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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密知識法規匯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單位名稱?撒哈拉秀才整理
二。二一年六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010修訂,共六章五十三條,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
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
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
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
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
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
公開。
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h級以
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
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
—1—
作。
第七條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
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
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
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
國家秘密:
(-)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
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十條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
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
—2—
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
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H■一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
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軍
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
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
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
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
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
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
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
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
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
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
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
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
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公安、國
—3—
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
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
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
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
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
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
過十年。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
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
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
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
小范圍。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
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
限定到具體人員。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
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
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
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
家秘密標志。
—4—
第十八條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
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
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的
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
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機關、
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
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
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
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
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
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
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
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
保存,并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
準,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第二十二條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
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
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
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
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
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
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
息網絡;
(-)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
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
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
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
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
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6—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
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
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
密。
第二十七條報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
版、印制、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聯
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及其他傳媒的信息編輯、發布,應
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
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
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
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
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
—7—
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
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
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
部門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
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
要求。
第三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
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制作、存放、
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
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軍事禁區和屬于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
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決定
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三十四條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
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
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關、
單位委托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
議,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
—8—
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
實行分類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
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
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
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
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
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
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
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
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機關、
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并及時向保密
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9—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準。
第四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
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
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
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
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
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
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
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并調離
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
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
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六條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
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
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
—10—
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
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
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
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
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
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A)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
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
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
—11—
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
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
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
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木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
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
門予以處理。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
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單
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
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
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H"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
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
—12—
保密條例。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共六章四十五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
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
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卜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
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
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
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
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
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
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
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五條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
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
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
負責。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
—14—
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
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
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
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訓。[1][3]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稱保密事項范圍)
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
圍。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
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專門負責定密的
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
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
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
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
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
—15—
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
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
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定密
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
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
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
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
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
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
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具體保
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
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
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
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
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
面記錄。
—16—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
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
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
秘密標志作出變更。無法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
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
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
限。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木機關、木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
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
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
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進行解密審核。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的,該機關、單位所確
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也可
以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
責。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
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
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
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十九條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范圍
—17—
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
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
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
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保密
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
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
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
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
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
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
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
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
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
門確定。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
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18—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H■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制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
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制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
手續。
(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
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
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
和知悉范圍,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戳記,并視同原件進
行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
保密要求。
(六)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
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
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
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并采
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
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19—
第二十二條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
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并送交保
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
單位銷毀。機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
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
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
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
措施。
第二十四條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
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
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
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
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境等
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
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20—
第二十六條機關、單位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
務的,應當根據國家保密規定確定密級,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
準。機關、單位應當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單位提出保密管理
要求,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涉
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
位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
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
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
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
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
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
—21—
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
標準;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三十條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
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
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
機關、本單位年度保密工作情況。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
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保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
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22—
(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情況;
(六)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情況;
(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情況;
(八)互聯網使用保密管理情況;
(九)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
(十)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
(十一)涉密會議、活動管理情況;
(十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過程中,發現有泄
密隱患的,可以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對有關設施、
設備、文件資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必要時進行保密技術檢
測。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保密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
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條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
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
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
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
保密檢查發現、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
—23—
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調查
工作結束后,認為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有關機關、
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
密載體,應當進行登記并出具清單,查清密級、數量、來源、擴散
范圍等,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協
助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范圍,對辦理
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提出鑒定的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
屬于何種密級作出鑒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
出具鑒定結論;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
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三十八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
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
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1][3]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發生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規定報
—24—
告或者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在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中,有關機
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或
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協助機關、單位逃避、妨礙保密檢
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H■一條經保密審查合格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密管理規
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
不符合要求的,暫停涉密業務;情節嚴重的,停止涉密業務。
第四十二條涉密信息系統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評估和審查而
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機關、單
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委托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
務的,由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
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
得。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
—25—
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3]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
25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5月25日國家保密局發布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26—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2015年11月16日發布,共五章四十三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發
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
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是指科學技術規劃、
計劃、項目及成果中,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
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國家機關、單位(以下簡稱
機關、單位)以及個人開展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工作(以下簡
稱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堅持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
理的方針,既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又促進科學技術發展。
第五條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與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相結合,
同步規劃、部署、落實、檢查、總結和考核,實行全程管理。
第六條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
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
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27—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行業、本系統
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七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
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
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機關、單位應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
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學技術保密防護措施,開展科學技
術保密宣傳教育,加強科學技術保密檢查。
第二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的科學技術事項,應當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削弱國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國家科學技術國際競爭力;
(三)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
(四)損害國家聲譽、權益和對外關系。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國家科學技
術保密事項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科學技術行政
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密級應當根據泄露后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
的損害程度確定。
—28—
除泄露后會給國家安全和利益帶來特別嚴重損害的外,科學技
術原則上不確定為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學技術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
科學技術秘密:
(一)國內外已經公開;
(二)難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圍;
(三)無國際競爭力且不涉及國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經流傳或者受自然條件制約的傳統工藝。
第三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
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設區的市、自
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秘密級國
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符合國家秘密定密
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
應當向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級機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定密授權,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保
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國家科學技術
秘密的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
—29—
變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條機關、單位和個人產生需要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
密的科學技術事項時,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徑進
行定密:
(一)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根據定密權限
自行定密;
(二)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向有相應定
密權限的上級機關、單位提請定密;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向有
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提請定密;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向
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三)個人完成的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科學技術成果,應
當經過評價、檢測并確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六條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技術或者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
產品涉及的科學技術事項需要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向批準
準入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在科學技術管理的以下環節,應當及時
做好定密工作:
(-)編制科學技術規劃;
(二)制定科學技術計劃;
(三)科學技術項目立項;
—30—
(四)科學技術成果評價與鑒定;
(五)科學技術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確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應當同時確定其名稱、密
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和知悉范圍。
第十九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要點是指必須確保安全的核
心事項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不宜公開的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專項
計戈
(二)涉密項目研制目標、路線和過程;
(三)敏感領域資源、物種、物品、數據和信息;
(四)關鍵技術訣竅、參數和工藝;
(五)科學技術成果涉密應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
更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
圍已經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會發生明顯變化的。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
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屆滿、解密時
—31—
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
當提前解密:
(一)已經擴散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后,不再
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
(三)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
決定。
第二十二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
原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原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
或者人員。延長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
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應當進行備
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國家
機關有關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當年確定、
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情況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備案;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應當在確定、變更、解除后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
管理部門備案。
—32—
第二十四條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國家科學
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科學技術
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解決。
第四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
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管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檢查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協助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
門查處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負責國
家科學技術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
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
密工作Q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制定本行
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33—
(二)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國家科學
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
密工作,協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科學技術保密
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木行政區域、木部門或者木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
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科學技術保密
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
(二)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三)依法開展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學技
術活動、項目及成果;
(四)確定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
并加強對涉密人員的保密宣傳、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
(五)加強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涉密載體和涉密會議活動保密
管理,嚴格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六)發生資產重蛆、單位變更等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管理
的事項時,及時向上級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34—
第二十九條涉密人員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嚴格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機關、
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培訓和監督檢查;
(三)產生涉密科學技術事項時,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規定
提請定密,并及時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四)參加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與涉外商務活動前向本機關、
木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參加學術交流等公開行為前按規
定履行保密審查手續;
(六)發現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立即
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七)離崗離職時,與機關、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接受脫密期
保密管理,嚴格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和個人在下列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中,不得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講學、進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
動;
(二)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廣播、電影、電視以
及公開發行的報刊、書籍、圖文資料和聲像制品進行宣傳、報道或
者發表論文;
—35—
(三)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展覽和展示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
息保密管理,存儲、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應當符合國家保密
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信息;
(-)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科
學技術秘密;
(三)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
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四)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科學
技術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六)其他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科學技
術秘密的,應當經過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絕密級國家科
學技術秘密原則上不得而外提供,確需提供的,應當經中央國家機
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機密
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批
準;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
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36—
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對外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在10個
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機關、單位開展涉密科學技術活動的,應當指定
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明確保密紀律和要求,并加強以下方面保密管
理:
(-)研究、制定涉密科學技術規劃應當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簽訂保密責任書;
(-)組織實施涉密科學技術計劃應當制定保密制度;
(三)舉辦涉密科學技術會議或者組織開展涉密科學技術展覽、
展示應當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
(四)涉密科學技術活動進行公開宣傳報道前應當進行保密審
查。
第三十四條涉密科學技術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
理:
(-)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在指南發布、項目申報、專家評審、
立項批復、項目實施、結題驗收、成果評價、轉化應用及科學技術
獎勵各個環節應當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學技術項目下達單位與承擔單位、承擔單位與項
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參研人員之間應當簽訂保密責任書;
(三)涉密科學技術項目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載體應當指定專
人負責管理并建立臺賬;
—37—
(四)涉密科學技術項目進行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宣傳
展示、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承擔單位應當提前進行保密審查;
(五)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原則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員,確需聘用
境外人員的,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三十五條涉密科學技術成果應當按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
理:
(-)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在境內轉讓或者推廣應用,應當報原
定密機關、單位批準,并與受讓方簽訂保密協議;
(二)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學技術成果
在境外開辦企業,在境內與外資、外企合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
十二條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國家科學技
術秘密檔案歸檔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機關、單位應當為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提供經費、
人員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條件。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省、自
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經費
納入部門預算。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保障涉密人員正當合法權益。對
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員,有關機關、單位不得因其
成果不宜公開發表、交流、推廣而影響其評獎、表彰和職稱評定。
對確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開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有關機關、單
—38—
位應當對論文的實際水平給予客觀、公正評價。
第三十九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守以
下規定:
(-)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不得申請普通專利或者保密專
利;
(-)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經原定密機關、單位
批準可申請保密專利;
(三)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普通專利或者由
保密專利轉為普通專利的,應當先行辦理解密手續。
第四十條機關、單位對在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貢獻、
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對于違反科學技術保密規
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情節嚴重,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
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涉及國防科學技術的保密管理,按有關部門規定
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科學技術部和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科學
技術保密規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令第20號)同
時廢止。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
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
定本法Q
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
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
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
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
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
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
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
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
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
—40—
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
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七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
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
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木兼治,專門
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
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
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
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
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
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
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
務。
第十二條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41—
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
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
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十五條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
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
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
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
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
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十六條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
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
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一切必要的
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
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第十八條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
—42—
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
防御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
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
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
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條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系國民經濟
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
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第二十條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
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區
域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風險的沖擊。
第二十一條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
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
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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