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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印花稅自查應注意的幾個方面對印花稅的自查主要應注意征稅范圍,計稅依據,適用稅目、稅率,減免稅等幾個方面。

(一)征收范圍的自查

對印花稅的征稅范圍的自查,重點是要核實本單位生產、供應、銷售等各個部門在哪些方面、哪些部門有領受、書立合同、憑證或賬簿,并要正確核實劃分領受、書立的合同、憑證或賬簿哪些是屬于征稅范圍,哪些是屬于免稅范圍,這是印花稅自查的首要問題,自查時要特別注意有無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有無錯劃核算形式,將應稅憑證劃為非應稅憑證少繳印花各的問題。如: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納稅人,按一級核算形式僅就財會部門本身設置的賬簿計稅貼花,對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賬未按規定計稅貼花。

2、有無錯劃憑證性質,將應稅憑證劃為非應稅憑證,少繳印花稅的問題。如:將”技術服務”合同中的技術培訓合同或技術中介合同錯劃為非應稅合同,而未按技術合同納稅;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只對訂立的合同納稅貼花,而對僅開立單據但作合同使用的,則不納稅貼花等;對總包合同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對分包、轉包合同不申報繳納印花稅。

3、有無因對印花稅免稅范圍的規定理解、掌握有誤,而將應稅憑證作為免稅憑證,有無將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憑證按免稅憑證對待,比如對既有應稅金額又有免稅金額的合同全部按免稅對待,造成少繳印花稅的問題。又如,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個人訂立的商品房的售房合同,誤將其劃為免稅合同而少繳印花稅;還有把農村手工業品購銷合同作為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將有息貸款合同作為無自貸款合同等。

(二)計稅依據的自查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的自查,一般可通過對每一應稅憑證的內容、性質等,與有關政策規定相對照,來查明是否少繳稅款。重點是對從價計征部分應稅憑證的自查。對實行從價計征印花稅應稅憑證的自查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各類經濟合同或具有經濟合同性質的書據、憑證等;二是記載資金的各類營業賬簿。自查時,要特別注意有無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有無不按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稅貼花,造成少繳或未繳印花稅的現象。如:對記載流動資金的賬簿不按所記載金額計算納稅而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

2、有無不按合同記載金額計稅貼花,少繳印花稅的現象。如:納稅人同另一單位簽訂經濟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在計算納稅時雙方各按合同所載金額的一半計稅貼花。

3、有無漏計計稅依據,少繳印花稅的問題。如:納稅人修改合同后增加的金額,其增加部分未按規定補繳印花稅。

4、有無不按規定結算,少繳印花稅的問題。如:有些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財產租賃合同,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不按規定結算,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三)適用稅目、稅率的自查

對印花稅適用稅目、稅率的自查,主要注意有無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有無將性質相似的憑證誤用稅目稅率,少繳印花稅的問題。如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錯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稅率計稅貼花;將加工、定制合同誤按購銷合同計稅貼花。

2、對簽訂的”混合”合同,是否分別按規定稅目、稅率計稅貼花,有無從低適用稅率計稅,造成少繳印花稅的問題。如:從事倉儲、貨物運輸的單位對簽訂的既有倉儲又有貨物運輸的合同,對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倉儲金額與貨物運輸費金額的,沒有分別按”倉儲保管合同”、”貨物運輸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貼印花;對合同中不劃分倉儲費金額與貨物運輸費金額的,按全部金額,依照”貨物運輸合同”計稅貼花。

3、納稅人有無將應按比例稅率征稅的憑證按定額5元計稅貼花的問題。如: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技術轉讓合同,按定額5元計稅貼花,以后對實際取得的收入不再結算補貼印花。

4、有無將已作調整的稅率仍按原規定計稅貼花的問題。如財產保險合同,根據國稅函發1990第428號文件規定,已將稅率調整為1‰,是否仍沿用按投保金額的0.03‰計稅貼花等。

(四)其他方面的自查

對印花稅的自查,還要注意有無存在以下問題:

1、實行代扣匯總繳納的代扣單位,是否按規定代扣了印花稅,有無不扣、少扣或已扣不繳、挪作他用的問題。

2、粘貼印花的位置是否正確,有無貼花不注銷的問題。

3、有無重復使用印花稅票的問題等。

二、應納稅額的自查

印花稅自查應納稅額等于自查出的應稅憑證記載金額×適用稅率或者等于自查出的應稅憑證件數×單位稅額。

例1:A市甲公司與B市乙公司于1998年10月在A市甲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3000萬元的貨物購銷合同,1998年11月甲公司按3000萬元的貨物購銷合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計算貼花。至1999年3月,經甲、乙兩公司雙方友好協商,對該購銷合同金額修改為4000萬元,并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修改后甲公司沒有補貼印花。

2000年10月,A市地稅稽查局責成甲公司對1998年、1999年兩年的納稅情況進行自查。甲公司按照《納稅自查指南》,對公司1998年、1999年兩年的納稅情況認真進行了自查,在對印花稅自查時,對照計稅依據”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的規定,對1999年3月修改的購銷合同增加金額1000萬元向A市地稅稽查局申報補繳印花稅3000元。

計算公式:1000萬元×0.3‰=3000元

例2:A市××建筑公司,有三個直屬建筑施工隊,采用分級核算形式。建筑公司建有賬簿8本,三個直屬建筑施工隊各建有賬簿4本(資金有公司統一調配)。1999年該建筑公司簽訂工程總包合同3份金額15000萬元,與外部建筑隊簽訂轉包、分包工程建筑合同8份,金額3000萬元。該公司對賬簿8本及總包合同15000萬元申報繳納了印花稅,對三個直屬建筑施工隊所建賬簿12本及與外部建筑隊的分包、轉包合同金額3000萬元均未申報繳納印花稅。

2000年11月,A市地稅稽查局責成該公司對1999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自查。該公司財務人員對照《納稅自查指南》,對該公司1999年度的納稅情況認真進行了自查,在對印花稅自查時,對照對”征收范圍和減免稅的自查--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納稅人,按一級核算形式僅就財會部門本身設置的賬簿計稅貼花,對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賬不按規定計稅貼花”和”對總包合同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對分包、轉包合同不申報繳納印花稅”,屬于錯劃核算形式和錯劃憑證性質。據此,財務人員對三個直屬建筑施工隊所建賬簿12本及與外部建筑隊的分包、轉包合同金額3000萬元向A市地稅稽查局申報繳納了印花稅9012元。

計算公式:3000萬元×0.3‰+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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