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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冶賽迪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批準部門: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渝建標〔2024〕56號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建設局,萬盛經開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經開區生態環境現批準《低碳建材評價標準》為我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號為DBJ50/T-504-2024,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標準文本可在標準施行后登錄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技術發展中心官網免費下載。本標準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技術發展中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24年12月18日為貫徹落實《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發〔2021〕36號)、《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1〕23號)、《關于印發<碳達峰碳中和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的通知》(國標委聯〔2023〕19號)、《關于印發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建標〔2022〕53號)、《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建〔2023〕1號)等文件精神,引導建材綠色低碳化發展,推動綠色低碳建材規?;瘧?,實現建設領域雙碳戰略目標,根據《關于下達2022年度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立項計劃的通知》(渝建標〔2022〕32號)要求,編制組在學習借鑒國內外相關標準并廣泛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方法;5.建材碳排放因子制定方法;6.低碳建材評價方法。本標準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技術發展中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標準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收集資料,總結經驗,并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技術發展中心(重慶市渝北區余松西路155號兩江春城寫字樓4幢,郵編:401147,電話:023-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審查專家:主編單位: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技術發展中心(重慶市建筑節能中心)中冶賽迪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南玻節能玻璃有限公司重慶鈺居環??萍加邢薰局貞c仕益產品質量檢測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市綠色建筑技術促進中心重慶市綠色建筑與建筑產業化協會中煤科工重慶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智合建大(重慶)科技有限公司羅暉陳紅霞邵盈瑩卿曉麗田永明袁曉峰何蕭琳張建豐丁小猷余方舟秦華祥劉燕飛蔣先琴代小婭蔡琪龍莉莉凡秋明盧剛宋筠麗劉小華 2術語 3基本規定 44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方法 54.1目標產品 54.2測算范圍 5 64.4活動數據 6 4.6數據質量 75建材碳排放因子制定方法 95.1制定方法 95.2因子目錄 6低碳建材評價方法 6.1評價指標 6.2評價等級 6.3評價要求 附錄A(規范性)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方法 附錄B(資料性)建材碳排放因子目錄 附錄C(資料性)化石燃料、電力、熱力相關參數缺省值 22附錄D(資料性)運輸方式碳排放因子目錄 附錄E(資料性)重慶市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報告(模板) 附錄F(規范性)低碳建材評價基準值 附錄G(資料性)低碳建材評價資料 附錄H(資料性)低碳建材評價表 本標準用詞說明 33引用標準名錄 34條文說明 35 1 2 44Measuringmethodforcarbonemissionintensityofbuildingmaterials 5 5 54.3Measuringmethod 6 6 7 75Methodforformulatingcarbonemissionfactorsof 95.1Formulationm 9 6.3Evaluationrequirements AppendixAMeasuringmethodofcarbonemissionintensityof AppendixCDefaultvaluesoffossmalparameters AppendixECarbonemissionintensitymeasurementreportof AppendixFLowcarbonbuildingmaterialseval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Listofquotedstandards 34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1.0.3重慶市建設工程所用建材的碳排放強度測算、碳排放因子制定、低碳建材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及重慶市相關現行標準和政策法規的規定。2在全生命周期中消耗天然資源少、消耗化石能源少、生態環價指標要求的綠色建材產品。2.0.2建材碳排放因子carbonemissionfactorofbuilding建材生產環節溫室氣體排放水平數據,用于量化單位建材生產環節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2.0.3建材碳排放強度carbonemissionintensityofbuilding建材生產環節聲明單位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2.0.4低碳建材評價基準值lowcarbonbuildingmaterials用于綜合評價確定低碳建材等級的基準碳排放強度值。2.0.5聲明單位declaredunit用來量化產品部分碳排放強度的基準單位。2.0.6固碳產品carbonsequestrationproduct2.0.7二氧化碳當量carbondioxideequivalent一種用于比較不同溫室氣體排放的量度單位,各種不同溫室氣體對地球溫室效應的貢獻度皆有不同,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當量等于給定氣體的質量乘以它的全球變暖潛勢。2.0.8活動數據activitydate3導致溫室氣體排放或清除的生產或消費活動量的表征值。2.0.9建材碳排放因子目錄contentsofcarbonemissionfactorsofbuildingmaterials建材及原材料生產制造階段碳排放因子匯總表,主要包含材料名稱、因子數值、因子單位和因子來源等基本內容。43.0.1依據本標準規定開展低碳建材評價的建材應依據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碳排放強度測算;用于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的建材需要提供碳排放強度測算報告的,其報告應依據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碳排放強度測算。3.0.2依據本標準規定開展低碳建材評價的建材暫無相關國家標準(含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管理規定)明確其碳排放因子的,其碳排放因子應依據本標準規定進行制定;用于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的建材暫無相關國家標準(含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管理規定)明確其碳排放因子的,其用于建筑碳排放量測算的碳排放因子應依據本標準規定進行制定。3.0.4低碳建材評價應以企業實際生產的建材產品為評價對象,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建材產品,不得作為低碳建材評價對象:1被國家、行業和本市相關主管部門禁止或限制使用的;2性能指標未達到國家和本市現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3污染物排放指標未達到國家和本市現行相關標準或規定要求的。54.1.1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應確定目標產品,并明確開展碳排格的產品;2對于同一企業不同種類和規格的產品或同一種但不同產地的產品,應分別進行碳排放強度測算。4.1.3同一生產車間或生產線等生產系統中產出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時,應將生產系統劃分為兩個或多個子過程并收集與這些子過程相關的活動數據。無法明確劃分子過程時,宜以能反映各子過程之間潛在物理關系的方式,將活動數據分配到不同產制造階段。4.2.2原材料獲取階段碳排放測算范圍包括原材料生產和運輸過程。4.2.3產品生產制造階段碳排放測算范圍包括產品生產工藝排放、能源消耗排放以及自身回收利用CO?生產固碳產品的減碳貢獻。64.3.1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方法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4.3.2應以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量化并報告某一時間界限內每個目標產品的碳排放強度,測算結果應為目標產品聲明單位排放電力和購入熱力、固碳產品產量等導致二氧化碳排放或清除的生產或消費數據,按數據來源優先級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數據選取和收集,并應符合表4.4.1的規定。數據類型優先級原始數據通過直接計量、監測獲得的數據高二次數據以初級數據為基礎,通過標準方法計算得到的數據,如:根據年度購買量及庫存量變化確定的數據;根據財務報表折算的中替代數據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估算或來自相似過程或活動的數據低4.4.2燃料消耗量采用企業計量數據的,相關計量器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規定。4.4.3化石燃料平均低位發熱量可采用專業機構實測數據或與相關方結算憑證中提供的檢測值或附錄C規定的各燃料品種對74.4.5購入熱力數據應以企業熱計量表計量的讀數為準,無計量表記錄的,可采用供應商提供的供熱量發票或結算單等結算憑C及附錄D規定的缺省值。4.6數據質量4.6.1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過程中應制定數據質量管理方案,4.6.2目標產品生產制造過程的相關數據應來源于在本市生產的供應商生產過程所供應的原料對產品碳排放貢獻超過5%的主要供應商,對其他供應商的生產制造過程可不作調研,相關數據可采用數據庫中類似的數據替代。4.6.3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應包括系統邊界內可能對目標產品碳排放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有碳排放。對目標產品碳排放影響很排放量的比例小于1%;碳排放量的5%;4廠區道路、廠房基礎設施與各工藝設備的建設和制造過程中所涉及的消耗和排放均可忽略。84.6.4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報告應說明目標產品信息、企業信報告內容、報告結論和支撐材料應符合附錄E95.1.1建材碳排放因子制定應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開、科5.1.2建材碳排放因子制定應有3個及以上的碳排放數據來5.1.3制定碳排放因子的建材產品應技術成熟可靠,且未被國家或本市相關主管部門禁止或限制使用。5.1.4建材碳排放因子制定過程中應提供以下資料:1書面申請報告;2產品標準(國家、行業、地方或團體標準之一);3產品有效型式檢驗報告;4產品碳排放強度測算報告。5.1.5建材碳排放因子制定過程中應結合全市主要生產企業情況,研究制定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專項實施方案,明確測算樣本數量、樣本來源和測算機構等,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樣本數量應根據全市主要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類型(原料、用能和工藝等)確定,宜覆蓋全類型,數量不少于3個;2樣本來源應從全市有代表性的生產企業中選取;3樣本測算應委托不同測算機構進行。5.1.6建材碳排放因子論證取值應符合以下規定:1碳排放因子論證取值及測算偏差值應按以下公式計算:論證取值=3組及以上有效測算結果的平均值×修正系數當各組測算報告中的測算結果最大偏差值不大于30%時,測算結果有效,否則測算結果無效,并應重新選取樣本來源進行測算。2修正系數分為1.05、1.10、1.15三級,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各組測算結果的最大偏差值不大于10%時,取1.05;2)各組測算結果的最大偏差值大于10%且不大于20%時,取1.10;3)各組測算結果的最大偏差值大于20%且不大于30%時,取1.15。5.1.7建材碳排放因子制定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論證確定。5.2因子目錄5.2.1編制建材碳排放因子目錄應遵循以下規定:1適用于重慶市建設工程的建材已有相關國家標準(含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管理規定)明確其碳排放因子的,其碳排放因子可直接納入建材碳排放因子目錄,因子來源為國家標準;2適用于重慶市建設工程的建材暫無相關國家標準(含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管理規定)明確其碳排放因子的,其碳排放因子應按照本標準制定并納入建材碳排放因子目錄,因子來源為論證判定。5.2.2建材碳排放因子目錄應定期更新發布;在更新發布前新增制定的碳排放因子與目錄具有同等效力。5.2.3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和低碳建材評價過程中碳排放因子取值應符合建材碳排放因子目錄規定。6.1.1低碳建材評價指標體系由資源屬性、能源屬性、環境屬性、品質屬性、碳排放強度5類指標組成。其中,資源屬性、能源屬性、環境屬性、品質屬性為控制項,碳排放強度為評價項。6.1.2控制項應滿足對應一星級綠色建材產品認證依據標準技術要求;尚未發布綠色建材產品認證依據標準的建材產品,應制定其控制項評價基本技術要求,作為控制項的判定依據。6.2.2在全部控制項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評價等級應按以下規定進行確定:1碳排放強度介于對應類別低碳建材評價基準值80%~2碳排放強度介于對應類別低碳建材評價基準值70%~3碳排放強度低于對應類別低碳建材評價基準值70%(含)的,評定為三星級低碳建材。6.2.3低碳建材評價基準值應結合建材生產制造工藝、技術性6.2.4低碳建材評價基準值應按附錄F進行取值,附錄F中尚未規定評價基準值的新型建材可參照同種類低碳建材評價基準值評定星級。6.3評價要求6.3.1低碳建材評價資料應符合附錄G的規定。6.3.2申報企業應滿足下列規定: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和《能源管理體系要系或制度;2配備能準確獲取能源消耗的計量器具;3單位產品能耗滿足能耗標準的要求;4產品質量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6.3.3申報企業應建立建材產品碳排放信息管理體系。6.3.4參評建材產品碳排放強度應不大于附錄B中對應碳排放因子。6.3.5評價過程中應核查碳排放強度測算報告中活動數據和碳排放因子的數據質量。6.3.6低碳建材評價記錄應按附錄H要求填寫。附錄A(規范性)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方法A.1產品碳排放強度測算方法A.1.1碳排放強度按下列公式計算:為噸二氧化碳當量/噸(tCO?e/t)、噸二氧化碳當量/立方米(tCO?e/m3)等;E目標產品——某一時間界限內目標產品碳排放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tCO?e);P——某一時間界限內目標產品產量,單位為噸A.1.2碳排放總量按下列公式計算:E目標產品=Eco?原材料+Eco?產品生產工藝+Eco?能源+Eco?運輸式中:E目標產品——某一時間界限內目標產品碳排放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tCO?e);Eco?_原材料——原材料開采、生產產生的碳排放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tCO?e);Eco?_產品生產工藝——產品生產工藝(如碳粉作為還原氧化劑、碳酸鹽分解等)產生的碳排放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tCO?e);Eco?_能源——原材料、產品場界內運輸、產品制造過程中化石燃料,外購電力,外購熱力等能源使用產生的碳排放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tCO?e);Eco?_運輸——原材料、能源、產品運輸至場界外堆場或者倉庫運輸過程產生的碳排放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tCO?e);Rco?固碳——企業自身回收利用CO?用于固碳產品生產的碳減排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tCO?e)。A.1.3原材料開采、生產產生的碳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計算:M,——第i類原材料的消耗量,單位為噸(t);EF,——第i類原材料的碳排放因子,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噸(tCO?e/t)或噸二氧化碳當量/立方米(tCO?e/A.1.4產品生產工藝(如碳粉作為還原氧化劑、碳酸鹽分解等)產生的碳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計算:AD,——第i類過程的活動數據,單位為噸(t)或立方米(m3);EF,——第i類過程的碳排放因子,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噸(tCO?e/t)或噸二氧化碳當量/立方米(tCO?e/m3)等。A.1.5能源使用過程碳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計算:式中:Eco?化石燃料——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碳排放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tCO?e); Eco?電力——使用外購電力產生的碳排放量及輸出電力對應的碳排放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Eco?-熱力——使用外購熱力產生的碳排放量及輸出熱力對應的碳排放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A.1.6原材料、能源、產品運輸至場界外堆場或者倉庫運輸過程產生的碳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計算:式中:D,——第i種物料的運輸距離,單位為千米(km);M,——第i種物料的消耗量,單位為噸(t);EF,——第i種物料運輸方式下,單位重量運輸距離的排放因子,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每噸千米(tCO?e/A.1.7企業自身回收利用CO?用于固碳產品生產的碳減排量按下列公式計算:式中:AD,——第i種固碳產品的產量,單位為噸(t);EF,——第i種固碳產品的排放因子,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每噸(tCO?e/t)。A.1.8當目標產品碳排放強度測算對應的生命周期內存在除CO?外的其余種類溫室氣體排放時,其排放量計算方法應滿足國家和本市現行有關技術標準、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等的規定,計算結果統一以CO?e表示。A.2產品碳排放強度的局限性A.2.1產品碳排放強度的局限性會對產品碳排放強度測算造成影響,應在產品碳排放強度測算報告中說明,其中兩個最主要的內在局限性如下:——生命周期相關的局限性;——測算方法相關的局限性。A.2.2與生命周期相關的局限性產品碳排放強度反映了一段時間內產品系統生命周期內(僅包括原材料獲取、生產制造階段)對全球輻射強迫能量平衡的潛在影響,在進行碳排放量化時,忽略了產品使用階段和處置階段的碳排放影響,其結果僅針對目標產品以聲明單位量化并報告的CO?e產生的單一環境影響,適用于本標準規定的產品之間或產品與低碳建材評價基準值之間的比較,不宜作為其他決策過程的A.2.3與測算方法相關的局限性由于某些數據可能僅限于特定的地理區域,可能隨時間發生變化,測算方法可能因相關政策文件和技術標準發生改變,開展產品碳排放強度測算時需要進行相關信息項和測算方法學的選擇,其局限性可能對產品碳排放強度測算結果造成影響,導致其準確性有限且難以評價。因此,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優先選擇其他方法。A.2.4基于以上局限性,依據本標準對建材產品碳排放強度測算的結果僅適用于本市低碳建材評價及應用。附錄B(資料性)建材碳排放因子目錄部分建材碳排放因子見表B.1。表B.1部分建材碳排放因子目錄序號材料名稱說明1普通硅酸鹽水泥2C20混凝土3C25混凝土4C30混凝土5C35混凝土6C40混凝土7C45混凝土8C50混凝土9C55混凝土C60混凝土論證判定論證判定論證判定石灰生產消石灰(熟石灰、氫氧化鈣)天然石膏序號說明砂(f=1.6~3.0)碎石(d=10mm~30mm)頁巖石黏土摻入量為50%)頁巖實心磚頁巖空心磚90%摻入量)90%摻入量)蒸壓加氣混凝土板論證判定蒸壓鋼筋陶粒混凝土空心條板論證判定煉鋼用鐵合金(市場平均)序號說明轉爐碳鋼電爐碳鋼普通碳鋼(市場平均)熱軋碳鋼小型型鋼熱軋碳鋼中型型鋼熱軋碳鋼大型軌梁(方圓環、管坯)熱軋碳鋼大型軌梁(重軌、普通型鋼)熱軋碳鋼中厚板熱軋碳鋼H鋼熱軋碳鋼寬帶鋼熱軋碳鋼鋼筋熱軋碳鋼高線材熱軋碳鋼棒材螺旋埋弧焊管大口徑埋弧焊直縫鋼管焊接直縫鋼管熱軋碳鋼無縫鋼管冷軋冷拔碳鋼無縫鋼管續表B.1序號說明論證判定單銀玻璃論證判定論證判定論證判定陶瓷膜玻璃論證判定隔熱鋁合金型材論證判定塑料型材論證判定論證判定電解鋁(全國平均電網電力)鋁板帶斷橋鋁合金窗100%原生鋁型材原生鋁:再生鋁=7:3合窗100%原生鋁型材原生鋁:再生鋁=7:3鋁塑共擠窗塑鋼窗無規共聚聚丙烯管聚乙烯管硬聚氯乙烯管聚苯乙烯泡沫板度100kg/m3折算)論證判定序號說明論證判定XPS復合砂漿三維橋架論證判定論證判定論證判定線性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市場平均)自來水注:當存在國家或本市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更新數據時,應采用最新數據。附錄C(資料性)部分化石燃料相關參數缺省值見表C.1。表C.1部分化石燃料相關參數缺省值序號燃料品質(GJ/t.GJ/萬Nm3)1噸2噸3噸4噸5噸6其他煤制品噸7焦炭噸8原油噸9燃料油噸汽油噸柴油噸一般煤油噸液化天然氣噸液化石油氣噸天然氣萬立方米煉廠干氣萬立方米焦爐煤氣萬立方米續表C.1序號燃料品質(GJ/t,GJ/萬Nm3)高爐煤氣萬立方米轉爐煤氣萬立方米其他煤氣萬立方米注:表C.1中數據來源于重慶市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中的數據。當存在國家或本市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更新數據時,應采用最新數據。電力、熱力碳排放因子見表C.2。表C.2電力、熱力碳排放因子目錄序號材料名稱說明1電力《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關于發布中重慶市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2熱力附錄D(資料性)運輸方式碳排放因子目錄混凝土的默認運輸距離值應為40km,其他建材的默認運輸距離值應為500km。各類運輸方式的碳排放因子應按表D.1選取。表D.1各類運輸方式的碳排放因子目錄序號運輸方式類別說明1輕型汽油貨車運輸(載重2t)2中型汽油貨車運輸(載重8t)3重型汽油貨車運輸(載重10t)4重型汽油貨車運輸(載重18t)5輕型柴油貨車運輸(載重2t)6中型柴油貨車運輸(載重8t)7重型柴油貨車運輸(載重10t)8重型柴油貨車運輸(載重18t)9重型柴油貨車運輸(載重30t)重型柴油貨車運輸(載重46t)電力機車運輸內燃機車運輸鐵路運輸(中國市場平均)液貨船運輸(載重2000t)干散貨船運輸(載重2500t)集裝箱船運輸(載重200TEU)注:當存在國家或本市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更新數據時,應采用最新數據。附錄E(資料性)重慶市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報告(模板)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報告格式模板如下。報告編號:測算單位(蓋章):企業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生產地址產品信息規格型號聲明單位測算依據產品碳排放強度測算單位信息測算單位蓋章(單位名稱)注: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報告有效周期為1年。1.1分析目的1.2分析范圍1.3分析依據2.1企業基本情況2.1.1企業簡介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介紹、組織架構、地理位置、合法性等。2.1.2主營產品及生產工藝2.1.4報告時間及人員信息2.3計算方法2.3.3企業購入電力和購入熱力產生的CO?排放計算方法2.3.4企業回收利用CO?生產固碳產品2.3.6生產數據計算方法2.4活動數據3分析結論4改進建議附錄支撐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企業營業執照2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3企業廠區平面圖4企業組織機構圖5產量年統計表6能源統計表7明細賬8財務臺賬憑證9繳費發票11現場照片附錄F(規范性)低碳建材評價基準值部分低碳建材評價基準值見F.1。類別蒸壓加氣混凝土板蒸壓鋼筋陶粒混凝土空心條板預拌混凝土常規品特制品類別隔熱鋁合金型材非金屬類附錄G(資料性)低碳建材評價資料2型式檢驗報告;3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報告;4綠色建材產品認證證書(未發布綠色建材產品認證依據6評價指標體系對應的證明文件;7其他相關技術文件。附錄H(資料性)低碳建材評價表低碳建材評價表格式模板如下:單位信息企業名稱企業生產地址產品信息規格型號類別指標要求評定結果控制項資源屬性口符合□不符合能源屬性口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品質屬性口符合□不符合評價項建材碳排放強度評價結果組長:成員:評審機構(蓋章)本標準用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引用標準名錄1《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及指南》ISO140672《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及指南》GB/T240676《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190017《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9《重慶市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10《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低碳建材評價標準2術語 394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方法 4.2測算范圍 4.4活動數據 4.6數據質量 5建材碳排放因子制定方法 5.1制定方法 6低碳建材評價方法 6.1評價指標 6.2評價等級 6.3評價要求 附錄A建材碳排放強度測算方法 4.1.1聲明單位應根據行業慣例確定,對應一個產品單元。在進行建材碳排放強度的比較分析時,不同生產單位同一目標產品的聲明單位應一致。4.1.2對于同一企業在同一產地生產的同一種類和規格的產異時,在進行數據調查時應按對應不同工藝技術、生產設備、原料、燃料種類和供應商所生產目標產品的產量比例進行碳排放強度的測算。目標產品僅存在尺寸差異時,可視為同一種類和規格物理關系時,可依據不同產品的經濟價值按比例進行分配;當生產系統輸出同時包含目標產品和廢物時,應確定兩者的比例,進入碳排放測算的活動數據應只包含目標產品部分;若使用其他分4.2測算范圍4.2.1本標準界定的建材碳排放測算范圍為資源提取(搖籃)到工廠大門或倉庫(即,在它被運輸到消費者之前)。在這種情況生產制造過程,到建材產品運出工廠或倉庫大門。其中,還應考生產過程中以及成品加工完成后運輸至堆場或者倉庫運輸過程)以及建筑再生材料的碳排放影響。當本市區域外的產品進行建材碳排放測算時,應將生產工廠至本市(以重慶市中心為終點)的產品運輸排放納入測算范圍。公輔單元及副產品建筑再生原料4.2.2原材料獲取階段從自然界材料提取時開始,在原材料產品到達生產工廠時終止,包括原材料滿足客戶要求的附加加工過程。除了提取天然材料,還包括再生材料的獲取,將原材料進行預處理以及將原材料投入到生產運輸設備,以及原材料運輸過程。當使用再生原料時,應按其所替代的初生原料的碳排放的50%計算;當使用目標產品生產環節產生的再生材料進行再利用時,不應重復計算再生材料的碳排放。能源的獲取和供應也包括4.2.3產品制造階段從產品原材料進入工廠開始,到最終產品離開工廠或倉庫終止。在作為最終產品離開生產階段之前,產品可能通過許多前端生產過程和相應的中間設施;產品生產過程所涉及的各類設施的運行都包括在這一階段。在這個階段要考慮生產時期形成的副產品或廢棄物;在進行碳排放分析時,應包括建材生產場界內所有生產系統產生的碳排放,包含主要生產系統和輔助生產系統,不包含附屬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包括動統包括生產指揮系統(廠部)和廠區內為生產服務的部門和單位生產工藝排放,包括原料中碳粉作為還原劑被氧化產生的CO?排放,原料中碳酸鹽在高溫狀態下分解產生的CO?排放等;能源消耗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燒排放和購入電力、購入熱力產生的排放,其中化石燃料燃燒排放指化石燃料在各種類型的固定或移動燃燒設備中與氧氣燃燒生成的CO?排放,包括原材料運輸、廠內運輸及相關生產系統消耗化石燃料產生的燃燒排放;購入電力、購入熱力產生的排放指購入和輸出的凈電力、凈熱力產生的排放;同時,還應考慮企業自身回收利用CO?生產固碳產品產生4.4.3具備條件的企業可開展實測,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如選擇實測,化石燃料低位發熱量檢測應遵循《煤的《天然氣能量的測定》GB/T22723等相關標準。其中燃煤的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的測量應與燃煤消耗量數據獲取狀態一致。應優先采用入爐煤檢測數值,不具備入爐煤檢測條件的,可采用每批次入廠煤檢測數值。每批次燃煤入廠時或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低位熱值檢測,并根據燃料入廠量或月消耗量加權平均作為該煤種的熱值。當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無實測時,或測定方法均不符合《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GB/T213要求時,該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應根據煤種取附錄C中的缺省值,煤種分類少每月檢測。如果某月有多于一次的實測數據,宜取算術平均值作為該月的低位發熱量數值。無實測時采用附錄C規定的各燃4.5.1當國家和本市相關管理部門發布新的排放因子時,應采國內區域排放因子>全國排放因子>國際排放因子”的優先順序選用;當運輸方式一致但運輸工具規格型號不一致時,可按照規格型號就近原則選用運輸方式碳排放因子。4.6數據質量產品特征確定量化方法和數據收集要求,評估現有的測量設備及數據質量評審及不確定性分析;數據質量控制的執行包括對數據收集、輸入和處理時的常規檢查以及通過縱橫向對比進行的交叉檢查,對同一活動數據,盡可能要求企業提供兩個及以上的數據源;數據質量評審包括評價量化過程是否正確,各排放源排放量的計算是否正確,排放量的匯總是否正確,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的單位轉換是否正確,排放量是否以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進行報4.6.2若原材料、能源供應商可提供第三方出具的系統邊界一致的碳足跡證書或按本標準編制的碳排放強度測算報告,其對應的排放因子可采信第三方出具的碳足跡證書或碳排放強度測算5.1.5建材碳排放因子制定過程中,若可用樣本數量少于3個,可采取代表性生產企業3個自然年的碳排放強度測算值,按本標準論證取值。若代表性生產企業在3個自然年內因實施改擴建項目或增減排放設施等原因導致溫室氣體排放量發生重大變化,則采用變化后時段的數據作為碳排放強度測算值;若產品投產不足3個自然年,可從產品投產起的數據作為碳排放強度測算值。6.2評價等級6.2.3低碳建材評價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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