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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
第一章概述...................................................3
1.1目的................................................3
1.2主要內容............................................3
1.3適用范圍...........................................3
第二章管理依據...............................................4
2.1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標準.................4
2.2相關參考文獻.......................................4
第三章安全目標................................................5
第四章組織機構及職責..........................................6
4.1組織機構............................................6
4.2組織機構圖與相關職責................................7
第五章應急救援基本規則........................................16
5.1緊急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等級..........................16
5.2緊急事件信息傳遞程序................................17
5.3救援力量的集結......................................21
5.4應急救援指揮權的實施與移交..........................23
5.5應急救援通信設備與無線電專用頻道....................23
5.6應急救援現場著裝和標志..............................23
5.7救援現場傷員的鑒別分類與管理........................24
5.8機場臨時關閉與恢復運行程序..........................26
5.9緊急救援信息和新聞發布..............................28
5.10其他要求...........................................29
第六章各類緊急事件的救援程序和預案...........................31
6.1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31
6.2航空器空中故障救援程序.............................47
6.3反劫機預案..........................................50
6.4航空器爆炸物威脅救援程序...........................54
6.5航空器地面事故救援程序.............................56
6.6航站樓緊急疏散預案.................................58
6.7危險品污染/泄漏處置程序............................68
6.8醫療突發事件救援程序...............................70
6.9自然災害救援程序(地震和強風、強降水等)...........71
6.10殘損航空器的搬移處置預案.........................75
6.11大面積航班延誤處置預案...........................90
第七章應急救援預案的動態管理..................................92
7.1突發事件響應的含義及對象...........................92
7.2突發事件響應的目的.................................92
7.3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動態管理.......................92
7.4應急響應方案、程序的制定和動態管理.................93
7.5突發事件響應的組織機構.............................93
7.6突發事件響應的監督檢查制度.........................93
第八章應急救援設備的管理.....................................96
8.1消防設備的管理......................................96
8.2醫療救護設備的管理..................................96
8.3應急救援指揮車的管理................................96
8.4應急照明車的管理....................................96
8.5通信設施設備的管理..................................96
8.6應急警報的管理......................................97
8.7航空器牽引掛具的管理................................97
第九章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98
9.1應急救援演練......................................98
9.2人員培訓..........................................101
9.3應急救援宣傳.......................................103
第十章協作單位人力和物力資源明細表和聯系方式.................104
10.1機場應急處置突發事件市協作單位聯系表..............104
10.2機場分公司駐場單位應急處置負責人通訊錄...104
10.3機場應急救援機械設備、物資材料協作單位一覽表......105
10.4應急救援協作機場通訊錄...........................106
10.5機場分公司消防協作單位......................107
第一章概述
1.1目的
制定機場應急救援手冊,是為了及時有效地對機場發生的各種緊急事件
做出快速反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最短
時間內使機場恢復正常運行。
1.2主要內容
本手冊包含了機場分公司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救援基本規
則、各類緊急事件的救援程序或預案、應急救援預案的動態管理、應急救援
設備的管理、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及協作單位人(物)力資源和聯系方
式。其中緊急事件的救援預案或程序是對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
空器爆炸物威脅、航空器地面事故、危險品污染/泄漏、疫情和醫療緊急情
況、自然災害等緊急事件救援程序作了程序化安排;制定反劫機、航站樓緊
急疏散、殘損航空器搬移預案;同時規范應急救援預案動態管理、應急救援
設備管理、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等。
1.3適用范圍
本手冊適用于機場分公司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的各種緊急事件。機場及
其鄰近區域系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第二章管理依據
2.1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規定》
2.2相關參考文獻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四》
第三章安全目標
按機場使用手冊第二章關于“突發事件響應”的要求,健全應急救援組
織機構,加強應急救援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并指定現場指揮中心負責應急
救援預案的動態管理和修訂,使之持續符合民航規章和機場實際,為處置各
類緊急事件提供可靠依據,確保一旦發生緊急事件時,各救援單位能夠按照
本預案有效開展救援處置工作,實現機場的安全目標。
第四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4.1組織機構
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經市人民
政府同意,機場分公司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機場分公司總經理
成員:市政府辦公室、市經貿委、市公安分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
障局、市衛生局、市安監局、市應急辦、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負責人;
機場分公司副總經理、中航油安徽分公司機場供油站站長、機場派出所所長。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確定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總體方針和
工作重點、審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及各應急救援成員單位之間的職
責、審核確定機場應急救援演練等重要事項,并在機場應急救援過程中,對
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4.1.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4.1.1.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是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常設的辦事機構,
同時也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機構和發生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指揮機構。
負責日常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的授權,
負責組織實施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地點設在機場現場
指揮中心。
4.1.1.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由分公司領導和各有關保障單位負責人組
成。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對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應急救援指
揮中心辦公地點設在現場指揮中心。
4.1.1.3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各級指揮人員如下:
總指揮:分公司總經理
副總指揮:分公司副總經理
航務部經理:協助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實施指揮
公安指揮官:機場派出所所長
消防指揮官:消防場務隊隊長
醫療指揮官:機場急救中心主任
現場指揮員:當日1號值班領導
上述公安、消防、醫療指揮官為固定人員,如緊急情況發生時未在現場
值班,則由該單位當日1號值班領導臨時代理指揮,當該指揮官趕到時即接
替指揮。
4.2組織機構圖與相關職責
4.2.1組織機構圖
4.2.2職能分配表
機場救援體系協作救援單位
現航消醫公運車后善航生事市市市市軍
序場務防療安輸輛勤后空產故政消醫公分
指部救救組保保保處器保調府防療安區
工作內容
揮援護障障障理搬障查救部部部戰
中組組組組組組移組組災門HH備
心組機辦
號
構公
室
按受和傳遞
1應急救援信AABBBBBBBBBBBBBBB
息
2航空器降落BABB
3消防滅火BABBBB
4醫療救援BBABBB
5現場警戒BBABB
6客貨疏散BBBABBB
7現場清理BBBAB
8新聞發布AB
備注A:主要責任部門B:相關部門
4.2.3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4.2.3.1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行業管理與
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將機場
應急救援計劃納入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實施統一管理。機場應急救援
計劃應報備市政府及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動態修訂情況及時通
報有關單位。
4.2.3.2通常1-2年召開一次會議,領導小組組長認為需要時,也可臨
時決定召開,檢查講評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解決問題,提出具體要求,督促
指導成員單位按照應急救援計劃做好準備工作。
4.2.3.3組織協調市、部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的機場應急救援綜合演
練。
4.2.3.4機場發生重大緊急事件時,領導小組成員立即趕赴機場,統一
組織、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領導小組組長可啟動地方政府相
應等級應急響應及預案。
4.2.4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職責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辦公地點設在現場指揮中心,在總指揮、副總指揮
統一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制定、修訂和實施機
場應急救援計劃。
2、貫徹落實領導小組有關決定事項;組織好應急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
急準備、預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3、指揮、協調和調動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就已發生的應急救援發布
指令。其中啟動機場應急預案時,應向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公司和市政府應急
辦公室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根據民航局《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定期
檢查各有關單位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及預案措施的落實情況。
5、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組織應急救援的培訓和演練,認
真講評,提出改進建議。
6、負責應急救援的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電話號碼變化的修訂工作。
7、制定應急救援項目檢查單,定期檢查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登記編號、
存儲保管、維護保養等工作情況,保證應急救援設備完好。
8、組織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及時確定搬移時機、地點、協調解決
有關問題。
9、負責日常應急值守和信息研判、處置工作,與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公
司、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急辦公室之間建立必要、可靠和穩定的工作聯
系,承擔應急救援初期組織指揮工作,健全快速響應和協調聯動機制。
4.2.5現場指揮部
4.2.5.1現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負責組織,由分公司領
導、航務部負責人、消防指揮官、醫療指揮官、公安指揮官等負責人等組成。
4.2.5.2現場指揮部在總指揮或其授權人的統一指揮下,具體負責現場
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所有救援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指揮。現場
指揮部與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必須保持不間斷聯絡,隨時報告救援情況。涉及
重大事項應先報告后處置,情況緊急時邊處置邊報告。
4.2.6應急救援力量的構成及其職責
4.2.6.1空管保障組
空管保障組由航務部有關人員構成。組長由航務部經理或其授權人擔
任。
(1)負責將獲知的緊急事件情況按照信息通報流程通知有關部門;
(2)及時了解機長意圖和緊急事件的發展情況,并報告機場應急救援
指揮中心;
(3)負責發布有關因緊急事件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航行通告;
(4)及時提供緊急事件所需要的氣象情況,并通知有關部門。
4.2.6.2消防救援組
消防救援組由機場消防場務隊、市消防協作單位構成,組長由消防場務
隊隊長擔任,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領導下行使事故現場消防工作的最高指
揮權。
(1)負責救助被困遇險人員,防止起火,組織實施滅火工作;
(2)協調協作消防部門的應急救援工作;
(3)值班消防車隨時處于完好、待命狀態,接到救援通知后,立即趕
往指定地點等待或開展救援行動,同時向消防協作單位報告,請求后續支援。
場內施救時間為3分鐘。
4.2.6.3醫療救護組
醫療救護組由機場急救中心和市醫療協作單位構成,組長由機場急救中
心主任或其授權人擔任。擔架隊由運輸服務部、安全檢查站、機場急救中心
相應人員組成。根據應急救援需要,由機場急救中心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
一調用。
(1)組織進行傷情分類、現場救治和傷員后送工作;
(2)隨時向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人員傷亡情況,并與醫療協作單位
聯系,請求支援;
(3)進行現場處置、人員傷亡及后送等情況的記錄工作;
(4)值班救護車隨時處于待命狀態,車內須存有必備藥品、器械,保
持車內通信設備和車輛處于良好狀態。接到救援通知后,立即趕往指定地點
等待或開展救援行動。場內施救時間為3分鐘。
4.2.6.4公安組
公安組由機場派出所、市公安局和駐軍協作單位構成。組長由機場派出
所所長或其授權人擔任。
(1)協調市公安局、部隊的救援工作;
(2)設置現場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3)參與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
(4)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
(5)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
(6)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4.2.6.5生產保障組
生產保障組由現場指揮中心和各一線生產保障部門構成。組長由航務部
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擔任。
負責在不停航情況下安全生產的組織協調,確保航班生產的正常運行。
4.2.6.6運輸保障組
運輸保障組由運輸服務部構成,組長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擔任。
(1)立即與航空器營運人取得聯系,采取措施,迅速查明并向應急救援
指揮中心提供旅客人數、名單、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機上
座位號、行李數量及機上裝載貨物數量、名稱、有無危險品等;
(2)負責將機上旅客安置到國內中轉廳,行李卸運到大件行李提取處
存放并派員監護,貨物卸運到貨運倉庫保管,并記錄登記造冊;
(3)設立接待機構,負責接待、查詢,通知傷亡人員的親屬;
(4)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或者事故調查組負責人允許下,負責貨物、
郵件、行李的清點和處理;
(5)負責死亡人員遺物的交接工作及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
4.2.6.7車輛保障組
車輛保障組由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行政車隊、經營管理部和市運輸協作單
位構成。組長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擔任。
按照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提供各種車輛,完成應急救援時各類人員、
物資器材的運輸任務。
4.2.6.8后勤保障組
后勤保障組由分公司綜合管理部和經營管理部等單位構成。組長由綜合
管理部負責人擔任。
負責安排外部救援人員、緊急事件中傷亡人員、家屬的吃、住、行,騰
出公寓樓為接待場所;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堅持24小時值班,及時處理有關
事宜。
4.2.6.9航空器搬移組
航空器搬移組由綜合保障部和相關航空公司構成,組長由綜合保障部機
務工程隊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相關航空公司機務工程隊負責人擔任。
負責按照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將航空器搬移至適當地區,以利機場盡
早提供正常使用。所需牽引車和牽引航空器掛具、鋼繩,由機務工程隊提供。
所需大型吊裝設備等,由綜合保障部事先簽訂協議,臨時借用。若進出土面
區受阻時,由綜合保障部負責鋪筑臨時道面,所需鋼板、麻袋(編織袋)、草
包、帆布、枕木和沙石料等建筑材料。現場所需照明、供電設備由機場綜合
保障部提供。如需飛機搬移設備,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協調借用上海虹
橋、浦東國際機場、合肥新橋國際機場的飛機搬移設備。
4.2.6.10善后處理組
善后處理組由分公司綜合管理部、黨群工作部、計劃財務部和機場急救
中心構成。組長由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擔任。
負責配合航空器營運人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包括解釋疏導以及死者的殯
儀、傷者的治療和理賠等工作。
4.2.6.11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由分公司安全質量管理部、航務部、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
等單位構成。組長由分公司安全質量管理部部長或其授權人擔任。負責協助
局方調查組開展工作。
(1)保護現場,收集目擊者反映,記錄目擊者單位、姓名、聯系方法
和詳細反映內容;
(2)對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等進行拍照、攝像及繪制航
空器殘骸分布草圖,標明其相對位置。如需移動上述物體,則應粘貼標簽,
并在發現上述物體的位置上用一根帶有相應標簽的標樁標出其位置;
(3)對駕駛艙內儀表、操作部件、傷亡人員等的原始狀態進行拍照、
攝像、繪圖并做詳細記錄;
(4)對易失證據進行拍照、攝像、采樣、收集,并做書面記錄。
4.2.6.12協作救援單位
協作救援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救災機構;公安、消防、醫
療部門及軍分區交通戰備部門等構成。
當發生緊急情況時,協作救援單位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要求,派
遣救援力量,在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總指揮的統一指揮下,按
預案實施救援行動。
4.2.6.13其他單位在緊急情況發生時,都必須積極完成應急救援指揮中
心下達的各項任務,不得推諉、拖延。
第五章應急救援基本規則
5.1緊急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等級
本預案所稱緊急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機場固有設施發生、可能發生嚴重損
壞及導致有關人員傷亡的情況。包括航空器緊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緊急事件。
5.1.1航空器緊急事件
5.1.1.1航空器失事
5.1.1.2航空器空中故障;
5.1.1.3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相威脅;
5.1.1.4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
5.1.1.5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
5.1.1.6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
5.1.2非航空器緊急事件
5.1.2.1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
5.1.2.2建筑物失火;
5.1.2.3危險物品污染;
5.1.2.4自然災害;
5.1.2.5醫學緊急情況;
5.1.2.6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
5.1.3航空器緊急事件的應急救援等級分為:
5.1.3.1緊急出動:已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緊急
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
5.1.3.2集結待命:航空器在空中發生故障,隨時有可能發生航空器墜
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
位應當按指令在指定地點集結。
5.1.3.3原地待命:航空器發生空中故障等緊急事件,但其故障對航空
器著陸可能造成困難,各救援單位應當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
5.1.4非航空器的緊急事件應急救援不分等級。
5.2緊急事件信息傳遞程序
5.2.1重要性
緊急情況發生時,信息快速、準確地傳遞,將直接對整個救援行動的展
開、救援工作的效率及其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機場各單位、各類人員均應重
視緊急信息傳遞工作。
5.2.2基本要求
5.2.2.1應急狀態下的通信手段、頻道選擇及傳遞方式
(1)應急狀態下,主要采用無線電對講機,其次采用有線直通電話、自
動撥號電話和手提移動電話等通信設備。
(2)現場指揮中心運行期間(第一個航班起飛前2小時或第一個到港航
班落地前1小時至最后一個航班落地或起飛后30分鐘)在車載臺對講機1頻
道保持長守,值班電非運行期間值守電話
可隨時接收有關緊急情況的信息。
(3)現場指揮中心和一線生產保障部門以及油料公司、駐場單位,以1
頻道為主,其它通信工具為輔,保證緊急救援信息傳遞暢通無阻。
(4)各一線生產保障部門值班電話必須晝夜24小時有人值守,運行期
間保持1頻道長守。接到緊急信息后,必須用對講機或通過其它方式,迅速
向本部門領導和所屬人員傳遞,不得梗塞。
(5)分公司有關部門與市、軍分區協作救援單位值班室(或指揮中心)建
立專線或撥號電話,確保隨時聯絡。
5.2.2.2應急情況下的信息傳遞
(1)在機場工作的所有人員,對在機場內發生的危及飛行安全、人員安
全、建筑物及設備設施安全等緊急情況均有責任立即向現場指揮中心報告。
(2)航空器在空中或地面運行中發生緊急情況信息主要由航務部負責
通報現場指揮中心,同時負責向其上級部門報告。
(3)民航上級或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緊急信息的傳遞由航務部門負責。發
生集結待命或緊急出動等級的緊急事件后,應將緊急事件的發展及處置情況
隨時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運行控制中心。
(4)機場緊急情況信息包括緊急救援行動指令的傳遞由應急救援指揮
中心負責。當發生集結待命或緊急出動等級的緊急事件后,應急救援指揮中
心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華東管理局、民航安徽監管局、安徽民航機場集團
公司和市人民政府;同時盡可能提供事故航空器相關資料以及民用航空相關
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上級領導機關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據,并
做好續報工作。
(5)根據應急需要向相關協作單位通報有關緊急信息和指令。
(6)緊急情況信息的傳遞、救援信息及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救援全過程必
須做好記錄、錄音。無法錄音或及時記錄時應隨后追記。
(7)緊急狀態時,2頻道優先用于應急救援指揮工作,以保證救援信息和
指令的傳遞及時、準確和暢通無干擾。
5.2.2.3應急警報信號
(1)候機樓、辦公樓、消防站警報信號作為緊急信息傳遞的輔助手段。
當發生集結待命或緊急出動等級的緊急事件時,根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
令,分別由廣播室、消防站發出聲音尖厲、急促,音調高低起伏的“嗚一一
嗚----嗚....”的響聲,時間為一分鐘。
(2)緊急情況解除時不再發解除警報信號。
5.2.2.4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見下表)
機場分公司緊急信息流程圖
V▼
機
機
場
場
派
供
出
油
所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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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市
市
公
武
安
警
局
支
隊
5.3救援力量的集結
5.3.1主題內容
緊急情況發生后,各救援力量應按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定的地點集結。
5.3.2基本要求
5.3,2.1各救援單位在接到發生緊急情況或立即做好救援準備信息后,
迅速組織救援力量在原地或趕到集結點待命。
5.3.2.2集結地點通常為機坪西側。如能判明救援現場的位置,也可臨
時選定靠近該位置的地域作為集結地點,以利于縮短馳救時間,提高救援效
率。
5.3,2.3集結地的車輛調度由機場派出所負責。以停放有序、方便進出
為原則,基本順序為緊急救援指揮車、消防車、公安指揮車、救護車、機務
排故車和其他車輛。
5.3.2.4市、區協作救援單位到達機場后,由聯系單位派專人擔任聯絡
員,負責在集結點等待,引導并傳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有關救援指令。
5.4應急救援指揮權的實施與移交
5.4.1主題內容
合理確定指揮權,實施統一指揮,提高指揮效能。
5.4.2基本內容
5.4.2.1當發生集結待命以上緊急事件時,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所有成員
均應立即趕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按照到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指揮員的級
別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的先后順序實施指揮。發生原地待命的緊急事件
時,現場指揮中心在總指揮或分公司1號值班領導領導下實施指揮。
5.4.2.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按下列順序實施指揮:總指揮一一總指揮授
權的公司領導、1號值班領導一一航務部經理(副經理)一一現場指揮中心值
班領導一一現場指揮中心指揮員。當市人民政府領導到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后,即在其領導下實施指揮。
5.4.2.3當發生航空器緊急事件時,現場指揮部按下列順序實施指揮:
總指揮一一總指揮授權的公司領導一一航務部負責人一一機場派出所、機場
急救中心等部門負責人。若航空器發生失火,消防指揮官在總指揮領導下行
使現場消防工作最高指揮權。若發生劫機、爆炸物相威脅,機場派出所負責
人直接協助總指揮實施指揮。
5.4.2.4當地面發生重大暴力犯罪、非法干擾機場正常運行事件等非航
空器緊急事件時,現場指揮部按下列順序實施指揮:總指揮一一總指揮授權
的分公司領導一一機場派出所及分管部門的負責人。若發生對機場設施的爆
炸物威脅,由機場派出所負責人直接協助總指揮實施指揮;若發生建筑物失
火,由消防部門負責人協助總指揮指揮;若發生危險品污染或醫藥緊急情況,
由機場急救中心負責人協助總指揮指揮。
5.4.2.5當上一級指揮員未到達位置前,由下一級指揮員負責指揮。
上一級指揮員到達后,下一級指揮員立即向其簡要報告救援情況,移交指揮
權,并在其后的救援行動中協助指揮。
5.4.2.6應急救援各項工作應當在總指揮的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各
單位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行使分指揮權,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并向總指
揮負責。
5.4.2.7協作救援單位通常應服從總指揮的統一指揮。在特殊情況下,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可以授權協作救援單位行使分指揮權。
5.5應急救援通信設備與無線電專用頻道
5.5.1機場應急救援通信設備主要由電話、移動對講機(1頻道)構成。
5.5.2當發生緊急事件時,現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過電
話4879068和對講機(1頻道)向各救援單位發布救援信息。
5.5.3各救援單位在接到現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救援信息
后,內部救援信息傳遞通過電話和對講機向所屬救援人員發布救援信息。
5.5.4機場應急救援無線電專用頻道為2頻道。當發生緊急事件時,任
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2頻道中出現與救援無關的通話,確保救援信息傳遞及
時、順暢。
5.6應急救援現場著裝和標志
5.6.1主題內容
規范應急救援現場各類救援人員的標志和著裝,以利于識別和指揮。在
著裝上應有所區別,并佩帶機場通行標志牌。
5.6.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機場分公司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各類車輛(設備)和人員。
5.6.3基本要求
5.6.3.1通常現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指揮車最先到達現場,標志著現場
指揮部成立,開始負責現場指揮與管理,并立即與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建立聯
系,報告現場情況,提出救援要求。現場指揮車配有車載臺、揚聲器及其它
通信設備。車頂配有紅、藍色警燈,車前掛有白底紅字的“應急救援指揮車”
標志牌。
5.6.3.2在應急救援時,現場指揮員應當戴橙色頭盔,身穿橙色外衣,
其中總指揮外衣前后印有“總指揮”的反射性字樣;消防指揮官應當戴紅色
頭盔,身穿紅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揮官”的反射性字樣;公安指
揮官應當戴藍色頭盔,身穿藍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公安指揮官”的反射
性字樣;醫療指揮官應當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醫療
指揮官”的反射性字樣,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5.6.3.3消防人員應穿全套消防戰斗服,攜帶防毒面具及給氧設備。
5.6.3.4醫療救護人員應穿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應急救護服裝,戴白色防
護帽,帽上印有紅“十”反光性標志。參加救護隊、擔架隊的人員,應佩帶
白色的、印有紅“十”反光性的袖標。
5.6.3.5公安人員應穿警服或佩帶相應標志。
5.6.3.6其他救援人員應穿各自的制服或工作服。
5.6.3.7進入救援現場的各種車輛、人員必須佩帶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或
機場派出所制發的通行標志牌(證)。
5.6,3.8疾病、放射性、化學污染的救援人員在現場均應穿戴專門的防
護衣帽和面具。
5.6.3.9緊急救援現場專用通行標志、防護衣、帽、面具等平時存放在
固定地點,有專人保管,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并便于應急取出。
5.7救援現場傷員的鑒別分類與管理
5.7.1主題內容
對救援現場傷亡人員進行鑒別分類,確定傷亡人員的救護區、停放區和
管理區。
5.7.2基本要求
5.7.2.1傷亡人員看護等級及其標簽使用。
(1)一級或一類危重傷,立即看護。印紅色標簽。
(2)二級或二類中重傷,稍緩看護。印黃色標簽。
(3)三級或三類輕傷一般看護。印綠色標簽。
(4)。級或。類致命傷,已死亡。印黑色標簽。
5.7.2.2下列傷員應一級看護
嚴重頭部傷、大出血、昏迷、各類休克、開放性或多發性骨折、嚴重擠
壓傷、內臟損傷、大面積燒傷(30%以上)、窒息等。以上情況之一要盡一切
手段,確保做到優先搶救,在實施積極搶救的同時優先后送醫療互助單位。
5.7.2.3下列傷員應二級看護
非窒息性胸腔創傷、長骨骨折、小面積燒傷(30%以下),無昏迷或休克
的頭顱損傷和軟組織損傷等。
以上情況之一允許暫緩搶救,應盡可能迅速送醫療互助單位。
5.7.2.4三級看護對象
僅需一般處理,但需設立臨時救治區或送機場急救中心集中留下觀察。
臨時救治區應用明顯的標志予以標識。
5.7.2.50級對象
已確認死亡的,應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設立臨時停放區,由公安分
局按規定程序對死者進行處理。
5.7.2.6傷員的分區管理
(1)醫療救護組在現場及其周圍方便、安全地點設立相應的管理區。
(2)傷員收集區一一救援現場。
(3)傷員鑒別分類區一一在救援現場100米以外的上風地點設立。
(4)看護區一一在不遠離鑒別分類區依次設立一、二、三級看護區。一
級看護區應設立最適于運輸的地點,也可設立無傷或精神創傷人員集結區。
(5)運輸區一一設在不遠離一級看護區且便于通行處。
(6)上述區域應有明顯標志,在夜間應有充足的照明。供電和照明由綜
合保障部負責;警戒由機場公安負責。
5.8機場臨時關閉與恢復運行程序
機場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需要臨時關閉的,機場分公司
公司應當認真研究決策,及時通知航務部發布航行公告。當機場臨時關閉的
因素解除后,也應按程序批準恢復運行,并及時發布航行通告。
5.8.1可能導致機場臨時關閉的因素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5.8.1.1發生航空器緊急事件,致使機場不能使用。
5.8.1.2發生強風、雷暴、強降水或地震等自然災害。
5.8.1.3航站樓、油庫、航管業務樓等建筑物失火。
5.8.1.4機場控制區遭受嚴重非法干擾。
5.8.1.5跑道嚴重受損,不能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降(例如跑道道面斷裂,
包括整塊板或局部,并出現錯臺或局部松動;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大于12CM
的掉塊的;跑道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cM的掉塊,但深度大于7CM,或坡
度大于45度角的破損的)。
5.8.1.6機場供電、目視助航設施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運行不正常。
5.8.1.7跑道嚴重積冰積雪或遭水淹,測試摩擦系數低于0.30。
5.8.1.8機場通信、導航、雷達、氣象等設備發生故障、工作不正常、
備份電源失效和其他變動情況。
5.8.1.9發生醫學緊急事件。如傳染性疾病的流行或疫情的傳播。
5.8.1.10其他因素。不可預見或無法抗拒的事件,如活體動物、空飄
物的入侵等。
5.8.2機場臨時關閉的程序
5.8.2.1機場臨時關閉的提出
當發生5.8.1因素之一時,相關部門、單位在確認后應報現場指揮中心,
并提出機場臨時關閉的建議。
5.8.2.2現場指揮中心在接到相關部門、單位的報告或建議后,報分公
司當日1號值班領導,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
5.8.2.3分公司總經理或授權人及時會同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對現場進
行檢查了解,并召開會議對臨時關閉機場的條件進行分析和風險評估,機場
保障設備低于運行標準、達到民航有關臨時關閉機場的條件或風險度高、確
實難以保證航空安全的,方可做出臨時關閉機場的決定,同時研究出組織搶
修、恢復機場運行的措施安排。
5.8,2.4決定臨時關閉機場后,航務部部擬寫頒發航行資料通知書,由
分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批準后由航務部對外發布航行通告。
5.8.2.5現場指揮中心及時向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民航安徽監管局、
安徽民航機場集團公司和市人民政府報告機場臨時關閉的有關情況及組織
搶修、恢復機場運行的措施安排,同時通知分公司及駐場有關部門、單位,
提出要求。
5.8.3機場恢復運行的程序
5.8.3.1機場恢復運行的檢查評估
當機場臨時關閉的因素解除后,航務部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人員進行
檢查評估,確認具備恢復運行條件后,報分公司當日總值班、分管副總經理、
總經理。
5.8.3.2機場恢復運行的批準
機場臨時關閉后的恢復運行由分公司總經理或授權人批準。
5.8.3.3機場恢復運行的公告
批準機場恢復正常運行狀態后,航務部擬寫頒發航行資料通知書,由分
公司總經理或授權人簽字后,由其對外發布航行通告;航務部還應及時報告
上級領導機構并通知分公司及駐場有關部門、單位。
5.9緊急救援信息和新聞發布
5.9.1主題內容
規范緊急救援信息、新聞發布渠道,確保信息的正確性。
5.9.2基本要求
5.9.2.1應急救援信息發布,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負責并組織實
施。機場內各單位發生或發現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除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外,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發布緊急情況信息。
5.9.2.2對外發布航空器緊急事件的信息,必須經民航局批準。緊急情
況的發生、救援過程及其救援結果的新聞發布,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安
排,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發布有關緊急救援新聞。
5.9.2.3新聞記者要求進入救援現場采訪時,必須經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批準、到機場證件管理辦公室辦理通行手續后方可進入指定區域,并不得妨
礙救援工作的進行。
5.9.2.4緊急救援新聞發布由分公司負責,發言人由分公司黨群工作部
確定。聯系電話
5.10其他要求
5.10.1應急狀態的進入
現場指揮中心在收到相關緊急信息后,應判定進入應急狀態的類型和等
級,并報告總值班后由總值班發布。
5.10.2應急狀態的解除
5.10.2.1解除應急狀態的決定由總指揮做出,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布應
急狀態解除指令。
5.10.2.2應急狀態解除令應按照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規定的流程迅速
通知各單位。
5.10.2.3緊急救援行動結束后,由總指揮指定善后處理工作的責任單位。
5.10.2.4緊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召集參與應急救
援的單位進行講評,對應急救援手冊不合理部分及缺陷應在60天內修改完
善并印發。
5.10.2.5如發生緊急出動等級的緊急事件,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當
于30日之內,將該次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送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5.10.3應急狀態下的機場運行
5.10.3.1緊急事件發生時,根據事件對飛行區和機場運行的影響,由應
急救援指揮中心決定機場的繼續開放或關閉。如果確認應急情況對飛行安全
和運行服務無影響時,機場可繼續開放。當飛行安全或正常運行沒有保證時,
必須立即關閉機場。
5.10.3.2緊急情況發生時的機場運行,必須在保證有足夠的救援力量投
入現場救援的條件下,謹慎妥善地進行。一旦緊急情況發展,無法保證運行
安全時,應立即關閉機場。
5.10.3.3緊急情況發生后,機場一切單位的工作都必須無條件服從救
援工作的需要。機場內行駛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避讓參加應急救援的車輛,應
急救援車輛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可不受有關時速的限制;在服從現場指揮
的情況下,車輛可以駛離規定的車道;應急救援車輛、人員需要駛進運行中
的跑道、聯絡道和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區域時,應當征得塔臺管制室的許可后
方可進入上述區域。
5.10.3.4機場決定關閉的指令由航務部負責發布;機場關閉的航行通
告,由航務部發出。
第六章各類緊急事件的救援程序和預案
6.1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
6.1.1機場內航空器失事救援程序
6.1.1.1主題內容
當機場內發生航空器失事(包括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
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按應急救援計劃進入“緊急出動”狀態,并按救援
和善后處理兩個階段組織行動。
6.1.1.2救援階段
1、航務部
(1)當航務部值班管制員獲悉機場內航空器失事的信息后,必須以最快
速度通報現場指揮中心及有關單位。通報內容應包括:航空器型號、國籍、
航空公司、航班號、飛機號、失事時間和地點(盡量給出應急救援方格網圖
上的相對位置)。
(2)機場能否正常運行,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或其授權人同意后
發布流量控制或關閉機場的航行通告。
2、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1)現場指揮中心值班指揮員接到機場內航空器失事的通報后,立即報
告航務部負責人和總指揮、公司總值班員,請示并決定機場進入“緊急出動”
狀態。
(2)立即按照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通報各單位,通報內容應包括:航空
器型號、國籍、航空公司、航班號、飛機號、失事時間和地點(給出應急救
援方格網圖上的相對位置)。宣布機場進入“緊急出動”狀態,命令各救援
單位以最快速度趕赴失事現場施救并報告(候機樓、行政辦公樓和消防站應
發緊急警報)。
(3)航務部負責人或值班領導立即乘應急救援指揮車趕赴失事現場,迅
速溝通與現場指揮中心的聯絡,報告現場情況,提出救援意見,臨時負責救
援現場的協調指揮。當總指揮或其授權人到達現場后,即向其移交指揮權并
協助其指揮。
(4)當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到達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員應向其
簡要報告航空器失事情況及已開展的救援工作,請示決定重要事項,同時做
好各種記錄工作。記錄內容應包括:現場指令下達情況及時刻、信息通報
對象及時刻、各級領導指令、現場施救進展、失事航空器資料、救援人員到
位時間等等。現場指揮中心其他指揮人員得到通知后,必須立即趕赴機場,
協助處理救援協調指揮任務。
3、總指揮或其授權人
(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報告后,立即趕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全
面負責緊急救援的指揮工作。
(2)迅速分析判斷航空器失事的影響和現場情況,對機場是否正常運行
等重大問題做出決定。
(3)決定現場指揮部組成人員,明確指揮責任,提出救援要求。通常授
權公司領導為現場總指揮,航務部負責人協助指揮,機場派出所、機場消防
場務隊、機場急救中心負責人分別為公安、消防和醫療指揮員。總指揮到達
現場后即接替進行全面指揮。
(4)組織和督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用《應急救援項目檢查單》核實如下
工作:
①已按緊急信息傳遞程序圖通知所有單位,有關人員已按“緊急出動”
要求行動起來;
②應急救援指揮車、值班消防車、醫療救護車、公安、機務救援車輛已
到達現場并開始施救;
③現場指揮部已到達現場實施指揮;
④已就機場流量控制或關閉與航務部協商做出決定,發出航行通告;
⑤市政府領導人已趕往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或失事現場;
⑥已通知失事航空器的經營者(航空公司),了解其救援安排;
⑦已通知公安、消防、醫療、部隊等協作救援單位,做出救援安排并開
始行動;
⑧已安排有關人員測量失事航空器對跑道的影響,確認撞擊碎片的位
置,確定跑道能否提供使用。
(5)指定協作救援單位的集結地域,并安排公安民警進行指揮調度,保
證協作救援單位車輛、人員有秩序地進入失事現場。
(6)組織有關部門或協作單位提供機械、通信設備和必需的服務(飲用
水、食品、照明燈具、繩索、尖樁和信號等)。
(7)報民航局同意后,向新聞媒體發布航空器失事的信息。
(8)市領導到達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后,匯報救援情況并接受其領導。市
領導應對協作救援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提出要求,督導他們服從統一指揮,
積極提供救援幫助。
4、現場指揮部
(1)溝通與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聯絡,隨時報告救援情況,聽取指示。
(2)按檢查單接受救援單位報告,記錄到達現場的負責人、救援車輛、
設備和人員情況。
(3)按總指揮意圖,用對講機或擴音設備對現場救援工作實施統一指
揮、協調。
5、機場派出所
(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應在5分鐘內派出警力、警車趕
到失事現場,設置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讓經特許的救援人員進入現場,
而將其他人員擋在警戒線外,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2)布置通往失事現場交通道路的交通指揮,保證救援道路暢通。
(3)向市公安部門和軍隊協作救援單位通報航空器失事情況,提出派
遣增援力量的意見,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相關單位,并告之集結
地域和行動路線。到達現場后統一安排部署安全保衛工作。
(4)承擔照相、攝像、保護現場物資、遺物等工作。
6、機場消防場務隊
(1)消防場務隊值班消防車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應在2分鐘
內趕至航空器失事現場實施消防滅火,解救被困遇險人員,其余消防車輛隨
后全部趕至現場施救。
(2)向市消防協作單位通報航空器失事情況,提出派遣增援力量的意見
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消防協作單位,并告之集結地域和行動路
線
(3)消防指揮官行使現場消防最高指揮權,統一指揮本單位和協作單位
的消防工作。
(4)按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令派出人員、設備趕赴失事現場,負責開通
臨時道路、橋梁,保證救援現場道路暢通。
7、機場醫療急救中心
(1)值班救護車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應在3分鐘內趕至航空
器失事現場施救,并向機場急救中心報告情況,請求增援。
(2)迅速組織醫護人員和擔架隊救治傷員、分類掛牌和傷員后送工作,
隨時向現場指揮部或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傷亡和救治情況。
(3)向市醫療協作單位通報航空器失事情況,提出派遣增援力量意見,
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醫療單位,并告之集結地域和行動路線。醫
療協作單位到達現場后,統一組織醫療救護工作。
8、綜合保障部機務工程隊
(1)負責與航空器所屬公司聯系。提供失事航空器的有關資料,以便救
援時使用。
(2)提供必要的工具,在緊急情況下拆解航空器以便解救機上人員。
(3)地勤特種車輛隨時出動配合行動。
(4)負責尋找和搜尋失事航空器的黑匣子并交指揮中心嚴密保管,以便
轉交事故調查組。
9、運輸服務部
(1)迅速查明旅客人數、名單、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機上座位號、行李數量及機上裝載貨物數量、名稱、有無危險品。
(2)對于出入境航班,應及時將事故的基本情況告知海關、邊防和衛生
檢疫等部門。
(3)負責緊急情況下的旅客疏導。
(4)如果事件航空器屬于外籍航空公司,應及時通知該航空器經營人或
其代理人。
(5)如屬本站保障航班,應立即封存并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的數據和文
件,并按要求上交指揮中心。
(6)負責航空器上貨物、郵件和行李的地面運輸及清理、登記、保管工作。
(7)負責貨物業務文件的收集、保管和核對。
(8)如屬本站保障航班,應立即封存并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的艙單、人
身意外傷害保險單據、貨物監裝記錄、貨物收運存放記錄、危險品裝載記錄、
艙位裝載圖和其他需要的文件,按要求上交救援指揮中心。
10、綜合保障部
(1)攜帶救援所需工具,趕赴失事地點參加救援工作。
(2)負責救援現場道路檢查和修復,保證道路暢通。
(3)負責為救援現場提供電源、照明,如事件發生在夜間,負責架設照
明設施、電源。
(4)全力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通訊聯絡。
11、安全質量管理部
(1)接到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通知后,迅速趕赴現場,收集目擊者反映;
進行攝像、照相、繪制草圖等工作。
(2)通知有關單位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的文件、樣品、
工具、設備。
(3)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在救援同時,開展初步事故調查,積累有關資料。
(4)立即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12、中航油安徽公司機場分公司
(1)加油車立即撤離到安全地點待命。
(2)做好油庫區的防范管理,防止引發火災。
(3)保證應急處置工作車輛油料供應。
(4)如屬本站保障航班,應立即封存并保管與此次飛行有關為航空
器添加油料的記錄,按要求上交救援指揮中心。
13、黨群工作部
經授權負責新聞發布工作。
14、其他部門
(1)接到通知后,迅速按各自分工開展工作。
(2)協助機場分公司綜合管理部做好接待、查詢、通知和善后工作。
6.1.1.3善后處理階段
1、總指揮和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主要任務
(1)召集有關單位負責人會議,布置善后處理工作,參照本手冊“機構
設置與職責”,成立各種保障組,提出明確分工和要求。
(2)組織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協調內外關系,解決善后處理的各種問
題。
(3)檢查和掌握緊急救援和善后處理進程,適時定下解除緊急救援狀態、
恢復機場正常運行決心。
2、旅客、傷員的處理
(1)未受傷旅客由運輸服務部征詢旅客意見后對食宿等善后工作做出妥
善安排,并記錄好旅客基本情況、攜帶或托運行李情況等。
(2)傷病旅客由機場急救中心做簡單分類治療后要以最快速度轉送協作
醫療單位治療,并做好傷病旅客情況登記工作。
3、遺體的處理
(1)機艙內的遺體經消防人員或其他人員抬出后,要在一個劃定的區域
內統一擺放,由機場派出所派員監護;散落在機艙外的遺體須經事故調查組
到場記錄后才能搬移,此前機場派出所或協作公安部門負責監護。
(2)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到場后,與機場派出所辦理尸體交接
手續,交接后由其聯系殯儀館人員到場對尸體做進一步處理。
(3)以上工作由現場指揮部協助航空器營運人及其代理人代表處理。
4、行李、物品的處理
(1)在事故調查組成員到場前,任何人員在救援過程中無極特殊情況都
不得搬動機上和機下散落的行李及物品,保護現場以便調查,現場保護由機
場派出所負責。
(2)為搶救傷員或避免更大損失的發生,確需移動的行李、物品等,移
動前應當進行照相、錄像及繪制草圖,以標明其相對位置,此項工作由機場
派出所負責。經事故調查組認可后進行清理現場行李及旅客遺留物品,此項
工作由運輸服務部負責,機場派出所配合完成。清理后交航空公司代表處理,
辦好交接手續。
5、現場保護
(1)所有參與現場救援的工作人員都應認識到事故調查的需要,盡量在
不破壞現場的條件下進行救援。在搶救人員保護國家財產的同時,應注意保
護現場和航空器殘骸,使其處于失事時的狀態,以便事故原因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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