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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樂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城市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基本原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宗旨,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步實施"的原則,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第四條職責分工市住房保障部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廉租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2.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3.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的籌集、調配和管理;4.負責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核、公示和登記;5.負責廉租住房租金的核定和管理;6.負責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統計和檔案管理;7.負責對縣(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其職責參照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職責執行。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物價、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初審和公示等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相關工作。第二章保障對象和標準第五條保障對象條件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2.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3.家庭住房面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具體的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狀況、住房狀況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六條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縣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租賃補貼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并適時調整。第三章保障方式第七條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第八條實物配租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1.政府新建、收購的廉租住房;2.騰退的公有住房;3.社會捐贈的住房;4.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九條租賃補貼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住房等情況,按照規定的租賃補貼標準,向其發放租賃補貼。租賃補貼應當按月發放,或者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發放。第四章房源籌集與管理第十條房源籌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廉租住房建設和經營,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給予政策支持。第十一條房源管理廉租住房房源實行統一管理。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廉租住房房源檔案,詳細記錄房源的位置、面積、戶型、配套設施等情況。廉租住房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擅自轉讓、轉租、出售。廉租住房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委托專業機構實施。第五章申請與審核第十二條申請程序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2.家庭收入情況證明;3.家庭住房狀況證明;4.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5.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第十三條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初審可以通過社區公示、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第十四條審核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五條輪候對已登記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行輪候制度。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輪候資格。輪候順序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確定。第六章配租與補貼發放第十六條實物配租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按照廉租住房房源情況和申請人的意愿,確定實物配租對象。對確定的實物配租對象,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租金標準、租賃期限、騰退住房的情形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1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第十七條租賃補貼發放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輪候順序和實際情況,確定租賃補貼發放對象,并與其簽訂租賃補貼協議。租賃補貼協議應當明確補貼金額、發放方式、發放期限等內容。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租賃補貼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向租賃補貼發放對象發放租賃補貼。租賃補貼發放對象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租賃補貼,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退出機制第十八條騰退情形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廉租住房:1.租賃期限屆滿,未按照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者續租申請未獲批準的;2.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3.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出售的;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5.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6.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騰退程序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騰退廉租住房。騰退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長一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承租人拒不騰退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條租金補繳廉租住房承租人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繼續居住的,應當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補繳租金。第八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部門監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制度,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補貼發放、退出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更新檔案信息。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定期對保障對象的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復核。經復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及時取消其保障資格。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物價、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第二十二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住房保障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以欺騙等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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