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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不同讓利方式稅負各不相同為了爭奪終端消費市場,各商家經常采用各種讓利銷售方式來吸引顧客。讓利銷售即通常所說的價格戰,其中最常見的包括:折扣銷售、購物贈券、購物送物、購物返現等。不管采用那種方式都可以給企業帶來銷售的增長,但是從企業理稅理財的角度看、不同的讓利方式稅負是否相同?哪種方式對企業財務管理更有利?以下的例子可以幫助大家作出正確的判斷。

假設甲商場為增值稅—般納稅人,經營的商品可以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又所有商品適用普通稅率17%,商品成本率為65%,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月銷售額設定為10000萬元。該商場準備在下面的幾種促銷方式中作出抉擇、我們的測算分析如下:

1、折扣銷售

假設該商場所有商品8折銷售,依據稅法的相關規定這種方式屬于“商業折扣與折讓”,可以按折扣后的數額計綿相應的稅款(在此不考察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下同)。

(1)應交的增值稅稅額=(10000x80%一10000x65%)/1.17x17%=217.95(萬元)

(2)應交的企業所得稅稅額=(10000x80%一10000x65%)/1.17x33%=423.08(萬元)

(3)總的現金凈流量=10000x80%一10000x65%—217.95—423.08=858.97(萬元)

2、購物贈券

目前市場上的購物券大抵有以下兩種:—種是純粹的代幣券,即在特定期限特定場所完全可以代替貨幣流通的票證、這種購物券無需任何附加條件就可以換購商品。應當明確強調的是國家對這類購物券是明令禁止的,在此我們只是作為一種促銷方式進行測算分析;另一種購物券是商家為了鼓勵消費者再次購買而贈送的購物票證,這種購物券通常需要消費者另外“付現購買”才能實現其優惠功能,是以商家再次收現為前提的,即該購物券是帶有附加條件的優惠券(折扣銷售)。由此可見,有無附加條件把這兩種購物券作了性質上的區分。對于前一種購物券在不考慮確認期限的前提下應該視為是完全的收入,同時,從消費者的角度說是受贈的,應繳個人所得稅的“偶然所得”,計繳相應的稅款。后一種購物券的票面金額能否實現銷售確認收入取決于消費者是否再次“付現購買”,因此這種購物券在同樣不考慮確認期限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完全確認收入仍然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其中能夠帶來再次收現的部分在稅法上實質是一種應當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銷售折扣”(注意:不是商業折扣),銷售折扣顯然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于不能帶來再次收現的那一部分就失去了稅法上的意義。進而無需計繳任何稅款。因此,對于后一種購物券我們只能用假設的可以帶來再次收現的比例確認收入參與測算比較。

A.純粹的代幣券

假設該商場擬定:凡購物滿100元即贈送代幣券20元,則月銷售額10000萬元需要贈送2000萬元代幣券。在不考慮期限的前提下這2000萬元應當全部確認為當期收入。

(1)應交的增值稅稅額=[(10000十2000)一(10000十2000)x65%]/1.17x17%=610.26(萬元)

(2)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000/(1—20%)]x20%=500(萬元)

(3)應交的企業所得稅額=[(10000十2000)一(10000十2000)x65%/1.17x33%=1184.62(萬元)

(4)總的現金凈流量=10000一(10000十2000)x65%一610.26—500一1184.62=一94.88(萬元)

B.附條件購物券

假設該商場擬定:凡購物滿100元即贈送20元購物券。則月銷售額10000萬元需要贈送購物券2000萬元,我們再假設所贈送出的購物券全部能夠帶來再次收現的銷售,即在不考慮期限的前提下也可以全部確認為當期收入,因此,與前者的差別就在于是否計繳個人所得稅上。

(1)應交的增值稅稅額=[(10000十2000)一(10000十2000)x65%]/1.17x17%=610.26(萬元)

(2)應交的企業所得稅稅額=[(10000十2000)一(10000十2000)x65%]/1.17x33%=1184.62(萬元)

(3)總的現金凈流量=10000一(10000十2000)x65%一610.26—1184.62=405.48(萬元)

3、購物贈物

這種促銷方式也很常見。依據稅法的相關規定,贈送的商品應當全額計繳增值稅,并且應當視為消費者收到的“偶然所得”代扣代數個人所得稅。假設該商場擬定:凡購物滿100元即贈送價值20元的自選小商品,則月銷售額10000萬元需要贈送2000萬元的小商品。

(1)應交的增值稅稅額=[(10000十2000)一(10000十2000)x65%]/1.17x17%=610.26(萬元)

(2)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2000/(1—20%]x20%=500(萬元)

(5)應交的企業所得稅稅額=[(10000十2000)一(10000十2000)x65%]/1.17x33%=1184.62(萬元)

(4)總的現金流量=10000一(10000十2000)x65%一610.26—500—1184.62=一94.88(萬元)

僅從數值上看,“購物送物”與贈送純粹的代幣券是完全相同的,這是因為我們在測算贈送代幣券時沒有考慮確認收入的期限問題。其實二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區別在于“購物送物”必然在當期確認收入,而贈送代幣券確認收入的時間是貨物發出之時。

4.購物返現

假設該商場擬定凡購物滿100元即返還現金20元,則月銷售額10000萬元需要返還現金2000萬元。

(1)應交的增值稅稅額=(10000一10000x65%)/1.17x17%=508.55(萬元)

(2)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000/(1—20%)]x20%=500(萬元)

(3)應交的企所得稅稅額=(10000—10000)*65%)/1.17×33%=987.18(萬元)

(4)總的現凈流量=10000—10000x65%一508.55—500—987.18—2000=一495.73(萬元)

通過以上的比較可見,表面上讓利比例相差不大的幾種促銷方式所產生的稅負卻各不相同,進而現金流量也不相同,“購物返現”的促銷方式甚至出現了很大的負的現金流量。我們希望通過這個簡單的例子給企業的稅務經理或財務經理們一個理稅理財的思路,以促使企業在選擇促銷方式時精打細算慎重決策。(方紀青姜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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