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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碳交易基本原理與

中國碳市場實踐碳交易基本原理目

錄中國碳市場實踐0102溫室效應

地球變暖地球變暖的危害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IPCC)評估報告:

基于化石燃料為主要能源的生產活動排放的溫室氣體與氣候變化有著強相關性如何應對氣候變化應對氣候變化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不斷降低化石能源消耗的總量和強度,提高清潔能源消費的占比。在土壤系統、水系統和森林草原生態系統等方面增加固碳能力。適應全球氣候變化在基礎設施建設運維、城市運行、產業布局、生產運營、防災減災和應急管理等方面提高應對氣候沖擊的能力與韌性。控制排放源增加吸收匯全球合作應對氣候變化博弈焦點:誰減排第一個里程碑文件:《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確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第一個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全球性制度安排:《京都議定書》(1997年)首次以國際性法規的形式對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減排做出明確;引入市場機制作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新路徑,催生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2020之后全球氣候治理安排:《巴黎氣候變化協定》(2015年)2020后全球減排機制的確立——巴黎協定有目標全球升溫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

各國盡快達到峰值有時間每五年提交一次新的國家自主貢獻(INDC)有評估各國定期評定協定執行情況,全球每五年進行一次盤點,全面評估減緩、適應和支持活動的落實情況有效力2016年4月開始簽署,生效后成為普遍法律協定2016年11月4日生效,是繼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議定書》之后,人類歷史上應對氣候變化的第三個里程碑式的國際法律文本,形成2020年后的全球氣候治理格局。減排政策手段的選擇命令型財稅型市場型碳排放權交易抵消機制絕對排放量限制設定行業標準碳稅補貼對排放二氧化碳設置一個價格,通過發揮價格的信號作用,引導經濟主體或減少排放二氧化碳,或為排放二氧化碳埋單,從而引導生產、消費和投資向低碳方向轉型,實現應對氣候變化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碳定價主要方式碳稅通過稅收手段,將因二氧化碳排放帶來的環境成本轉化為生產經營成本優勢:見效快、實施成本低、稅率穩定易形成穩定碳價格指引、可實現收入再分配劣勢:對碳排放總量控制力度不足碳排放權交易總量控制與交易優勢:減排效果確定、具有較為完善的價格發現機制、可以促進跨區域減排協調劣勢:體系設計復雜、運行成本高碳定價全球碳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交易(總量控制與交易)原

理補足缺口初始配額量實際排放量富余配額初始配額量企業A 企業B交易實際排放量碳交易是一種碳定價方式,企業間通過市場手段進行排放權交換以平衡各自的排放量,從而達到低成本控制碳排放總量的目的。碳排放權交易(總量控制與交易)原理政策目標:減排6000噸CO2減排成本:企業A每減少一噸CO2成本為10元;企業B每減少一噸CO2成本為20元3000噸企業A企業B6000噸企業A企業BVS企業A企業B合計減排量(噸)300030006000減排成本(元)300006000090000企業A企業B合計減排量(噸)600006000減排成本(元)60000060000使用碳交易機制后的成本(假定市場配額價格為15元/噸)減排支出60000元(10元/噸*6000噸);出售配額賺取45000元(15元/噸*3000噸);實際支出15000元,較未采取碳交易方式節省15000元購買配額支出45000元(15元/噸*3000噸),相較于自行減排節省15000元以碳價格為信號,引導碳排放權資源合理化配置,實現全社會減排成本的最低化碳交易機制的特點施行總量控制,只要碳交易的市場有效運行,總量控制的目標就能實現,減排效果明顯參與靈活性強企業可根據自身減排成本和碳配額價格的高低做出靈活性決策:減排成本<配額價格,

做減排并出售節余的配額減排成本>配額價格

不做減排、購買配額

需要建設全新的基礎設施,包括交易平臺、清算結算制度以及相關的市場監管體系實施成本較高減排效果明顯關于碳價格過低的碳價格:無法形成有效激勵過高的碳價格:增加企業成本,增大碳市場發展阻力合適的碳價格:短期較低,但是長期隨著碳容量空間稀缺,

價格會趨于升高碳交易關鍵詞碳交易機制(總量控制與交易)機構強制納入設定排放總量配額免費或有償分配排放需要提交配額配額可以交易碳交易要素框架交易機制報告系統登記交易結算系統……要素框架MRV履約機制 抵消機制法律保障覆蓋范圍配額總量與分配支撐系統調控機制交易主體交易品種交易平臺……

價格調控

配額存儲

……碳交易要素——覆蓋范圍覆蓋范圍納入行業重點是電力、石化、鋼鐵等排放密集型行業納入氣體以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納入標準排放門檻……覆蓋范圍決定了配額總量多少覆蓋的主體和排放源越多,則碳交易體系里的邊際減排差異就越大,就越容易降低總體減排成本,碳交易體系運行就會更有效率覆蓋范圍越大,對排放監測報告核查(MRV)的要求也越高,管理成本也越高碳交易要素——配額總量的設定配額總量的設定碳交易的初衷是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通過設定配額總量確保碳排放權的“稀缺性”是碳交易的實踐前提配額總量的多少決定了碳市場上配額的供給,進而影響配額的價格。“物以稀為貴”,通常情況下,配額總量越多則碳價越低,總量越少則碳價越高什么是配額?是政府發放給重點排放單位或設施的二氧化碳初始排放權是排放單位或設施在特定時期內可以造成二氧化碳排放的總量額度配額以噸為計量單位,精確到個位數,一個單位一個二氧化碳配額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根據社會總體排放控制目標和納入行業特點,確定碳交易體系排放總量根據配額分配規則確定控排企業配額,然后加總得到碳交易體系的配額總量上限碳交易要素——配額分配歷史法基準值法拍賣固定價格出售免費分配有償分配歷史強度下降法配額分配方式根據排放單位自身歷史排放情況計算分配配額根據排放單位的產品產量、歷史排放強度值、減排系數計算分配配額以確定的行業排放標桿值作為基準來計算分配配額由購買者競標決定配額價格由出售者確定配額價格碳交易要素——監測報告與核查(MRV)0102監測Monitoring核查Verification03報告Reporting監測方法

監測設備監測周期監測的技術與標準決定了報告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基本信息

排放量

數據來源企業提交的排放報告是第三方機構核查工作的基礎核查標準

核查流程

核查機構保證數據準確性,幫助企業完善監測計劃和排放報告MRV的內容MRV的目的保證監測、報告的實際排放量的準確性保證排放交易體系市場可信可靠頒布相關規定確定履約企業確定核查機構審批排放/核查報告提交年度監測計劃監測排放情況提交排放報告開展核查提交核查報告主管機構企業核查機構MRV涉及的機構碳交易要素——履約機制履約(

又稱企業合規)

包括兩個層面內容:一是

控排企業需按時提交合規的監測計劃和排放報告二是

控排企業須在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按實際年度排放指標完成碳配額清繳完善的法律法規和執法體系保障履約的強有力支撐實踐中常用的懲罰措施:罰款記入征信系統媒體曝光配額扣減……碳交易要素——抵消機制企業C補足缺口初始配額企業A實際排放量富余配額初始配額企業B購買配額實際排放量基準情景排放量項目情景排放量減排量減排量購買減排量抵消機制在實行總量控制的碳交易體系中,允許控排企業使用特定減排項目產生的減排指標進行履約,但有使用比例限制擴大碳市場參與主體以市場化補償手段,促進林業、清潔能源等環境友好型產業發展降低控排企業的履約成本碳交易要素——交易機制交易規則交易方式場內交易:又稱公開交易、掛牌交易,交易雙方直接通過線上交易系統進行操作場外交易:又稱協議轉讓、大宗交易,雙方線下自行協商后再通過交易系統完成交易交易主體控排主體投資機構減排項目業主個人交易平臺交易品種現貨:碳配額、自愿減排量衍生品:期權、期貨、遠期、互換交易監管金融監管:避免內幕交易、市場操作、重復買賣等(針對交易機構)安全監管:避免網絡釣魚、黑客攻擊等行為(針對交易系統)碳交易要素——支撐系統排放報告系統企業報告數據第三方核查數據注冊登記系統配額發放配額流轉配額清繳配額注銷交易系統交易撮合交易清算碳交易要素——調控機制價格控制方式政府公開市場操作:拍賣、回購……調整遵約方式:減排量使用比例、配額貸……政府公開市場操作流程配額儲備價格過高投放配額資金儲備價格過低回購配額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運轉基本流程確定碳交易覆蓋范圍2設定總的碳排放上限分配配額1 3提交不少于核查排放量的配額以完成履約65配額交易報告年度排放并接受核查4政府企業總量控制目標是否合理碳交易覆蓋范圍是否合適配額分配機制是否科學碳排放數據的統計、監測和核查體系是否完善法律保障和執法能力是否健全一個有效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評價標準應對氣候變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碳交易碳交易通

過市場機制“獎優淘劣”倒逼企業淘汰落后產能買碳有成本激勵企業節能減排賣碳有收益推動低碳技術創新帶動綠色金融發展投資有回報直接作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間接作用促進減排規模化、技術化、專業化,最終實現產業結構升級溢出效應實現全社會綠色低碳轉型碳市場獎優淘劣創新發展路徑目

錄中國碳市場實踐0102碳交易基本原理中國減排的原因外部壓力內生需求“應對氣候變化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這不是別人要我們做,而是我們自己要做。”——習近平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全球第一面臨溫室氣體減排與大氣污染防治雙重壓力中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到

2030年現目標原目標現有水平(截至2020年底)中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5%左右15%左右森林蓄積量將比2005年增加60億立方米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2億千瓦以上風電2.81億千瓦、太陽能2.53億千瓦2020年12月12日

氣候雄心峰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落實2030年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實施以碳強度控制為主、碳排放總量控制為輔的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和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率先達到碳排放峰值。推動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進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低碳轉型。加大甲烷、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等其他溫室氣體控制力度。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錨定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60%~65%20%左右45億立方米2011年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2016年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建立碳排放配額管理制度,實施碳排放權交易。2021年十四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現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推動工業污染源限期達標排放,推進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應對氣候變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碳交易自下而上開展碳交易試

點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探索市場化的節能減排路徑,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采用類似歐盟碳市場(EU-ETS)的制度設計,即總量控制下的排放權交易,同時接受國內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主要交易產品:配額、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配額分配采用歷史法、基準法和拍賣法配額交易采用在線(場內)交易和線下(場外)交易兩種方式制定了MRV、履約、懲罰等機制建立了登記注冊系統試點省市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能源消費、溫室氣體排放各有特點,代表性強七個試點地區總人口2.6億,能耗8.3億噸標準煤,GDP合計14萬億人民幣三項資料分別占到中國的19%、27%和23%碳交易試點啟動運行2013年6月18日,第一個試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深圳碳市場啟動交易碳交易試點建設情況試點總結法律基礎七個試點中兩個通過人大立法或決定,五個發布了政府令覆蓋范圍每個試點納入的行業和企業標準都不一樣,七個試點共納入2000-3000家企業配額分配所有試點均以基于歷史法的免費分配為主,部分試點嘗試了拍賣和基線法免費分配MRV體系七個試點的MRV體系設計基本一致,具體標準和執行細節有差異抵消機制七個試點均接受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機制作為抵消機制,但均設定了使用限制履約與處罰七個試點履約流程和時間設計類似,處罰則與各地的法律法規基礎有關試點市場情況比較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政策法規人大決定、政府碳交易管理辦法政府碳交易管理辦法政府碳交易管理辦法人大決定草案、政府碳交易管理辦法政府碳交易管理辦法政府碳交易管理辦法人大決定、政府碳交易管理辦法控排數量800-900余家114家191

家240家138家242

家635

家管控門檻(排放量)CO2排放>

5,000

噸/年(2016年)CO2排放>20,000

噸/年工業CO2排放>

20,000

噸/年;

非工業CO2排放>10,000

噸/年2008-2012年任一年度CO2排放≥

20,000

噸2014-2016任一年度綜合能耗≥1萬噸tecCO2排放≥20,000

噸/年或綜合能耗≥1萬噸tec/年(2017年)企業CO2排放≥3,000

噸/年;公共建筑面積≥20000m2;機關建筑面積≥10000m2覆蓋行業熱力生產和供應,火力發電,水泥制造,石化生產、服務業及其他鋼鐵、化工、電力、熱力、石化、油氣開采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電力、建材、紡織、造紙、橡膠、化纖、航空、港口、機場、鐵路電解鋁、電石、燒堿、水泥、鋼鐵電力、鋼鐵、水泥、化工等12個行業電力、鋼鐵、石化、水泥等納入氣體二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碳、全氟化硫二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碳配額總量約0.50億噸約1.6億噸約1.5億噸約1.3億噸約2.5

億噸約4億噸約0.4億噸注:各地政策每年都有調整,以上數據僅供參考電力、工業、建筑物等區域碳市場配額成交價格走勢區域碳市場配額成交量成交額碳交易試點對全國的意義驗證了以市場機制控制碳排放在實踐上可行(試點范圍內碳排放總量和強度出現雙降趨勢)立法是建立碳市場的前提不同配額分配方法的合理性得到驗證對碳市場相關懲罰機制進行了探索企業碳管理意識得到提升培養了碳交易相關專業人才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文件名稱發布時間《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6月24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分三批發布(2013年10月,2014年12月,2015年7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6月確定溫室氣體種類: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明確行業范圍(8大行業18個子行業)確定管控標準: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1萬噸標準煤以上(含)(溫室氣體排放約26000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企業法人單位或獨立核算企業單位明確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燒排放源,工業生產過程排放源,間接排放源(熱力、電力)開展數據摸底工作:開展八大行業入檻企業年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送和核查工作原油加工乙烯電石合成氨甲醇平板玻璃水泥熟料粗鋼電解鋁銅冶煉紙漿制造純發電熱電聯產電網航空旅客運輸機制板和紙板?航空貨物運輸機場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2017年12月19日,國家發改委召開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啟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及新聞發布會,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標志著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完成總體設計、正式啟動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明確“三步走”

建設思路基礎建設期——完成全國統一的數據報送系統、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建設,開展碳

市場管理制度建設。模擬運行期——開展發電行業配額模擬交易,全面檢驗市場各要素環節的有效性和可靠

性,強化市場風險預警與防控機制。深化完善期——在發電行業交易主體間開展配額現貨交易,在發電行業碳市場穩定運行

的前提下,逐步擴大市場覆蓋范圍,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明確市場要素交易主體

初期為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年排放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發電行業企業和

其他行業自備電廠),條件成熟后擴大至其他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適時增加其他

機構和個人參與交易交易產品初期為配額現貨條件成熟后增加CCER及其他交易產品交易平臺全國統一、互聯互通、監管嚴格的交易系統,并納入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管理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行業排放量較大,具有較強示范意義發電行業數據基礎較好、產品單一,排放數據計量設施完備,數據管理規范且易于核實,配額分配簡便易行管理制度健全,以大型企業為主,易于管理為什么要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國家機構改革,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劃歸生態環境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2019年3月2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

該條例未來正式出臺后,將作為全國碳市場建設運行的基礎法律框架。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2019年10月-12月,生態環境部舉辦碳市場配額分配和管理系列培訓班(15個城市、8期、17場)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印發《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

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和《納入2019-2020年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省份數量北京13

天津24

河北86

山西119

內蒙古168

遼寧68

吉林51

黑龍江95

上海23

江蘇216

浙江141

安徽74

福建43

江西50

山東338

河南120

湖北46

湖南35

廣東85

廣西45

海南7

重慶31

四川51

貴州34

云南28

陜西64

甘肅19

青海

12

寧夏35

新疆

76

兵團28

合計2225

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正式頒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月26日至27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赴湖北省、上海市調研碳市場建設工作。強調要積極穩妥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并提出要倒排工期,全面開展對接測試,盡早實現系統運行,確保今年6月底前啟動上線交易。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要點解讀第一章

總則明確三級監管體系:生態環境部負責建設全國碳市場并制定配額管理政策、報告與核查政策及各類技術規范;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排放配額分配與清繳、排放報告與核查等工作;設區的市級主管部門“落實相關具體工作”的責任;由省、市級主管部門共同完成監督檢查配額清繳情況和對違約主體的懲罰,由省級主管部門與生態環境部共同完成信息公開。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第二章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納入條件: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第三章分配與登記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第四章排放交易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交易主體:重點排放單位、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交易方式: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方式《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要點解讀第五章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上一年度排放報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組織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

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第六章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監督鼓勵公眾媒體監督公眾舉報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要點解讀第七章

罰則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

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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