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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財務管理法律風險防范
一、法律風險(一)法律風險的含義
法律風險是指由于外部的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包括自身在內的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造成的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一、法律風險(二)法律風險的特征
(1)法律風險是一種可能性(2)可能帶來不利法律后果(3)違背企業或個人的主觀愿望(4)成因復雜(5)基本可控二、財務管理法律風險(一)職務犯罪法律風險(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三)應收賬款法律風險(一)職務犯罪【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一)職務犯罪【兩高司法解釋量刑標準】:
1、“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5000元調整至3萬元,2、“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3、“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4、《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一)職務犯罪【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一)職務犯罪【案例】一、花園綠化案二、汽車修理費案(一)職務犯罪【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表現形式: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受賄罪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三、收受回扣、手續費。四斡旋受賄。
(一)職務犯罪【兩高司法解釋量刑標準】:
1、“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5000元調整至3萬元,2、“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3、“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4、《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一)職務犯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或者“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一)職務犯罪【案例】介紹工程款回扣案(一)職務犯罪終身監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同時,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做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并做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經做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一)職務犯罪追繳永不清零《解釋》進一步擴大了對腐敗犯罪的經濟處罰力度,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了遠重于其他犯罪的罰金刑判罰標準,并強化了贓款贓物的追繳,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一追到底,不設時限,永不清零。《解釋》共2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職務犯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職務犯罪【兩高司法解釋量刑標準】一、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2.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一)職務犯罪【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一)職務犯罪【危害稅收征管罪】【案例】增值稅發票案(一)職務犯罪【其他罪名】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一)職務犯罪【知足者常樂】一部高檔手機,70%的功能都是沒用的;一款高檔轎車,70%的速度都是多余的;一幢豪華別墅,70%的面積都是空閑的;一堆公務人員,70%是混飯吃的;一所大學里,70%的教授是扯淡的;一大堆社會活動,70%是空虛無聊的;一屋子衣服用品,70%是閑置沒用的;一輩子掙錢再多,70%是留給別人花的。結論:生活簡單明了,享受人生守住30%便好。(一)職務犯罪【知足者常樂】人的一生,好比乘坐北京地鐵一號線:途徑國貿,羨慕繁華;途徑天安門,幻想權力;途徑金融街,夢想發財;經過公主墳,遙想華麗家族;經過玉泉路,依然雄心勃勃……這時候有個聲音飄然入耳:乘客您好,八寶山快到了!頓時醒悟:人生苦短,總會到站!(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一、票據轉讓不背書或者背書不連續導致喪失票據權利的風險【案例】A與B有實際交易,A開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B收到票據后依次轉讓給C,C轉讓給D,均沒有背書。D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位置填寫自己的名稱,并向銀行提示付款。因銀行賬戶余額不足,被銀行退票。D遂起訴A,要求A承擔付款義務,但A辯稱其與D沒有實際交易,D取得票據違反《票據法》關于取得票據應具有真實交易關系的規定,D與A之間也沒有給付對價,因此不得享有票據權利。D最后只能按真實交易關系向C主張權利。(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分析意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按本案例的情形,D在收款人處填寫自己的名稱后,支票記載反映的法律關系即為A為出票人,D為收款人。根據《票據法》第十條規定,他們之間應對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但實際上D卻無法舉證證明與A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存在。根據《票據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在背書連續的情況下,D只要證明其與前手之間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即可,不會出現喪失票據權利的風險。(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風險防范】不接受未背書或者背書不連續的支票;在轉讓票據時按規定背書轉讓。(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二、不寫收款人且未限制背書轉讓導致資金損失的風險【案例】A為支付貨款簽具一張未寫收款人的支票,后在交接過程中遺失,未及時發現,發現后申請公示催告,最終在法院掛失止付通知送達銀行之前,被人在銀行兌現,造成資金損失。分析意見:該案例中支票之所以能夠在銀行兌現,是因為向銀行提示付款的支票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在形式上是有效票據。之所以遺失的支票仍然在形式上有效,是因為支票未寫收款人所造成。另一種同類情形,就是票據收款人已經背書,但未寫被背書人,風險點相同。在實踐中,遺失的票據在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根據背書連續的法律要求,偽造被背書人或收款人的印鑒,在票據上簽章背書,并經過多次背書后,最后持票人向銀行托收。由于銀行只審查最后持票人和付款人的簽章與銀行的預留印鑒是否一致,對其他背書人的簽章真偽不負審查責任,付款人仍須付款。(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風險防范】規范填寫包括收款人在內的各項票據要素;票據遺失時及時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并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三、簽發預留印鑒空白支票的風險導致資金損失的風險【案例】A售貨給一持有B印鑒的空白轉賬支票的青年,因A將金額中大寫數字寫錯遭銀行退票,A憑支票上的印鑒真實為由訴B償付貨款,B以該支票已作廢為由拒絕支付,據查,該支票系B遺失后而被上述青年拾得冒用購物。法院以B擅自簽發預留印鑒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該支票,支票遺失后又未依法申請公示催告,致使被他人冒用購物為由,判令對此承擔償付A貨款的民事責任。(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風險防范】杜絕簽發預留印鑒的空白支票。(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四、以支票交換交易憑證導致喪失票據權利的風險案例:出票人A簽發的支票經B、C流轉到D手上,D在取得支票時,按交易習慣以買賣合同、送貨單等交易憑證交換支票。D在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因空頭支票被銀行退票,D遂起訴A要求其承擔票據責任。A以無真實交易及未支付對價抗辯,D最終因無法提供買賣合同、送貨單等交易憑證證明存在真實交易而敗訴。分析意見:根據《票據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可以說,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是票據關系的法律基礎和事實基礎。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關系,就如建筑在流沙上的房屋,是非常危險的。而且,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對于持票人而言,與票據關系一道為持票人提供雙重保障,即使在票據權利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仍可主張真實交易權利。但是,如果失去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這一基礎,結果將是一重保障都沒有,可能會既無法實現票據權利,也無法實現真實交易的權利。(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風險防范】在取得票據的時候,一定要保留好合同、送貨單等交易憑證。(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五、合理使用“不得轉讓”規定是對自己權利最有效的保護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如果是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是通過犧牲票據的流通性來提高票據的安全性。相對而言,出票人簽發票據,其在乎的是票據的支付功能,而非流通功能。在實現支付功能后,為了安全而犧牲流通性,也是可取的選擇。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且填寫收款人的情況下,即使票據遺失,也能大大降低資金損失的風險。(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六、及時驗票入賬,謹防空白支票導致資金損失【案例】銀南液化氣貨款糾紛案(二)票據業務法律風險七、票據遺失后的救濟措施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票據遺失后,失票人應在最短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均為銀行)掛失止付,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經審核受理后會發出公告,并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停止支付,在公示催告期間,如果未有人申報權利或申報權利不實的,該遺失的票據將失去效力,從而防止經濟損失的產生。(三)應收賬款法律風險一、應收賬款的定義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由于各種原因,在應收賬款中總有一部分不能收回,形成呆賬、壞賬,直接影響了企業經濟效益。對應收賬款管理,其根本任務就在于制定企業自身適度的信用政策,努力降低成本,力爭獲取最大效益,從而保證應收賬款的安全性,最大限度地降低應收賬款的風險。(三)應收賬款法律風險二、應收賬款風險形成的原因(一)企業營銷人員的自身素質不高未履行盡職調查未及時追索催收未關注客戶資信變化(二)客戶缺乏誠信皮包公司資不抵債抽逃資金(三)企業對營銷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賒銷,只問產品銷售,不問資金回收只考核銷售業績,不考核貨款回收財務監管不到位(三)應收賬款法律風險三、應收賬款風險的防范措施1、建立信用管理部門2、加強客戶信用調查3、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和采取有效的信用擔保制度4、完善激勵、約束和考核機制5、加大應收賬款催收力度(三)應收賬款法律風險四、加大應收賬款催收力度(一)及時和定期對賬—三個月或半年(二)密切關注客戶異常情況—變化的情形(三)定期對客戶信用評價—財務報表或評價(四)螺旋式催收—電話、拜訪、業務部門發函、財務部門發函、律師發函、訴訟或仲裁(三)應收賬款法律風險四、加大應收賬款催收力度(五)訴訟時效風險控制(六)超過訴訟時效的救濟技巧1、催款函上簽字蓋章2、僅要求債務人承諾還款3、只要求支付少量金額4、數倍擴大債務,激怒對方回復5、保留差旅票據法律風險防范實現途徑: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注意培養以下法律意識主動的知法意識自覺的守法意識清醒的風險意識嚴肅的合同意識精確的時效意識敏感的證據意識強烈的維權意識法律風險防范1.主動的知法意識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到2018年底,中國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41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
法律風險防范2.自覺的守法意識合法,就是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的規章;合規,規,指的是家規,就是要符合集團公司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違法的利益法律是不保護的法律風險防范3.清醒的風險意識為什么要防范法律風險?
于公方面,防范法律風險,是保護國有資產安全的需要,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需要;
于私方面,防范法律風險,是員工特別是領導干部自我保護的需要。發生風險,造成損失,企業經濟上遭受損失,個人也要承擔責任。法律有規定的事情,我們應該毫不含糊地執行,不要挑戰法律;制度有要求的事情,我們必須走足程序地辦理,留下證據,不要挑戰制度。法律風險防范4.嚴肅的合同意識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訂約之前——資信調查(最大風險;與交易量匹配)訂約之時——法律思維(盡可能防范法律風險)履約之中——對照合同;及時調整、變更(過程管理)履約完畢——不留尾巴
“一切的權利、一切的義務、一切的責任,都是由契約產生!”
“人這一輩子除了血緣關系其他都是合同關系”一字萬金【案例】甲公司與乙廠簽訂了一份鋁材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在合同簽字生效時支付定金30萬元人民幣,甲公司也如數支付了定金,事后鋁材價格看漲,乙廠毀約。甲公司多次交涉無效后起訴,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要求法院責令乙廠雙倍返還定金。該合同經審查后確認為有效合同,乙廠違約,但最后法院只判定乙廠退還30萬元及承擔利息損失。原來,合同中將法律固定術語“定金”寫作“訂金”,一字之差痛失30萬元。敢問貨去何方?【案例】甲廠將一批半成品交給乙廠加工,合同中關于加工數量、質量、價格、違約責任均有明確規定,交貨地點寫明是甲制定的倉庫,運輸工具、運輸費用由乙廠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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