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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原《\o"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條款修訂后條款第一編總則第一編總則第一條為保障\o"煤礦安全煤礦安全網中國煤礦安全生產網"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o"煤礦安全網"安全,防止\o"事故案例煤礦事故"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o"煤礦安全網"安全法》和《\o"煤礦安全煤礦安全網中國煤礦安全生產網"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o""規程。第一條為了保障煤礦從業人員的人身\o"煤礦安全網"安全與健康,保障\o"煤礦安全煤礦安全網中國煤礦安全生產網"煤礦安全生產,防止\o"事故案例煤礦事故"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o"煤礦安全網"安全生產法》、《\o"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炭法》、《礦山\o"煤礦安全網"安全法》、《\o"煤礦安全煤礦安全網中國煤礦安全生產網"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o"煤礦安全網"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制定本\o""規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o""規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o""規程。

第三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簡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o"煤礦安全網"安全生產的\o"煤礦法律法規"法律、\o"煤礦法律法規"法規、規章、\o""規程、\o"煤礦標準安全標準"標準和技術規范。煤炭生產實行\o"煤礦安全網"安全生產許可證\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未取得\o"煤礦安全網"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o"煤礦安全網"安全生產的\o"煤礦法律法規"法律、\o"煤礦法律法規"法規、規章、\o""規程、\o"煤礦標準安全標準"標準和技術規范。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o"煤礦安全網"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o"煤礦安全網"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o"煤礦安全網"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o"煤礦安全網"安全目標\o"煤礦安全管理制度煤礦制度"管理制度、\o"煤礦安全網"安全獎懲\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審批\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o"煤礦安全網"安全隱患排查\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安全檢查\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第四條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o"煤礦管理"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o"煤礦安全技術措施"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安全檢查\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o"事故管理煤礦事故"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o"事故管理煤礦事故"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等。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和\o"煤礦操作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第四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第五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o"煤礦安全煤礦安全網中國煤礦安全生產網"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第六條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o"煤礦設計說明"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o"事故管理煤礦事故"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煤礦企業應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并提出建議。第五條\o"煤礦安全煤礦安全網中國煤礦安全生產網"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第八條

\o"煤礦安全煤礦安全網中國煤礦安全生產網"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組織的監督活動,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離至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從業人員必須遵守\o"煤礦安全煤礦安全網中國煤礦安全生產網"煤礦安全生產規章\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和\o"煤礦操作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第六條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o"事故案例煤礦事故"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o"煤礦安全煤礦安全網中國煤礦安全生產網"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o"事故案例煤礦事故"煤礦事故的能力。第七條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第十條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煤礦嚴禁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八條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o"煤礦設計說明"設計劃時,必須編制\o"煤礦安全技術"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o"工作計劃"計劃。\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o"工作計劃"計劃。第十一條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o"煤礦安全技術"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發展規劃和\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計劃。\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第十二條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第十三條入井(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入井(場)前嚴禁飲酒。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必須掌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第十二條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o"煤礦圖紙"圖紙:(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二)井上、下對照圖。(三)巷道布置圖。(四)采掘工程平面圖。(五)\o"一通三防"通風系統圖。(六)井下運輸系統圖。(七)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八)排水、\o"防塵煤礦防塵"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九)井下通信系統圖。(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第十四條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o"煤礦圖紙"圖紙:(一)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二)井上、下對照圖。(三)巷道布置圖。(四)采掘工程平面圖。(五)\o"一通三防"通風系統圖。(六)井下運輸系統圖。(七)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八)壓風、排水、\o"防塵煤礦防塵"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九)井下通信系統圖。(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第十三條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o"煤礦圖紙"圖紙:(一)地形地質圖。(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三)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四)排土工程平面圖。(五)運輸系統圖。(六)輸配電系統圖。(七)通信系統圖。(八)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第十五條露天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o"煤礦圖紙"圖紙:(一)地形地質圖。(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三)綜合水文地質圖。(四)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五)供配電系統圖。(六)通信系統圖。(七)防排水系統圖。(八)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九)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六條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停工停產期間的\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o"一通三防"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落實24h值班\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o"煤礦應急救援"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編制應急\o"煤礦應急救援預案"預案,儲備\o"煤礦應急救援"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并定期檢查補充。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o"煤礦應急救援"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第十一條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第十八條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第十四條煤礦發生\o"事故管理煤礦事故"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第十九條煤礦發生\o"事故管理煤礦事故"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閉坑前,煤礦企業必須編制閉坑報告,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編地質保障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應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應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總\o"安全工程師"工程師負責礦井地測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當露天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及生產需要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井筒設計前,必須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不小于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地質條件復雜時,應增加檢查孔數量。(二)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不小于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30m。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組)進行抽水試驗,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采測鉆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巖(土)層特征;詳細編錄鉆孔完整地質剖面。

第二十五條新建礦井開工前必須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采空區情況,鄰近礦井生產情況和地質資料等,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主要井巷揭煤、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編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預想地質圖及其說明書。

第二十六條井筒施工期間應驗證井筒檢查孔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異常地質因素時,應及時采取探測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七條煤礦建設、生產階段,必須對揭露的煤層、斷層、褶皺、巖漿巖體、陷落柱、含水巖層、礦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點等進行觀測及描述,綜合\o"安全分析"分析,實施地質預測、預報。

第二十八條井巷揭煤前,應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

第二十九條基建礦井移交生產前,必須編制建井地質報告,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定。

第三十條掘進和回采前,應編制地質說明書,掌握地質構造、巖漿巖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鉆孔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并提出報告,由礦總\o"安全工程師"工程師組織審定。當井工煤礦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o"煤礦安全煤礦安全網中國煤礦安全生產網"煤礦安全時,應制定\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生產礦井每5年應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第三十三條礦井閉坑地質報告必須有完善的各種地質資料,在相應圖件上標注采空區、煤柱、井筒、巷道、火區、地面沉陷區等,情況不清的應予以說明。

第三編井工煤礦

第一章礦井建設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煤礦建設單位及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

第三十五條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礦井建設開工前,首采區突出煤層應開始地面鉆井預抽煤層瓦斯。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術和特種作業人員。第十五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第三十八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

第三十九條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o"一通三防"通風、供電、運輸、通信、監測、管路等系統圖。第三十四條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第四十條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二)井筒到底后,應先短路貫通,形成至少2個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三)相鄰的兩條斜井或平硐施工時,應及時按設計要求貫通聯絡巷。

第二節井巷掘進與支護第十六條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第四十一條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用混凝土砌(澆)筑,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四十二條立井鎖口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采用凍結法施工井筒時,應在井筒具備試挖條件后施工。(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整體澆筑,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三)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設置保護盤,并滿足\o"一通三防"通風、防墜和承載要求。第二十六條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第四十三條立井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明確。第二十七條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松軟巖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后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第四十四條立井井筒穿過沖積層、松軟巖層或煤層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完成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第三十條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二)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三)地質檢查鉆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鉆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四)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五)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后,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用爆破作業,但必須制定\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巖中。(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第四十五條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二)第一個凍結孔應全孔取芯,以驗證井筒檢查孔資料的可靠性。(三)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四)水文觀測孔應打在井筒內,不得偏離井筒的凈斷面,其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深度。(五)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內襯箍焊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進行試壓,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六)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觀測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提前冒水的水文觀測孔水壓曲線出現明顯拐點且穩定上升7天,確定凍結壁已交圈后,才可進行試挖。在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定期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鹽水滲漏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七)開鑿凍結段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抗凍炸藥,并制定專項措施,爆破技術參數應在\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明確。(八)在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和片幫、斷管等的\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九)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巖層中。(十)凍結深度小于300m時,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凍結深度大于300m時,停止凍結的時間由建設、凍結、掘砌和監理單位根據凍結溫度場觀測資料共同研究確定。(十一)凍結井筒的井壁結構應采用雙層或復合井壁,井筒凍結段施工結束后應及時進行壁間充填注漿。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溫度應不低于4℃,且凍結壁仍處于封閉狀態,并能承受外部水靜壓力。(十二)在沖積層段井壁嚴禁預留或后鑿梁窩。(十三)當凍結孔穿過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巖層時,應采用緩凝漿液充填凍結孔壁與凍結管之間的環形空間。(十四)凍結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將凍結孔全孔充滿填實。

第四十六條采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沿斜長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保證斜井井筒頂板位于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5m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5m以上。(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的工作面,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小于5m。(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并制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后防治水的專項措施。永久支護完成后,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第四十條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第四十七條凍結站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裝設\o"一通三防"通風裝置。定期測定站內空氣中的氨氣濃度,氨氣濃度不得大于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制冷劑容器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劑在運輸、使用、充注、回收期間,應有\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第三十條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應有\o"一通三防"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第四十八條冬季或采用凍結法開鑿井筒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采用裝配式金屬模板砌筑內壁時,應嚴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溫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應滿足強度、坍落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設計要求外,還應采取措施減少水化熱。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應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過12m。第二十九條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鉆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并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巖至少延深5m。(二)鉆井期間,采用封口平臺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三)鉆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于地下靜止水位。(四)鉆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五)預制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并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范圍內壁后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制定\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第五十條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鉆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須穿過沖積層,并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巖中5m以上。(二)鉆井臨時鎖口深度應大于4m,且應進入穩定地層中不小于3m,遇特殊情況應采取專門措施。(三)鉆井期間,必須封蓋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墜措施;鉆井泥漿漿面必須高于地下靜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面高度報警裝置。(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淀池、臨時蓄漿池均應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滿足環保要求。(五)鉆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高出泥漿漿面1.5m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4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第三十一條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巖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于注漿的含水巖層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巖層或硬巖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巖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于井深10m。(三)地面預注漿的鉆孔,每鉆進40m必須測斜1次,鉆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于15min,無異常情況后,方可使用。(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后方可處理。(六)每次注漿后,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鉆桿。(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巖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巖層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巖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巖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并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于注漿壓力1MPa。(十)鉆注漿孔時,鉆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鉆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鉆具的鉆頭;無芯鉆進時,可使用三翼鉆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鉆具。(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鉆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鉆進,提取鉆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面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系。(十三)制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采取\o"防塵煤礦防塵"防塵措施。(十四)注漿結束后,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后,方可開鑿井筒。第五十一條立井井筒穿過預測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巖層或破碎帶時,應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注漿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第三十二條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后,方可使用。(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帶,并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六)井筒內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七)鉆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較大或涌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鉆進,及時注漿;鉆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o""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第五十二條采用注漿法防治井壁漏水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須小于井壁承載強度。(二)位于流砂層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后才可使用。第三十三條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第五十三條在開鑿或延深立井、安裝井筒裝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天輪平臺、翻矸平臺、封口盤、保護盤、吊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第三十八條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盤或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第五十四條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盤或留設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安裝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后,才可拆除\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

第五十五條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制定\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混凝土強度等級大于C40或輸送深度大于400m時,嚴禁采用溜灰管輸送。第四十七條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第五十六條斜井(巷)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明槽開挖必須制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由表土進入基巖采用鉆爆法施工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制定防止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第三十九條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后,首先\o"一通三防"通風,吹散炮煙,之后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經過檢查,確認\o"一通三防"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后,方可進行作業。(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復后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三)采用反井鉆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圍內的木垛盤。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第五十七條采用反井鉆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出渣。出渣時,反井鉆機應停止擴孔作業。更換破巖滾刀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二)嚴禁干鉆擴孔。(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制定處理堵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第四十一條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第五十八條施工巖(煤)平巷(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明確,并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二)距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三)在松軟的煤(巖)層、流砂性地層或破碎帶中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條使用傘鉆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井口傘鉆懸吊裝置、導軌梁等設施的強度及布置,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驗算和明確。(二)傘鉆摘掛鉤必須由專人負責。(三)傘鉆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須收攏綁扎,通過各施工盤口時必須減速并由專人監視。(四)傘鉆支撐完成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設置\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繩。

第六十條使用抓巖機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抓巖機應與吊盤可靠連接,并設置專用\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繩。(二)抓巖機連接件及鋼絲繩,在使用期間必須由專人每班檢查1次。(三)抓矸完畢必須將抓斗收攏并鎖掛于機身。第七十四條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六)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第七十五條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第六十一條使用耙裝機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止耙斗出槽的護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進行信號聯系。(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明確。(五)耙裝機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中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在傾斜井巷中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明確。(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和石門揭煤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六十二條使用挖掘機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嚴禁在作業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二)2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與抓巖機同時作業時應明確各自的作業范圍,并設專人指揮。(三)下坡運行時必須使用低速擋,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須有防滑措施。(四)作業范圍內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條使用鑿巖臺車、模板臺車時,必須制定專項\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節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

第六十四條井塔施工時,井塔出入口必須搭設雙層防護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密閉,并設置醒目的行走路線標識。采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嚴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凍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樁基。

第六十五條井架安裝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遇惡劣氣候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采用扒桿起立井架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扒桿選型必須經過驗算,其強度、穩定性、基礎承載能力必須滿足設計要求。(二)鉸鏈及預埋件必須按設計要求制作和安裝,銷軸使用前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測。(三)吊耳必須進行強度校核,且不得橫向使用。(四)扒桿起立時應有纜風繩控制偏擺,并使纜風繩始終保持一定張力。

第六十六條立井井筒裝備安裝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井筒未貫通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二)突出礦井進行煤巷施工,且井筒處于回風狀態時,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三)封口盤預留\o"一通三防"通風口應滿足\o"一通三防"通風要求。(四)吊盤、吊桶(罐)、懸吊裝置的銷軸在使用前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吊盤上放置的設備、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須固定牢靠。(六)在吊盤以外作業時,必須有牢靠的立足處。(七)嚴禁吊盤和提升容器同時運行,提升容器或鉤頭通過吊盤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條井塔施工與井筒裝備安裝平行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時,必須編制專項措施,明確安全防護要求。(二)利用永久井塔鑿井時,在臨時天輪平臺布置前必須對井塔承重結構進行驗算。(三)臨時天輪平臺的上一層提升孔口和吊裝孔口必須封閉牢固。(四)施工電梯和塔式起重機位置必須避開運行中的井筒裝備、材料運輸路線和人員行走通道。第三十七條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第六十八條在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安裝井筒裝備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第四百三十條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第六十九條井下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二)大型設備、構件下井前必須校驗提升設備的能力,并制定專項措施。(三)巷道內固定吊點必須滿足吊裝要求。吊裝時應有專人觀察吊點附近頂板情況,嚴禁超載吊裝。(四)在傾斜井巷提升運輸時不得進行安裝作業。

第四節建井期間生產及輔助系統

第七十條建井期間應盡早形成永久的供電、提升運輸、供排水、\o"一通三防"通風等系統。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統前,必須建設臨時系統。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系統。

第七十一條建井期間應形成雙回路供電。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暫不能形成雙回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應滿足\o"一通三防"通風、排水和撤出人員的需要。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采區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雙回路供電。第四百三十條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第七十二條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管路、電纜和安全梯的鑿井絞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七十三條建井期間,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安全間隙,不得小于0.2+H/3000(H為提升高度,單位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300mm。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安全間隙應滿足表1的規定。表1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安全間隙序號井筒內設施安全間隙/mm1吊桶最突出部分與孔口之間≥1502吊桶上滑架與孔口之間≥1003抓巖機停止工作,抓斗懸吊時的最突出部分與運行的吊桶之間≥2004管、線與永久井壁之間(井壁固定管線除外)≥3005管、線最突出部分與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間:井深小于400m井深400~500m井深大于500m≥500≥600≥8006管、線卡子的最突出部分與其通過的各盤、臺孔口之間≥1007吊盤與永久井壁之間≤150第三百八十條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第七十四條建井期間吊桶提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采用阻旋轉提升鋼絲繩。(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無罐道段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三)懸掛吊盤的鋼絲繩兼作罐道繩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四)吊桶上方必須裝設保護傘帽。(五)吊桶翻矸時,井蓋門不得打開。(六)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7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1m/s。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七)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8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2m/s。(八)在過卷行程內可不安設緩沖裝置,但過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確定的值。表2提升速度與過卷行程提升速度/(m?s-1)45678過卷行程/m2.382.813.253.694.13(九)提升機松繩保護裝置應接入報警回路。第三百八十條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第七十五條立井鑿井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乘坐人員必須掛牢安全繩,嚴禁身體任何部位超出吊桶邊緣。(二)不得人、物混裝。運送爆炸物品時應執行本\o""規程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三)嚴禁用自動翻轉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員。(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后進出吊桶。(五)吊桶內人均有效面積應不小于0.2m2,嚴禁超員。第三百九十三條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后,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臺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第七十六條立井鑿井期間,掘進工作面與吊盤、吊盤與井口、吊盤與輔助盤、腰泵房與井口、翻矸平臺與絞車房、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須設置獨立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閉鎖。吊盤與井口、腰泵房與井口、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須裝設直通電話。建井期間罐籠與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時應設置信號閉鎖,當罐籠提人時箕斗不得運行。裝備1套提升系統的井筒,必須有備用通信、信號裝置。提升機房、井口信號房、井口、翻矸平臺、吊盤及工作面等場所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第七十七條立井鑿井期間,提升鋼絲繩與吊桶的連接,必須采用具有可靠\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和回轉卸力裝置的專用鉤頭。鉤頭主要受力部件每年應進行1次無損探傷檢測。第四百零三條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到期后經檢查鑒定,銹蝕程度不超過本\o""規程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第七十八條建井期間,井筒中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鋼絲繩到期后經檢測檢驗,符合本\o""規程第四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煤礦企業應根據建井工期、在用鋼絲繩的腐蝕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儲備檢驗合格的提升鋼絲繩。

第七十九條立井井筒臨時改絞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井筒井底水窩深度必須滿足過放距離的要求。提升容器過放距離內嚴禁積水積物。同一工業廣場內布置2個及以上井筒時,未與另一井筒貫通的井筒不得進行臨時改絞。單井筒確需臨時改絞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第四十六條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規定。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后,方可行走。第八十條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明確。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人行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須設紅燈和語音提示裝置。斜巷采用多級提升或上山掘進提升時,在絞車上山方向必須設置遮擋。第三十五條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帶:(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三)拆除\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時。(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五)在倒矸臺上圍欄外作業時。

\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第八十一條在吊盤上或在2m以上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必須佩帶\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帶。\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高掛低用。\o"煤礦工傷保險"保險帶應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必須立即更換。第二百八十三條井筒開鑿到底后,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應當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井底附近應當先設置具有足夠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第八十二條井筒開鑿到底后,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應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當預計涌水量小于或等于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大于4h正常涌水量;當預計涌水量大于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大于8h正常涌水量。臨時水倉應定期清理。(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備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三)臨時排水管的型號應與排水能力相匹配。(四)臨時水泵及配電設備基礎應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斷面應滿足設備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條立井鑿井期間的局部\o"一通三防"通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局部\o"一通三防"通風機的安裝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應位于井口主導風向上風側。(二)局部\o"一通三防"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滿足本\o""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要求。(三)立井施工應在井口預留專用回風口,以確保風流暢通,回風口的大小及安全防護措施應在\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八十四條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間的\o"一通三防"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同一個工業廣場內,主井或副井與風井貫通后,應先安裝主要\o"一通三防"通風機實現全風壓\o"一通三防"通風。當不具備安裝主要\o"一通三防"通風機的條件時,必須安裝臨時\o"一通三防"通風機,但不得采用局部\o"一通三防"通風機或局部\o"一通三防"通風機群代替臨時\o"一通三防"通風機。主井和副井與風井布置在不同的工業廣場內,主井或副井與風井貫通距離較遠且短期內不能貫通,當主井與副井貫通后,必須安裝臨時\o"一通三防"通風機實現全風壓\o"一通三防"通風。(二)礦井臨時\o"一通三防"通風機應安裝在地面。低瓦斯礦井臨時\o"一通三防"通風機確需安裝在井下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三)礦井采用臨時\o"一通三防"通風機\o"一通三防"通風時,必須設置備用\o"一通三防"通風機,備用\o"一通三防"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低瓦斯礦井可設置1套臨時\o"一通三防"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

第八十五條建井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系統:(一)突出礦井在揭露突出煤層前。(二)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o"一通三防"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第二編第一章開采第二章開采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一節一般規定關于加強煤礦井下生產布局管理控制超強度生產的意見(發改運行[2014]893號)第八十六條新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應超過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600m。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2個,超過規定的應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審查。第十八條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o"一通三防"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第八十七條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o"一通三防"通風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新建、改擴建礦井的回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下可作為安全出口。第十八條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第十九條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第八十八條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盤)區嚴禁回采。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小于或等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第二十條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八十九條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二十一條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o"一通三防"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本\o""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統一規定。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第九十條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o"一通三防"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軌道機車運輸的巷道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道的凈高,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4m;其他地點,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二)采(盤)區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三)運輸巷(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應滿足表3的要求。表3運輸巷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巷道類型頂部/m兩側/m備注軌道機車運輸巷道00.3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輸送機運輸巷道0.5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卡軌車、齒軌車運輸巷道0.30.3單軌運輸巷道寬度應大于2.8m,雙軌運輸巷道寬度應大于4.0m單軌吊車運輸巷道0.50.85曲線巷道段應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基礎上,內側加寬不小于0.1m,外側加寬不小于0.2m。巷道內外側加寬要從曲線巷道段兩側直線段開始,加寬段的長度不小于5.0m無軌膠輪車運輸巷道0.50.5曲線巷道段應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基礎上,按無軌膠輪車內、外輪曲率半徑計算需加大的巷道寬度。巷道內外側加寬要從曲線巷道兩側直線段開始,加寬段的長度應滿足安全運輸的要求設置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的巷道0.3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側的間距第二十二條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3m。(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第九十一條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非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人行道寬度不足1m以上時,必須制定專項\o"煤礦措施安全"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第二十三條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o""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第九十二條在雙向運輸巷中,兩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軌道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二)采用單軌吊車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小于0.8m。(三)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巷道:1.單車道應根據運距、運量、運速及運輸車輛特性,在巷道的合適位置設置機車繞行道或錯車硐室,并應設置方向標識。2.雙車道行駛時,來往車輛各行其道,會車安全間距不得小于0.5m。第二十四條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o"一通三防"通風、瓦斯、防火管理。第九十三條采(盤)區結束后、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o"一通三防"通風、瓦斯、頂板、防火管理。

第九十四條采用高分子材料進行煤巖加固、充填、堵漏時,應對高分子材料使用的安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并制定安全監測\o"煤礦管理制度煤礦安全制度"制度和防范措施。第三節回采和頂板控制第二節回采和頂板控制第四十八條采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合理的要求編制采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嚴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時作業。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第九十五條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盤)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超過規定的,必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嚴禁下山剃頭開采。第四十九條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或補充\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第九十六條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o"煤礦作業規程"作業規程或補充\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第五十條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o"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第九十七條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采煤工作面必須正規開采,嚴禁采用已淘汰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以及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礦井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第五十一條采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o"煤礦作業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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