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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200CCSP0123IDB23/T3918—2024前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基本規定 35設計減量化 35.1一般規定 35.2設計要求 46施工減量化 46.1一般規定 46.2工程渣土 56.3工程泥漿 66.4工程垃圾 66.5拆除垃圾 76.6裝修垃圾 76.7冬期施工 86.8越冬維護 87收集分類與處置利用 97.1一般規定 97.2收集 7.3分類和存放 7.4處置和利用 7.5現場再生料加工 7.6再生利用 附錄A(資料性)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工藝 13附錄B(資料性)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出場統計表 15附錄C(資料性)常用建筑材料密度表 16附錄D(規范性)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公示牌 17附錄E(規范性)資源化利用處置方案 18DB23/T3918—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黑龍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監測中心、哈爾濱東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寶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哈爾濱大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黑建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工業大學、黑龍江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哈爾濱學院、哈爾濱市建筑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黑龍江省建筑材料工業規劃設計研究院、北京工業大學、長春空軍航空大學、黑龍江省城鄉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運行服務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石新波、張成武、王威、王志成、邵斌、王立東、姜英洲、馬黎黎、葉清華、溫香芝、楊治國、李寧、李林、杜福強、楊海濤、劉斯、初同才、何檀、王作言、陳東、杜善彬、周全、姚玉峰、楊曉晨、鄧君帥、劉立君、周盛桐、艾宏宇、曹志遠、劉欣、丁思名、馮強、張全、費春子、康凱、張春良、胡浩、趙龍、張怡、高小建、徐瑞辰、董淑慧、李志剛、李松濤、劉虹、隋昊、郭海龍、黃玉亮、朱效宏。DB23/T3918—20241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技術規程本文件規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技術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規定、設計減量化、施工減量化、收集分類與處置利用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內的建筑垃圾減量化處置。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4223廢鋼鐵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22529廢棄木質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規范GB/T25176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7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9408廢棄木質材料分類GB5000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T50476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GB/T50640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743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50905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規范GB/T51129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CECS385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技術規程CJJ/T43城鎮道路瀝青路面再生利用技術規程CJJ/T134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T253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T10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T240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TGF41公路瀝青路面再生技術規范SB/T10900廢玻璃分類SB/T11108廢玻璃回收分揀技術規范SB/T11149廢塑料回收分選技術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DB23/T3918—202423.1施工現場constructionsite進行各類工程建設施工活動、經批準使用的施工場地。[來源:JGJ/T498-2024,2.1.1]3.2建筑垃圾buildingwaste施工現場施工時產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對環境不產生危險傷害的各類廢棄物總稱。3.3源頭減量sourcereduction在設計與施工時,通過分析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產生的過程進行優化設計和施工組織措施,從源頭減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產生數量。3.4裝配式配筋砌塊砌體prefabricatedreinforcedconcretemasonry采用預制混凝土空心砌塊砌體墻構件,經吊裝安裝,實現豎向鋼筋和水平鋼筋可靠連接,并在墻體孔洞和連接柱內澆筑專用灌孔混凝土形成豎向承重砌體墻。3.5工程垃圾engineeringwaste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料。3.6拆除垃圾demolitionwaste施工現場因拆除行為而產生的垃圾。3.7裝修垃圾decorationwaste施工現場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物。3.8再生粗骨料recycledcoarseaggregate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漿、石或磚瓦等加工成,粒徑大于4.75mm的顆粒。[來源:JGJ/T240-2011,2.1.1]3.9再生細骨料recycledfineaggregate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漿、石或磚瓦等加工成,粒徑不大于4.75mm的顆粒。[來源:JGJ/T240-2011,2.1.2]3.10再生產品recycledproducts以建筑垃圾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再生材料和制品。3.11建筑垃圾處理buildingwastetreatment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進行收集、分類、處理、轉運輸、再利用的全過程。3.12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resourceutilizationforbuildingwaste將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或經收集、分類、處理后,再進行利用的行為。DB23/T3918—202433.13資源利用化場站resourceutilizationstation對建筑垃圾實施資源化處理,生產各類再生產品的場所。3.14冬期施工winterconstruction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天穩定低于5℃時施工現場進行建筑施工的活動。3.15越冬維護maintenanceoflivethroughthewinter施工現場進入冬期后,對已完成的工程實體與附屬設施進行的越冬防凍脹、防凍害等的維護活動。4基本規定4.1施工現場內的建筑垃圾減量化應遵循“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的原則。4.2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科學決策,宜避免或減少項目施工中變更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造成建筑垃圾的增加。4.3建設單位應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的目標和措施,并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收集、分類、存放、處置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4.4設計單位應進入現場考察減量化要素,設計中宜采用能夠實現建筑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的創新設計、施工技術與裝備應用。4.5設計單位設計時應進行優化選型,優先選用裝配式建筑。4.6設計單位應與施工單位協同配合,設計深度滿足施工需要,減少施工過程設計變更,實行建筑、結構、機電、裝修、景觀等專業一體化、標準化設計,并明確再生產品的使用部位和技術指標。4.7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管理體系,編制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確定減量化目標,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工程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技術、管理和保障措施。4.8施工單位應建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處置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收集、分類、存放、處置各責任單位。4.9監理單位應將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施工作為專項監理內容,審核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4.10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協同現場施工,定期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和任務目標的檢查,提高從業人員建筑垃圾管理意識。4.11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應就地收集、分類、存放,對于能現場處置和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可進行處置和利用。對于無法實現現場處置和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可委托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處置。4.12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應采用技術可靠、經濟合理的技術和工藝。4.13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收集、分類、存放過程中不應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和危險廢物等。5設計減量化5.1一般規定5.1.1設計過程中,應結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資源、環境、經濟和技術條件等因素,選擇合理的減量化技術、建筑選型、設備和材料。宜選用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和信息化管理等方式。5.1.2建筑設計宜優先選用強度較高的材料,減少施工現場材料用量。DB23/T3918—202445.1.3設計單位可增加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設計說明。5.2設計要求5.2.1設計單位應根據地形地貌合理確定場地標高,進行土方挖填與運輸的平衡估算,必要時進行論證,減少渣土外運。5.2.2有條件的地區宜采用裝配式建筑,優先使用結構構件、保溫、防水和裝飾一體化的裝配式體系。可進行建筑工程全裝修交付設計。5.2.3地基與基礎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按現場環境條件,優先選用可拆卸式錨桿、內支撐、鋼板樁、裝配式坡面支護材料等可重復利用的材料;b)深大基坑開挖設置棧橋時選用鋼結構等裝配式結構體系,并充分利用原基坑支護樁和混凝土支撐作為支撐體系。5.2.4基礎回填設計宜優先采用本項目開挖基坑時產生的符合要求渣土回填。5.2.5建筑非承重墻體材料宜優先選用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產品。5.2.6地上結構工程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a)采用裝配式結構技術;b)內外墻采用清水混凝土技術或裝配式配筋砌塊砌體施工技術;c)樓板采用免臨時支撐的結構體系;d)主體結構采用預拌砂漿、高強鋼筋、高強鋼材、高強混凝土。5.2.7機電安裝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機電管線施工前,對管線安裝、支吊架布置及管線檢修的空間進行復核;b)根據管線密度及種類,采用建筑信息化技術進行支吊架綜合設計;c)全剛性支吊架應對結構連接預埋件進行專項設計。5.2.8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室內裝修采用簡約化、功能化、輕量化的裝修設計方案;b)裝飾裝修選用支持干式作業的材料;c)在滿足裝飾性能條件下采用規格尺寸較小的裝飾材料。6施工減量化6.1一般規定6.1.1施工單位應結合施工實際編制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包含建筑垃圾類別、數量預估、分類處置途徑、排放控制和就近利用等內容。6.1.2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應采取施工圖紙深化、施工方案優化、先進建造技術、永臨結合、周轉材料重復利用、施工過程管理等措施。6.1.3施工單位應在圖紙會審時與設計單位溝通,避免或減少施工過程中拆改、變更產生建筑垃圾。6.1.4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對使用材料的采購、進場時間和批量、維護以及合理使用進行統籌安排。6.1.5施工過程中應開展精準施工和標準化施工,減少因施工不當導致的后續剔鑿、切割和返工作業產生建筑垃圾。6.1.6具備建筑垃圾就地處置能力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根據場地條件,合理設置資源化利用場站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加工、產品儲存。56.1.7施工過程應落實建筑垃圾的收集、分類、儲存和加工制度。6.1.8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工地圍擋、大門、工具棚、安全防護欄桿等臨時設施,宜采用可周轉的標準化設施。6.1.9結合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全過程管理機制,有條件的施工單位宜采用數字工地管理平臺,實現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管理。6.2工程渣土6.2.1工程渣土應根據土層、類別、特性確定用途并設置堆放場區,可用于工程回填、場地覆蓋、園林綠化等,工程場地的表層耕植土優先用于園林綠化。6.2.2工程渣土用作回填材料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回填需求和部位選擇相應類別,并符合下列規定:a)直接作為填料的工程渣土應滿足工程項目的填料性能要求,不滿足時,應采取改良處理措施;b)市區內內河河堤、土石壩的內側閉氣土可采用滲透性低的淤泥或淤泥質粘土;c)用作壓實填土地基的工程渣土,其類別和特性應滿足GB50007的規定;d)大型填方工程可選用有利于保持填方邊坡穩定的粉砂土、卵礫石等。6.2.3工程渣土用作各類廢棄礦山復綠工程的覆蓋用土以及園林工程種植用土應符合下列規定:a)用作種植用土前應判定其對植物生長的不利影響,必要時可摻入植物營養土并混合均勻;b)用作覆蓋用土時,渣土的滲透系數應大于1.0×10-?cm/s。6.2.4工程渣土用作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封場用土應根據封場土層構造選擇相應類別,并符合下列規定:a)工程渣土可用作封場土底部的基礎層,基礎層作為排氣層使用時,應采用滲透性大的卵石、圓礫等石材;b)封場的阻隔層應采用滲透性低、密封性能良好的淤泥、粘土等;c)封場表層土應符合6.2.3的要求。6.2.5工程渣土用作生產骨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a)優質的粉砂、砂土,經篩選、清洗工藝除泥后,其性能滿足GB/T25176的規定時,可用作制備混凝土、砂漿的細骨料;b)礫石、卵石及巖石等經除泥、破碎、篩選后,其性能滿足GB/T25177的規定時,可用作制備混凝土的粗骨料;c)非單一土性的工程渣土,經破碎、篩分、分離、清洗工藝處置后,其性能符合a)和b)的規定后,可用作制備混凝土、砂漿的粗骨料和細骨料。6.2.6采用清洗工藝生成的泥漿,應配備泥水分離設備系統,泥水分離系統可采用壓濾法進行處置,經濃縮壓濾系統處理后的物料(泥餅)含水率不宜大于30%。,泥漿脫水示意圖見圖1。標引序號說明:1——進水;2——自動投藥;3——上清液處理后排出;DB23/T3918—202464——沖洗水;5——沉淀泥漿;6——泥餅;7——壓濾網沖洗回收液。圖形說明:——絮凝池;——沉淀池;——壓濾池。圖1泥漿脫水示意圖6.2.7淤泥、淤泥質土、粘土、頁巖以及濃縮、壓濾后的泥餅等外運處置,當用于生產陶粒、燒結再生磚和砌塊時,其焙燒宜優先采用連續化、燒成時間短、熱利用率高的隧道窯生產工藝。6.3工程泥漿6.3.1工程泥漿經固化、脫水處理后,泥餅可用作回填、場地覆蓋或制備再生產品。6.3.2不同土層形成的工程泥漿宜分類處置,處置前應獲得泥漿物理組成、重度、含水率、黏度、含砂率、膠體率、失水率、酸堿度等指標。6.3.3工程泥漿處置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a)粉土、粉砂等土層中形成的工程泥漿,含渣量較大時,應預先分離工程泥漿中的土渣;b)按泥漿的濃度、顆粒組成,可添加適量的絮凝劑等化學藥劑;c)根據場地條件、泥漿種類等選擇適宜的固化、脫水技術,也可采用6.2.6的脫水工藝。6.3.4有條件的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進行工程泥漿資源化利用,設置收集管網、沉淀池、分離裝置、脫水裝置、固化處理站、泥餅堆場等設施。6.3.5工程泥漿集中處置時應配備成套的泥漿處置設備,處置過程應符合節能環保要求。6.3.6工程泥漿處置后形成的泥餅應進行對應用途的有害物質檢測,檢測合格或無害化處理后予以再生利用,并符合下列規定:a)外運到市內資源化利用場站或有條件的燒結企業,用于生產燒結再生磚和砌塊;b)就地回填或外運用作覆蓋用土,用于回填或覆蓋用土時,其含水率不宜大于30%,且應符合6.2.2、6.2.3和6.2.4的規定。6.3.7工程泥漿分選后形成的砂、石骨料,用作再利用的粗、細骨料時其性能應符合GB/T25177和GB/T25176規定。6.4工程垃圾6.4.1工程垃圾中的廢棄混凝土宜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廢棄瀝青混合料宜優先用于生產再生混合料;廢棄模板根據材質應分類回收,竹木材質宜用作再生板材、紙張或生物質燃料等的原材料。6.4.2廢棄的工程樁樁頭、基坑支撐、道路混凝土宜按強度等級分類利用,廢棄混凝土的再生利用可按照附錄A的要求進行處理,根據再生產品性能要求選用相應的處置工藝,工程現場具備就地處置條件時,可現場加工成再生骨料,就地利用。6.4.3瀝青混合料宜通過冷再生、熱再生、全混合再生、廠拌熱再生等方式進行再利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回收的瀝青路面材料應及時處置,避免長期堆放、結塊;b)瀝青混合料的再生方式分為廠拌熱再生、廠拌溫再生、廠拌冷再生和現場熱再生、現場冷再生,瀝青路面材料符合JTGF41和CJJ/T43的規定。DB23/T3918—202476.4.4道路維修、改建時現場銑刨的舊瀝青混凝土宜采用瀝青路面再生技術就地熱再生或冷再生后生成路面瀝青混凝土,現場無法就地利用時,舊瀝青混凝土也可分類收集外運至瀝青混合料拌合廠,經破碎、篩分后作為瀝青混合料的原材料。6.4.5廢棄混凝土、廢棄瀝青混合料用于回填時應根據填方工程的填料粒徑、級配要求,經破碎處置形成再生填料后回填,也可作為樁體填充材料使用。6.4.6廢模板分為廢棄竹木模板、塑料模板、鋼或鋁合金模板、復合模板等,其再生利用應符合GB/T50743的規定。6.4.7廢木材的再生利用應符合GB/T22529和GB/T29408的規定。6.5拆除垃圾6.5.1拆除垃圾的利用宜符合下列規定:a)廢棄混凝土、砂漿、石材、磚瓦、陶瓷等用于生產再生骨料;b)廢棄瀝青混合料用于生產再生瀝青混合料;c)廢棄金屬、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據材質分類回收利用。6.5.2拆除垃圾中廢棄混凝土、磚瓦、石材等的處置可按照附錄A要求進行,磚瓦、砂漿、陶瓷等宜采用一級破碎工藝處置,采用粉磨工藝時前端應設置除鐵、金屬探測報警裝置。6.5.3磚瓦粉磨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a)粉磨設備應根據設備產能、易磨性、耗能指標以及再生產品細度等要求確定;b)磨機在進、出料口應設置鎖風裝置;c)磚粉收集應選用收塵效率高的氣箱式脈沖布袋收塵器;d)材料儲存倉的倉頂、倉底以及輸送設備轉運點均應設置收塵裝置。6.5.4建筑垃圾中磚瓦組分含量較大時應根據再生材料的質量要求設置分選系統。6.5.5拆除垃圾組分中輕質物料含量較大時應設置風選工藝,可通過加大分選工藝的循環次數和破碎物料的分選頻次提升輕質物料的分選效果。6.5.6拆除垃圾中廢棄混凝土、廢棄瀝青混合料的再生利用應符合6.4的規定。6.5.7廢磚瓦、陶瓷、砂漿的再生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a)在拆遷現場就地處置作為工程回填材料、樁體填料及軟土地基處理材料;b)用作再生填料時應通過破碎篩分處置工藝獲得滿足工程項目填料要求的粒徑和級配;c)外運可作為非燒結再生磚、燒結再生磚、砌塊和墻板的原材料;d)廢磚瓦經分選、破碎、粉磨工藝處置達到一定細度后作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復合摻合料。6.5.8廢木材的再生利用應符合6.4.7的規定。6.5.9廢金屬、廢塑料和廢玻璃的再生利用應分別符合GB4223、SB/T11149、SB/T10900和SB/T11108的規定。6.6裝修垃圾6.6.1裝修垃圾的利用宜符合下列規定:a)廢棄混凝土、砂漿、石材、磚瓦、陶瓷等用于生產再生骨料;b)石膏、加氣混凝土砌塊等輕質材料用于生產預拌混凝土或預拌砂漿摻合料;c)廢棄金屬、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據材質分類回收利用。6.6.2堆放的裝修垃圾應及時處置,袋裝裝修垃圾應預先破袋且袋內的固體廢棄物殘留率不應大于5%。6.6.3裝修垃圾應進行輕質物料重量比例組分分析,輕質物料分選應符合下列規定:a)裝修垃圾處置前通過優選機械分選、機器人等方式揀選雜物;DB23/T3918—20248b)裝修垃圾處置過程設置多級風選和篩分設備,分離輕質物料。6.6.4裝修垃圾處置后形成的再生骨料,當其輕質物料含量不滿足再生產品要求時可選用風選或浮選等工藝予以分離。6.6.5裝修垃圾中的廢棄混凝土、石材、磚瓦、陶瓷、砂漿的處置應符合6.5.2的規定,其再生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a)裝修垃圾用于生產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漿時采用清洗工藝;b)廢棄磚瓦、砂漿、陶瓷的再生利用應符合6.5.7的規定;c)廢棄石膏、加氣混凝土砌塊等輕質材料經分選、破碎、粉磨后可作為非燒結磚、砌塊的摻合料。6.6.6廢木材、廢金屬、廢塑料和廢玻璃的再生利用符合6.5.8和6.5.9的規定。6.7冬期施工6.7.1根據當地氣候資料統計,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d穩定低于5oC時,施工現場即進入冬期施工,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d穩定高于5oC時,施工現場即解除冬期施工。6.7.2施工現場進入冬期后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及越冬維護等建筑垃圾處理方法應符合JGJ/T104的相關規定。6.7.3冬期施工建筑垃圾處置應編制冬期施工專項方案。6.7.4工程渣土進行冬期施工前應探明施工地點的地下水位高低及渣土的分類、含水率、重度、凍脹特征等參數并根據天氣溫度采取不同防凍脹措施。6.7.5工程渣土用作回填時不應含有直徑大于150mm的凍土塊,且其含量不應超過30%,鋪填時凍土塊應分散回填并逐層夯實。6.7.6工程渣土用作室內地面墊層下回填的土方時填料中不得含有凍土塊并應及時夯實,填方完成后至地面施工前應采取防凍脹措施。6.7.7施工現場的填方和排水溝的邊坡加固修整不宜采用凍結后工程渣土回填,邊坡加固修整時宜在解凍后進行。6.7.8冬期施工處理工程泥漿應對收集管網進行保溫包裹,保溫層的厚度應保證管網內的泥漿的溫度不低于5oC。6.7.9冬期施工現場工程泥漿池或封閉容器應采取防凍脹措施,地下水位過高時采取必要的降水措施。6.7.10施工現場處理工程泥漿的分離裝置、脫水裝置和固化處理站可采取加入防凍劑或包裹保溫材料的方式進行防凍,加入的防凍劑不應污染工程泥漿拌和水并不得對周圍現場造成污染。6.7.11冬期施工處理有機工程垃圾時宜采用暖棚法進行處理,并保證暖棚內的溫度不低于5oC。6.7.12冬期處理拆除垃圾時應采用防止金屬類建筑垃圾在過低溫度下對人身造成的致冷傷害。6.7.13冬期不宜在低于-35oC條件進行拆除垃圾、廢棄混凝土、廢棄砂漿的再生粗細骨料的剝離作業和石材、磚瓦、陶瓷的粉磨作業。6.8越冬維護6.8.1對于施工現場有取暖要求的建筑垃圾處理管網、裝置和設備場站在入冬前均應編制越冬維護方6.8.2進入越冬期之前應依據施工現場的工程地質、水文、當地氣溫溫度、地基土凍脹特征和最大凍結深度等資料制定越冬保溫維護措施。6.8.3越冬工程保溫維護宜就地取材,保溫層的厚度應由熱工計算確定,并符合JGJ/T104的規定。6.8.4越冬維護工程的門窗洞口封閉宜采用多次周轉、可重復利用的保溫防風材料。6.8.5基礎防凍保溫方式宜選用不產生建筑垃圾并可重復利用的材料。DB23/T3918—202496.8.6冬期施工的負溫混凝土達到受凍臨界強度前的保溫防風防雪覆蓋材料宜選用可多次使用、可回收定型保溫毯或不產生回收垃圾的保溫材料。6.8.7越冬維護期間采用的各類熱源管網宜采用工廠定型的預制保溫管材。6.8.8施工現場和建(構)筑物周圍應做好排水作業,地基和基礎不得被水浸泡,工程泥漿不得倒入建(構)筑物地基和基礎中。6.8.9山區坡地施工現場入冬前應根據地表水流動的方向設置截水溝、泄水溝。不應在建(構)筑物底部設置暗溝和管溝疏水。6.8.10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場地應采用防止凍土膨脹措施,根據地市所處的地區氣候及凍土條件進行設置并計算保溫材料厚度,覆蓋防水材料選型、冬期防雨雪保護層選擇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對凍土層凍深減少宜為1.0m~1.5m。6.8.11越冬維護期間施工現場的所有水管管網均應排空。6.8.12越冬維護期間,施工單位應制定施工現場用電、防火、安全環保等責任制,并應有專職人員值班負責越冬維護施工現場安全。6.8.13越冬期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對各類越冬使用可重復利用的材料進行收集、分類、再利用或儲存,對不能重復使用的拆除材料可按其相應的性質進行收集、分類轉運至再生利用單位進行處置。7收集分類與處置利用7.1一般規定7.1.1施工單位應制定包括建筑垃圾具體分類,分時段、分部位、分種類收集存放要求的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有多個單位同時施工的現場應在各自的施工區域內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責任制和進行臺賬管理。7.1.2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應根據來源、種類和資源化利用要求分類存放并符合下列規定:a)建筑垃圾宜采取有罩棚、潮濕噴霧的棚內封閉堆放方式;b)露天堆放時應及時苫蓋,噴霧,不得揚塵污染環境;c)裝修垃圾應采取頂部遮蓋或室內堆放方式;d)堆放高度應滿足堆場地基承載力要求宜不高于3.0m。7.1.3施工現場建筑垃圾運輸傾倒應符合下列規定:a)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運輸、傾倒施工現場建筑垃圾;b)對于不能進行現場處置和就地利用或無法設立資源利用化場站的現場,垃圾外運時應由核準的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運輸;c)外運建筑垃圾離開現場時可按附錄B要求填寫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出場統計表,分類堆放的建筑垃圾應分別運輸。7.1.4建筑垃圾堆放和外運時,其堆放量及裝車載重量可按附錄C的要求估算堆放體積和運輸車裝載量不得超體積堆放超載運輸。7.1.5施工現場出入口宜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實時監控運輸車輛,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配備專人清洗車輛。7.1.6施工現場必要的建筑垃圾外運應符合下列規定:a)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宜采用密封式貨車運輸;當采用非密封式貨車時其裝載高度不可超過車輛槽幫上沿并遮蓋嚴實;b)廢棄泥漿運輸采用密閉式罐車。7.1.7建筑垃圾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宜以現場處置與資源化利用為主、非資源化利用為輔的方式。DB23/T3918—20247.1.8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用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礦物摻合料時,其配合比設計方法應符合JGJ/T240的規定。7.1.9施工現場設置的資源化利用場站應配備獨立的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健全質量檢驗管理制度,配備經過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7.1.10施工現場設置的資源化利用場站加工的產品應明確標示相應類型的再生材料或有再生材料的標識信息。7.1.11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再生原材料和再生產品的放射性要求應符合GB6566的規定。7.1.12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應按成分進行資源化利用并符合下列規定:a)渣土類建筑垃圾可作為制磚和道路工程回填等用原料;b)廢舊混凝土、碎磚瓦等可作為再生建材用原料;c)廢瀝青可作為再生瀝青原料;d)金屬類建筑垃圾可按原用途使用。7.2收集7.2.1工程渣土根據土層、類別、土壤性質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規定:a)表層耕植土應剝離,不應和其他土類、建筑垃圾混合;b)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礫)石、巖石等應分類收集。7.2.2工程泥漿應通過施工現場設置的泥漿池或封閉的容器收集、存放,未經處置的泥漿不應就地或隨意排放,泥漿池及封閉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a)泥漿池應采取防滲漏措施;b)封閉容器內外表面采取除銹、防腐措施,并具有良好的封閉性能。7.2.3規模較大的建設工程,采用泥漿池分離較為困難時宜預先固化處理。7.2.4施工現場粉末狀建筑垃圾應采用封閉容器收集、存放,并應采取防污染措施。7.2.5工程垃圾應根據建設工程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實施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規定:a)工程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前編制完成;b)樁基工程的工程樁樁頭、基坑工程的臨時支撐可統一收集,現場破碎、分離混凝土和鋼筋時應分類堆放;c)道路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應單獨收集;d)其他工程垃圾不應與工程樁樁頭、支撐或道路混凝土、瀝青混合料混雜;e)根據工程垃圾堆放尺寸及質量,采用人工、機械和機器人相結合的方法科學收集。7.2.6拆除垃圾應根據拆除工程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實施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規定:a)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應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編制完成;b)建(構)筑物拆除前應清空內部設施、設備、家具等物品;c)附屬構件(門、窗等)可先于主體結構拆除并分類堆放;d)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樓板構件或其他預制件可統一收集;e)磚瓦宜分類堆放,完整的磚瓦可再利用或再生利用;f)根據拆除垃圾堆放尺寸及質量,采用人工、機械和機器人相結合的方法科學收集。7.2.7裝修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混雜,其分類收集應符合下列規定:a)較大的裝修工程應在施工前編制完成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b)住宅裝修合同應明確業主、施工單位關于裝修垃圾分類收集的職責;c)裝修垃圾應袋裝收集;d)無機裝修廢料(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等)不應與有機雜物、金屬等混雜;e)住宅小區應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點或應裝入專用收集槽、車待處置;DB23/T3918—2024f)非住宅裝修工程的裝修垃圾應分類、集中堆放。7.3分類和存放7.3.1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a)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按CJJ/T134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飾垃圾;b)施工現場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按材料的化學成分可分為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混合類;c)各類施工現場工程垃圾范圍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1)金屬類工程垃圾包括廢棄鋼筋、銅管、鐵絲等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廢棄物質;2)無機非金屬類工程垃圾包括新拌混凝土、新拌砂漿和水泥漿等流態廢棄物,天然石材、硬化混凝土、硬化砂漿、燒土制品、砂、石、硅酸鹽制品、陶瓷和玻璃等固體廢棄物;3)混合類工程垃圾指除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以外的輕質金屬夾芯板、石膏板等固體廢棄物。d)施工現場末端處理具備各類建筑垃圾利用條件時,應按照末端余下的各類建筑垃圾材料的特點分別利用且不應混用。7.3.2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分類與存放應符合下列規定:a)結合土方回填對土質的要求及場地布置情況,規劃現場渣土暫時存放場地;b)對臨時存放的工程渣土做好覆蓋并確保安全穩定;c)施工時產生的泥漿應排入泥漿池集中存放,泥漿池宜用不透水、可周轉的材料制作。7.3.3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分類與存放應符合下列規定:a)設置工程垃圾和拆除堆放相對固定收集點用于臨時堆放;b)設置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混合類等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的堆放場地,用于垃圾外運之前或再次利用之前臨時存放;c)易飛揚的垃圾堆放場地應封閉噴霧,垃圾堆放場地宜采用可重復利用率高的材料建造;d)垃圾堆放場地周邊應設置明顯的、易于辨識的標識標牌,標識牌的樣式宜符合附錄D的要求,并采取噴淋、覆蓋等防塵措施。7.3.4施工現場應設置建筑垃圾存放場地并符合下列規定:a)設置分類存放標識牌;b)具備分揀、加工、存放的功能;c)高于周圍場地不少于150mm并設置排水措施;d)在施工全周期內存續,其選址應便于建筑垃圾清運并隨施工部署變化及時調整;e)工程渣土存放場地選址時宜結合回填工程對土質的要求及場地布置情況合理規劃,渣土存放時應及時覆蓋。7.3.5采用封閉容器存放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a)容器內外表面均采取防銹、防腐措施,容器外表面光滑平整,色澤均勻,無波紋、劃痕、雜質、氣泡和裂紋等缺陷;b)容器連接、焊接牢固,焊縫平整,無燒穿、裂紋、氣孔、夾渣等缺陷;c)密閉性能良好,在收集存放過程中無臭氣散發、垃圾飄撒、污水滲漏等現象;d)有足夠強度、剛度,無變形、無損壞。7.4處置和利用7.4.1施工現場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經處置后的利用宜符合下列規定:a)工程回填;b)生活垃圾填埋場覆蓋用土;DB23/T3918—2024c)工地各類填埋;d)其它資源化利用。7.4.2施工現場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經收集、分類、加工、處置后的利用宜符合下列規定:a)作為混凝土、砂漿再生骨料;b)作為抹灰砂漿與砌筑砂漿的摻合料;c)原位金屬利用;d)回填利用;e)填埋處置;f)其它利用。7.4.3施工現場裝飾裝修垃圾經收集、分類、加工與處置后的利用宜符合下列規定:a)作為裝飾材料的原位利用;b)重新處置后作為原料利用;c)其它利用。7.4.4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與利用可按附錄E的處置方案選用。7.4.5施工現場難以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應采取合法的方式外運并采取相應的防污染、防腐及環保措施,對不能就地利用的廢舊鋼材、舊模板、廢舊塑料等交專門回收公司進行加工和資源化處理,不能進行再生利用的部分裝修垃圾等應運至焚燒站進行“熱回收”,剩余不能“熱回收”的運至填埋場處理。7.5現場再生料加工7.5.1施工現場應對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混合類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分別分類后統一加工。7.5.2金屬類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可采用調直、壓平、閃光焊、對焊、弧焊、冷連接、套筒連接等方式或根據收集的各類不同金屬按其性質進行加工再生利用。7.5.3無機非金屬類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可采用破碎、剝離、球磨等加工方式形成再生料。7.5.4混合類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再生料加工前應進行有機物與無機物分離后,再根據各自垃圾的不同性質進行加工。7.5.5現場再生料加工時不得對環境造成粉塵污染、噪聲污染與燈光污染。7.5.6現場再生料加工處理時產生的無法利用的邊角廢料應統一收集并送至有關部門指定的資源化利用場站二次加工處理。7.6再生利用7.6.1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用于建設項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a)產品同等性能條件下優先采用再生產品;b)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地面道路和停車場應優先采用再生產品;c)建設項目的基礎墊層、圍墻、管井、管溝、擋土坡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層等部位可采用再生產品;d)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優先采用再生產品。7.6.2再生骨料可用于生產預拌混凝土、砂漿、砌塊、磚、混凝土預制構件等并應符合JGJ/T240的要求。7.6.3再生骨料用作混凝土梁、板、柱、剪力墻、樓梯的原材料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GB50010、GB/T50476、JGJ55和CECS385等的規定。7.6.4再生骨料用作城市透水路面、路面磚、海綿城市用透水磚、停車場等透水混凝土的原材料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CJJ/T253的規定。DB23/T3918—2024(資料性)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工藝A.1建筑垃圾處置工藝流程包括預處理、分選分離、破碎篩分、骨料整形、骨料清洗、泥水分離、回收物處理等并符合下列規定:a)可根據建筑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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