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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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旨在確保物業維修基金能夠合理歸集、安全存儲、有效使用,提升物業管理區域的整體品質,延長物業使用壽命,營造良好的居住和使用環境。(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深圳經濟特區內各類物業的維修基金管理活動。包括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無論是新建商品房小區,還是老舊住宅小區,均需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三)基本原則1.專戶存儲原則:維修基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在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2.業主決策原則: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等重大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依法決定。3.公開透明原則: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業主公布,接受業主監督。4.安全保值原則:維修基金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值增值。二、維修基金的歸集(一)新建物業的歸集1.業主繳存新建物業在辦理預售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向業主代收維修基金。具體比例由市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維修基金繳存至代收專戶。2.建設單位劃轉建設單位應當自代收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收的維修基金全額劃轉至維修基金專戶。(二)已售公有住房的歸集1.購房人繳存已售公有住房的購房人應當按照購房款的一定比例繳存維修基金。具體比例由市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2.單位劃轉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購房人繳存的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收的維修基金全額劃轉至維修基金專戶。(三)其他來源1.政府補貼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老舊住宅小區的維修基金給予適當補貼,以支持小區的維修改造工作。2.共有部位經營收益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應當主要用于補充維修基金。三、維修基金的管理(一)管理機構1.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是物業維修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2.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可以決定設立業主大會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維修基金。業主大會管理機構應當由業主代表組成,負責維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專戶管理1.專戶設立維修基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在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專戶應當分賬核算,專款專用。2.賬戶信息備案業主大會管理機構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維修基金專戶設立后15日內,將專戶銀行賬號、賬戶性質等信息報市主管部門備案。(三)財務管理1.賬目設置業主大會管理機構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維修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2.定期審計維修基金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業主公布。(四)監督檢查1.主管部門監督市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維修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維修基金專戶進行檢查,確保維修基金的安全。2.業主監督業主有權查詢維修基金的收支情況,業主大會管理機構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信息。業主大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四、維修基金的使用(一)使用范圍1.物業共用部位維修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二)使用程序1.提出使用計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實際情況,提出維修基金使用計劃。2.業主大會表決維修基金使用計劃應當經業主大會依法表決通過。業主大會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表決,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方可使用。3.公示維修基金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4.組織實施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維修基金使用計劃組織實施維修、更新和改造工作。5.費用結算維修、更新和改造工作完成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費用結算,并將結算情況向業主公布。(三)緊急使用1.適用情形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不經過業主大會表決,直接使用維修基金。2.報告與備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緊急情況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市主管部門,并在10日內補辦相關手續。五、維修基金的續籌(一)續籌條件當維修基金余額不足首期歸集金額的30%時,應當及時續籌。(二)續籌程序1.提出續籌方案業主大會管理機構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余額,提出維修基金續籌方案。2.業主大會表決維修基金續籌方案應當經業主大會依法表決通過。業主大會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表決,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方可續籌。3.組織續籌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維修基金續籌方案繳存續籌資金。業主大會管理機構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將續籌資金繳存至維修基金專戶。六、法律責任(一)建設單位違法行為的責任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代收、劃轉維修基金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業主大會管理機構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違法行為的責任1.業主大會管理機構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使用維修基金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業主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業主大會管理機構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維修基金的,由市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維修基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業主違法行為的責任業主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存維修基金或者阻撓維修基金使用的,業主大會可以依法通過訴訟等方式要求業主履行義務。七、附則(一)解釋權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解釋。(二)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與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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