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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規(guī)范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促進公司持續(xù)健康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各類人員。第三條基本原則1.合法合規(guī)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2.平等自愿原則:公司與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3.公平公正原則:在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應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做到公平對待、公正處理。4.協商一致原則: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應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最短不得少于一年,最長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五條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明確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職責和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如有變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明確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6.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內容,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明確公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種類、繳費比例等,以及其他福利待遇。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條件,告知員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yè)危害及其防護措施。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六條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1.招聘錄用: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通過招聘、選拔等程序確定錄用人員。2.合同準備: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擬定勞動合同文本,明確合同各項條款,并報公司領導審核。3.簽訂合同:經公司領導審核通過后,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合同時,雙方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確保理解并同意合同內容。員工本人應在合同上簽字確認,公司加蓋公章。4.合同備案:勞動合同簽訂后,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將合同文本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七條勞動合同的履行1.雙方義務:公司和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員工應當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2.溝通協調: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與員工應當保持溝通協調,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如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相關事宜。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1.變更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司經營狀況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的;因生產經營需要,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進行調整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2.變更程序: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九條勞動合同的解除1.協商解除: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2.員工單方解除:預告解除: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員工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3.公司單方解除:即時解除: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預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經濟性裁員解除:公司依照經濟性裁員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第十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經濟補償1.支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由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依照經濟性裁員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2.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五章試用期、培訓與服務期第十二條試用期1.期限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2.試用期工資: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3.試用期考核:公司在試用期內對員工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工作態(tài)度等方面。如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三條培訓與服務期1.培訓規(guī)定: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員工的其他直接費用。2.服務期約定:服務期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公司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3.服務期與勞動合同的關系: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六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第十四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1.提供標準: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發(fā)放標準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2.定期檢查:公司定期對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條件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國家要求和公司實際情況。如發(fā)現問題應及時整改,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職業(yè)危害防護1.告知義務:公司對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yè)危害及其防護措施,應當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2.防護措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取有效的職業(yè)危害防護措施,如設置通風設備、提供防護用品、定期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等,預防和減少職業(yè)危害的發(fā)生。第七章勞動爭議處理第十六條勞動爭議范圍本辦法所稱勞動爭議是指公司與員工之間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發(fā)生的爭議。第十七條勞動爭議處理方式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fā)生后,雙方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2.調解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應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3.仲裁解決:如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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