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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協議與協議法概述一.名詞解釋1、協議:協議是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及其她組織之間設置、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協議。2、協議法:廣協議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設置、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協議關系法律規范總稱。二.簡答題:協議法基礎標準:1.協議自由標準2.老實信用標準3.正當標準4.激勵交易標準第二章:協議成立一.名詞解釋1、要約:要約是期望和她人簽訂協議意思表示。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期望她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意思表示。3、要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未抵達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4、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抵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效力歸于消亡。5、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約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6、承諾: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意思表示。7、承諾拖延: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8、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9、交叉要約:是指訂閱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方法,相互不約而同向對方發出了內容相同要約。10、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協議簽訂過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據城市信用標準和法律要求義務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二.簡答題1.協議成立組成要件: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訂約當事人對關鍵條款達成合意3.協議成立應含有要約和承諾階段4.標可推行性(傳統大陸法系有第四點)2.要約組成要件:(1)要約是由特定人人所作出意思表示。(2)要約必需反應其簽訂協議基礎意圖。(3)要約須是要約人向其期望與之締結協議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內容必需具體確定。(5)要約必需送達受要約人3.承諾組成要件:(1)承諾必需是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需在要求期限內抵達要約人。(3)承諾內容必需與要約內容相一致。(4)承諾必需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簽訂協議。(5)承諾方法必需符合要約要求。4.要約失效原因:第一,拒絕要約通知抵達要約人。第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第三,承諾期限屆滿。第四,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5.締約過失責任法律特征以及類型及組成要件:A.特征:1.締約過失責任是在簽訂協議過程中產生法律責任2.締約過失責任是因過失造成協議未成立損害賠償責任3.締約過時責任存在基礎是老實信用標準違反先契約義務行為造成了對方損失4.締約過時責任是一個損害賠償責任B.類型:(1)假借簽訂協議,惡意進行磋商(2)有意隱瞞與簽訂協議相關關鍵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4)其她違反老實信用標準行為。
C.組成要件:(1)締約一方違反先契約義務(包含相互幫助、照料。保護等)(2)違反先契約義務有過失(在欺詐、隱瞞等脅迫心理狀態下所作行為)(3)對方當事人有損失-信賴利益損失;(4)違反先契約義務與該損失之間相關系6.要約撤銷與撤回區分:要約撤銷與撤回目都是為了使要約失去法律上效力,即使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來進行,但它們卻又存在著區分:(1)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抵達受要約人而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約人還未作出承諾期限內。(2)因為要約撤銷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以后,所以對要約撤銷有著嚴格限定。
7.要約與要約邀請區分:第三章:協議內容和形式一.名詞解釋1.協議權利:是指債權人依據法律或協議要求享受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權利。2.關鍵義務:是指依據協議性質所固有或依當事人尤其約定,協議當事人雙方應該負擔義務。3.次要義務:是指依據協議性質和當事人約定,并不影響協議成立和當事人訂約目義務。4.主給付義務:是指協議關系所固有、必備,直接影響到協議當事人簽訂協議目義務。5.附隨義務:是指協議當事人依據老實信用標準所產生,依據協議性質、目和交易習慣所應該負擔通知、幫助、保密等義務。6.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在協議中事先約定,意在限制或免去其未來責任條款。7.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并由不特定第三人所接收,在簽訂和同事不能與對方協商條款。8.協議形式:又稱協議方法,是當事人合意表現形式,是協議外部表現,是協議內容載體。二.簡單題1.協議通常條款: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酬勞6.推行期限、地點和方法7.違約責任8.處理爭議措施2.免責條款生效要件:第一,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要求。第二,免責條款不得免去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責任。第三,免責條款不得免去因有意或重大過時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責任。第四,格式化免責條款,不得不合理免去條款制作人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關鍵權利。3.格式條款特點、無效A特點:1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2格式條款是一方與不特定相對人簽訂3格式條款內容含有定型化特點4相對人在訂約中居于服從地位B無效: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協議,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要求。第二,免責條款免去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責任,或者免去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責任,該格式條款無效。第三,格式條款免去了條款指定人責任,或加重了相對人責任。第四,格式條款排除了對方關鍵權利。第四章:協議效力一.名詞解釋1、協議生效:是指已經成立協議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法律效力。2、附條件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在協議中尤其要求一定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協議效力發生或消亡協議。。
3、附期限協議:是指當事人在協議中設定一定時限,并把期限到來作為協議效力發發生或消亡依據協議。4、效力待定協議:是指于協議成立時是否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她行為使之確定協議。5、表見代理:是指在無權代理場所,假如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負擔。
6、無權處分協議: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她人財產,并與相對人簽訂轉讓財產協議。7、無效協議:是指協議即使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要求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協議。8、可撤銷協議:所謂可撤銷協議又稱為可撤銷、可變更協議,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和同事,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許可撤銷權人經過形式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協議歸于無效。9、協議無效:是指協議已經含有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生效要件,所以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10、協議推行:是指協議當事人根據協議約定,全方面完成各自負擔協議義務,使協議關系得以全部終止整個行為過程。
二、簡答題1.協議生效要件:1.行為人含有對應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協議必需含有法律所要求形式2.協議成立與生效區分:A.二者概念和性質不一樣:所謂協議成立,是指締約當事人就協議關鍵條款達成合意。所謂協議生效,是指已經成立協議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法律效力。B.二者要件不一樣:成立: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訂約當事人對關鍵條款達成合意3.協議成立應含有要約和承諾階段4.標可推行性(傳統大陸法系有第四點)生效:1.行為人含有對應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協議必需含有法律所要求形式3.附條件協議中條件要求:1.條件必需是未來發生事實2.條件是不確定事實3.條件是由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4.條件必需正當5.條件不得與協議關鍵內容相矛盾4.效力待定協議類型:無締約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與她人簽訂協議5.表見代理組成要件:1.代理人無代理權而從事代理行為2.相對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物權代理人有代理權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無過失4.無權代理行為發生與本人相關6.無效協議種類:(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協議,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要求。
7.可撤銷協議種類: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等3.因欺詐、脅迫4.乘人之危8.效力待定協議與可撤銷協議區分:1.可撤銷協議撤銷前是有效,而效力待定協議在同意前或拒絕前效力是不確定。2.可撤銷協議撤銷,效力自始消亡;而效力待定協議拒絕,自始不發生效力3.撤銷權認可(?)時限,發生效力繼續存在;而效力待定協議同意,始確定地發生效力4.可撤銷協議撤銷權人為協議當事人;而效力待定協議同意權人為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第五章:協議推行一.名詞解釋雙務協議推行中抗辯權:是指在符正當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推行請求權,臨時拒絕推行其債務權利,它包含同時推行抗辯權、先推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同時推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協議當事人沒有前后推行次序,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推行自己債務權利。先推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前后推行次序,先推行一方未推行之前,后推行一方有權拒絕其推行請求,先推行一方推行債務不符合債本旨,后推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對應推行請求。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協議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當事人,因她方財產顯著降低或資力顯著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情形時,在她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權利。二.簡答題1.協議推行標準:1.實際推行標準2.合適推行標準3.協作推行標準4.經濟合理標準2.同時推行抗辯權成立條件:1.當事人須因同一雙務協議而互負債務2.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前后旅行次序且均已屆清償期3.對方當事人未推行債務或未按約定推行債務4.對方當事人對待推行是可能推行3.先推行抗辯權成立條件:1.當事人因雙務協議互負債務2.當事人一方須有先推行債務3.先推行一方到期未推行債務或未合適推行債務4.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1.當事人須因雙無協議護膚債務2.當事人一方須有先推行債務且已屆推行期3.后推行債務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推行債務能力情形4.后推行債務一方沒有對待給付或未提供擔保第六章:協議保全一.名詞解釋1.協議保全:是指法律為預防債務人財產不妥降低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債權帶來損害,雨蕁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2.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能夠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權利。3.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降低其財產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人,債權人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權利。二.簡答題1.代位權特點①代位權針對是債務人消極不行使權利行為,即怠于行使權利行為。②代位權是債務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③代位權行使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④債權人代位權是一個權利而不是義務2.代位權行使要件①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正當、確定,且必需已屆清償期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③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行為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④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本身債權3.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條件①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行為②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③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④相關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4.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情況①債務人拒絕接收贈與、拒絕從事一定行為而取得利益②債務人從事一定有可能降低其財產身份行為③不作為行為或無效民事行為④債務人無償向她人提供一定勞務行為⑤債務人在財產上設置負擔行為第七章:協議變更和轉讓一.名詞解釋1.協議變更:廣義協議變更是指協議內容和主體發生改變。狹義協議變更是指以新主體替換原協議關系主體。2.協議權利轉讓:是指協議債權人經過協議將債券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行為。3.協議義務轉移: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負擔。4.協議權利和義務概括移轉:是指由原協議當事人一方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繼受這些債權債務。二.簡答題1.協議變更要件①原已存在協議關系②協議變更在標準上必需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③協議變更必需遵照法定程序和方法④協議變更必需使協議內容發生改變2.協議權利轉讓條件①須有有效協議權利存在②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協議③轉讓協議權利必需含有可讓與性④須通知債務人⑤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3.協議權利轉讓法律效力⑴對內效力①協議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②在轉讓協議權利時隸屬于主債權從權利,但專屬于債權人從權利不能隨主權利轉移③轉讓人應確保其轉讓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④轉讓人在某項權利轉讓給她人以后,不得就該項權利再作出轉讓⑵對外效力①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推行債務②債務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作出推行義務,同時免去其對原債權人所負責任③債務人在協議權利轉讓時所享受對抗原債權人抗辯權,并不因協議權利轉讓而消亡④債務人抵銷權4.協議義務轉移條件①須有有效協議義務存在②轉讓協議義務須含有可讓與性③須存在協議義務轉移協議④須經過債權人同意⑤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5.協議義務轉移效力①協議義務全部轉移,新債務人講替換原債務人地位而成為當事人,原債務人將不再作為債一方當事人。②協議義務轉移后,新債務人可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抗辯③協議義務轉移后,新債務人應該負擔與主債務相關從債務第八章:協議終止一.名詞解釋1.協議終止:又稱為協議消亡,是指協議當事人雙方間權利義務于客觀上已不復存在。2.清償:又可稱為推行,是指債務人根據協議約定或法律要求向債權人推行債務,實現債權目行為。3.清償抵充:是指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債務人,其給付種類相同,而其所提出給付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其清償抵充河中債務制度。4.協議解除:是指在協議依法成立后而還未全部推行前,當事人基于協商、法律要求或者當事人約定而使協議關系歸于消亡一個法律行為。5.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有給付債務,將兩項債務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亡。6.提存:是指債務人與債務已屆推行期時,將無法肌膚標物提交給提存機關,以消亡協議債務行為。7.債務免去:是指債權人免去債務人債務而使協議權利義務部分或全部終止意思表示。8.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協議關系消亡事實。二.簡答題1.協議終止原因①債務已經根據約定推行②協議解除③債務相互抵消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物提取⑤債權人免去債務⑥債權債務歸于一人⑦法律要求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其她情形2.協議終止效力①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消亡,債權人不再享受債權,債務人也不再負擔債務②債權擔保以及其她隸屬權利及義務消亡③負債字據返還④協議終止后附隨義務⑤協議終止不影響協議中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3.清償抵充成立條件①債務人須對統一債務人負擔數宗債務②債務人負擔數宗債務種類相同③債務人所提出肌膚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4.協議解除條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②在推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表明不推行關鍵債務③當事人一方延遲推行關鍵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推行④當事人一方延遲推行債務或有其她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⑤法律要求其她情況5.法定抵銷條件①須雙方互負有債務,互享受債權②須雙方債務給付行為同一個類③須雙方債務均為可抵銷債務④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6.法定抵銷效力①雙方債權債務于抵銷數額內消亡②抵銷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銷之時③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7.提存條件①提存主體合格②提存協議之債有效且已屆推行期③提存原因正當④提存客體合適8.提存效力①在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效力②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效力③在提存機關與債權人之間效力第九章:違約責任一.名詞解釋1.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協議民事責任,是指協議當事人因違反協議義務所負擔責任。2.預期違約:也成為先期違約,是指在推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推行期到來后將不推行協議,或者其行為表情其在推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推行協議。3.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她將在推行期限到來時不推行協議。4.默示毀約:是指在推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行為表明其將在推行期到來以后不推行協議,且另一方有足夠證據證實一方將不推行協議,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需推行擔保。5.責任競合:是指因為某種法律事實出現而造成兩種或兩種以上責任產生,這些責任相互之間是相互沖突。二.簡答題1.違約責任特點:1.違約責任產生以協議當事人不推行協議義務為要件2.違約責任含有相對性3.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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