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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藥店醫保結算制度內部的管理制度

藥店醫保結算制度內部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

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

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

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

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

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

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

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力,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

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瓚員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

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

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

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

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

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

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A)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

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

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

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

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

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

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

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

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

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

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I,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

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

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

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

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

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

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

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

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杳。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

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

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

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

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

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

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

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

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

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

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

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

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

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

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

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

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

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溝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

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

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

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

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

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

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

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

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

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

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

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

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

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

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

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

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

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混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

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

議,該零售藥店在其彳也充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

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

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杳、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

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

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

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

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

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

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

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溝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

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椒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

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

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

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

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醫保結算制度內部的管理制度2

一、店面行為規范

1、客戶到店,接待人員必須馬上起立,"歡迎光臨",主動迎接。前臺靠近自來水桶的人

員提供倒水等服務。

2、嚴禁在店面大聲喧嘩,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前臺不允許放與項目無關的東西,如水杯、化妝包、鏡子、報紙、雜志等。

4、有領導朋友來訪,由前臺人員負責引見并提供倒水服務。茶幾處只用于接待使用,不得

在此聊天、睡覺等。

5、業務、導購隨時作好接待客戶的準備,必須隨時有人在前臺,以免影響接待客戶。

6、工作時間內必須認真接待每一組到訪客戶(包括行業同行和參觀產品客戶)。

7、前臺電腦主要為日常辦公使用,嚴禁播放視頻音樂和上網。

8、業務員在完成來電和來訪客戶的接待工作后,應及時做好相關工作記錄。

9、尊老愛幼,不得以貌取人,不得恥笑他人。

二、店面管理

(一)培訓管理

1、根據店面新老員工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

2、培訓計劃應充分考慮:公司企業文化、專業知識、產品知識、服務禮儀、銷售技巧、顧

客反對意見及疑議等。

3、根據店內銷售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培訓,實際解決店內問題,從而提高店面業績。

4、建立公司內部微信群,實行網絡在線的交流學習探討。

5.當地政策法規的學習及了解。一般可根據當地對開辦零售藥店許可的相關標準和GSP條

款的相關要求。學習的步驟一方面是根據當地政策文件,另一方面主動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老師進

行溝通學習,再次可前往當地同等規模的藥店現場溝通學習

(二)商品管理

1、符合GSP政策相關條款要求。經營管理角度需要配備ERP軟件,對門店商品的進、銷、

存、退進行閉環管理,確保藥品的體內循環可追溯。

2、商品管理在符合GSP條款的基礎上,需要加強對貴重物品(零售價100元以上)進行

班次盤點交接,確保損失當班清理。

3、每月盤存措施,工作人員定柜、定品種進行盤存數量和效期。健全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藥品養護管理制度,貴重藥品交接班制度,積壓藥品申報制度等。

4、設置效期藥品(在入庫操作時即以錄入效期)管理功能,對效期在6個月,3個月和1個

月內的藥品進行三級預警。先來的藥先出。

5、在商品管理方面建議分組管理,責任到人,銷售時可串柜,即保證商品的安全亦不影響

銷售的連續性。

(三)客戶管理

1、根據與客戶的成交情況,督促員工做好顧客信息的錄入工作,以備后期查詢和匯總,有

可持續發展的.客戶,要及時跟蹤反饋。

2、經常對顧客檔案進行分析整理,將顧客進行等級區分,督促員工做好顧客的回訪工作,

了解客戶的產品需求情況。

3、定期作顧客消費記錄查詢及分析,了解客戶的最終成交金額,分析客戶的消費能力,喜

歡的產品款式、最終的暢銷品等,針對不同的客戶群體做針對性的產品促銷活動。

4、建立產品微信交流群,與非同類各行業合作伙伴及潛在客戶的網上交流探討,鞏固合作

伙伴、培養潛在客戶。

(四)銷售管理

1、根據店面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月、季、年銷售計劃及制定銷售目標。

2、根據銷售計劃,制定適應當地消費情況的促銷方案,報老板批準并執行。

3、根據方案,實施銷售計劃及促銷方案,對以上兩種銷售方案進行最終總結,吸取經驗,

不斷提高店面的銷售業績!

(五)財務管理

1.主要涉及營業款、備用金、非現金支付方式對賬(醫保、銀聯、支付寶、微信以及其他聯

營卡等等)、相關稅費的核算和及時繳納。

2.對整個藥店所有固定資產進行編號,并錄入系統,同時匹配維護責任人(比如打粉機、

體重秤、免費血壓計等等)。

三、店員職責及要求

1、嚴格遵守員工日常工作規范;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請假、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隨

便調班或工休,需要調班或公休者須事前請示經理批準。

2、熱情待客、禮貌服務,主動介紹產品,做到精神飽滿,面帶微笑,有問必答。無顧客時

要保持好良好的心態,整理樣板或學習產品知識或互相交流銷售技巧。

3、每天對店面、店內地磚、樣板間等需要清潔的地方按要求進行徹底清掃,做到任何地方

均明亮無灰塵。

4、所使用的衛生清掃工具,底統一放置在顧客眼光觸及不到的地方,并做到清掃工具的清

潔。

5、全店人員要團結一致,齊心協力把各項工作做好。不準提前下班或提早關門停止營業。

下班時,切斷電源,鎖好保險柜和門窗,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6、每月填制銷售明細表,便于月底銷售統計。查看庫存表,了解現有的產品,對產品性能

和優勢有更多的學習,并針對庫存的產品進行針對性的銷售。

7、努力學習產品知識,全面提高專業技能及嫻熟應用銷售技巧;深入領會我們的服務理念,

引導顧客參觀展廳,詳細熱情介紹相關產品特點,要求專業、系統、自信、主動協助店長完成銷

售工作。

8、強化個人數據分析能力,對重點經營指標結合對比區域兄弟門店綜合水平進行比較,找

出自身可提升的經營指標。并對目標提升指標列出改善方案并推行;強化員工學習能力:強化門

店所有售賣商品的專業知識以及不同品類和品種的關聯性學習。積極主動與上級資源部門進行溝

通,爭取有利促進銷售和對抗競爭的資源,最大化提升銷售額(市場占有率)和毛利額(盈利基

礎)的基礎上,合理控制費用支出。

9.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努力完成下達的銷售指標。

四、工作流程

(-)組織晨會的召開

1、人員狀況確認(出勤、休假、輪班、儀容儀表及精神狀況)。

2、傳達老板重要文件及通知。

3、昨日營業狀況確認、分析。

4、針對營業問題,指示有關人員改善。

5、分配當日工作計劃。

(二)對店內狀況的確認及工作安排

1、店面、展柜、樣板的衛生清潔情況。

2、監督店員的工作情況,錯誤地方及時糾正。

3、檢查當天需送貨的客戶信息,與客服溝通好安排送貨事宜。

五、接單流程

接待客戶一分析客戶T8認定單交款一接單下單(客服)一完成定單。

1、每接待一位客戶,由當事銷售人員在客戶來訪登記上記錄。

2、客戶、設計師和公司員工進入公司前臺必須全體起立,以示尊重。

3、銷售人員接待完客戶并完成應做工作后應立即回前臺。

4、老客戶、電話預約客戶到店面詢問相關事宜,都算先前職員接待客戶一次。

5、只要客戶詢問有關事宜,即算接待客戶一次,認真填寫客戶資料。

六、績效管理

(一)銷售計劃制定

1、應根據當季到店人數、店面成交率、店面單筆成交金額制定當月銷售計劃,再把計劃分

解到每一周、每一天。

2、該計劃必須包括總銷售額、上月的實際銷售額對比,分析差額。

3、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暢銷品、滯銷品進行分析,并對促銷活源出建議。

(二)銷售計劃執行

根據銷售計劃認真執行,經理應對每天計劃執行情況作出總結,分析各成員對進店的顧客的

接待情況、顧客信息的收集情況,督促導購員、業務員進行電話回訪或上門拜訪,確保與進入店

面留信息的顧客都能達成交易。

(三)執彳福況分析

1、每周、每月每位員工要對經理就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述職報告,分析差異原因,執行情況

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及有關店面的各種獎勵。

2、經理對整個店的銷售負責,并要就每周、每月的執行情況作出述職報告,分析新老顧客

的銷售比例及和計劃的差異原因,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店面及自身的考核及評選。

(四)績效考核及獎勵、處罰

1、可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員工的銷售能力進行分析,對完成銷售任務或超額完成任務的員

工行合理獎勵;

2、對于長時間銷售不達標或者管理、服務水平執行較差的員工,將給予自動降薪或按公司

相關規定處理。

(五)其他。人員檔案、考勤制度、薪酬制度、員工獎懲制度、請休假制度、會員管理制度、

促銷活動執行制度、質量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制度、退換貨制度、培訓制度等等。所有制度

擬定后,必須完成培訓,且所有人員簽字確認。

藥店醫保結算制度內部的管理制度3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

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

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

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

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

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

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編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

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

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

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

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

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

局報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

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六、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藥店醫保結算制度內部的管理制度4

一、藥店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瞼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

作,負責對所屬各定點門店的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

行監督管理。

二、制定與醫療保險有關的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勵辦法,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和財務

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藥品帳目和財務帳目健全、清楚。專人搞好醫保藥品

庫的維護和管理。

三、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

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四、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證、卡,嚴禁冒名配藥;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

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五、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保處方

配售,由藥師在處方上審核簽字。車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每次配藥必須認真填列"醫療保

險藥品零售憑證",由參保人員簽字認可有效。

六、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

品。

七、收費人員規范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八、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進行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卷及商品

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九、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

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藥店醫保結算制度內部的管理制度5

1、目的

以參保人員為中心,確保藥品質量、服務質量,保障用藥安全有效,執行政府醫保政策、價

格政策,維護參保人員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用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各醫保定

點零售藥店。

2、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房管理暫行辦法》(滬醫保〔20XX〕11號)

2.2《關于本市定點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服務若干規定的通知》(滬醫保〔20XX〕54

號)

2.3《關于進一步規范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售藥管理的通知》滬醫保〔20XX〕166號

2.4《關于進一步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和規范參保人員購藥行為的通知》(滬醫保〔20XX〕

186號)

2.5《關于《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有關中藥飲片及藥材支付規定的通

知》(滬醫保(20XX)110號)

2.伙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XX年版)》滬人社醫發(20XX)59

2.7《關于本市醫保定點藥店對規定范圍內處方藥執行登記銷售的通知》滬人社醫監發

(20XX)59號

3、職責

3.1店會負責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醫保柜藥師、營業員負責醫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

4.1硬件要求

4.1.1營業面積之100平方米,其中醫保服務區域面積之50平方米,采光通風好。醫保柜外

服務區225平方米,配備飲水機、椅子等,供參保人員休息。

4.1.2設立醫保展示柜,非處方藥與處方藥應分柜陳列,并按“支付方式"分類擺放,展示

品種為所有配售品種,展示品種數符合醫保管理規定。

4.1.3設立單獨的醫保服務區域、醫保倉庫,保證醫保目錄內藥品的正常供應。

4.1.4設立獨立的醫保電腦管理系統、建立單獨的醫保藥品進、銷、存臺賬。

4.1.5統一門楣"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在店門口明顯位置安裝"定點藥店夜間按鈴"標識

及“醫保定點零售藥店24小時服務”指示燈箱,設有夜間售藥窗口。

4.1.6在醫保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公司統一制作的《參保人員須知》、《醫保定

點零售藥店配購藥操作流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公約》,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4.2人員配備及要求

4.2.1必須配備1名以上執業藥師、3名以上藥師,并注冊到店,確保24小時藥師在崗服

務。

4.2.2必須任命1名首席藥師,負責指導、督促藥師,規范執行醫保管理制度,首席藥師需

由執業藥師擔任,并通過培訓。

423必須指定專人(可兼職)負責與醫療保險信息中心日對帳、結算工作及醫保用藥服務的

管理,協同醫保局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4.2.4醫保柜營業員必須熟悉醫保用藥目錄、政策,掌握醫療保險專用計算機的操作知識,

能在執業RQMyb01-A12藥師或藥師指導下提供服務。

4.3管理規范

4.3.1保證24小時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

品目錄(20XX年版)》規定范圍內的處方藥品外配服務和非處方藥品的自購服務。

4.3.2門店制定24小時藥師上鹵排班表,確保24小時營業時間藥師在崗服務。

4.3.3認真履行與市醫保局簽定的協議及有關規定,執行醫保有關政策,按照公司醫保操作

流程規范操作。

4.3.4醫保柜藥品按陳列規定分類陳列擺放,不得與藥房其它柜臺的藥品混淆,帳物必須相

符。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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