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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二)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統稱"三類人員")安全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基本原則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按需施教,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注重實效的原則。二、培訓職責分工(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職責1.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產培訓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師資的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對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2.市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培訓計劃。負責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初審工作,并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3.縣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除省屬、市屬生產經營單位外)。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二)生產經營單位職責1.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安全生產培訓檔案應當包括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授課教師、參加培訓人員簽到表、考核試卷及成績等資料。培訓檔案應當保存3年以上。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需要,將安全生產培訓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所需資金。(三)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職責1.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活動。2.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保證培訓質量。3.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大綱和有關標準組織培訓,如實記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授課教師、參加培訓人員簽到表等情況,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培訓記錄和評估報告應當存檔備查。4.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培訓情況報送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三、培訓內容與要求(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2.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3.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知識、安全技術知識、職業健康知識、事故案例分析等。4.主要負責人培訓還應當包括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5.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還應當包括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1.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2.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其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96學時。3.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防范措施、應急處置措施等。4.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廠(礦)級安全培訓教育內容應當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有關事故案例等。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教育內容應當包括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內容應當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2.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要求,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4.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5.特種作業人員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四、培訓管理(一)資質認定與備案1.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申請資質認定。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2.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3.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在取得資質證書后15個工作日內,將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培訓范圍、培訓師資等情況報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市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4.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報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市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變更情況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二)培訓教材與大綱1.安全生產培訓教材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內容準確、實用、通俗易懂。2.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安全生產培訓大綱,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省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3.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培訓,不得擅自改變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三)培訓師資1.安全生產培訓師資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2.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師資的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培訓師資應當經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師資證書后,方可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教學工作。3.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師資檔案,記錄培訓師資的基本情況、培訓經歷、教學業績等信息。4.培訓師資應當嚴格按照培訓大綱和有關標準進行教學,不得擅自增減培訓內容,不得降低培訓標準。(四)培訓檔案管理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安全生產培訓檔案應當包括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授課教師、參加培訓人員簽到表、考核試卷及成績等資料。培訓檔案應當保存3年以上。2.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培訓情況報送所在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當包括培訓計劃、培訓大綱、培訓教材、培訓師資、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參加培訓人員名單、考核情況等。3.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培訓情況進行登記和管理,實現信息共享。五、監督管理(一)監督檢查內容1.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師資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培訓檔案的建立和管理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復審情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2.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二)考核與發證1.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考核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確保考核結果真實、準確。2.對考核合格的人員,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頒發相應的證書。證書應當注明考核內容、有效期等信息。3.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考核發證檔案,記錄考核發證情況。考核發證檔案應當包括考核申請表、考核試卷、考核成績、證書發放記錄等資料。考核發證檔案應當保存3年以上。(三)舉報與投訴處理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違法違規培訓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舉報或者投訴。2.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或者投訴。對舉報或者投訴的內容,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3.對舉報或者投訴屬實的單位或者個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六、法律責任(一)生產經營單位法律責任1.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的;未將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并保證所需資金的。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法律責任1.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活動的;未按照培訓大綱和有關標準組織培訓的;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未將培訓情況報送備案的。2.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騙取資質證書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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