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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前復習第一章安全生產相關國家政策 2第二章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 2第三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第四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第五章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第六章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28第七章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2考點1:2024安全生產月主題【★】考點2:暗查暗訪制度【★】考點4: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1234部門規章XX規定、辦法、細則56地方政府規章XX地XX規定、辦法、細則【法的效力】①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②法府規章;⑤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3考點2:法沖突的處理【★】1特別法>一般法(普通法)(單行法>綜合法)新的一般與舊的特別沖突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第三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考點1: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①消防安全和②道路交通安全、③鐵路交通安全、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與輻射安⑦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不適用《安全生產法》。考點2:安全生產的方針及工作機制【★】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考點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①重大生產經營事由董事會決策的,董事長就是主要負責人。②一般情況下,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國內外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同為一人,在異地或者國外,總經理(廠長)成為主要負責人。③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生病、學習等)時,其授權的副職或者其他人主持全面工作。考點4: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權利【★★】①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4工會的意見。②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③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維權建議提意見)考點5:人民政府及派出機關的安全生產職責【★★】①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②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考點6: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總結【★】全國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全國國務院各部委(城建、交通等)地方行業主管部門考點7:主要負責人VS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5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考點8: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①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②一般國有企業由主要負責人、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③個體工商戶等個體經濟組織由投資人予以保證。考點9: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點10:勞務派遣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單位關系勞動合同提供保險,發放工資和福利提供工作崗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考點1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設計及竣工驗收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6投入生產和使用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考點12: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①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③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考點13: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要求【★】①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②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考點14: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考點15:安全檢查和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7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考點16:交叉作業【★★★】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考點17:安全生產責任險【★★】①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考點18: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①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②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③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⑤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考點19:監督檢查的職權范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不得指定、推薦廠商或產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了解情況(涉及技術、商業秘密也可查,但應保密)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可以直接作出處罰的決定(對個人可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8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直接查封扣押,不需要打報告)。考點20: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①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②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工作證≠執法證);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③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考點21:強制停產的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緊急情況下,才能直接通知供電部門停止供電)。考點22:國家應急能力建設/地方政府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規定【★★】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并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考點23:高危行業的應急救援要求【★★★】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9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考點24:生產經營單位/政府事故發生后的報告與處置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救人不屬于故意破壞現場)。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考點25:安全生產專業機構的違法行為【★★】①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②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③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考點26: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①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②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③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④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①發生一般事故的。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②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③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④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考點1: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的規定【★】①《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②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考點2: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的規定【★】①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②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③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考點3: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①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②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③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④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考點4:火災預防的規定【★★】(一)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②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③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⑤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⑥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①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②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③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④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三)消防場所管理①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②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考點5、消防組織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③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④第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⑤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考點6:滅火救援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考點7:道路通行條件【★】考點8:道路通行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①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②右方道路來車先行;③右轉彎車讓左轉彎車先行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考點9:通行速度規定【★★】①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②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考點10:機動車行車故障應采取的措施【★★】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考點1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責任【★】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③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④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考點14:特種設備經營【★★】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至少每月進行1次自行檢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①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②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③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考點16: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考點17: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①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②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③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④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⑤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考點18:建筑許可【★】1.施工許可證領取條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②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2.施工許可證VS開工報告縣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建設單位申請)可申請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考點19: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1.一般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2.建筑工程的承包及對承包單位的要求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考點20: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考點21:建筑工程的監理【★】①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②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③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考點22:建筑安全生產管理【★★】1.對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擅自施工。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3.對建筑勘察、設計單位的要求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考點23: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第五章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考點1:民事責任【★】考點2:侵權責任【★】役或者管制重大傷亡事故與情節特別嚴重的判定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②造成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③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考點5:行政處罰概述【★★】行政處罰的種類人身自由罰行政拘留行為罰(能力罰、資格罰)財產罰聲譽罰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罰款)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侵犯了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考點6:行政處罰權的設定權【★★】體系行政處罰范圍法律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考點7:處罰的適用【★★】減輕處罰⑥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予處罰②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⑥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折抵適用考點8:行政處罰的決定【★★】一般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1.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審查調查結果→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3.聽證程序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①較大數額罰款;②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③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④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⑤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⑥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程序組織:①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工作日)內提出;②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④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⑦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⑧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考點9: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①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②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④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⑤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⑦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考點10:行政強制措施VS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場所或者財物③扣押財物④凍結存款、匯款行政強制執行:①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②劃撥存款、匯款③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或者財物④排除妨礙、恢復原狀⑤代履行⑥其他強制執行方式考點11: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①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②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考點12:中止執行VS終結執行【★★】考點14:代履行【★】考點1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16-18歲禁止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級體力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從事第三考點17: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序號合同期限試用期1不得約定試用期23月≤T<1年不得超過1個月31年≤T<3年不得超過2個月43年≤T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考點18: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經濟性裁員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申請解除/勞動者立即解除的情形勞動者申請解除(隨時通知解除)勞動者立即解除(無需通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欺詐脅迫等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單位隨時解除/單位預告解除的情形單位隨時解除(勞動者有過錯)單位預告解除30天或1個月工資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拒不改正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與單位訂立合同的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得預告解除/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長期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標準:①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②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③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政府公布的工資)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賠償金的標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考點19:突發事件及其應對的分工【★★★】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考點20:應急預案制定部門與應急準備【★★】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此外,企事業單位也應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應急預案。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也要制定應急預案。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考點21:監測與預警【★★】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考點22:應急處置和救援【★★】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考點23: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①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②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③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④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⑤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考點2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考點25:職業病危害安全檢測和評價時效【★】至少1年/次(高毒至少每月1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危害嚴重)考點26:勞動合同的職業病危害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①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①勞動者的職業史、②職業病危害接觸史、③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④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考點27:職業病診斷【★★】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①病人的職業史;②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③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考點28:職業病病人保障【★★】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工傷+民事賠償)。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第六章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安監總局省安監局省級煤監局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考點7: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安全事故隱患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安監部門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機構(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安監部門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考點11: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②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③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④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考點12: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考點13:化學危險品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⑤申報人員、⑥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考點14: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的規定【★★】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第一步:市安監局第二步:省安監局市安監局縣級安監局公安部門(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d內將道路運輸許可省級民爆主管部門省級民爆主管部門件保存2年備查。4.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破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5.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6.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購買(非進口)民用爆炸物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危化品與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后的備案】類型單位備案時間備案機關危化銷售5日內縣級公安購買5日內縣級公安銷售3日內縣級公安+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購買3日內縣級公安考點18: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基本規定【★★】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內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提出考點19: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①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特別重大事故)②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較大事故)③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較大事故)④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一般事故)考點20: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與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點21: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值班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考點22:事故等級的判斷【★★★】考點23:安全事故的報告(報告部門、程序、補報、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市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考點24:工傷認定【★★★】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吸毒導致傷亡的;③考點25:工傷保險申請時限、時效和申請責任【★★★】1.職工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①工傷職工或者其②近親屬、③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3.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5.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第七章安全生產部門規章考點2:安全培訓的學時要求【★★★】人員崗位類型初次培訓再培訓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32學時(高危)48學時12學時16學時非高危新上崗從業人員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新上崗從業人員(高危)72學時20學時考點3: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高處作業是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的條件:①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②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等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④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⑤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⑥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考點4: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復審期限: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復審程序與復審培訓: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天內,由申請人或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安②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③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④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⑤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⑥所持特種作業操作證存在被撤銷或者注銷情形的。考點5:新員工實習期【★】1礦山(非煤礦)2個月22個月34個月考點6:事故隱患治理【★★★】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考點7:應急預案的備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同級政府,上級主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高危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所、旅游景區)省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點8:應急預案的演練【★★★】12考點9:較大涉險事故的范圍【★★】較大涉險事故是指:①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③緊急疏水庫、湖泊等)的事故;⑤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⑥其他較大涉險事故。考點10:舉報事故信息的處置【★★】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事故信息舉報后,應當立即與事故單位或者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系,并進行調查核實。②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事故信息舉報核查通知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并在2個月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③對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事故情況進行初步查證,并將事故初步查證的簡要情況報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詳細核實結果在2個月內報告。④事故信息經初步查證后,負責查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考點11: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1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住建部門)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是特殊建設工程:(一)總建筑面積大于2w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二)總建筑面積大于1.5w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三)總建筑面積大于1w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四)總建筑面積大于2.5k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五)總建筑面積大于1k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考點12:高層建筑定義【★】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考點16: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的基本規定【★】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的粉塵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粉塵涉爆企業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粉塵涉爆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粉塵防爆安全工作的第考點17:安全生產保障【★】【現場管理】粉塵涉爆企業存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筑物的結構和布局應當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單層廠房屋頂一般應當采用輕型結構,多層廠房應當為框架結構,并設置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泄壓面積。【安全距離】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嚴格控制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作業人員數量,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休息室、辦公室、會議室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與其他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防火規范。【除塵系統防爆措施】①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將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按照不同工藝分區域相對獨立設置,可燃性粉塵不得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禁止互聯互通。②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應當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種或者多種控爆措施,但不得單獨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③鋁鎂等金屬粉塵應當采用負壓方式除塵,其他粉塵受工藝條件限制,采用正壓方式吹送時,應當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措施。④采用干式除塵系統的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結合工藝實際情況,安裝使用鎖氣卸灰、火花探測熄滅、風壓差監測等裝置,以及相關安全設備的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加強對可能存在點燃源和粉塵云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實時監控。鋁鎂等金屬粉塵濕式除塵系統應當安裝與打磨拋光設備聯鎖的液位、流速監測報警裝置,并保持作業場所和除塵器本體良好通風,防止氫氣積聚,及時規范清理沉淀的粉塵泥漿。考點1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一)施工單位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②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③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考點19:聯合試運轉【★】考點20:禁止與限制【★★】44管道及附屬設施外緣兩側5m內種植喬木、蘆葦、竹子、挖掘、修建……拋錨、挖沙、采石、水下爆破(防洪疏浚除外)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1000m內采石、爆破(修路除外)提前通知作業考點2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及分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①重大危險源安全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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