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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已經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民用建筑(包括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
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民用建筑應當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
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
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更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
(以下統稱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同一高層民用建筑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
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同一高層民用建筑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一
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
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高層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
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委
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
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
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期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督促并配合物業服務企
業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
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聯系方式和
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四)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對建
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鼓勵有關單位聘用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
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條高層住宅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安全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務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消防服務費用以及建筑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五)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條接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
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
處理;
(六)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4MZ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消防救援機溝和其他負責消防監督檢查的機構依法對高層民用建筑進行消防監督
檢查,督促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
災隱患,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對高層民用建筑進行
防火安全檢查,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開
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第十三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依法對高層民用建筑
內由其管理的設施設備消防安全負責,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高層民用建筑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施工期間應當嚴格落實現場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
影響其他區域的人員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不得擅自變更建筑使用功能、改變防火防煙分區,不得違反消
防技術標準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
第十五條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人應當對動用明火作
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
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
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才寺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
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
消除遺留火種。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高層公共建筑內應當確定禁火禁煙區域,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六條高層民用建筑內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
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
高層民用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機構或者電工定期對管理區域
內由其管理的電器設備及線路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七條高層民用建筑內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
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高層民用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
氣。
第十八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違反國家規定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第十九條設有建筑外清夕M呆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其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
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對高層民用
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財員、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高層民用建筑在進行外墻外保溫系統
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離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確保建筑內人員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夕M呆溫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內及周邊禁放區
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對于使用唯燃外墻外保溫材料或者采用與基層
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月建筑,禁止在其外墻動火用電。
第二十條高層民用建筑的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每層樓板處行防
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當采用防火門。
禁止占用電纜井、管道井,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堆放雜物。
第二十一條高層民用建筑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防煙
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者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外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高層民用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
拆。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構筑物、停車泊位、固定隔離樁
等障礙物。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
豳
第二十三條高層公共建筑內餐飲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油煙罩設施進行
清洗,排油煙管道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杳、清洗。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煙管道應當定期檢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條除為滿足高層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設置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
室等附屬庫房外,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內設置其他庫房.
高層民用建筑的附屬庫房應當采取相應的防火分隔措施,嚴格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鍋爐房、變配電室、空調機房、自備發電機房、儲油間、消
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間、硼E煙風機房等設備用房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確定為消防安全
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六條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
少于2名值班人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
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
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控制室內應當保存高層民用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及控制邏
輯關系說明、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七條高層公共建筑內有關單位、高層住宅建筑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
業按照規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場
所和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
起火災。
第二十八條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
設置障礙物。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易于開啟,
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標識。
高層民用建筑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等部件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
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
第二十九條高層民用建筑內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指示避難層(間)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層民用建筑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或者堆放雜物,禁止鎖閉避難層(間)和避難走
道出入口。
第三十條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滅火器材以及自
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高層住宅建筑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有條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繩、
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鼓勵高層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一條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簫作場地、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
拆口、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閉式防火門等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
警示性標識。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防火卷簾下方還應當在地面標識出禁止占用的
區域范圍。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應當張貼使用方法的標識。
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設施配電柜電源開關、消防設備用房內管道閥門等應當標識開、關狀態;
對需要保持常開或者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條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高層民腌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
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
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高層民用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三條高層公共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按照有關
法律規定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
承擔;委托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曰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贄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
技術服務專項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第三十四條高層民用建筑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其中,高層公共建筑
內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
幼兒園應當進行白天和夜間防火巡杳,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其他場所可以結合實際
確定防火巡查的頻次。
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常閉式防火門關閉情況;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高層住宅建筑應當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個月至
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防火檢杳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設施情況;
(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和消防水源情況;
(三)滅火器材配置及鈉情況;
(四)用火、用電、用氣和危險品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七)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對防火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
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期限,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應當采取
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必要時,應當暫時停止使用危險部位。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
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
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
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三十八條鼓勵高層民用建筑推廣應用物聯網和智能化技術手段對電氣、燃氣消防安全和
消防設施運行等進行監控和預警。
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建筑,鼓勵因地制宜安裝火災報警和噴水滅火系統、火災應
急廣播以及可燃氣體探測、無線手動火災報警、無線聲光火災警報等消防設施。
第三十九條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
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
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鼓勵、引導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
第四十一條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I,并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門培訓。
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遂行一
次疏散演練。
第四十二條高層民用建筑應當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公共區域電子顯示
屏應當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
高層公共建筑除遵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在首層顯著位置提示公眾注意火災危險,以
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滅火器材的位置。
高層住宅小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在高層住
宅建筑單元入口處提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
第四十三條高層民用建筑應當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規模較大或者功能業態復雜,目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
筑,有關單位應當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總預案,各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場所、功能分區、
崗位實際編制專項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以下統稱分預案)。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明確應急組織機構,確定承擔通信聯絡、滅火、疏散和救護任務的
人員及其職責,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等處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四條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肖防服務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按照滅
火和應急疏散總預案和分預案分別組織實施消防演練。
高層民用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
筑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編制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
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
演練前,有關單位應當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并進行公告;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演練
結束后,應當進行總結評估,并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四十五條高層公共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樓層、區域確定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
災發生時組織、弓I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條火災發生時,發現火災的人員應當立即攜J119電話報警。
火災發生后,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
案,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
火災撲滅后,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組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
災調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
個人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
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
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
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
夕M呆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邦壞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
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
條、第六H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
條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消防救援鞏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高層民用建筑消防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
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層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三四層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
辦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業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
建筑等。
(三)業主,是指高層民用建筑的所有權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層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
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層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期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民用建筑,包括10層
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筑.國家相關標準調
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以高
層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等
為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高層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未委托物業
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筑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
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
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法
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在其使用、經營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
高層建筑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每年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
派出所備案。
第二章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建筑消防工作責任
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高層建筑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根據高層建筑滅火
救援工作需要,為本行政區域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登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第七條鄉鎮次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檢直和宣傳教育,
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和指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按規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消防安全
管理單位,組織本轄區內未委托物業^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
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八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監管,督
促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未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加
強監督和檢查。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屬于非消防安
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管。
第九條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
場所統一納入規劃管理。在實施規劃審批時,應當確保留足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避難場所等
消防施救場地。
第十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
全檢杳;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筑夕M呆溫、外墻裝飾材料質量。
第十一條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中應審查高層建筑消防驗
收合格或者備案手續;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并將其履行消
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
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市、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筑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核發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
企業或確定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
所備案。
業主、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
全管理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違約責任等內
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業主、使用人應當協助變更后的物業服務企
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查驗消防設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辦理相關承接管理手續。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
一次全面防火檢查,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設施器材使用
方法等標識和警示標語,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
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與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定期進行消防
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五)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對發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
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廣告牌、閉路電視、
社區網絡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
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
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消防檔案資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維護
保養等情況。對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務企業或消
防安全管理單位,有權依法予以更換,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
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納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
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
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高層居住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
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嚴禁私自拆卸改裝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險品;
(四)保持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鎖閉、堆放物品、存放車輛
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學習和掌握消防常識,主動參加滅火逃生演練,及時報告火警,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七)發現違章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單位,
或向96119舉報投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香亍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
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火災事故的,由分
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理,并記錄備查。對施工現場不符合消
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
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
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組建志愿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進場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I。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筑的外保溫材料應當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公通字(20xx)46號)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應當采用阻燃型防護網。
第二十五條宿舍、辦公用房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
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
合建造;會議室、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首層。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
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個;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
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防火警示標識。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
應當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和安全巴口應當保持暢通,采用不燃或難燃材
料建造,并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九條在用高層建筑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
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在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采用不
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
單位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器材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結構層同步建設,管徑、水壓、水量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
術標準。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且每處不應少于2套。
第三十一條施工作業前,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防火安全
技術交底包括以下內容:
(-)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則節;
(二)施工過程中應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三)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逃生方法及路線。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并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完善。防火技
術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二)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三)臨時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配置;
(四)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布置圖。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動火作業前施工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施工筠位應配備滅火器材,清理可燃雜物,
并進行現場監護;
(四)嚴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動用明
火。
第四章在用高層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條彳引可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設計。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進行局部改造或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
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與業主、使用人、施工單位約定消防安全責任
和義務,明確禁止的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高層建筑總平面布局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車通道、消防
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不得設置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或者影響消防撲救、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
管線、廣告牌、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疏散設施應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鎖閉或
者安裝柵欄門、卷簾門、設置儲藏間、堆放雜物、停放自行車等影響人員疏散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避難層(間)。
第三十七條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當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門應處于常閉狀態;常
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行關閉并反饋信號.
第三十八條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時,應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辦理動火許可證,落
實防護措施。作業完畢后,作業人員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九條電氣線路、電器設備、配電箱安裝與維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定期對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委托具有相關
資質的技術服務企業對電氣線路及設備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四十條高層建筑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筑使用燃氣應采用管道供氣。嚴禁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四十一條倡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
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層建筑的首層顯著位置應當設置消防平面圖標明建筑基本情況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樓梯、
消防電梯、消防設施的位置等內容。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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