環境產權制度(一)環境權的概念和性質1、環境權的概念。
環境權是指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享有健康、良好環境和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2、環境權的性質。3、環境權的提出與確立。(二)不同環境權的保護制度1、健康(良好)環境享有權的保護。2、環境請求權的保護。3、環境損害賠償權的保護。4、環境檢舉、控告權的保護。5、環境訴訟權的保護。6、環境知情權的保護。7、環境決策和參與權利的保護。8、環境結社權利及相關活動權利的保護。(1)環境保護組織。(2)環境保護運動。二、自然資源權屬制度(一)自然資源權的內涵
自然資源權是環境資源法重要的理論范疇之一,它是與自然資源權屬相關的法律制度安排在理論上的抽象和概括。(二)自然資源所有權
自然資源所有權,是所有權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自然資源的權利。1、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取得。(1)國家所有權的取得。第一,法定取得。第二,強制取得。第三,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2)自然資源集體所有權的取得。第一,法定取得。第二,天然孳息。第三,勞動生產取得。2、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變更。3、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消滅。(1)所有權客體的消滅。(2)強制消滅。(三)自然資源使用權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自然資源的非所有權人對自然資源享有的以開發利用為主要內容的各種權利的統稱。1、自然資源使用權在相關立法中的體現。2、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1)法律授權取得。(2)許可或承包經營取得。(3)轉讓取得。(4)開發利用取得。3、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變更。4、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消滅。(1)使用權客體消滅。(2)出現特定的法律事由。(3)使用權期限屆滿。(四)土地資源權1、土地資源權概述。2、土地所有權。(1)國家土地所有權。(2)集體土地所有權。3、土地使用權。(1)承包經營。(2)土地使用權出讓。(3)土地使用權劃撥。(4)土地使用權轉讓。(五)礦產資源權1、礦產資源權概述。
礦產資源權主要是從礦產資源權屬的意義來說的,主要是指包括礦產資源所有權和礦業權兩個層次的權利形態,其中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2、礦產資源所有權。3、礦業權。(1)探礦權。(2)采礦權。(3)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取得。(4)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轉讓。第一,探礦權和采礦權轉讓的法定情形。第二,探礦權與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第三,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的條件。三、環境資源監督管理組織制度(一)環境資源監督管理的概念和類型
狹義的環境資源監督管理是指環境資源行政監督管理,即國家環境資源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科學技術、宣傳教育等手段,對各種影響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規劃、調控和監督,以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廣義的環境資源監督管理包括環境資源立法監督管理、環境資源行政監督管理、環境資源司法監督管理、環境資源社會監督管理、對環境資源監督管理行為實施的監督等。1、根據管理主體不同:可分為環境資源立法監督管理、環境資源行政監督管理、環境資源司法監督管理、環境資源社會監督管理(即公共團體、社會組織、非政府機構和個人所進行的環境資源保護活動)等。2、根據管理范圍不同:可分為環境監督管理、資源監督管理等。3、根據管理性質不同:可分為環境資源規劃和計劃管理、環境資源質量管理、環境資源技術管理等。4、根據對環境資源有影響的活動的性質不同:可分為生產活動、生活活動、流通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等。(二)環境資源監督管理體制1、環境資源監督管理體制的概念。
狹義的環境資源監督管理體制是指環境資源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即國家環境資源行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機構之間環境資源監督管理權限的劃分及其運行協調機制的總稱。2、世界各國環境資源監督管理體制模式。3、中國環境資源監督管理體制。四、環境資源規劃制度(一)環境資源規劃制度的概念與分類
環境資源規劃制度是關于環境資源規劃的制定、規劃的基本內容、規劃的實施等問題的基本規定。①按規劃內:
可以劃分為環境保護規劃、自然資源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等。②按規劃范圍:可以劃分為國家規劃、地方規劃、部門規劃、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等。③按規劃期:可以劃分為長期規劃、中期規劃和短期規劃。(二)環境資源規劃的法律規定1、環境保護規劃制度。2、自然資源規劃制度。(1)土地利用規劃制度。(2)水資源規劃制度。(3)礦產資源規劃制度。3、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制度。五、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一)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①評價的對象是擬訂中的政府有關的經濟發展規劃和建設單位興建的建設項目;②評價單位要分析、預測和評估所評價對象在其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③評價單位通過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具體而明確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④環保部門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的實際環境影響,要進行跟蹤監測和評價;⑤環境影響評價是指指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方法和制度。(二)環境影響評價立法1、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項環境資源法的基本制度,最早為1969年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所確立。2、此后,瑞士、瑞典、法國、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德國、日本等國也通過立法采納了這一制度。3、我國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引進了該項制度。4、1986年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此作了具體規定。5、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再次確認了該項制度。(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4、違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責任。(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3、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責任。六、“三同時”制度(一)“三同時”制度的概念(二)“三同時”制度立法20世紀60年代初《防止矽塵危害工作管理辦法》;1972年《國家計委、國家建委關于官廳水庫污染情況和解決意見的報告》;1973年《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1986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89年《環境保護法》;1998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三)“三同時”制度的適用范圍“三同時”制度的適用范圍包括: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自然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其他可能損害環境的項目。(四)“三同時”制度在不同階段的要求1、初步設計階段。2、施工階段。3、竣工驗收階段。(五)違反“三同時”制度的法律責任1、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或者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2、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七、環境資源許可制度(一)環境資源許可的概念與種類
環境資源許可,是指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準許其從事某種活動的一種行政行為。
環境資源許可證的種類,根據許可內容不同,主要有環境保護許可證、自然資源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證三大類。(二)環境資源許可立法1、環境保護許可制度立法。(1)水污染物排放許可。(2)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3)固體廢棄物排放許可。(4)噪聲排放許可。(5)海洋排污許可。2、自然資源許可制度立法。3、建設規劃許可制度立法。(三)環境保護許可制度環境保護許可制度中最主要的是排污許可制度。排污許可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排污申報登記。②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本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分配污染物總量削減指標。③排污許可證的審核和發放。④排污許可證的監督與管理。(四)自然資源許可制度自然資源許可制度的主要法律規定有:1、《森林法》2、《漁業法》3、《水法》4、《礦產資源法》5、《野生動物保護法》(五)建設規劃許可制度建設規劃許可制度主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八、環境資源稅費制度(一)環境資源稅費制度概念
環境資源稅費是指國家依法對污染物排放者、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者所征收的稅費。環境資源稅費,按征收對象不同分為環境稅費和自然資源稅費。環境資源稅費制度是關于環境資源稅費的征收對象、范圍、標準、方法、程序、使用和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目的是通過經濟手段促進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二)環境資源稅費制度立法目前,我國已開征的環境資源稅主要有: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林特產品稅、水產品稅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等法規對上述稅種分別作了規定。(三)排污收費制度1、征收排污費的對象和條件。2、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3、排污費的征收。(1)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2)排污費的征收依據。(3)排污費的征收程序。(4)排污費的減繳、免繳、緩繳。4、排污費的使用。(1)排污費的使用范圍。(2)排污費使用的監管。5、違反征收排污費制度的法律責任。(四)自然資源稅制度1、城鎮土地使用稅。2、耕地占用稅。3、土地增值稅。4、資源稅。九、循環經濟促進制度(一)循環經濟的概念
循環經濟(circulareconomy),是對物質閉環流動型(closingmaterialscycle)經濟的簡稱。(二)循環經濟的立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由七部分組成。(三)循環經濟主要法律制度1、循環經濟規劃制度。2、循環經濟評價制度。3、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4、重點企業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的定額管理制度。5、鼓勵、限制、禁止名錄制度。6、循環經濟統計制度。7、循環經濟標識制度。8、資源節約及循環利用產品的優先準入制度。9、循環經濟的激勵制度。(1)專項資金。(2)稅收優惠。(3)投資信貸支持。(4)價格政策。(5)政府采購政策。(四)循環經濟法律責任第三節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一、清潔生產促進制度(一)清潔生產制度的概念
清潔生產制度是指有關清潔生產的目的、任務、適用范圍、內容、推行、實施、鼓勵措施等法律規范的總稱。(二)清潔生產立法1976年歐洲共同體召開的“無廢工藝和無廢生產的國際研討會”提出協調社會和自然的相互關系應主要著眼于消除造成污染的根源,而不僅僅是消除污染引起的后果。此后,許多國家都推行了清潔生產這一政策。(三)清潔生產的范圍《清潔生產促進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四)清潔生產的推行《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行清潔生產的職責。(五)清潔生產的實施《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章規定了生產經營者實施清潔生產的要求。(六)清潔生產鼓勵措施《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章規定了清潔生產鼓勵措施。(七)違反清潔生產制度的法律責任《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五章規定了違反清潔生產制度的法律責任。二、環境標準制度(一)環境標準的概念
國內法上的環境標準是指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從而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規范的總稱,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
國際法上的環境標準是指環境條約規定的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和干擾不得突破的限度,它包括環境質量標準、產品環境標準、排放標準和工序標準。(二)環境標準的功能1、環境質量標準為確認環境污染是否存在、排污者應否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2、污染物排放標準是認定排污行為是否違法以及應否承擔相應責任的法律依據。3、違反環境監測方法所規定的采樣、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等所作的統一規定,其檢測結果將不能作為法律證據使用。4、違反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所規定的環境監測儀器和環境保護設備的性能、功能的標準的,利用該儀器和設備所得出的結果也不能作為合法使用的數據。5、環境基礎標準是制定其他環境標準的基本依據之一,沒有統一的名詞、符號、單位等基礎標準,其他環境標準也將難以發揮其法律作用。(三)環境標準體系1、國家環境保護標準。2、地方環境保護標準。3、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4、環境保護標準之間的關系。(四)環境標準的制定環境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下列原則:①以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為依據,以保護人體健康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促進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②環境標準應與國家的技術水平、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③各類環境標準之間應協調配套;④標準應便于實施與監督;⑤要借鑒適合我國國情的國際標準和其他國家的標準。(五)環境標準的實施環境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三、環境監測制度(一)環境監測的概念環境監測是指依法從事環境監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運用物理、生態學和生物學等學科的方法、知識,對環境要素及其指標或變化進行經常性的監測或長期跟蹤測定的科學活動,包括研究性監測、預防性監測、特種目的監測等。(二)環境監測立法我國環境監測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環境保護法律規定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之中。(三)環境監測的范圍及任務《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環境監測的任務,是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對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情況進行監視性監測;為政府部門執行各項環境法規、標準,全面開展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開展環境測試技術研究,促進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根據我國目前的環境監測技術,環境監測主要集中在環境質量監測、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環境科研和服務監測三個方面。(四)環境監測機構設置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管理。(五)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1、工作職責。2、人員管理。3、環境監測報告制度。四、環境標志制度(一)環境標志的概念
環境標志是指由政府部門或公共、私人團體依據一定的環境標準向自愿申請者頒發的以表明其產品或服務符合要求的特定標志并頒布證書,證明其產品的生產使用及處置過程全部符合環保要求,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少,同時有利于資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二)環境標志的稱謂世界各國對環境標志的稱謂有所不同,比如常見的稱謂:生態標志、綠色標志、環境標簽等。(三)環境標志的性質、圖形及作用環境標志的性質表現為:①證明性②權威性③時限性④限制授予性圖形:環境標志一般是由具有明顯特征的圖形構成。作用:實施環境標志可以使公眾清楚地看出產品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差異,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還可以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對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有積極的影響,是加強和改善政府對企業的環境管理和引導行為的有效方式,是我國建設生態文明社會的必要措施和保障。(四)環境標志的立法
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于1994年5月17日成立,它標志著我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工作的正式開始。(五)環境標志的授權機構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機構只有一家,即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它是代表國家對產品環境行為進行認證、授予產品環境標志的唯一機構。(六)申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條件根據《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申請認證的產品(以下簡稱“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1、屬國家公布可開展認證的環境標志產品種類名錄2、符合國家頒布的環境標志產品標準或技術要求3、能正常批量生產,各項技術指標穩定(七)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申請程序環境標志的獲得必須經過中國環境標志認證委員會的認證程序,認證是有期限的,環境標志在初次獲得認證時,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凡申請認證的企業,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申請書》。(八)環境標志的使用與管理根據《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環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和環境標志使用有效期為3年。五、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一)生產者延伸責任概述1、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內涵。2、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提出。(二)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意義1、為循環經濟提供了制度保障。2、內化了消費后階段的環境成本。3、為解決環境污染和資源能源浪費問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徑。(三)生產者延伸責任立法1、德國。2、瑞典。3、日本。4、美國。5、我國的生產者延伸責任立法。(四)生產者延伸責任主體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責任主體,是指對消費后階段的產品負有回收和循環利用義務的當事人。(五)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內容1、產品責任。2、經濟責任。3、行為責任。4、信息責任。5、所有權責任。(六)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實現方式及實施對象1、自愿方式。2、強制方式。3、經濟手段(七)實施中應注意的問題1、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和項目的設計應當注重激勵生產者在上游設計階段進行改變以實現對環境更友好的目標。2、政策應當更關注結果而不是實現手段,要激勵創新,給生產者在實施方面更大的靈活性。3、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必須充分考慮產品的特性及其多樣性。所制定的政策措施應具有靈活性,以個案為基礎,而不是對所有的產品設定同一個政策。4、要充分論證實施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目標、成本和效益,分析比較自愿方法和強制方法的優劣,確保實施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在獲得環境效益的同時,避免國內經濟的混亂。六、總量控制制度(一)總量控制的概念
總量控制是指對在一定區域和時間范圍內的排污量的總和與一定時間范圍內某個企業的排放量之和予以控制,包括三個主要內容: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地域的環境容量、排放污染物的時間。(二)總量控制立法西方國家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研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定出一整套總量控制制度及其實施機制。(三)總量控制的種類和層次總量控制可分為目標總量控制、容量總量控制、行業總量控制三種類型。(四)總量控制程序1、污染源調查和環境質量監測。2、確立環境保護總量控制目標。(1)確定總量控制的目標值(2)確定總量控制目標的范圍。(3)確定總量控制目標的污染物項目。3、明確區域功能,結合環境保護目標,制定總量控制規劃方案。4、堅持排污許可證制度。(五)總量控制制度的完善1、總量控制不等于單一地減少排污總量。2、建立科學的排污總量核算體系,科學確定區域環境容量。3、建立總量控制法規保障體系。七、排污權交易制度(一)排污權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國,總量控制是實行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基礎,排污權交易制度正在成為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手段。(二)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理論基礎戴爾斯認為環境是一種商品,政府是這種商品的所有者。作為環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在專家的幫助下,把污染廢物分割成一些標準的單位,然后在市場上公開標價出售一定數量的“污染權”。(三)排污交易制度的內容1、目標符合總量控制標準。2、選擇排污權的初始分配方式。3、排污權交易。4、確保政府的職責。(四)排污權交易制度中的幾個重要政策1、抵消政策。2、氣泡政策。3、排污量存儲政策。(五)排污權交易制度的作用實踐表明我國排污權交易確實起到了節省治理費用、保護環境質量的效果:①刺激企業進行技術革新和強化管理,積極防治污染;②為實現環境要求提供更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節約治理成本;③節約環境管理成本;④有利于實施總量控制;⑤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六)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立法完善中國的排污權交易之所以未在實踐中廣泛開展,關鍵原因在于我們的政策、法律對排污權尚無明確規定。八、環保目標責任制
環保目標責任制是指各級政府對所轄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把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和措施以簽訂責任書和納入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的形式,分解、落實到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認真實施,并接受上級政府檢查、考核和驗收,使所轄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或優于國家和省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法律規范體系。環保目標責任制具有以下三個特點:①顯效性。②契約性。③自費性。(二)環保目標責任書的制定1、環保目標責任書的制定原則。2、環保目標責任書的內容與指標。3、環保目標責任書的簽訂。(三)環保目標責任制度管理的程序環境資源保護目標責任書簽訂后,各級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應該履行在責任書中的承諾,依據責任書規定的考核內容和指標進行環境監測和環境統計,并定期自查。九、環境事故報告與應急制度(一)環境事故報告與應急制度的概念、作用與分類
環境事故報告與應急制度是指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附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的法律制度。這項制度對有效地控制和減輕污染事故的損失,防止危害后果的蔓延擴大起著重要作用。環境事故報告與應急制度有以下四個特點:①預防性②時間性③責任性④目的性。(二)我國環境事故報告與應急立法《憲法》第26條規定了國家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義務。《環境保護法》作為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第47條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三)環境污染事故的分級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四)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依報告主體的不同分為:1、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報告。2、環境保護部門報告。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報告。4、其他事故發現人報告。(五)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響應分級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六)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置1、應急預案。2、應急處置。(1)地方層面應對工作。(2)國家層面應對工作。3、響應終止。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與定量考核制度(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與定量考核制度概述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與定量考核是一套綜合性的考核指標體系,涉及城市環境的多個方面,是指以規劃為指導,以環境綜合整治為基礎,通過科學的定量化的指標體系把城市方方面面組織起來,開展以經濟、社會、環境三個效益為目標的經濟建設與環境建設,并使其定量化的制度。(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與定量考核體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與定量考核實行分級定量考核制度。(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與定量考核的內容1、考核城市環境質量的指標。2、考核城市污染控制的指標。3、考核城市建設情況的指標。4、考核城市環境管理情況的指標。(四)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基本做法1、制定考核規劃和指標。2、層層分解考核指標、逐項落實綜合整治任務。3、制定方案、組織實施。4、監督檢查、考核評比。(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原則1、區域管理為主的原則。2、“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3、“三同步、三統一”的原則。(六)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意義及成效實施城市環境定量考核制度實現了環境保護工作由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根本性轉變,提高了環境保護在城市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中的地位,使得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對城市環境保護工作更為重視,促進了城市環境建設的快速發展,促進了城市環境狀況的逐步改良。十一、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一)環境信息的概念環境信息,包括政府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二)我國環境信息公開立法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信息公開法,有關環境知情權保護的法律規范大都零散地分布在各種法律文件中。(三)世界主要環境信息公開立法1、美國的環境信息公開。2、加拿大的環境信息公開。3、日、德等國的環境信息公開。4、發展中國家的環境信息公開。(四)我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1、公開的范圍。2、公開的方式。3、公開的程序。(五)我國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1、國家鼓勵企業自愿公開的企業環境信息2、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3、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的信息
十二、淘汰落后工藝、設備制度
指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生產設備,限期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也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法律規定。十三、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者,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況,并接受其監督管理。十四、現場檢查制度
現場檢查制度是關于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的一整套措施、方法和程序的規定。十五、防止污染轉嫁制度
防止污染轉嫁是指防止國外、境外地區的廠商或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將污染嚴重的設備、技術工藝或者有毒有害廢棄物,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產、加工、經營或者處理,造成環境污染。第四節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一、自然資源法律制度概述(一)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點是指在自然資源法中,調整特定自然資源社會關系,并具有相同或相似法律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規范所組成的整合性的規則系統。對自然資源法律制度內涵的準確理解應把握以下四方面內容:1、調整對象特定性。2、法律規范整合性。3、法律功能同質性。4、法律實施可操作性。(二)自然資源法的基本制度構成總的來說,目前對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研究缺乏內在的聯系性和理論的一致性,在自然資源法的基本理論中還沒有形成穩定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度體系,這是當前對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研究的基本現狀。
自然資源法的基本制度構成,主要是指自然資源法基本法律制度所應包括的主要方面及其應有的制度結構。二、自然資源流轉制度(一)自然資源流轉的概念和特點
自然資源流轉是以自然資源有關權利的市場化交換和轉讓為主要表現方式的,也就是說,以交換和轉讓為主要內容的自然資源權利交易是自然資源市場化流轉的基本實現途徑,同時也構成了自然資源流轉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特點:自然資源的權利交易:1、層次性2、種類性(三)自然資源權利交易的層次1、自然資源所有權交易。2、自然資源用益物權交易。(1)從“管理的交易”向“買賣的交易”轉變。(2)對自然資源進行科學定價。(3)要理順立法思路,樹立新的交易觀念。(四)自然資源權利交易的種類1、設定性交易和傳遞性交易。2、一般性交易和強制性交易。三、自然資源行政管理制度(一)自然資源管理體制
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是指自然資源管理機構的結構及組織方式,即采用何種組織形式以及這些組織形式之間的分工與協調,并以何種方式完成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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