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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法

本章重點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

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規則

第三節國際貨物買賣實體法規則

第四節國際貿易術語

本章小結【本章重點】了解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實務;掌握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特別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主要內容;掌握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掌握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的含義。返回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一、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條約(一)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這兩部海牙公約目的在于統一國際貨物買賣法,但存在下列缺陷:①公約采納的基本上是歐洲大陸法國家的合同法原則,未考慮英美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合同法原則;②缺乏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考慮;③內容較繁瑣,有些概念晦澀難解。(二)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62個國家的代表參加了在維也納召開的外交會議,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CISG的結構。CISG由序言和正文構成,正文分為四個部分共101條。2.CISG的適用范圍。(1)CISG適用的當事人范圍。①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的營業地必須位于不同國家,至于當事人的國籍則不予考慮。②符合下列兩個要求之一:(a)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都是CISG的締約國;或(b)國際私法規則導致該合同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但締約國可對第1條第1款(b)項的規定做出保留,中國即對此作出了保留。

(2)CISG適用的交易范圍。CISG不適用于下列買賣交易:①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②經由拍賣的買賣;③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買賣;④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買賣;⑤船舶或飛機的買賣;⑥電力的買賣。CISG不適用于下列非買賣交易:①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他服務的合同;②由定購方保證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3)CISG適用的實體法范圍。3.CISG的性質。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不適用CISG,即可以排除CISG的適用。但是,在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的情形下,CISG將自動地、強制性地適用于當事人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二、國際貨物買賣慣例(一)國際貿易術語的成文慣例這類成文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以下幾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2.《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正本》。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二)國際貨物買賣的其他慣例國際上還存在一些只有特定貨物買賣合同可以選擇適用的貿易慣例,如英國諸多國際貿易協會就糧食、原材料等初級產品的買賣制定的一系列示范合同。三、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法1.大陸法國家的貨物買賣法。2.英美法國家的貨物買賣法。3.中國的貨物買賣法。返回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規則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形式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以行為表示。中國在加入CISG公約時對合同形式部分做了保留,即營業地設在中國的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序(一)要約1.要約的概念和構成條件。CISG第14條規定,一項有效的要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要約須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②要約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③要約必須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應承受其約束的意思。2.要約的有效時間。要約從其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3.要約的撤回。一項尚未生效的要約,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銷的,均可撤回,其方法是將撤回通知先于原要約或至少與原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4.要約的撤銷。CISG第16條規定,一項已經生效的要約,可由要約人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以前予以撤銷,其方法是將撤銷通知在承諾通知尚未發出以前送達受要約人。但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載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銷的;或②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已本著對其信賴行事。5.要約的失效。出現下列四種情形之一,要約即對要約人失去效力:①要約的有效期限屆滿;②要約未規定有效期限時,要約可望得到答復的合理時間已過;③要約人有效地將要約撤銷;④受要約人將拒絕要約的通知送達要約人。(二)承諾1.承諾的概念和構成條件。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如下條件:①承諾必須由要約所指定的受要約人或經其授權的代理人作出。②承諾的內容應是對要約表示同意,而不是拒絕。③承諾的方式包括兩種:一是聲明(即通知);二是按照要約的規定或依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做法或慣例,以行為表示承諾。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承諾。2.承諾的生效時間。CISG第18條規定,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諾,從該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但受要約人應在要約的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時間之內將通知送達要約人;以行為的方式表示的承諾,從受要約人作出承諾行為時生效,但該承諾行為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時間之內作出。對于口頭要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受要約人應立即承諾。3.逾期承諾的效力。CISG第21條規定,因發送遲延而導致的逾期承諾原則上無效,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為有效;因郵遞耽擱而導致的逾期承諾原則上有效,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通知受要約人其要約已失效。4.變更要約內容的承諾的效力。CISG第1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表示承諾的答復中對要約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條件作出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要約內容,屬于對該要約的拒絕,并構成新要約或反要約。但是,如果表示承諾的答復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要約內容,則該答復仍構成有效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差異。5.承諾的撤回。按照英美法,承諾通知在其發出時起即生效,因而承諾不涉及撤回的問題。按照大陸法和CISG的規定,承諾通知在其送達要約人之前(即生效之前)可以撤回,其方法是將撤回通知在承諾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返回第三節國際貨物買賣實體法規則一、賣方和買方的義務(一)賣方的義務1.交貨地點的確定。①如果銷售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方;②在不屬于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制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③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2.交貨時間的確定。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①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②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或者③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3.賣方的交單義務。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4.賣方的品質擔保義務。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公約的以下規定相符:①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貨物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買方不信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信賴對他是不合理的;③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④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包裝,否則,應按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包裝。5.賣方的權利擔保義務。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賣方承擔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僅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系根據相應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提出。(二)買方的義務1.支付貨款的義務。2.收取貨物的義務。二、違約救濟方法(一)賣方違約的救濟方法針對賣方違約的不同情形,買方可采取下列救濟方法:①要求賣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②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③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合同之處作出補救;④為賣方履行其義務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⑤宣告合同無效;⑥要求損害賠償;⑦要求減低價格;⑧收取或拒收賣方提前交付或超量交付的貨物。(二)買方違約的救濟方法針對買方違約的不同情形,賣方可以采取下列救濟方法:①要求買方支付貨款、收取貨物或履行其他義務;②為買方履行義務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③宣告合同無效;④要求損害賠償;⑤賣方自己訂明貨物的規格;⑥要求買方支付不按時付款的利息。(三)違約救濟方法的若干問題1.根本違約與宣告合同無效。2.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及其計算方法。3.預期違約與中止履行合同。4.分批交貨合同中的違約救濟方法。三、風險轉移(一)風險轉移的時間1.如果買賣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自賣方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或自賣方在合同約定的特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2.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3.在其他情況下,從買方在交貨時間內接收貨物時起,或從買方未接收貨物而交貨時間屆滿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從交貨時間到來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在上述第1、3情形下,如果賣方未將貨物特定化,風險不轉移到買方承擔。(二)風險轉移的法律后果1.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2.如果賣方違約構成根本違約,不影響貨物風險按公約的規定轉移給買方,也不損害買方對賣方根本違約而可以采取的各種救濟方法。返回第四節國際貿易術語一、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和主要內容(一)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國際貿易術語是指按照交貨地點和方式不同,劃分買賣雙方在交貨方面的風險、責任和費用負擔的專門用語,一般用一個簡短的概念或其英文字母縮寫表示,是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經常使用的行話。(二)國際貿易術語的主要內容國際貿易術語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①反映買賣特點的基本合同義務;②適用的運輸方式;③賣方的交貨地點和方式;④貨物的風險轉移;⑤買賣雙方在安排貨物的運輸、保險、進出口清關、過境運輸的海關手續等方面的責任和相應的費用負擔。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介與1990年版本相比較,2000年版本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修訂過程中,盡量保證2000年版本的語言能清楚準確地反映出國際貿易實務。2.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3.在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4.改變了賣方義務和買方義務的編排方法。三、國際貿易術語的基本分類1.E組。E組術語只有一種:EXW(EXWORKS——工廠交貨)。按此術語,賣方在其所在的處所(即工廠、工場、倉庫等)將貨物提供給買方時,即履行了交貨義務。2.F組。F組術語包括三種:FCA(FREECARRIER——貨交承運人)FAS(FREEALONGSIDESHIP——裝運港船邊交貨)FOB(FREEON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在F組術語中,賣方必須按買方的指示交運貨物,完成交貨義務。在FAS中,賣方應在裝運港將貨物放置碼頭或駁船上靠船邊。在F組術語中,自賣方完成交貨義務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和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由買方負擔,此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負擔。3.C組。C組術語包括四種: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運費)、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險費、運費)、CPT(CARRIAGEPAIDTO——運費付至)、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運費、保險費付至)。在C組術語中,賣方應將貨物在裝運或發送國交給由賣方自己指定的承運人。在賣方交貨之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由賣方負擔。在賣方交貨之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由買方負擔,但將貨物運送到進口國指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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