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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10——PAGE9—天水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細則(征求意見稿)總則一、為明確和細化《天水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年度考核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落實考核工作,根據《天水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制定本考核細則。二、對于各項指標的考核要求,已列在《市政府環保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目標責任書》)中的年度考核指標,按照《目標責任書》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其余指標遵照本考核細則進行考核。三、依據本考核細則提供的計分方法,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分別評分滿分均為100分。考核總成績按百分制計,其中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得分權重占60%,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得分權重占40%。四、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評分結果90分以上為優秀、7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7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第一類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將空氣質量改善程度作為檢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終標準,確保我市《工作方案》,省政府下達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值下降和優良天數目標任務按期完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濃度值穩定達標。二、指標解釋考核年度PM10、PM2.5年均濃度與考核基數相比下降的比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濃度值穩定達標。三、考核要求(一)考核PM10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濃度下降目標根據我市《工作方案》確定的年均濃度控制值下降比例達到20%;2015年度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達到50%;2016年度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達到70%;2017年度終期考完成《實施意見》核定PM10年均濃度下降總目標(較2012年基礎上下降15%)。(二)考核優良天數的要求各縣區政府所在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在考核上年底由市環保局與各縣區確定優良天數目標,2015開始,秦州區、麥積區用新標準評價優良天數,五縣按老3項監測,用老標準評價優良天數;考核各縣區城市全年優良天數按自然年進行計算。四、指標分值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分值為100分。其中,主要大氣污染物年均濃度值下降指標分值50分,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指標分值50分。五、數據來源(一)秦州區、麥積區采用空氣自動站監測數據。(二)各縣PM10、SO2、NO2年均濃度為市環境監測站實測數據。六、考核基數(一)PM10考核基數:以2012年PM10年均濃度為基礎,綜合考慮空氣質量新老標準銜接進行確定。(二)SO2、NO2考核基數:按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確定SO2、NO2二級標準衡量(SO2年均濃度不高于60微克每立方米,NO2年均濃度不高于40微克每立方米)。七、年度考核計分方法(一)PM10年度考核計分方法1.對于PM10年均濃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濃度未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計分方法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滿足考核要求,計30分;未滿足考核要求的縣區,按照PM10年均濃度實際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相應分值進行計分;PM10年均濃度與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計0分。2.對于PM10年均濃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濃度已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計分方法PM10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要求,計30分。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滿足考核要求,計10分;未滿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濃度實際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10進行計分;PM10年均濃度與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計0分,在此基礎上PM10年均濃度每上升1個百分點,扣1分。對超額完成《工作方案》核定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每增加1個百分點,加1分。(三)SO2、NO2年度考核計分方法各縣區SO2、NO2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要求,計20分,未滿足標準要求的,計0分。(四)優良天數考核計分方法各縣區按照全市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的空氣質量優良天數目標,按期完成目標指標的,計50分;未完成按實際優良天數占考核指標優良天數的比重乘以50進行計分。第二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一、考核目的基于我市《工作方案》中重點任務措施要求,設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指標,通過強化考核,以督促各縣區落實《工作方案》及市政府簽訂《環保目標責任書》工作要求,為全市城市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提供強有力保障。二、具體指標(一)產業結構調整優化1.指標解釋限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建設,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分類處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淘汰落后產能和搬遷城市主城區重污染企業的情況。2.工作要求該項指標包括“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落后產能淘汰”、“重污染企業出城入園環保搬遷、改造”4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1)限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建設,嚴禁建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2)分類處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對于確有必要建設的,在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的基礎上,報省級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補辦相關手續。(3)完成年度重點行業落后產能淘汰任務。完成年度省、市下達的落后產能淘汰任務。(4)制定城市主城區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方案及年度實施計劃,有序推進重污染企業梯度轉移、環保搬遷和“出城入園”。3.指標分值該項指標分值12分,其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各占2分,落后產能淘汰占6分。4.計分方法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和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認定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和違規在建項目分類處理證明材料,考核相關指標完成情況。對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滿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計2分,發現一例違規核準、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的,扣0.5分,扣完2分為止。根據各縣區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證明材料,考核相關指標的完成情況,經現場核查證實完成當年環保搬遷任務的,計2分,否則計0分。根據省、市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考核結果,對各地淘汰落后產能指標計分。按年度計劃完成淘汰任務的,記6分;未完成年度計劃任務的,按實際完成任務的比重乘以6進行計分。(二)能源使用結構調整與煤炭清潔利用1.指標解釋各縣區煤炭洗選加工、原煤散燒清潔化治理及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的情況。2.工作要求該項指標包括“煤炭洗選加工”、“原煤散燒清潔化治理”、“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4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1)煤炭洗選加工2013、2014、2015、2016年,各縣區逐年提高原煤入選率;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3)散煤清潔化治理各縣區結合實際,制定散煤清潔化治理實施方案及年度實施計劃,確定潔凈煤利用目標與潔凈煤替代項目;按照年度計劃要求,推進散煤清潔化利用。(4)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按照《實施意見》的安排,按時供應符合國家第四、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3.指標分值該項指標分值為10分。其中,煤炭洗選加工占4分,原煤散燒清潔化治理2分,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4分。4.計分方法依據各縣區提供考核年度散煤清潔化治理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民用潔凈煤使用規模、使用比例及使用范圍等,據此進行綜合評估。全部完成年度治理目標的,計2分;未完成年度治理任務的按實際完成量比重乘以2分進行計分。考核年度原煤入選率達到70%(含)的計4分,達到60%(含)的計3分,達到50%(含)的計2分,否則計0分。按照供應符合國家第四、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的,蘭州市計2分,其他市州計4分。隨機抽檢各市州轄區內的5個加油站,抽查達標油品的供應情況,發現一例銷售不達標油品的,扣1分,扣完為止。(三)燃煤小鍋爐整治1.指標解釋特定規模以下燃煤小鍋爐的淘汰情況,及新建燃煤鍋爐準入要求的執行情況。2.工作要求該項指標包括“燃煤小鍋爐淘汰”、“新建燃煤鍋爐準入”2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1)燃煤小鍋爐淘汰按照環保部《關于推進燃煤鍋爐綜合治理工作促進空氣質量改善的指導意見》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要求。2014年,各縣區建立燃煤鍋爐清單臺賬,摸清納入淘汰范圍燃煤小鍋爐的基本情況;根據集中供熱、清潔能源等替代能源資源落實情況,編制燃煤小鍋爐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計劃,并報同級發改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各縣區累計完成全市淘汰195蒸噸燃煤小鍋爐的任務。2015年,各縣區累計完成市上下達的燃煤小鍋爐的淘汰任務;2016—2017年,累計完成市下達年度淘汰任務。確有必要保留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出具書面材料說明原因。(2)新建燃煤鍋爐準入嚴格執行《工作方案》與《關于推進燃煤鍋爐綜合治理工作促進空氣質量改善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禁止建設核準規模以下的燃煤小鍋爐。3.指標分值該項指標分值10分,其中燃煤小鍋爐淘汰占8分,新建燃煤鍋爐準入占2分。4.計分方法依據各地污染源普查數據和質檢部門鍋爐統計數據,核定燃煤小鍋爐淘汰清單;依據日常督查、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的結果,核定燃煤小鍋爐淘汰比例。完成年度既定工作目標的,計8分;完成工作目標80%的,計6分;完成工作目標60%的,計4分,完成40%的,計2分;否則計0分。嚴格按照《關于推進燃煤鍋爐綜合治理工作促進空氣質量改善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核準新建燃煤鍋爐的,計2分;在考核檢查中,發現一例違規新建燃煤小鍋爐,扣0.5分,扣完2分為止。市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縣區任務完成率低于90%的,扣2分;低于80%的,扣4分。(四)工業企業污染治理1.指標解釋各縣區工業企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與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情況。2.工作要求該項指標包括“工業二氧化硫治理”、“工業氮氧化物治理”、“工業煙粉塵治理”、“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4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1)工業二氧化硫治理火電、鋼鐵、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國控、省控重點工業企業和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包括供暖與工業鍋爐)安裝廢氣在線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完成列入年度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工業企業二氧化硫工程治理任務。(2)工業氮氧化物治理火電、水泥等重點工業企業安裝廢氣在線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完成列入年度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工業企業氮氧化物工程治理任務。(3)工業煙粉塵治理在火電、鋼鐵、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國控、省控重點工業企業和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安裝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的基礎上,增設煙粉塵監控因子,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加快除塵設施建設與升級改造,嚴格按照考核年度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強化工業企業燃料、原料、產品堆場揚塵控制,大型堆場應建立密閉料場與傳送裝置,露天堆放的應加以覆蓋或建設自動噴淋裝置;完成列入年度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工業企業煙粉塵工程治理任務。(4)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2014年,各縣區結合實際制定地區石化、有色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工作計劃;完成轄區內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已建成油氣回收設施實現穩定運行。2015年,各縣區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50%,已建成治理設施穩定運行。2016年,各縣區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80%,已建成治理設施穩定運行。2017年,各縣區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項目全部完成,已建成治理設施穩定運行。3.指標分值該項指標分值15分,其中工業二氧化硫治理4分(包括廢氣排放在線自動監控設施建設1分,完成年度工業企業治理任務2分,實現二氧化硫穩定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1分);工業氮氧化物治理4分(包括廢氣排放在線自動監控設施建設1分,完成年度工業企業治理任務2分,實現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1分);工業煙粉塵治理4分(包括廢氣排放在線自動監控設施建設1分,完成年度工業企業煙粉塵治理任務并穩定達標排放2分,工業堆場控制1分);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3分(包括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回收2分,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1分)。4.計分方法(1)工業二氧化硫治理火電、鋼鐵、水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工業企業與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在線監控設施安裝率達到95%,并與環保部門聯網,計1分,否則計0分;完成年度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工業企業二氧化硫治理任務的計2分,否則按實際完成項目數比重乘以2進行計分;實現二氧化硫穩定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計1分,發現一例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扣0.5分,扣完為止。(2)工業氮氧化物治理火電、水泥等重點工業企業在線監控設施安裝率達到95%,并與環保部門聯網,計1分,否則計0分;完成年度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工業企業氮氧化物治理任務的計2分,否則按實際完成項目數比重乘以2進行計分;實現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計1分,發現一例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扣0.5分,扣完為止。(3)工業煙粉塵治理重點工業企業與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煙粉塵在線監控設施安裝率達到95%,并與環保部門聯網,計1分,否則計0分;依據重點工業企業和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自動監測數據及監督性監測數據核定重點工業企業穩定達標率;95%以上(含)穩定達到煙粉塵排放標準的,計1分,85%以上(含)穩定達標的,計0.5分,否則計0分。在日常督查和現場核查中,發現一例違法排污或者已建成煙粉塵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扣0.5分,扣完為止;隨機抽5個以上工業堆場,根據日常督查和現場核查結果,評估堆場揚塵控制情況;90%以上(含)堆場按照要求進行揚塵控制的,計1分,發現一例不符合堆場揚塵防護措施要求的,扣0.5分,扣完為止;完成年度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工業企業煙粉塵治理任務的計1分,否則計0分。(4)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根據日常督查、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結果,核定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的完成情況;90%以上(含)按時完成油氣回收并穩定運行的,計2分,否則計0分。根據日常督查、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結果,核定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的完成和運行情況;按時完成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建設并穩定運行的,計1分,否則計0分。(五)清潔生產與技術改造1.指標解釋落實《實施意見》中“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等要求的情況。2.工作要求2014年,在全市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推行清潔生產,完成重點行業30%以上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2015年,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企業全部完成清潔審查審核,完成40%的重點行業企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2016年,完成審核企業70%的清潔生產技術改造。2017年,完成審核企業中全部可行的清潔生產技術改造。3.指標分值該項指標分值6分。2014年,各縣區完成本行政區域內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工作方案占3分,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占3分;2015年,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各占3分;2016年、2017年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占6分。4.計分方法各縣區在完成本行政區域內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工作方案的基礎上,每年報送本地區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情況。滿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計6分。市環保局對各縣區報送的情況進行審核,組織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如發現各地報送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情況與現場核查不符,發現一例扣1分,扣完為止。(六)城市揚塵污染管控1.指標解釋建筑工地、道路、裸露土壤及堆場和低丘緩坡土地開發等城市及周邊區域揚塵污染控制情況。2.工作要求該項指標包括“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控制”、“道路揚塵污染控制”、“裸露土壤及堆場揚塵污染控制”、“低丘緩坡土地開發揚塵污染控制”4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市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好各自職責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1)建筑施工工地設置全密閉圍擋墻、車輛沖洗裝置、施工現場路面硬化、拆遷作業濕法作業、渣土車輛采取密閉措施等。(2)在城市環衛作業中,采取道路機械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道路清潔,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3)對城區裸露土壤及施工堆場物料實施綠化、覆蓋等措施,擴大城市綠化、水面、濕地和鋪裝面積。(4)城市周邊移山造地及低丘緩坡土地開發利用項目開工前,須制定抑塵方案、配備灑水降塵設施,施工過程對所有作業面進行高空高壓灑水噴霧,或采取其他功能相當的抑塵處理辦法,對工地運輸土方車輛實施表層噴濕,防止土方運輸過程中遺撒產生二次揚塵。3.指標分值該項指標分值8分。其中建筑工地揚塵污染控制占3分,道路揚塵污染控制占3分,裸露土壤及堆場揚塵污染控制占1分,低丘緩坡土地開發揚塵污染控制占1分。4.計分方法隨機抽查5個以上建筑工地。建筑工地抽查合格率達到90%,計3分;達到80%,計2分;達到60%,計1分;否則計0分。依據《甘肅省城市建設統計年鑒》相關數據核算各縣區道路機掃率。城市建成區機掃率達到85%,計3分;低于85%的,以2012年為基準年,年均增長6個百分點及以上,計3分,年均增長4個百分點及以上,計2分;年均增長2個百分點及以上,計1分,否則計0分。依據各地提供的城市綠化覆蓋統計數據進行核準,隨機抽查城區范圍的裸露土地綠化覆蓋情況。城市綠化率達到35%及以上的,計3分;達到30%(含)低于35%的,計2分;達到25%(含)低于30%的,計1分,否則計0分。經現場隨機抽查,發現城區范圍內有一處需綠化覆蓋裸露土壤而未綠化或施工物料堆場未實施密閉覆蓋的,扣0.5分,扣完該項分值為止。依據日常督查、重點抽查和現場核查的結果,對移山造地及低丘緩坡土地開發利用項目開工前有抑塵方案,配備灑水降塵設施、施工過程中所有作業面進行高空高壓灑水噴霧、或采取其他有效抑塵措施的,計1分,發現一處未采取相應措施的扣0.5分,扣完為止。(七)機動車污染防治1.指標解釋各縣區高排放黃標車和老舊機動車淘汰、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管理、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新能源汽車推廣的情況。2.工作要求該項指標包括“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管理”、“新能源汽車推廣”、“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4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下:(1)按進度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2013年,淘汰30%的2005年底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2014年,完成省上分解下達到各我市的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任務。2015年,完成市上分解下達的黃標車和老舊車年度淘汰任務,基本淘汰完轄區內2005年底前注冊的運營黃標車。2016年,完成市上分解下達的黃標車和老舊車年度淘汰任務,累計淘汰70%的黃標車。2017年,完成市上分解下達的黃標車和老舊車年度淘汰任務,在全市范圍內基本淘汰完所有的黃標車。(2)按照十一部委印發《加強“油車路”統籌加快推進機動車污染綜合防治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2368號)文件要求,2015年6月底前,秦州區完成黃標車禁行區域劃定工作并實施;2017年全市各縣區政府所在城市均完成黃標車禁行區域劃定工作并實施。(3)按照《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管理規定》聯網核發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依據機動車環保達標車型公告核發新購置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發標信息實現市、省、國家三級聯網。(4)按照《全國機動車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標準》配備市州級機動車環境管理機構、人員、辦公業務用房、硬件設備等,并嚴格落實中央和省上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相關規定。(5)各縣區應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要求,在公交客運、出租客運、城市環衛、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新增及更新機動車的過程中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完善城市充電設施建設。3.指標分值該項指標分值12分,其中,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占(含黃標車禁行區域劃定并實施)6分、機動車環保標志合格管理占2分、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占2分、新能源汽車推廣占2分。4.計分方法完成當年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任務的,計6分;完成當年淘汰任務的85%,計4分;完成當年淘汰任務70%的,計2分;否則計0分。未按規定時限完成黃標車禁行區域劃定工作的,且未依法發布黃標車實施禁行措施通告,未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標識的,扣2分。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滿足工作要求的,計2分,否則計0分。在縣區行政區域內,公交客運、出租客運、城市環衛、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新增或更新的機動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達到5%的,計2分,否則均計0分。(八)建筑節能與供熱計量1.指標解釋各縣區新建建筑執行民用節能強制性標準、綠色建筑推廣和北方采暖地區供熱計量情況。2.工作要求該項指標包括“新建建筑節能”、“供熱計量”2項子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如此下:(1)新建建筑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及綠色建筑推廣所有新建建筑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蘭州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2)供熱計量各縣區按照省上和市上供熱計量統一部署,制定本區域供熱計量實施方案,按計劃推進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和經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應按用熱量計價收費。3.指標分值該項指標分值5分。其中,采暖地區新建建筑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及綠色建筑推廣2分,供熱計量占3分。4.計分方法隨機抽查10個以上考核年度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均達100%,計1分;發現一例新建建筑未達到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扣0.5分,扣完為止。各縣區政府投資的新建公共建筑、蘭州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位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計1分,否則計0分。對縣區政府所在城市隨機抽查不低于10個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和經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項目,其中新建建筑不低于7個(其中居住建筑不少于4個)。所抽查項目100%按用熱量計價收費,計3分;90%以上(含)的,計2分;80%以上(含)的,計1分;否則計0分。(九)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1.指標解釋各縣區級財政、企業與社會大氣污染防治投入的總體情況。2.工作要求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保障大氣污染防治穩定的資金來源,加大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力度,明確企業治污的主體責任。3.指標分值該項指標分值6分。4.計分方法各縣區財政、企業和社會大氣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區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高于全市80%位值(含)的,計6分;低于80%、高于50%位值(含)的,計4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計2分;否則計1分。(十)大氣環境管理1.指標解釋編制2013-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總體實施方案與年度工作計劃、建立重點任務臺賬、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秸稈禁燒、環境信息公開情況。2.工作要求該項指標包括“年度工作計劃編制”、“臺賬管理”、“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秸稈禁燒”、“環境信息公開”6項子指標。(1)2013年,成立大氣污染防治組織領導機構,制定2013-2017年總體工作實施方案,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會公開。(2)2014-2017年,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嚴格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確定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和重點治理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資金來源、各項配套措施推進要求及責任分工,并向社會公開。(3)針對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筑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環境管理等重點工作任務建立臺賬,準確、完整記錄各項任務及其重點工程項目進展情況,并定期進行動態更新。(4)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按時完成市與縣區兩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和應急預案制定。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和備案,定期開展演練、評估與修訂,全面落實政府主要責任人負責制,配套制定部門專項實施方案。行政區域內單個城市空氣質量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時,及時啟動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全市行政區域內多個城市空氣質量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時,多個城市應和市級預案同時啟動,推動城市聯動、共同應對。(5)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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