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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令第802號《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學習解讀2025年3月發布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單位:XXX
時間:2025.XX.XX前言preface《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后公布,并將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條例》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現行《條例》自2020年9月1日實施以來,對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切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受國內外復雜形勢影響,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規模增長、賬期拉長,“連環欠”現象較為突出,《條例》實施也面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目錄CONTENTS
03新修訂《條例》的主要內容介紹
02《條例》修訂的重要意義
01《條例》的修訂背景
04《條例》全文內容學習《條例》的修訂背景第一部分1修訂背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著力解決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健全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這為條例的修訂提供了政策指導和方向指引,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高度重視。現行條例實施存在問題:現行條例自2020年9月1日實施以來,對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切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受國內外復雜形勢影響,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規模增長、賬期拉長,“連環欠”現象較為突出,暴露出條例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例如,工作機制不健全,部門職責不夠明確,監督管理措施不夠完善;相關主體的支付責任不夠具體,保障措施不夠有力;有些制度措施比較原則,法律責任不夠健全等。修訂背景適應經濟形勢發展需要: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復雜多變,中小企業面臨著諸多困難和挑戰。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對于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增強中小企業發展信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修訂條例,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措施,能夠更好地適應經濟形勢發展需要,為中小企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條例》修訂的重要意義第二部分2增強企業發展信心:讓中小企業明確自身權益有法律保障,減少對款項被拖欠的擔憂,從而更有信心和動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加大投資和創新力度,促進企業自身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秩序:防止大型企業憑借市場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使中小企業能在平等的條件下參與市場交易,激發市場活力。提升政府服務效能:明確各部門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中的職責,強化政府監管職能,通過監督檢查、函詢約談、督辦通報等措施,加大對拖欠行為的清理力度,提高政府部門的服務水平和行政效率,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優化營商環境完善法律保障體系:我國民營企業中絕大多數是中小企業,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健全了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撐,有助于解決長期困擾民營企業的賬款拖欠問題,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穩定民營企業家預期:讓民營企業家感受到國家對中小企業的重視和支持,增強他們對市場環境的信心,穩定發展預期,吸引更多民間投資,推動民營經濟持續繁榮。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明確付款期限:規定大型企業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需按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等,有助于避免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設置不合理付款期限,保障中小企業能及時獲得款項。規范支付方式:明確規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這些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防止中小企業在支付方式上受到不合理限制,確保其資金流轉的靈活性。保障無爭議款項支付:增加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避免因部分爭議而拖延整個交易款項的支付,保障中小企業的基本權益。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暢通經濟循環: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能使中小企業有更充足的資金用于生產、采購、研發等活動,促進產業鏈供應鏈的穩定和暢通,打通國內大循環的堵點,提高經濟運行效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激發創新活力:中小企業是創新的重要力量,資金的及時到位有助于它們加大研發投入,提升創新能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為經濟發展注入新動力,推動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優化。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企業責任意識:促使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增強按時支付款項的責任意識,認識到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對于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履行應有的社會責任。營造良好社會氛圍:通過對拖欠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在全社會營造重視中小企業發展、遵守契約精神、維護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強化社會責任與擔當新修訂《條例》的主要內容介紹第三部分3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國家和地方層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責,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負總責。強化款項支付責任:明確付款期限:規定大型企業應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需按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且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等。完善非現金支付方式:明確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這些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明確無爭議款項付款義務: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完善監督管理和投訴處理措施:加強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函詢約談、督辦通報、投訴處理等措施,加大清理拖欠力度。建立定期匯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應每年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向其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報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聽取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匯報。明確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受理投訴部門應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投訴轉交處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投訴人,情況復雜的,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同時明確各主體的權利義務。細化限制措施: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對大型企業在財政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融資獲取、市場準入、資質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對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打擊報復、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加強行業自律與金融支持:加強行業自律: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鼓勵大型企業公開承諾向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付款期限與方式。增加金融支持力度:鼓勵、引導、支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降低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為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政府采購合同、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融資提供便利。《條例》全文內容學習第四部分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依合同訂立時的企業規模類型確定。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第四條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支付主體負責、行業規范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第五條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金融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相關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健全制度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金融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相關工作。第六條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引導本行業大型企業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鼓勵大型企業公開承諾向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付款期限與方式。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第二章款項支付規定第八條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并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第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在保證期限屆滿后及時與中小企業對收取的保證金進行核算并退還。第十四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備案、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第十六條鼓勵、引導、支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降低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為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政府采購合同、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融資提供便利。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第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十八條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第十九條大型企業應當將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情況,納入企業風險控制與合規管理體系,并督促其全資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第二十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提出付款請求或者投訴的中小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恐嚇、打擊報復。第三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函詢約談、督辦通報、投訴處理等措施,加大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清理力度。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序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應當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序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聽取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匯報,加強督促指導,研究解決突出問題。第二十三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可以進行函詢約談,對情節嚴重的,予以督辦通報,必要時可以會同拖欠單位上級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聯合進行。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受理投訴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投訴。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加強投訴處理機制建設,與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第二十五條受理投訴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統稱處理投訴部門)處理。處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形成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投訴人,并反饋受理投訴部門。情況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被投訴人應當配合處理投訴部門工作。處理投訴部門應當督促被投訴人及時反饋情況。被投訴人未及時反饋或者未按規定反饋的,處理投訴部門應當向其發出督辦書;收到督辦書仍拒不配合的,處理投訴部門可以約談、通報被投訴人,并責令整改。投訴人應當與被投訴人存在合同關系,不得虛假、惡意投訴。受理投訴部門和處理投訴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第二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依法依規被認定為失信的,受理投訴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程序將有關失信情況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對大型企業在財政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融資獲取、市場準入、資質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第二十八條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第二十九條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建立企業規模類型測試平臺,提供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服務。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等相關部門應當應認定部門的請求,提供必要的協助。第三十條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支付糾紛的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法律服務。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依法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行為的輿論監督。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二)拖延檢驗、驗收;(三)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四)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五)違法收取保證金,拒絕接受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證,或者不及時與中小企業對保證金進行核算并退還;(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備案、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七)未按照規定公開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第三十二條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一)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未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二)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第三十三條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有大型企業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由其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四條大型企業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三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提出付款請求或者投訴的中小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恐嚇、打擊報復,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六條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本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按照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國令第802號感謝觀看——學習解讀2025年3月發布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單位:XXX
時間:2025.XX.XX中小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更好地利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維護自身權益:-**做好合同管理**
-**明確合同條款**:在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明確約定付款期限、方式、保證金、檢驗(驗收)、逾期利息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明確約定付款期限,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款項條件的,應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
-**規范合同簽訂**:中小企業要主動告知對方自己屬于中小企業,確保對方知曉并遵守條例規定。同時,仔細審查合同條款,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對于不合理的條款要及時提出修改意見,避免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關注信息公開**
-**了解欠款信息**:機關、事業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門戶網站、報刊等方式公開,大型企業應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中小企業可通過這些渠道了解交易對方的付款情況,若發現對方有逾期未支付的記錄,要提高警惕,及時采取措施。-**善用投訴渠道**
-**熟悉投訴流程**: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了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中小企業要熟悉投訴的受理范圍、處理時限等流程。當遇到款項被拖欠的情況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向相應的部門進行投訴。
-**準備投訴材料**:在投訴時,要準備好充分的證據,如合同文本、交付憑證、驗收報告、往來函件等,清晰地說明被拖欠款項的具體情況,包括金額、期限、雙方約定等,以便投訴處理部門能夠快速了解問題并進行處理。-**借助外部力量**
-**依靠行業協會商會**: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中小企業可積極加入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借助其力量與大型企業進行溝通協調,維護自身權益。
-**尋求法律服務**: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支付糾紛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中小企業可以聘請專業律師,在合同簽訂、款項催收、糾紛處理等方面提供專業意見和法律支持,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加強自身管理**
-**規范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體系,準確記錄每筆交易的款項支付情況,及時核對賬目,確保與交易對方的記錄一致。對于逾期未收到的款項,要及時進行跟蹤和催收,避免因財務管理混亂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提高風險意識**:在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進行交易時,要充分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和財務狀況,評估交易風險。同時,要加強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在交易過程中注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未按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支付款項,相關主體會受到以下處罰:-**機關、事業單位**:
-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等情形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些情形包括拖延檢驗、驗收;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利用其變相延長付款期限;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合同約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違法收取保證金,拒絕接受中小企業提供的金融機構保函,或者不及時與中小企業對保證金進行核實、結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未按照規定公開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拖欠中小企業款項依法依規被認定為失信的,受理投訴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程序將有關失信情況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大型企業**:
-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有大型企業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由其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依法依規被認定為失信的,受理投訴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程序將有關失信情況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在財政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融資獲取、市場準入、資質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相關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提出付款請求或者投訴的中小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恐嚇、打擊報復,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確保《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有效執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明確責任分工與健全制度**
-**加強組織實施**:明確國家和地方層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負總責,加強組織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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