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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2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資料要求與說明一、資料要求傳統中藥制劑備案資料項目:《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表》原件。制劑名稱及命名依據。立題目的和依據;同品種及該品種其他劑型的市場供應情況。證明性文件,包括:《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診所備案憑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復印件。醫療機構制劑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的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注冊證書復印件或核準編號。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療機構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委托配制中藥制劑雙方簽訂的委托配制合同復印件;制劑受托配制單位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說明書及標簽設計樣稿。處方組成、來源、理論依據及使用背景情況。詳細的配制工藝、工藝路線及工藝研究資料。包括工藝路線、所有工藝參數、設備、工藝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制劑內控質量及起草說明。制劑的穩定性試驗資料。連續3批樣品的自檢報告書。(十二)原、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原料包括藥材(飲片)的鑒定依據、(飲片)前處理、炮制工藝、有無毒性等)。(十三)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十四)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十五)單次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十六)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提供處方在本醫療機構或在其他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的,其制劑可免報資料項目(十四)至(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報送資料項目(十五)、(十六):處方中含法定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明確毒性的藥味;2.處方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二、資料說明1.資料項目(二)中的中藥應按《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制定,制劑名稱包括:(1)中文名;(2)漢語拼音名;(3)命名依據。命名時應明確劑型,不能與現有國家藥品標準所載的品種重名,不得有商品名。復方制劑可采用主要藥材名加功能主治加劑型的方式命名,不宜采用人名、代號對制劑進行命名。名稱不能夸大、暗示療效,含有誤導作用及不實之詞的也不宜采用。2.資料項目(三)中的立題目的和依據應著重闡述研發品種的臨床需求及科學依據等。一般應簡述擬定功能主治(范圍定位)的臨床特點,中醫病癥可能的病因病機、流行病學、危害性、臨床表現和預后;簡述擬定功能主治的治療現狀及常用治療藥物,包括該功能主治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藥物和非藥物)及對藥物治療的需求;簡述目前常用治療藥物的情況,說明各類藥物的處方組成、功能主治、臨床作用特點,存在的主要不良反應以及臨床應用的局限性;簡述申報品種的科學依據、臨床意義和定位,如有效性;簡述該品種國內是否有研究報道,是否有獲得制劑批準文號等其他與立題有關的背景資料。申報品種應和國家藥品標準收載的同類品種從(1)處方組成;(2)功能主治;(3)處方特色三個方面進行比較。同品種及該品種其他劑型的市場供應情況應闡述類同品種的市場供應情況,包括標準收載情況,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批準情況等。3.資料項目(五)應包括標簽及說明書樣稿及起草說明,中藥制劑功能主治的表述盡量使用西醫病名與中醫證型相結合的方式中藥制劑說明書:至少應有警示語、【制劑名稱】、【成份】、【性狀】、【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貯藏】、【包裝】、【有效期】、【執行標準】、【備案號】、【配制單位】或【委托配制單位】等項。其中【執行標準】、【備案號】備案后填寫。其余【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臨床試驗】、【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依據各品種情況填寫,如未進行該項相關研究,可不列該項目。【制劑名稱】、【性狀】、【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貯藏】按質量標準的內容填寫。【成份】應列出全部藥味。【功能主治】中藥制劑功能主治應根據中醫藥組方特點和組方理論擬定,用中醫術語、中醫病名和中醫癥候表述。【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依據各品種情況填寫,尚不清楚的則標明“未見”。【包裝】必須列出藥包材和包裝規格,藥包材按照藥包材注冊證的名稱填寫,包裝規格一般指最小包裝的規格。【有效期】應以月為單位表述。【執行標準】系統自動生成。【備案號】系統自動生成。【配制單位】填寫單位名稱、配制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如為委托配制,應在【委托配制單位】項下填寫配制單位名稱及原單位地址、電話。外用制劑在說明書的右上角標明專用標識“外”,內服制劑則不標。對于既可內服,又可外用的中藥制劑,可不標注外用藥品標識。警示語“請仔細閱讀說明書并在醫師指導下使用”應在說明書標題下以醒目的黑體字注明。標簽:標簽應包含內標簽、中標簽及外標簽。內標簽列出藥品名稱、配制時間及簡單功能。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其內容不得超出說明書的范圍,不得印有暗示療效、誤導使用和不適當宣傳產品的文字和標識。標簽除應標注配制批號、配制日期外,其內容應與說明書一致,不應超出說明書的范圍;各項中文字內容較多、不能完全注明的應加注“詳見說明書”字樣;不可夸大療效或突出印制部分功能主治。說明書及標簽需標注“本制劑僅限本醫療機構及醫聯體成員單位使用”。4.資料項目(六)中處方組成應按國家規范名稱并按君、臣、佐、使或主藥、輔藥的順序依次列出處方中每味藥物及投料量、各藥味劑量,功能主治,擬定的用法用量。處方的來源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論述,并提供證明性文件:(1)本院協定處方、臨床經驗方應寫明提供處方的科室及負責人姓名,同時提供回顧性的簡短臨床總結。(2)其他處方如古方、秘方、驗方、偏方等應寫明來源,或寫明處方提供者姓名及工作單位,同時提供回顧性的簡短臨床總結。超過標準規定,應附安全性方面證明資料,確保用藥安全。應根據本品的組方特點和中醫藥組方理論,確定其合理的功能主治,并用中醫藥術語表述;擬定的主治病證應注意對中醫病名、證候分型、癥狀等方面進行合理限定。5.資料項目(七)中的配制工藝研究試驗資料或文獻資料(1)劑型的選擇應從臨床需要,藥物本身性質及用藥對象,劑量方面說明,引用必要的文獻研究資料。(2)寫明詳細的制備過程與操作步驟,畫出詳細的工藝流程圖,提供各工序合理的物料加工方法,技術條件等參數。(3)傳統中藥制劑應明確處方中各藥材前處理的方法,可參考《中藥新藥研究指南》;通過文獻研究資料,從藥材含有的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藥理作用說明提取工藝的合理性;專家認為合理性研究應單獨進行。(4)工藝研究應確定粉碎藥材出粉率,用正交試驗或其他合適的方法優選提取溶劑(水、油、乙醇)的加溶劑量、提取次數,每次提取時間、溫度、濃度等工藝參數,制劑成型工藝參數研究及相關設備等,應提供三批中試生產數據,包括投料量、輔料用量、半成品量、質量指標、成品量及成品率等。(5)處方中的藥材須提供法定質量標準,如國家標準或省級中藥標準沒有收載的動物或植物藥材,應參照現行版《中國藥典》有關要求制定該藥材質量標準,并經省藥品檢驗院復核,報省藥監局審批后方可投料。6.資料項目(八)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包括各單味藥(與本處方功能主治及質量研究過程相關)所含化學成分及理化性質、現代藥理作用、臨床應用、鑒別、檢查、貴重及含有毒性成分藥材的含量測定等的試驗資料或文獻資料。7.資料項目(九)中的制劑內控質量應按現行版《中國藥典》格式逐項列出(1)制劑處方中單味藥材鑒定及依據。(2)制劑中所有粉碎中藥材均應建立顯微鑒別方法,納入標準中原則上應不少于1/3以上;所有提取中藥材均應建立薄層層析鑒別方法,納入標準中原則上不少于1/4。(3)含毒性中藥材的制劑,應建立毒性成分的含量測定或限量檢查方法。(4)含有貴重中藥材的制劑應建立含量測定方法,如制劑中有效成分或可測成分不明確的,可建立有效部位含量測定方法或浸出物、總固體測定方法。(5)含量測定應說明選擇測定成分的依據、闡明測定方法的原理,并進行方法學考察試驗研究,積累至少三批次樣品6個數據。除此之外,處方中含有特別貴重的中藥材如牛黃、麝香、熊膽等,應按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牛黃及其代用品使用問題的通知》(國食藥監注〔2004〕21號)、《關于天然麝香、熊膽粉等使用問題的通知》(國食藥監注〔2005〕110號)及《關于中成藥處方中使用天然麝香、人工麝香有關事宜的通知》(國食藥監注〔2005〕353號)文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8.資料項目(十)中的制劑的穩定性研究應按照《中藥新藥研究指南》有關要求進行。根據研究目的和條件的不同,穩定性研究內容為自然放置穩定性試驗。加速和自然放置穩定性試驗應采用中試或中試以上規模的3批樣品,以能夠代表規模生產條件下的產品質量。加速穩定性試驗(0-3個月);自然放置穩定性試驗(至少6個月即可),加速和自然放置穩定性試驗研究結果應在備案申報資料中同時提交。醫療機構應按穩定性試驗數據整理撰寫資料,說明試驗條件、試驗方法、試驗項目、試驗結果,確定中藥制劑的貯存條件、包裝材料/容器、有效期,并附相關照片及圖譜。9.資料項目(十一)中的連續3批樣品的自檢報告書,是指報送備案資料時應提供連續3批樣品按質量標準草案進行檢驗的檢驗報告書,報告書中應含有實測數據及結果。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受委托配制單位出具的連續3批制劑樣品的自檢報告。10.資料項目(十二)原、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包括藥材的基原及鑒定依據、前處理、炮制工藝、有無毒性等醫療機構應提供處方中所有藥材的來源、質量標準、檢驗報告及購貨發票等證明性文件復印件,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還應提交批準證明文件及附件的復印件。明確中藥飲片來源的藥材的基原及鑒定依據、前處理、炮制工藝、有無毒性等。中藥飲片的鑒定依據現行版《中國藥典》《國家中藥飲片炮制規范》或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炮制規范。醫療機構配制制劑使用的輔料應當是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已經批準上市(或備案)或省藥監局同意使用的輔料。應提供所用輔料的來源、質量標準和檢驗報告書等證明性文件。11.資料項目(十三)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包材選擇應以制劑的性質、包材的性質及制劑穩定性考核的結果為依據。配制制劑使用的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是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已經批準上市(或備案)或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使用的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提供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來源、質量標準和檢測報告書等證明性材料。12.資料項目(十四)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制劑的藥效研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現代科學方法,制定具有中醫藥特點的試驗方案,根據制劑的功能主治,選用或建立相應的動物模型和試驗方法,確定合理的試驗項目、檢測指標、給藥劑量、給藥時間、對照、檢測時間點等方面內容,得出試驗結果和試驗結論,為有效性評價提供科學依據。制劑根據臨床適應癥選擇相應的試驗方法,對其中1-2個主要功效進行證實。試驗應符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要求。備案醫療機構應提供藥效學試驗背景、試驗目的、試驗材料、試驗方法、試驗結果、試驗結論、參考文獻等內容。試驗報告應有試驗負責人簽字及試驗單位蓋章。13.資料項目(十五)單次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制劑都應進行至少一種動物的急性毒性試驗,對含有毒性藥品(中藥材)的制劑,或者未收入法定標準的原輔料,應進行兩種動物急性毒性試驗。具體試驗辦法、實驗動物、研究用藥物、試驗分組、給藥途徑、給藥劑量、給藥頻率、觀察指標、統計分析等,應參照《藥物單次給藥毒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執行,并符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要求。局部用藥有關的過敏性、刺激性等特殊的安全試驗,應根據藥物的安全性試驗,并根據藥物給藥途徑及制劑特點提供相應的制劑安全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備案醫療機構一般應撰寫試驗背景和理論基礎、試驗目的、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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