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等20個熱點問題(老會計人的經驗)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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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等20個熱點問題(福建地稅)(老會計人的經驗)一、問:新辦企業當月注冊資金先到賬一部份,是按到賬部份計算交納印花稅還是按全部注冊資金計算交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所以,應對到賬部份資金繳納印花稅,以后就其新增部份繳納印花稅。

二、問:我們是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為此,匯算清繳的主體是總機構,分支機構并不需要進行年度納稅調整,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只是根據總機構填報的分配表中應繳應退的稅款,就地申報補(退)稅。

三、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的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納稅人來電咨詢企業在2018年發生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契稅可以按這兩個通知執行嗎?

答: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發布延長執行期限的通知情況下,企業在2018年發生改制重組業務,土地增值稅不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執行,契稅不能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執行。

四、問: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規定:“三、繼續完善初次分配機制……14.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范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五、問:請問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國稅發【2005】9號):“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六、問: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稅款后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稅款后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七、問: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因此,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預計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本年度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預先享受減半征稅政。

八、問:一個員工在兩個單位任職,兩個單位都在1月發放了全年一次性獎金,在計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時,可以將兩個單位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成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同一月份從不同任職單位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在自行申報時合并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辦法計算納稅。

九、問:2018年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十、問: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的收入,應該在何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申報事宜。

十一、問: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車輛交通強制險協議,是按保費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還是按定額五元貼花?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428號)規定:“一、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二、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修改為千分之一。”因此,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車輛交通強制險協議應按保費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十二、問: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十三、問:購銷雙方如果未簽訂購銷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應按規定貼花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因此,對購銷雙方未簽訂合同,但有購貨單或進貨單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十四、問:聽說2017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有所變動,有具體的文件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政策,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予以發布,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同時廢止。

十五、問:什么條件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六、問:居民個人因拆遷重新購買住房的,如何繳納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十七、問:單位在1月份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保費金額為3000元/年。單位在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時,3000元的保險費用可以按12月進行分攤,按250元/月計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因此,單位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年保費3000元可按12月進行分攤,按250元/月計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

十八、問:員工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兩次在不同的月份發放,第一次發放時已按特殊計算方法計征了個人所得稅,第二次發放時還可以按特殊計算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員工第二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應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九、問:企業發生各類重組如何確定重組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三條規定:“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十一條所稱重組業務完成當年,是指重組日所屬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

企業重組日的確定,按以下規定處理:

1.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協議)或法院裁定書生效日為重組日。

2.股權收購,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股權收購,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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