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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儲糧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國家儲備糧管理,確保國家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國家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承擔國家儲備糧儲存任務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三)基本原則1.嚴格管理原則:對國家儲備糧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儲備糧的安全和質量。2.責任落實原則:明確各部門和人員在國家儲備糧管理中的職責,落實責任追究制度。3.質量第一原則:把保證國家儲備糧質量作為首要任務,確保儲備糧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4.高效運作原則:優化國家儲備糧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二、職責分工(一)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職責1.負責國家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國家儲備糧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2.負責國家儲備糧的總量計劃、布局規劃,組織國家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及動用等工作。3.對承儲企業的國家儲備糧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二)財政部門職責1.負責安排國家儲備糧的財政補貼資金,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補貼資金的使用。2.參與制定國家儲備糧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三)審計部門職責依法對國家儲備糧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確保財政補貼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四)承儲企業職責1.嚴格執行國家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國家儲備糧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2.負責國家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臺賬。3.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申報和使用國家儲備糧的財政補貼資金,不得虛報、截留、挪用。4.定期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國家儲備糧的管理情況。三、收購管理(一)收購計劃1.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糧食宏觀調控需要和糧食市場供求情況,下達國家儲備糧收購計劃。2.承儲企業應嚴格按照收購計劃組織收購,不得擅自改變收購品種、數量和質量標準。(二)收購價格1.國家儲備糧收購價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確保農民利益。2.承儲企業應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收購價格、質量標準、水雜扣量方式等信息,做到公開透明。(三)收購質量1.承儲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國家儲備糧進行嚴格檢驗,確保入庫糧食質量符合要求。2.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食,不得收購入庫。(四)收購資金1.財政部門應及時足額撥付國家儲備糧收購資金,確保收購工作順利進行。2.承儲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收購資金,不得擠占、挪用。四、儲存管理(一)倉儲設施1.承儲企業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倉儲設施,確保國家儲備糧安全儲存。2.倉儲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維修,保證設施完好。(二)入庫管理1.國家儲備糧入庫時,承儲企業應按照規定進行驗收,確保入庫糧食數量準確、質量合格。2.入庫糧食應按照品種、等級、年限等進行分類儲存,不得混存。(三)糧情檢查1.承儲企業應建立糧情檢查制度,定期對國家儲備糧的糧溫、水分、蟲害等情況進行檢查。2.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四)熏蒸管理1.熏蒸作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確保操作人員安全。2.熏蒸前應制定詳細的熏蒸方案,明確熏蒸時間、用藥量、防護措施等。3.熏蒸后應進行通風散氣,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其他作業。(五)防火、防汛、防盜等安全管理1.承儲企業應建立健全防火、防汛、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2.配備必要的消防、防汛、防盜等設施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演練。五、輪換管理(一)輪換計劃1.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儲備糧的儲存年限、質量狀況等因素,下達國家儲備糧輪換計劃。2.承儲企業應按照輪換計劃組織實施輪換,不得擅自推遲或提前輪換。(二)輪換方式1.國家儲備糧輪換可以采取同品種等量對沖、先銷后購、先購后銷等方式。2.輪換應遵循有利于保證國家儲備糧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三)輪換質量1.輪換入庫的國家儲備糧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2.承儲企業應加強對輪換糧食的質量檢驗,確保輪換質量。(四)輪換價差處理1.輪換價差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和處理。2.承儲企業應如實核算輪換價差,不得虛報、瞞報。六、銷售管理(一)銷售計劃1.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糧食宏觀調控需要,下達國家儲備糧銷售計劃。2.承儲企業應按照銷售計劃組織銷售,不得擅自改變銷售品種、數量和價格。(二)銷售價格1.國家儲備糧銷售價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確保公開、公平、公正。2.承儲企業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銷售價格、質量標準等信息。(三)銷售質量1.承儲企業應確保銷售的國家儲備糧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2.對銷售的糧食應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四)銷售資金回籠1.承儲企業應及時回籠銷售資金,不得拖欠。2.銷售資金應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七、財務管理(一)補貼資金管理1.財政部門應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國家儲備糧的財政補貼資金,包括保管費用補貼、利息補貼、輪換費用補貼等。2.承儲企業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補貼資金,不得截留、挪用。3.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二)財務核算1.承儲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核算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國家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2.國家儲備糧的財務核算應單獨設賬、單獨核算。(三)資產管理1.承儲企業應加強對國家儲備糧倉儲設施等資產的管理,確保資產安全。2.資產的購置、處置等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八、監督檢查(一)內部監督1.承儲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國家儲備糧管理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2.定期對國家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二)外部監督1.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應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的國家儲備糧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2.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3.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承儲企業應及時整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九、責任追究(一)對承儲企業的責任追究1.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國家儲備糧管理規定組織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的;虛報、瞞報國家儲備糧數量、質量的;擠占、挪用國家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的;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儲備糧重大損失的;拒絕、阻撓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2.承儲企業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二)對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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