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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及排放量計算方法一、施工揚塵定義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一般性粉塵的總稱。二、施工揚塵排放量計算方法施工揚塵排放量(千克)=(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平方米)對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計算;市政(拆遷)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拆遷)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三、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工地類型揚塵產生量系數(千克/平方米·月)建筑施工1.01市政(拆遷)施工1.64工地類型揚塵類型揚塵污染控制措施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

(千克/平方米·月)措施達標是否建筑工地一次揚塵道路硬化措施0.0710邊界圍擋0.0470裸露地面覆蓋0.0470易揚塵物料覆蓋0.0250定期噴灑抑制劑0.030二次揚塵運輸車輛機械沖洗裝置0.310運輸車輛簡易沖洗裝置0.1550市政(拆遷)工地一次揚塵道路硬化措施0.1020邊界圍擋0.1020易揚塵物料覆蓋0.0660定期噴灑抑制劑0.030二次揚塵運輸車輛機械沖洗裝置0.680運輸車輛簡易沖洗裝置0.0340備注:1.建筑工地、市政(拆遷)工地分別計算。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按表中“市政(拆遷)工地”確定揚塵產生量系數和削減系數。2.揚塵污染采取措施的,一次揚塵為累加計算;二次揚塵為選擇計算。四、施工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施工工地必須采取道路硬化措施、邊界圍擋、裸露地面(含土方)覆蓋、易揚塵物料覆蓋、持續灑水降塵、運輸車輛沖洗裝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達標與否,扣除削減量。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揚塵控制措施達標標準如下,每項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項基本要求不達標,則該項控制措施視為不達標。(一)道路硬化措施1.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加工區、生活辦公區應做硬化處理,用作車輛通行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滿足車輛安全行駛要求,且無破損現象;2.任何時候車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顯的塵土;3.道路清掃時都必須采取灑水措施。(二)邊界圍擋1.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圍擋下方設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塵流失(市政工程除外);2.圍擋必須是由金屬、混凝土、塑料等硬質材料制作,拆遷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間,應在建筑結構外側設置防塵布;??3.任意兩塊圍擋以及圍擋與防溢座的拼接處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縫隙,圍擋不得有明顯破損的漏洞。(三)裸露地(含土方)覆蓋1.每一塊獨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積都應采取覆蓋措施;2.覆蓋措施的完好率必須在90%以上;3.覆蓋措施包括:鋼板、防塵網(布)、綠化、化學抑塵劑,或達到同等效率的覆蓋措施。(四)易揚塵物料覆蓋1.所有砂石、灰土、灰漿等易揚塵物料都必須以不透水的隔塵布完全覆蓋或放置在頂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場所內;2.防塵布或遮蔽裝置的完好率必須大于95%;3.小批量且在8小時之內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五)定期噴灑抑制劑施工現場應當有專人負責保潔工作,配備灑水設備,定期灑水清掃。(六)運輸車輛沖洗裝置1.明確專人負責沖洗保潔,確保車輛不帶泥出場,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對車輪、車身、車槽等部位進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證車輛清潔上路;2.每個大門內側均應設置車輛沖洗臺,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排水溝,上蓋鋼篦,設置兩級沉淀池,排水溝與沉淀池相連,沉淀池大小應滿足沖洗要求;3.廢水經二次沉淀后循環使用或用于灑水降塵,對沉淀池應定期清理污泥并規范處置;4.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設有專門的處置系統;5.經過處理無法達到相關排放標準的洗車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環境或市政下水系統。附件2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廣西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及排放量計算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2024年10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應稅污染物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及計算方法的公告》(桂環規范〔2019〕9號)有效期屆滿。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應稅污染物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及計算方法的公告》(桂環規范〔2019〕9號)進行修訂后重新發布。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一、背景說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2019年10月22日,我廳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應稅污染物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及計算方法的公告》(桂環規范〔2019〕9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全區范圍內不能按照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排污系數法計算施工揚塵排放量的,適用《公告》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數及計算方法。《公告》自2019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于2024年10月21日到期。為確保我區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政策的延續性,我廳與自治區稅務部門溝通,結合當前實際,對部分內容作出修訂后重新發布。二、政策依據(一)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二)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1.《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關于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財稅〔2017〕62號)第二項“抓緊落實稅法授權事項,制定相關配套辦法”第六行“同時,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方法,省級稅務部門要制定核定征收的具體辦法”。2.《關于發布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6號)第三項規定“上述情形中仍無相關計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抽樣測算方法”。三、部分內容及文字表述調整情況(一)將“公告”改為“通告”。(二)更新部分已廢止的依據文件。將已廢止的《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1號)更新為現行有效的《關于發布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6號)。(三)根據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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