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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經濟法學

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主講人

洪永紅

hyhongf@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法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第二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法第三節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法第四節國際多式聯運法第五節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制度王傳麗主編:《國際貿易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類型

二、提單運輸三、租船合同

二、提單運輸(-)提單概念提單是指承運人在接受所交托運的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書面憑證。特點:1.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最早功能。2.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有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憑據。最初是承運人免責證明,現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合同。3.提單是承運人保證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物權憑證。是貨物單據分開交付的結果。提單樣本(二)提單的種類1.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分為:已裝船提單(ShippedB/L或onBoardB/L)和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forShipmentB/L)2.按收貨人的抬頭分為:記名提單(StraightB/L)(不可轉讓),不記名提單(OpenB/L),指示提單(OrderB/L)3.按提單上有無批注分為:清潔提單(CleanB/L)和不清潔提單(UncleanB/L或FoulB/L)4.按運輸方式分為:直達提單(DirectB/L),海上聯運提單(ThoughB/L或Transshipment),多式聯運提單(CombinedtransportdocumentorB/L或MultimodaldocumentorB/L)5.按船舶經營的性質分為:班輪提單和租船提單6.其他幾種特殊提單:倒簽提單,預借提單,電子提單等。案例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如承運人簽發的是指示提單,下列關于該提單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2002)A、提單正面載明了收貨人的名稱B、提單在轉讓時不需要背書,只要將提單交給受讓人即可C、提單的轉讓必須經過背書.D、提單的收貨人一欄沒有具體的收貨人名稱,而是載明“憑指示”的字樣.(三)提單保函和背書轉讓1.保函。保函是指由托運人出具的、用以擔保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而產生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種擔保文件。2.提單的背書轉讓。由于提單具有這種物權憑證的作用,因此它可以通過背書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合法轉讓,等于貨物的合法轉讓。提單轉讓有兩種情況:第一,貨物所有權的轉讓。提單持有人通過背書轉讓該提單,提單項下的貨物也隨著提單的轉讓而轉讓。第二,提單抵押轉讓。提單持有人,在收清貨物抵押款后,應將提單背書,還給抵押申請人或由他指示的合法受讓人。(四)提單的主要內容1.托運人(Shipper)2.收貨人(Consignee)交某公司(ToACo.),持有人(ToBeareer),憑指示(ToOrder)3.船舶名稱(OceanVessel)4.裝貨港(PortofLading、卸貨港(PortofDischarge)和最后卸貨港(FinalDestination)5.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andCharges)6.提單簽發的份數(NumberofOriginalBs/L)7.有關貨物的事項標志與件號(Marks&Nos),毛重(GrossWeight),尺碼(Measrement)(五)承運人與托運人權利義務1.承運人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義務四項。第一適航義務,包括①承運人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謹慎處理,從而使船舶適航;②承運人應妥善地配置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③承運人應確保貨艙具有適合裝貨的能力。第二妥善裝卸和管理貨物的義務;第三,簽發提單;第四,不得不合理繞航2)承運人的基本權利:享有收取運費、虧艙費、滯期費、共同海損分攤等費用的權利。3)承運人其他權利:①留置權;②責任限制權利。2.托運人權利義務1)托運人的義務:①提供約定貨物;②對其托運物必須經過妥善的包裝,并提供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體積等有關內容;③正確申報和辦理貨物運輸手續;④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費,或支付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虧船費、滯期費、共同海損分攤費用,以及其他應由其支付的費用。2)托運人的權利:①有裝運貨物的權利;②有提取貨物的權利;③承運人沒有按合同規定履行其職責,而使托運人的貨物或其他利益受到損害時,托運人有權向其請求賠償。案例托運人將一批貨物交承運人,承運人于6月2日裝船完畢后簽發了清潔提單。在承運輪船啟航前一天,發現貨物破包,且包內貨物已發霉變質,隨即暫停運輸,要求托運人交還原來簽發的提單,雙方爭議訴至法院。托運人主張交貨時貨物完好,有提單為證;承運人則通過檢驗機構證明貨物在裝貨前已變質,原提單記載不真實。請問法院將采納誰的主張?為什么?假如上例中,承運人在啟運前未發現貨物的真實情況,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單的收貨人交貨時,發現貨物有問題,承運人能否通過上述檢驗方式對抗收貨人的索賠呢?(六)關于提單的國際條約英國普通法的嚴格責任→承運人濫用契約自由→1893美國《哈特法》及各國立法→公約1924年海牙規則1968年維斯比規則1978年漢堡規則1993年中國《海商法》1.海牙規則(HagueRules)全稱《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24年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簽署

(1921年海牙會議)1)承運人最低限度的義務:①開航前和開航時必須謹慎處理,以使船舶適航;②妥善管貨:即應當適當和謹慎地裝載、搬運、積載(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運的貨物我《海商法》在《海牙規則》增加一項: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習慣的或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但合理繞航除外(如海上救助2)承運人責任期間:“裝到卸”--①船上吊杠“鉤至鉤”,②岸上吊桿“舷到舷”,③油輪“駁口到駁口”。包括裝卸過程但不包括“裝前卸后”

3)承運人免責條款:①航行過失免責: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雇傭人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上的行為、疏忽或過失所引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失,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②火災過失免責(除非故意);③無過失免責,A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如海上災難、天災、公敵行為、當局的扣押、檢疫限制、罷工、暴動和騷亂、船舶潛在缺陷、B海上救助,C貨方原因,如包裝不固、標志不清或不適當、貨物固有缺陷等(責任基礎:不完全過失責任制,“管船不管貨”。我國采過失責任)4)賠償責任限額,每件或每單位不超過100英鎊5)托運人的義務和責任,托運人如隱瞞托運危險品,承運人可隨時處理,如聲明了危險品,在發生危險時,也可及時處理,而不負責任6)索賠通知和訴訟時效。3日內提出索賠通知,1年內提出訴訟

2.維斯比規則(VisbyRules)因《海牙規則》已不能適應時代發展,國際海事委員會于1968年在布魯塞爾簽訂《修改關于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參加會議的成員到過哥特蘭島的維斯比城,為借用中世紀維斯比海法之名聲,故將該議定書稱為《維斯比規則》,又稱《海牙—維斯比規則》1)適用范圍。海牙規則適用于締約國提單,本規則適用于兩個不同國家港口之間有關貨物運輸的提單,只要裝運港位于締約國。2)集裝箱條款。要求貨方必須在提單上注明集裝箱內所裝載的貨物件數,否則,則按集裝箱作為一件單位計算。

3)提單的證據效力。當提單轉移給善意第三方時,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采用,以維護提單持有人或收貨人合法權益。由初步證據變為最終證據。4)訴訟時效和訴訟理由。新規定1年期滿后,承運人仍然有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向第三者追償。5)承運人的賠償限額。《維斯比規則》第2條第1款規定,凡屬未申報價值的貨物,其滅失或損害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每件或每單位10000金法郎(約430英鎊),或毛量每公斤30金法郎,兩者中以較高的數額為準。6)船方的雇傭人員的法律責任限制。“喜馬拉雅條款”,可對船方雇傭人和代理人提起侵權之訴。新規定,船方的雇傭人或代理人可以適用承運人按照《海牙規則》各項抗辯或責任限制喜馬拉雅條款,源自1953年英國“阿德勒訴狄克遜”一案。該案中,阿德勒夫人是一名游客,在搭乘P&O公司的一艘名為喜馬拉雅號游輪時,于下船時因舷梯斷裂而摔傷,由于阿德勒夫人持有的船票上載有承運人的疏忽免責條款,故阿德勒夫人轉而以侵權行為對船長和水手提起訴訟。船長和水手認為,作為船公司的雇員,他們有權享受船票上關于承運人免責的規定。法院判決認為,船票上的免責條款是船公司和乘客之間簽訂的,有權援引該條款的只能是該契約的當事人。作為船公司的雇傭人員無權享受不是由他簽訂的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權利,結果是阿德勒夫人勝訴。后來,船公司為了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通常會在合同中增加一條款,明確規定承運人的免責和限制賠償金額的權利同樣適用于雇傭人員和代理人,這就是所謂的喜馬拉雅條款?!毒S斯比規則》承認了喜馬拉雅條款的合法性。(損害主體和事由)《維斯比規則》第三條:在本公約的第四條和第五條之間應插入以下條文:1.本公約規定的抗辯和責任限制,應適用于就運輸合同所涉及的有關貨物的滅失或損害對承運人所提起的任何訴訟,不論該訴訟是以合同為根據還是以侵權行為為根據。2.如果這種訴訟是對承運人的雇傭人員或代理人(而該雇傭人員或代理人不是獨立的締約人)提出的,則該雇傭人員或代理人適用按照本公約承運人所可援引的各項答辯和責任限制?!逗Q酪巹t》第四條:1.不論承運人或船舶,對于因不適航所引起的滅失或損壞,都不負責;2.不論承運人或船舶,對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都不負責:(a)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雇傭人員,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義務3.漢堡規則即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1)貨物的范圍,規定了活動物和艙面貨2)承運人的責任:①實行完全過失責任制,廢除了航行過失的免責,推定過失原則②火災不免責③責任期間,“裝至卸”為“接到交”(我海商法);④承運人責任限制,以每件或其他裝運單位,以835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為限(約提高25%),且如果損失是承運人故意造成,則喪失限制的權利,按實賠償。

3)管轄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選擇:①被告的主要營業所;②合同訂立地;③裝運港或卸貨港;④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其他地點。4)關于保函的效力。托運人為換取清潔提單,可以出具保函,但只在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有效,如保函有欺詐意圖,則無效,賠償第三者的損失。5)關于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關系,即使承運人將全部或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訂約承運人仍對運輸全程負責。6)索賠通知和訴訟時效,索賠通知為15日,訴訟時效由1年改為2年三、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概念,也稱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口運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2.航次租船合同法律特征①船方即出租人按航次租船合同的規定把貨物運送到目的港,船舶出租人對船舶具有控制權;②船舶出租人必須提供一艘適航的船舶,航行時必須按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③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艙位或部分艙位。④航次租船合同有關裝卸時間、滯期費、速遣費是該合同的特殊內容。⑤航次租船合同是格式化的合同。如波羅地海國際航運公會制訂的《金康合同》(Gencon),《奧斯特拉爾》(Austral)。(二)定期租船合同1.定期租船合同概念。也稱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船舶,在規定的期限內承租人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定期租船合同的基本法律特點①出租人負責為船舶配備船長和船員,負責船舶和內部管理事務,并負擔有關費用,負責航行管理。②出租人按合同要求提供整船出租,而不是出租部分艙位。③承租人負責船舶的營運調度,并負擔船舶營運費,包括船舶的維修保養費用、船員的工資、船員的伙食、燃料費用。④租金按租用船舶時間長短計算。定期租船合同的期限可長可短,短則數月,長則數年。(三)光船租賃合同1.光船租賃合同概念,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營運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光船租賃合同的特點①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享有對船舶的占有權、使用權,船舶在營運中發生的風險和責任完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處分權和收取租金權。②光船租賃合同簽訂以后,出租人僅提供適航船舶和船舶有關文件證書,不再承擔其他義務。承租人有權任命船長和船員。③在租期內,船舶營運的一切開支由承租人承擔。④在租期內,發生海事請求權,申請人申請扣押船舶時,也只能扣押合同租用的船舶,而不能扣押出租人其他船舶案例:中國某公司向歐洲出口啤酒花一批,貨物由“羅爾西”輪承運,船方在收到貨物后簽發了清潔提單。貨到港后發現啤酒變質。經在目的港的聯合檢驗,發現貨物外包裝完整,無受潮受損跡象。經分析認為該批貨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溫度過高的情況下進行的包裝,而在運輸途中變質。據此,下列表述何者為正確?(2004)A、收貨人應向承運人索賠,因為其簽發了清潔提單B、收貨人應向發貨人索賠,因為該批貨物在裝船前就有質量問題.C、承運人對變質不承擔責任,因為承運人對于貨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責.D、承運人對變質應承擔責任,因為承運人在運輸中有謹慎管理貨物的義務。第二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法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概述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公約

三、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概述1.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種類特點:速度快、安全性高、破損率低、不受地面條件限制,適宜于鮮活、貴重物品運輸方式:班機運輸、包機運輸和集中托運2.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由航空運輸公司或其代理人與托運人簽訂的關于由航空公司將托人的貨物由一國的航空站運到另一國的航空站而由托運人支付運費的運輸合同。3.當事人:承運人、托運人(國際航空貨運代理)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公約

(一)華沙公約體制1.《華沙公約》全稱是《關于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29年簽訂,為調整國際航空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法律關系創立了基本制度,我國1958加入該公約。2.《海牙議定書》全稱是《修改1929年簽訂的關于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于1955年簽訂,主要在航行過失免責、責任限制、運輸單證的項目以及提出索賠期限等方面修改了《華沙公約》。我國1975。

3.《瓜達拉哈拉公約》訂于1961,對《華沙公約》做了補充,區分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我國未加入(二)蒙特利爾公約體制1999年,國際民航組織推動下,在加拿大通過《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蒙特利爾公約),我國于2005年加入三、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單證

1.概念。也稱航空貨運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航空運輸單證。與提單不同,航空運單非屬物權憑證,不能轉讓。按照兩個公約規定,托運人應填寫航空貨運單一式三份,與貨物一起交給承運人。第一份經托運人簽字后交承運人;第二份附在貨物上,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后交收貨人;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收貨后簽字交托運人。2.航空運單的作用(1)是運輸合同的證明(2)是承運人接受貨物的證明(3)是記載收貨人應負擔運費和代理費用的憑證(4)是辦理報關手續的基本憑證(5)當承運人承辦保險或托運人要求承運人代辦保險時,航空運單即可用來作為保險證書3.航空貨運單的基本內容應包括:①航空貨運單的填寫地點和日期(議定書刪除);②起運地和目的地;③約定的經停地點;④托運人、收貨人、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和地點;⑤貨物的性質、件數、包裝方式、特殊標志或號碼、貨物的重量、數量、體積或尺碼、貨物包裝外表情況;⑥如果運輸已經議定,應寫明運費金額,付費日期和地點以及付款人;⑦如果是貨款到付,應寫明貨物的價格,必要時還應寫明應付的費用;⑧聲明的貨物價值;⑨航空貨運單的份數,隨同航空貨運單交給承運人的憑證;⑩經過約定寫明運輸期限,概要說明經過的路線,并聲明運輸受公約的有關責任制度規定的約束(二)托運人和收貨人權利義務1.托運人辦理托運手續時的義務(1)《華沙公約》的規定兩項義務:①托運人對航空貨運單上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②提供各種必需的資料,以便在交貨前辦理海關、稅務等等手續,并附在航空貨運單后面。如延誤、不合規定、不完備,給承運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2)《蒙特利爾公約》在《華沙公約》基礎上,還要求托運人對于其提供給承運人載入貨物收據等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準確性負責,如不正確、不完全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2.托運人處置貨物的權利按照兩公約規定,托運人在履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所規定的一切義務的情況下,有權在啟運地、目的地將貨物提回或在途中經停時終止運輸,或將貨物運交非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但不得使承運人或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失。3.收貨人收取貨物的權利義務貨物到達目的地,在繳納應付款項和履行運輸條件后,有權要求承運人交貨。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遺失,或在貨物應當到達之日起7日后仍為到達的,收貨人有權依據運輸合同行使權利(三)承運人責任與免責1.承運人責任。根據兩公約的規定,責任如下:①承運人對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貨損、貨物滅失、延誤承擔責任。②承運人對貨物損害、滅失或遲延交付而引起的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每公斤250金法郎。如托運人在交貨時特別聲明貨物價值,并交納了必要的附加費,則以所聲明的價值為限。《海牙議定書》對承運人責任限制作了補充規定:如果經證明造成損失系出于承運人、其受雇人員或其代理人員的蓄意造成損失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漠不關心的行為或不行為,則不能適用《華沙公約》的有關責任限制規定。《蒙特利爾公約》規定責任限額每5年一次復審,依經濟發展調整2.承運人免責(1)《華沙公約》規定在發生下列情況時,免除承運人應承擔的責任:①承運人證明自己或其代理人已為避免損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這種措施。②損失的發生是由于駕駛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領航上的過失。③貨物的滅火或損失是由于貨物的屬性或本身質量缺陷造成的。④貨物損失是由受害人的過失引起或造成。(2)《蒙特利爾公約》一般遵循華沙公約的過錯推定原則,但對于旅客死亡或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損失、對于因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等實行嚴格責任,除非證明下列之一可免責:貨物固有缺陷;包裝不良;戰爭;禁令(四)索賠與訴訟時效《華沙公約》規定,當貨物損壞、滅失或遲延交付后,貨方應先提出索賠,然后可在必要時向承運人提起訴訟。同時該公約還規定,收貨人應該在貨物收到后7天內向承運人提出書面通知。如果貨物發生延期交貨,收貨人應在貨物交由其支配之日起14天內提出異議,《海牙議定書》和蒙特利爾公約改為14天21天。異議應寫在運輸憑證上或以書面提出。除非承運人有欺詐行為,如果在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就不能向承運人起訴。兩公約規定,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訴訟應該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應該到達之日起,或從運輸停止之日起2年內提出;否則,就喪失追訴權。所訟期限的計算方式根據受理法院的法律規定。第三節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法一、國際鐵路貨物運法概述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國際條約三、《國際貨協》的主要內容

一、國際鐵路貨物運法概述(一)國際鐵路運輸特點:1.貨物的發運站、到達站、中轉站或過境站不在同一國家2.承運人是兩個以上國家的鐵路公司3.在鐵路軌距不同的國家之間,接貨方應及時準備車輛,以便在更換輪或使用變距輪后繼續運送4.綜合了海運和空運的優點(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鐵路承運人將托運人的貨物,從一國的某地運至另一國的某地,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合同。特點:①鐵路運單是鐵路運輸承運人收到運輸貨物的憑證;②鐵路運單不具有所有權憑證法律效力,不能背書轉讓;③鐵路運單是鐵路在到站據以向收貨人收取運費和交付貨物的依據;④鐵路運單是出入沿途各國海關所需的證件;⑤鐵路運單的副本是買方支付貨款的主要憑證(二)鐵路運輸單證主要內容1.必要記載事項。該內容包括:到站名稱,收貨人名稱和地址,貨物名稱、貨物重量,零擔貨物的件數、包裝標志,托運人負責裝車時的車號及私有車輛的自重,單證明細表,托運人名稱與地址。2.根據需要填寫的事項。該內容包括:貨物交付方式,適用的運價規程,貨物交付利息的金額數,托運人負責支付的費用,現款交付和運費的金額,托運人規定的運輸線路和海關等。3.可附加記載事項。該事項僅供收貨人參考,對鐵路承運人沒有約束力。但其是托運人用以提示收貨人有關貨物的情況,如貨物的來、去向及辦理貨物的保險手續等問題。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國際條約

(一)《國際貨約》(CIM)全稱為《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于1961年在瑞典簽訂,1975年1月1日生效。該貨約成員國包括了主要的歐洲國家,還有西亞的伊朗、伊拉克、敘利亞、西北非的阿爾及利亞、摩洛哥、突尼斯等28個國家。(二)《國際貨協》(CMIC)全稱為《國際鐵路貨物聯合運輸協定》,是由前蘇聯、波蘭等8國于1951年在華沙簽訂?!秶H貨協》1974年7月1日生效的修訂本,其成員國主要是俄羅斯、東歐加上我國、蒙古、朝鮮、越南共計12國。我國于l953年加入《國際貨協》。三、《國際貨協》的主要內容(一)托運人義務1.如實申報。托運人應對其在運單中所填寫的和聲明的事項的正確性負責。2.文件完整。必須將貨物在運送途中為履行海關和其他規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運單上。3.貨物的交付和拒收。不得托運不符規定的貨物,貴重物品均應聲明其價值

4.運送費用支付和計算。包括貨物運費、押運人乘車費、雜費等,發貨人和收貨人各自付5.變更合同。無論是托運人還是收貨人,都只能各自對合同變更一次。(三)承運人權利義務1.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簽發運單時起至終點交付貨物時止為承運人的責任期間。2.責任范圍:①對貨物損失或逾期造成的損失負責;②對遺失單證造成的損失負責;③對未及時執行變更申請書的損失負責3.承運人的基本權利:①留置權;②執行或拒絕變更合同權4.承運人的基本義務:①核查運單和貨物;②連帶責任,由按運單承運貨物的鐵路部門承擔5.承運人的免責規定,共10項,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一類是因托運人或收貨人的責任造成的6.承運人的賠償限額。基本采用足額賠償的方法,當逾期交貨時,鐵路應以所收運費為基礎,按逾期長短,向收貨人支付規定的逾罰金。逾期不超過總運到期限的1/10時,支付相當于運費的6%的罰款;逾期超過總運到期限的4/10時,應支付相當于運費30%的罰款等。(四)賠償請求與訴訟時效1.托運人和收貨人關于支付運送費用、罰款和賠償損失的要求和訴訟,應在9個月內提出;關于貨物運到逾期的賠償請求和訴訟,應在2個月內提出2.鐵路部門自有關當事人向其提出索賠請求之日起,必須在180天內審查該項請求,并予以答復3.訴訟時效為1年。發生現款交付之訴、原告要求收回由鐵路出售貨物的凈收入的訴訟、故意致損之訴、欺詐行為之訴和轉運前運輸合同之訴的特殊情況,訴訟時效為2年。第四節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法一、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概述二、《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一、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概述(一)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的概念它是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將貨物從一國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特點:1.多式聯運將海上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和管道運輸等傳統的單一運輸方式有機的集合起來,實現了“門到門運輸“方式,這種運輸以集裝箱運輸為主。2.多式聯運合同的承運人稱為多式聯運經營人,該經營人負責全程運輸。3.多式聯運只需一次貨物托運,多式聯運合同規范全程運輸。4.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整個運輸的總承運人和合同履行者,它可以參與或實際運輸。

(二)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制度1.網狀責任制(theNetworkSystemofLiability)

國際商會《國際聯運公約草案》公路運輸:依國際公路貨運公約或國內法鐵路運輸:依國際鐵運公約或國內法海上運輸:依“海牙規則”或國內法航空運輸:依“華沙公約”或國內法2.經修正的網狀責任制(TheModified…)《聯合運輸單證統一規則》中國《海商法》《合同法》3.統一責任制(UniformLiabilitySystem)4.經修正的統一責任制(TheModified…)《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海運)我國《海商法》第105條規定:“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第106條規定:“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依照本章關于承運人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的規定負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21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于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1980年通過《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由總則、多式聯運單證、多式聯運經營的賠償責任、托運人的賠償責任、索賠和訴訟、補充規定、海關事項、最后條款等八個組成部分,共40條規定。我國加入。(一)定義和適用范圍國際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貨的地點。從適用范圍上講,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或交付貨物的地點必須位于締約國境內。(二)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單據是證明多式聯運合同及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按合同條款提交貨物的證據。根據公約規定,多式聯運單據依托運人的選擇可作成可轉讓單據或不可轉讓單據。實踐中,只有單據的簽發人承擔全程責任時,才有可能作成可轉讓的單據。此時,多式聯運單據具有貨物權利憑證的性質和作用。多式聯運單據包括15項內容,如貨物品類、標志、危險特征的聲明,包數或件數,毛重(三)多式聯運經營人賠償責任1.責任期間。公約實行的是聯運經營人的全程統一責任制,即自其接管貨物之日起,到交付貨物時為止的整個期間承擔責任。

2.賠償范圍。根據公約確定的推定過失或疏忽原則,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在其掌管貨物期間內發生的貨物滅失、損壞和遲延交付引起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多式聯運經營人賠償責任限制。公約規定,貨物滅失或損壞賠償責任限制按滅失或損壞貨物的每件或其他貨運單位不得超過920SDR,或按毛重每公斤不得超過2.75SDR,以較高者為準4.公約實行完全推定責任原則(與漢堡規則責任原則相同)(四)托運人賠償責任1.保證責任。托運人應向多式聯運經營人保證他在聯運單據中所提供的貨物品類、標志、件數、重量、數量及危險特性的陳述的準確無誤;并應對違反這項保證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2.因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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