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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長沙市律師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律師執業、設立律師事務所及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管理原則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和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第四條職責分工市司法局負責本市律師、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市)司法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律師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協會章程,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第二章律師執業許可第五條申請條件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四)品行良好。第六條申請材料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執業申請書;(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和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證明。第七條受理與審查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申請執業地的區、縣(市)司法局的意見;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區、縣(市)司法局進行核實。經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條不予頒發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第九條執業證書頒發律師執業證書應當載明的內容、格式和編碼規則,按照司法部有關規定執行。律師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律師管理系統向市司法局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律師執業證書繳存市司法局。第三章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十條設立條件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第十一條設立材料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設立申請書;(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四)住所證明;(五)資產證明。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第十二條受理與審核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區、縣(市)司法局的意見;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區、縣(市)司法局進行核實。經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準予設立的決定,并自準予設立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三條分所設立律師事務所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所。設立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二)有符合《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三)分所負責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四)具有固定的住所;(五)分所應當有三名以上律師,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六)有必要的資產。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設立分所申請書;(二)本所基本情況,本所設立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明;(三)本所執業許可證副本和章程;(四)擬在分所執業的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五)分所的名稱、住所證明和資產證明;(六)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辦法。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準予設立分所的決定,并自準予設立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四條變更事項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市司法局批準。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司法局備案。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市司法局審查。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五條終止情形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的;(三)自行決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律師事務所終止的,由市司法局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第四章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十六條遵守法律法規律師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十七條忠誠于法律與當事人律師應當始終忠誠于法律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第十八條保守秘密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第十九條利益沖突防范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第二十條廣告與宣傳規范律師廣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不得含有虛假、誤導性內容,不得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第二十一條收費規范律師收費應當合理、公開,不得違反規定亂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辦案差旅費,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第二十二條執業利益沖突處理律師發現存在利益沖突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并主動提出回避。第五章監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條年度檢查考核市司法局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進行年度檢查考核。年度檢查考核的內容包括律師事務所遵守法律法規、內部管理、業務活動、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第二十四條投訴舉報處理市司法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渠道,受理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第二十五條專項檢查市司法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執行情況、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等方面。第二十六條違法違規處理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市司法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律師協會職責第二十七條自律管理職責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三)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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