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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某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各類旅館、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客棧等(以下統稱旅館)。第三條管理原則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預防為主、保障安全、依法管理、文明服務的原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公安機關是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查處涉及旅館的違法犯罪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旅游、衛生、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旅館業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開業登記與備案第五條開辦條件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且符合消防、安全、衛生等規定;2.房屋建筑安全,設施設備齊全,具備必要的防盜、報警等安全防范設施;3.有符合從業條件的經營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4.有健全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六條登記手續開辦旅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旅館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營業執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3.旅館方位圖、平面圖和公安安全保衛設施安裝、使用說明;4.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第七條變更與歇業旅館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經營場所等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3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旅館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3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的公安機關辦理歇業備案手續。第三章安全防范設施第八條基本設施要求旅館應當設置下列安全防范設施:1.配備有效的防盜、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應當與公安機關報警中心聯網;2.客房門窗應當安裝符合安全標準的鎖具,窗戶應當安裝防護欄(網)等防護設施;3.設有貴重物品保管箱(柜),并標明開啟方法和注意事項;4.按照消防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5.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監控設備應當覆蓋旅館出入口、通道、電梯轎廂、停車場等公共區域,且保存時間不少于30日。第九條設施維護與更新旅館應當定期對安全防范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發現安全防范設施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整改。第十條技術防范要求鼓勵旅館采用先進的技術防范手段,提高治安防范能力。旅館采用的技術防范產品和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并通過公安機關組織的檢測驗收。第四章人員管理第十一條從業人員資格審查旅館招用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背景審查,建立從業人員檔案。發現有違法犯罪記錄或者其他不宜從事旅館業工作情形的,不得招用。第十二條從業人員培訓旅館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治安防范、安全管理等知識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安全意識。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掌握安全防范技能。第十三條旅客信息登記旅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如實登記旅客信息。旅客信息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地址、入住時間、退房時間等。旅館應當使用公安機關統一監制的旅客住宿登記系統,將旅客信息及時、準確錄入系統,并上傳至公安機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并留存身份證件復印件。第十四條信息保密旅館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旅客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買賣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因工作需要查閱旅客信息的,應當經旅館負責人批準,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第五章治安管理制度第十五條值班巡查制度旅館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配備必要的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對旅館內各區域的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各類治安問題。巡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第十六條會客登記制度旅館應當建立會客登記制度,對來訪人員進行登記,查驗身份證件,并通知被訪旅客。來訪人員離開后,應當在登記薄上注明離開時間。第十七條財物保管制度旅館應當建立財物保管制度,為旅客提供貴重物品保管服務。旅客交存貴重物品時,應當填寫保管單,注明物品名稱、數量、價值等信息。保管單應當一式兩份,一份交旅客留存,一份由旅館保管。旅館應當妥善保管旅客交存的貴重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突發事件應急制度旅館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明確應急處置流程和責任分工。應急方案應當包括火災、地震、治安案件、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預防、報警、處置措施等內容。旅館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第六章監督檢查第十九條監督檢查主體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旅館業治安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工商行政管理、旅游、衛生、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旅館業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條檢查內容公安機關對旅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下列內容:1.開業登記與備案情況;2.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3.人員管理情況,包括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培訓、旅客信息登記等;4.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包括值班巡查、會客登記、財物保管、突發事件應急等制度;5.其他治安管理情況。第二十一條檢查方式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旅館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可以依法查閱、復制旅館的相關文件、資料、記錄,檢查旅館的設施設備、場所等。第二十二條整改要求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旅館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旅館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時整改到位,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公安機關。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旅館違法責任旅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1.未按照規定辦理開業登記、備案手續的;2.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范設施或者安全防范設施不符合要求的;3.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背景審查或者建立從業人員檔案的;4.未按照規定如實登記旅客信息或者未及時上傳旅客信息的;5.未按照規定建立值班巡查、會客登記、財物保管、突發事件應急等治安管理制度的。第二十四條旅館嚴重違法責任旅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1.安全防范設施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經公安機關責令整改仍不整改的;2.泄露、買賣或者非法提供旅客信息的;3.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4.發生重大治安案件或者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二十五條從業人員違法責任旅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1.未按照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或者登記旅客信息的;2.未按照規定對來訪人員進行登記的;3.未按照規定保管旅客交存的貴重物品的。第二十六條其他部門違法責任工商行政管理、旅游、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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