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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310

A91

MH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

MH/T7003—2017

代替MH/T7003-2008

民用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

Securityfacilitiesofciviltransportationairport

2017-07-06發布2017-10-01實施

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

MH/T7003—2017

民用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安全保衛設施的項目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中的安全保衛設施。

注: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是指在軍民共同使用的機場,民航客運、貨運使用的設施。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8181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

建標130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

3術語和定義

3.1

機場安全保衛設施airportsecurityfacilities

用于預防、阻止或延緩針對機場、航空器及導航設施等的非法干擾行為,保護機場區域內人員及財

產安全的安全防范設施及相關設備。

3.2

機場控制區securityrestrictedarea

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

3.3

空側airside

航空器活動區以及與其相毗連的地帶、建筑物或其一部分,包括跑道、滑行道、聯絡道、停機坪、

候機隔離區以及航空器維修區中用于保養和維護飛機的區域等。

注:進入該地區是受限制的。

3.4MH

陸側landside

機場內旅客和非旅客可自由出入的區域和建筑物,包括公共停車場、員工停車場、航站樓公共活動

區、公共道路、車輛租賃存儲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以及工商業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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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7003—2017

3.5

航空器活動區aircraftmovementarea

機場內用于航空器起飛、著陸以及與此有關的地面活動區域,包括機場所有的跑道、滑行道、聯絡

道和停機坪。

3.6

安檢工作區securityscreeningoperatingarea

航站樓、航空貨運區、航空器活動區出入口等實施安全檢查的工作場所,包括對證件、人身和手提

物品、托運行李、商品、貨物和車輛等進行安全檢查的區域。

3.7

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securityscreeninginformationmanagementsystem

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設施設備(含網絡)構成,具有對人身、行李和航空貨物等的安全檢查信

息、圖像及安全檢查現場視頻、音頻資料等信息進行采集、存貯、傳輸、檢索和顯示等功能的處理系統,

包括人身和行李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和航空貨物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

3.8

通行管制accesscontrol

對人員和車輛所持通行證件的有效性,以及通行證件的持有人、授權區域等進行一致性核查的過程。

3.9

入侵報警系統intrusionalarmsystem

利用傳感器技術和電子信息技術探測發生在機場特定區域內的入侵或試圖入侵行為,并通過聲光報

警信號在安全保衛控制中心顯示出事地點,便于迅速采取應對措施的系統。

3.10

航空貨運區aircargoarea

為處理航空貨物(含郵件和快件)所提供的區域,包括貨運公共區、貨物安檢區、貨物存放區。

3.11

貨運公共區cargopublicarea

航空貨物在實施安全檢查前的區域,包括貨物收運區、貨物交付區、貨物待檢區、車輛停放區和與

之相關的道路等公共區域。

3.12

貨物安檢區cargosecurityscreeningoperatingarea

航空貨物實施安全檢查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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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7003—2017

3.13

貨物存放區cargostoragearea

航空貨物經過安全檢查后的隔離停放區域,包括已檢貨物存放區、可疑貨物臨時存放區、危險品存

放區等區域。

3.14

要害部位vulnerablepoint

除航站樓、航空器活動區等機場控制區外,如果遭到損壞或破壞,機場功能將受到嚴重損害的機場

設施和部位或與機場相毗鄰的設施及相關區域,包括:

a)塔臺、區域管制中心;

b)導航、通信設施;

c)機場主、備用電源和變電站;

d)機場供油設施;

e)機場供水(氣)站;

f)弱電(信息系統)機房以及其他如遭受破壞將對機場功能產生嚴重損害的設施和部位。

4總則

4.1基本要求

4.1.1機場安全保衛設施應能預防、阻止或延緩針對機場和航空器的非法干擾行為,提高對異常事件、

突發事件的識別和處置能力,保護機場內人員及財產安全。

4.1.2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包含空側、陸側和航站樓的安全保衛設施,由機場圍界和道口安全保衛設施、

機場控制區通行管制設施、視頻監控系統、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檢查設施、航空貨物運輸安全保衛設施、

要害部位安全保衛設施、配餐和機供品安全保衛設施、機場安全保衛控制中心和業務用房等構成。

4.1.3機場各功能區及設施的布局應符合安全保衛工作的相關規定。

4.1.4機場安全保衛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定

或標準的要求。

4.1.5新建、改建和擴建機場的安全保衛設施應與機場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

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2機場安全保衛等級劃分

4.2.1根據機場年旅客吞吐量,機場安全保衛等級劃分為四類,見表1。

表1機場安全保衛等級分類

M類別一類二類H三類四類

≥200萬人次≥50萬人次

年旅客吞吐量≥1000萬人次<50萬人次

<1000萬人次<200萬人次

4.2.2根據機場所在地區受威脅的程度,可適當提高機場安全保衛等級或安全保衛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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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7003—2017

5機場布局

5.1基本要求

5.1.1機場區域分為空側和陸側兩個部分,由于航站樓使用性質和相關要求的特殊性,本標準將航站

樓作為一個單獨區域進行描述。

5.1.2設計機場布局時,一類、二類和三類機場應將航班旅客及其行李所使用的區域與通用航空(含

公務航空)所使用的區域分開,四類宜將航班旅客及其行李所使用的區域與通用航空(含公務航空)所

使用的區域分開。

5.2空側布局的安全保衛要求

機場新建、改建和擴建時,空側規劃和設計應考慮以下因素:

a)周圍不應有可能影響航空器安全的危險區域;

b)周圍不應建有可能影響空側或受空側影響的設施,如監獄、軍事設施(軍民合用機場除外)等

具有自身安全保衛要求的設施;

c)周圍不宜有能夠藏匿威脅航空器或重要機場設施的人員和物體的隱蔽區域;

d)周圍不應有可能影響航空器安全的學校、酒店、公園或社區設施及相關安全保衛設施;

e)應預留滿足需要的運行空曠區域,并且應建有滿足快速響應要求的應急反應路線。

5.3陸側布局的安全保衛要求

陸側布局應符合公共安全方面的技術規范,以及機場安全保衛和運行安全方面的規定。

5.4航站樓布局的安全保衛要求

5.4.1航站樓內人員及其物品需經安全檢查才能進入的區域為航站樓的空側,是機場空側的一部分;

人員及其物品不經安全檢查可進出的區域為航站樓的陸側,是機場陸側的一部分。

5.4.2確定航站樓位置時,應通過合理的周邊道路規劃、隔離疏導設施等設計,緩沖針對航站樓的外

來威脅等。

5.5功能區及設施布局的安全保衛要求

5.5.1航空器活動區

航空器活動區應完全位于空側和機場控制區內,進入該區域需要實施適當的安保措施。

5.5.2航空器維修區

航空器維修區可以位于空側或空側/陸側的交界上。由于該區域包含航空器停機坪或機庫區域,同

時又涉及到公眾進出和供應配送,因此一般屬于空側和圍界的一部分。

5.5.3隔離停機位

隔離停機位應位于航空器活動區,用于航空器遭受到非法干擾時,裝卸和檢查貨物、郵件和機供品,

以及對航空器實施安保搜查。

5.5.4航空貨運區

航空貨運區中貨運公共區應位于陸側,貨物存放區應位于空側,貨物安檢區應位于空陸側交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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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7003—2017

5.5.5車輛治安檢查站

車輛治安檢查站應位于陸側。

5.5.6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與員工停車場均應位于陸側。

5.5.7綜合交通換乘點

綜合交通換乘點應位于陸側,距離航站樓主體建筑和空側宜不少于50m,以防止使用其他交通方式

非法攜帶爆炸物,對機場造成威脅。

5.5.8道路交通車輛蓄車區

道路交通車輛蓄車區是指出租車、機場巴士和其他道路交通車輛在進入航站樓外待客區域之前的指

定區域,應位于陸側,距離航站樓主體建筑和空側圍界應不少于50m。

5.5.9租賃車輛停放區

租賃車輛停放區應位于陸側,距離航站樓主體建筑和空側圍界應不少于50m。

5.5.10航空器救援和消防設施

航空器救援和消防設施的位置應符合應答時間要求的相關規定。

應建有地方救援車輛從陸側快速到達空側救援位置、空側消防車快速到達陸側救援位置的道路。

5.5.11爆炸物處理區

爆炸物處理區可根據需要設置在空側或陸側。

位于空側的爆炸物處理區距離航空器停機位、航站樓和油庫等區域應不少于100m,位于陸側的爆

炸物處理區距離變電站、空管設施、機場工作區、機場生活區等區域應不少于100m,從而減少爆炸沖

擊波造成的傷害。

通往爆炸物處理區的道路應為水泥混凝土或瀝青類路面,以滿足防爆罐的運輸要求。

6空側

6.1基本要求

6.1.1應封閉管理,并根據機場安全保衛等級,設置相應的圍欄(墻)、入侵報警系統、通行管制、

視頻監控系統、道口安全保衛設施和照明設施等。

6.1.2應對機場空陸側隔離設施加以保護,防止武器、爆炸裝置等違禁物品和未經授權人員非法進入

機場控制區,同時應注意對設置在通風道、排水道、地下公用設施、隧道和通風井等連接機場控制區和

公共活動區通道上的隔離設施的保護。MH

6.2航空器活動區

6.2.1應設置安全保衛照明設施,對航空器停機位實施照明,照度應滿足航空器監護和視頻監控系統正

常工作的要求。一類、二類、三類機場還應配備移動照明設施,以便對機場任何沒有固定照明設施或照

度不足的地點提供臨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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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應設置隔離停機位,并配備安全保衛照明設施。無條件設置固定照明設施的,應配備移動照明

設施。

6.2.3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航空器停機位和隔離停機位中停放的航空器實施監控,防止非授權人員

進入。

6.2.4隔離停機位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與其他停機位之間以及與其他設備(車輛)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區域的距離應不小于100m;

離主要平行滑行道或跑道的距離宜不小于100m;小于100m的,當該區域停放受到威脅的航

空器時,100m距離內的滑行道或跑道應關閉;

b)不應位于燃氣管道、航空燃油管道、地下電力和通信電纜之上,同時應考慮機場的主風向和航

空器的起降航線,從而當航空器起火或者散發危險物質時,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影響;

c)應避免設置在可從陸側主要道路看到該區域的位置,以防止因旁觀造成道路阻塞和事故;

d)應滿足機場應急處突的需要。

6.2.5下穿跑道或滑行道的隧道,凈高度應不低于4.5m,并應設置視頻監控、照明等安全保衛設施。

6.2.6對于實施航空器區域監護的區域,安全保衛設施還應滿足相關規定。

6.3航空器維修區

6.3.1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工作現場實施監控。

6.3.2與航空器活動區相通的通道應設置安全保衛設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物品和車輛進入。

6.4公務航空和通用航空停放區

6.4.1應與公共航空運輸所使用區域隔離。沒有隔離的,應采取與公共航空運輸相同的安全保衛措施。

6.4.2通往公務航空、通用航空停放區的滑行道,不應與公共航空運輸所使用的停機坪相鄰。如相鄰,

應采取與公共航空運輸相同的安全保衛措施。

7陸側

7.1基本要求

7.1.1可以俯視航空器活動區的陸側區域,應設置物理隔離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防止未經授權人員

進入或者向空側投擲物品。

7.1.2應配備報警、消防和防爆等設備,用于機場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

7.1.3應根據需要設置車輛治安檢查站、治安執勤點。

7.1.4毗鄰空側的建筑物,其面向空側的門窗應封閉或加裝密集型防護網等,防止人員從建筑物進入

空側或向空側傳遞物品。

7.2陸側道路

7.2.1陸側道路的設計,應滿足快速應急反應和救援的要求。

7.2.2陸側道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a)進出機場的路口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駛向和駛離航站樓的車輛實施監控;

b)應預留有人值守的車輛治安檢查站的空間,從而在機場威脅等級提高時,能滿足對駛向航站樓

方向的人員和車輛實施檢查的要求;一類、二類機場的車輛治安檢查站與航站樓直線距離宜不

少于100m,以防止利用車輛破壞航站樓或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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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7003—2017

c)應在航站樓、可能的車輛檢查區域附近設置警用車輛停放和集結區域,或設置應急車道。集結

區域和應急車道設計應滿足機場應急處突的要求。

7.2.3公共道路與跑道或滑行道之間的立體交叉區域,應寬敞明亮,無死角,便于檢查,并設置防攀

爬、視頻監控、照明和廣播等設施,防止人員、物品和車輛從公共道路進入空側,以及對立交橋結構進

行破壞。

7.3車輛治安檢查站

7.3.1車輛治安檢查站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在對可疑人員和車輛做進一步檢查時,不會對后續人員和車輛的通行造成影響;

b)為應急車輛預留停放空間;

c)遠離機場重要基礎設施,并不應對本地交通造成影響。

7.3.2車輛治安檢查站設施配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配備阻止車輛通行的路障設施;

b)應配備安全保衛設施,提供充足的照明,以滿足對車輛和駕乘人員實施防爆檢查的要求;

c)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安全檢查現場實施監控;

d)應配備應急通訊和報警設施。

7.4治安執勤點

治安執勤點設施設備配備應符合相關規定。

7.5停車場和停車管理系統

7.5.1航站樓主體建筑周邊50m范圍內(包括地下)不應設置公共停車場。

7.5.2新建航站樓地下不應設置員工停車場和員工車輛通道。航站樓地下已設有員工停車場和員工車

輛通道的,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并在入口處設置通行管制設施,防止未經授權的車輛進入;入口處應

具備在機場威脅等級提高時,對車輛及駕乘人員實施安全檢查的條件。

7.5.3一類、二類機場應建立停車場管理系統,三類、四類機場宜建立停車場管理系統。該系統應符

合以下要求:

a)在停車場出入口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進出車輛號牌進行自動識別并記錄。記錄保存時限應不

少于90d;

b)員工停車場應設置身份查驗設備;

c)應具有車輛號牌黑名單管理和報警功能。

8航站樓

8.1基本要求

8.1.1航站樓應實行分區管理。各區域應根據需要設置封閉管理、安全檢查、通行管制、報警、視頻

監控和防爆等安全保衛設施。MH

8.1.2航站樓旅客流程設計應做到國際旅客與國內旅客分開,國際到達、出發旅客分流,國際、地區

中轉旅客再登機時應經過安全檢查。

8.1.3航站樓的空側和陸側之間應設置非透視物理隔斷,隔斷凈高度應不低于2.5m。公共區域一側

不應有用于攀爬的受力點和支撐點,防止未經授權人員和物品非法進入候機隔離區。應設置視頻監控系

統(物理隔斷為全高度的情況除外),對物理隔斷實施監控,并應能及時發現人員和物品的非法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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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7003—2017

8.1.4應對連接公共活動區和機場控制區的通風道、排水道、地下公用設施、隧道和通風井等進行物

理隔離,并對隔離設施加以保護,防止未經授權人員和物品非法進入機場控制區。

8.1.5空陸側隔離設施的拆卸裝置均應設在空側,分區管理隔離設施的拆卸裝置均應設在安全側。

8.1.6空調回風口不應設置在人員可接觸的區域,否則應位于視頻監控覆蓋范圍內。

8.1.7航站樓內應設置安全保衛、應急疏散等標識,標識應置于明顯位置。

8.1.8同一電梯或樓梯應只能通往具有相同權限的控制區域。同一電梯或樓梯可通往不同權限控制區

域的,應設置有效的安全保衛設施,防止不同權限控制區域或空陸側之間出現互通的情況。

8.1.9航站樓內布局應視野開闊、合理,盡可能減少有可能隱匿危險物品或裝置的區域,便于安全檢查。

8.2公共活動區

8.2.1應在航站樓內售票處、乘機手續辦理柜臺、安全檢查通道等位置設置告示牌、動態電子顯示屏

或廣播等,以便及時告知旅客安全保衛相關信息。

8.2.2航站樓內售票柜臺、乘機手續辦理柜臺、行李傳送帶等設施的結構應能防止非授權人員和物品

由此進入機場控制區。

8.2.3應配備可疑物品處置裝置,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8.2.4從公共活動區俯視觀察到機場控制區的所有區域,均應采用物理隔斷隔離,隔斷凈高度應不低

于2.5m。公共區域一側不應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點和支撐點,防止人員非法進入機場控制區。應設置

視頻監控系統(物理隔斷為全高度的情況除外),對物理隔斷實施監控,并應能及時發現人員和物品的

非法進入。

8.2.5應急疏散門屬于空陸側隔離設施的,應滿足空陸側隔離設施要求,并對其內外兩側區域實施視

頻監控。當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急疏散門應能自動、通過消防控制室遠程控制、通過機械裝置或破壞易

碎裝置等方式打開,并伴有聲光警報。

8.2.6公共活動區內檢修通道、燃料管道、綜合管廊等出入口應設置安全保衛設施,并位于視頻監控

覆蓋范圍內,以防止未經授權人員利用;如有必要,應設置防入侵報警設施。

8.2.7應配備對寄存的小件行李實施安全檢查的設備,小件行李寄存處應能鎖閉。

8.2.8垃圾箱應位于視頻監控覆蓋范圍內,并便于檢查。

8.2.9衛生間門前區域應位于視頻監控覆蓋范圍內,對進出衛生間人員實施監控。

8.2.10公用設備間、雜物間、管道井等封閉空間應設有鎖閉裝置,滅火器儲存柜和消防栓箱應便于檢

查,防止藏匿危險物品或裝置。

8.2.11公共飲水設施的可接觸飲用水的位置應具有鎖閉功能。

8.2.12航站樓出入口數量,應在保證通行順暢的前提下盡可能少。

8.3安檢工作區

8.3.1應根據需要,在航站樓內設置以下安檢工作區,并預留一定的擴展空間:

a)托運行李安檢工作區:用于旅客托運行李安全檢查、超大行李安全檢查以及托運行李處理系統

后臺管理的相關區域;

b)人身及其手提行李安檢工作區(包括機組和工作人員安全檢查通道):用于身份驗證、人身安

全檢查、手提行李安全檢查、非公開檢查、行李開包檢查等的相關區域;

c)商品安檢工作區:用于商品安全檢查、身份驗證和人身安全檢查的相關區域。

8.3.2安檢工作區應設置禁止拍攝、禁止旅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等安全保衛標識和通告設施,可以采

用機場動態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實物展示柜等形式。

8.3.3航站樓內所有區域均不應俯視觀察到安檢工作現場。可俯視觀察到安檢工作現場的區域應符合

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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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7003—2017

a)采用非透視物理隔斷隔離,隔斷凈高度應不低于2.5m,公共區域一側不應有用于攀爬的受力

點和支撐點,并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物理隔斷為全高度的情況除外);

b)必要時,應能夠對公眾關閉。

8.3.4應為安全保衛設施及其配套設施留有足夠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維修空間。

8.4候機隔離區

8.4.1應封閉管理。候機隔離區與公共活動區相鄰或相通的門、窗和通道等,均應設置安全保衛設施,

對所有進入該區域的人員和物品均應進行安全檢查。

8.4.2候機隔離區的工作人員通道應在滿足必要運營需求的情況下,數量最少。

8.4.3在對候機隔離區進行規劃設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a)在候機隔離區或候機隔離區上方不應設置屬于公共活動區的通道或陽臺;

b)應滿足機組、工作人員、機場租戶等的出入需求;

c)應急反應路線及通道應滿足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裝備,如擔架、輪椅、爆炸物探測裝置、運輸

設備、醫療護理設備等快速進入的需求;

d)商品安檢工作區宜與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檢工作區分開;

e)應為特許經營商的運貨、倉儲、員工出入路線設計適當的流程。

8.5行李分揀裝卸區

8.5.1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行李傳送、分揀、裝卸、存儲等各環節實施監控。

8.5.2應設置通行管制設施或采取通行管制措施,確保行李分揀裝卸區僅允許授權人員進入。

8.6行李提取區

8.6.1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旅客提取行李流程實施監控。

8.6.2應設置通行管制設施或采取通行管制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從公共活動區進入行李提取區、

從行李提取區進入候機隔離區或其他機場控制區。

8.7航站樓入口和登機口

8.7.1航站樓入口應預留實施安全保衛措施的空間,用于放置防爆和防生化威脅等的安全保衛設施設備。

8.7.2登機口應預留實施安全保衛措施的空間,用于實施旅客身份驗證、旅客及其行李信息的二次核

對、開包檢查等安全保衛措施。

8.8航站樓的物理防護

8.8.1在航站樓設計時,應考慮以下物理防護要求:

a)具有防止車輛或爆炸物針對航站樓的直接攻擊的阻擋設計;

b)采用玻璃幕墻的,應考慮玻璃幕墻的防爆,如加貼防爆膜等,以減輕玻璃破碎等造成的二次傷害。

8.8.2航站樓前應設置針對車輛的防護柱或阻擋設施,防止車輛開上人行道或進入航站樓內。

8.8.3航站樓前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人行道和車行道上的人員和車輛實施監控。

8.8.4M航站樓的對外大門應無法從外側拆卸。H

8.8.5機場控制區內應急疏散口應設置安全保衛設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利用。

8.8.6航站樓內可從公共活動區進入機場控制區的窗戶,包括地下室、一層、靠近消防緊急出口和陽

臺的窗戶等,應無法從外部拆卸,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衛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攀爬或利用。

8.8.7航站樓內外所有通往航站樓樓頂的通行口和管道,以及航站樓的天窗均應設置物理防護設施,防

止未經授權人員攀爬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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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7003—2017

8.9航站樓內辦公區

8.9.1一類、二類機場辦公區出入口應設置門禁系統。

8.9.2警用設施存放地點、急救室等應合理布局,滿足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要求。

8.10公安勤務用房

8.10.1應在每個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檢工作區設置公安值勤室,一類、二類機場還應在旅客到達、

出發的公共活動區和其他必要地點設置公安值勤室或執勤點。公安值勤室和執勤點應設明顯標志,以便

于旅客報警求助。

8.10.2一類、二類機場應在航站樓內公共活動區設置備勤室和警用器械室。警用器械室的內部設施配

備應符合公安部相關要求。

8.10.3一類、二類機場航站樓貴賓室應設置警衛值班室。

8.10.4一類、二類機場航站樓應單獨設置辦證室。

8.10.5機場航站樓內應設置屯兵(警)點,面積和內部設施應符合公安部相關要求。

8.11門禁系統

8.11.1一類、二類和三類機場公共活動區通往候機隔離區、航空器活動區之間的通行口,以及安全保

衛要求不同的區域之間的通行口,應設置門禁系統;四類機場宜在公共活動區通往候機隔離區、航空器

活動區之間的通行口,以及安全保衛要求不同的區域之間設置門禁系統,對進出人員進行身份驗證和記

錄。

8.11.2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并與門禁系統聯動,對進出人員及其物品實施雙向監控。

8.12音頻和視頻監控系統

8.12.1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監控范圍應覆蓋航站樓前車行道和人行道、航站樓出入口、公共活動區、

售票處、小件行李寄存處、乘機手續辦理柜臺、安檢候檢區、安檢工作區、托運行李開包檢查區、行李

傳送區、行李分揀裝卸區、候機隔離區、登機口、廊橋、行李提取區、旅客迎送區域、垃圾箱、電梯口、

衛生間門前區域、通行口兩側和空陸側隔離設施,以及連通檢修通道、燃料通道、綜合管廊的出入口等。

8.12.2應設置音頻監控系統,在乘機手續辦理柜臺、安檢工作區和登機口驗證柜臺等重要場所配備前

端音頻采集設備,與相關監控點位的攝像機同步錄音錄像,同步誤差不大于1s。

8.13隱蔽報警系統

8.13.1航站樓內每個乘機手續人工辦理柜臺、安全檢查通道、小件行李寄存處以及安全保衛部門認為

必要的其他部位應設置隱蔽報警設施。隱蔽報警設施應位于視頻監控覆蓋范圍內。

8.13.2應能通過聲光報警信號在公安值勤室顯示出事地相關信息,一類、二類機場應能同時顯示相關

報警點的視頻圖像,報警現場圖像的時間延遲不得大于2s。

8.14安全保衛措施所需空間的預留

8.14.1航站樓布局設計時,應考慮機場旅客吞吐量達到設計容量時,增加安全檢查通道、安檢候檢區

及其他安全保衛設施所需空間。

8.14.2航站樓布局設計時,應考慮到當機場所受到的威脅程度增加時,可能要求臨時增加或重新設置

安全保衛設施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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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機場圍界和道口

9.1基本要求

9.1.1航空器活動區周界應修建物理圍界及配套設施,使之與公共活動區隔離。物理圍界應堅固耐久,

防止人員、車輛和可能對航空器造成威脅的動物進入。

9.1.2一類機場宜設置兩道物理圍界,兩道物理圍界間距應不小于3m。入侵報警系統宜安裝在外側

物理圍界上,為機場處置突發事件爭取更多時間。

9.1.3機場圍界內側應留有寬度不小于5m的隔離帶。兩道圍界以安裝入侵報警系統的圍欄(墻)為

基準。

9.1.4一類機場圍界應設置照明設施,二類機場圍界宜設置照明設施。圍界照明應滿足現場處置和視

頻監控系統正常工作的需要,但不應影響航空器活動。

9.1.5給排水、通信、輸油等地下管井穿越圍界的,應在穿越處設置鋼柵欄等隔離設施或進行密實封

堵。

9.1.6應盡量減少機場圍界上道口的數量,特別是可直接通往航空器活動區道口的數量。

9.1.7跑道兩端或附近的圍欄(墻)應根據應急救援需要,設置向外開啟的應急出口柵門,其寬度應滿

足機場主力消防車通過。

9.1.8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巡邏車輛,以及通訊工具、望遠鏡、照明設備和防護器材等必要裝備,以滿

足對航空器活動區巡邏的要求。

9.1.9應根據安全保衛需要在圍界重要部位修建執勤崗樓或瞭望塔。

9.1.10機場圍界應符合機場凈空和導航臺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

9.2物理圍界

9.2.1物理圍界由圍欄(墻)和防攀爬設施兩部分組成,防攀爬設施應位于圍欄(墻)的頂部,與圍欄

(墻)聯接牢固;圍欄(墻)底部應建有墻基或地梁。

9.2.2物理圍界應符合以下要求:

a)物理圍界內側、外側的凈高度應不低于2.5m,離地間隙不大于3cm。其中頂部防攀爬設施采

用刺絲滾籠或刀片刺網等結構的圍欄(墻),其內側、外側的凈高度應不低于2.0m,頂部刺絲

滾籠或刀片刺網等的直徑應不小于50cm,相鄰中心距不大于20cm,距離圍欄(墻)頂部的間

隙不大于5cm;對于頂部防攀爬設施采用鑲嵌碎玻璃或采用向外彎折30o角的刺絲網結構的圍

墻,其內側、外側的凈高度應不低于2.5m,刺絲網相鄰兩支撐柱中心距與墻垛中心距相同,

刺絲垂直中心距不大于l00mm;

b)圍欄(墻)面向公共區域的一側不應有用于攀爬的受力點和支撐點;

c)圍欄(墻)應是鋼筋網、鋼板網、鋼筋混凝土預制板、磚墻等結構形式,具體技術要求見附錄A;

d)兩道物理圍界的內、外側圍欄技術要求與單層圍欄相同;

e)圍欄(墻)對外面應設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標識牌,標識牌應安裝牢固。標識牌內容應清晰可

見,少數民族地區應增加當地語言文字標識。標識牌間距宜不大于150m。

9.2.3M建筑物構成機場圍界的一部分時,應符合以下要求:H

a)通往建筑物樓頂的通道應設置安全保衛設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通行;

b)面向空側一側不應開設通行口;對于確需開設通行口的,應設置安全保衛設施,對授權通行對

象實施安全檢查和通行管制。設施設備配備要求同圍界日常運行道口;

c)面向空側一側的窗戶應能鎖閉并加裝密集型防護網;

d)面向陸側的一側不應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點和支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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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建筑物的內部墻體構成機場圍界的一部分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內側、外側的凈高度不應低于2.5m,公共區域一側不應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點和支撐點,并

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墻體為全高度的情況除外),并應能及時發現人員和物品的非法進入;

b)設有通行口的,應設置安全保衛設施,對通行人員、物品和車輛實施安全檢查和通行管制,設

施設備配備要求同圍界的日常運行道口。

9.3入侵報警系統

9.3.1一類、二類機場圍界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三類機場圍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和視頻監控系統。系統應能對物理圍界形成完整的覆蓋,能對目標進行分類,對入侵行為作出判斷;應

能在機場飛行和安全照明的環境下工作,并應滿足全天候運行的要求。

9.3.2入侵報警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a)當發生攀爬、破壞圍欄(墻)等入侵行為時,入侵報警系統不應發生漏報警;

b)應能自動接收前端探測設備發來的所有報警信息,包括防區、時間、入侵類別,實時顯示,并

伴有聲光報警;

c)具有對多路報警視頻圖像信號實時傳輸、切換的功能;

d)所有報警數據不能修改,應能導出備份,并注有操作人、操作時間等相關信息;

e)具有喊話警戒功能,應能對入侵行為和妨礙入侵報警系統正常工作等行為進行警示;

f)報警信號應能實時在安全保衛控制中心報警平臺顯示;

g)報警中心控制臺應具有入侵報警、緊急報警、故障報警、報警信息復核、自檢等基本功能,并

設有電子地圖;

h)視頻圖像數據和相關信息保存時限應不少于90d。

9.3.3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并與入侵報警系統和照明設施聯動,以便于對報警信息進行復核;視頻

監控系統的監控范圍應覆蓋圍界內外5m寬警戒區域。

9.3.4入侵報警、視頻監控和照明等設施的拆卸裝置應設在圍界的安全側。

9.4道口

9.4.1機場應設置日常運行道口,主要供運行人員和警務巡邏人員等使用,也可供餐飲、油料車輛、

定期運輸車輛以及地面服務設備和維護車輛進出;機場應設置應急道口,主要供消防救援等應急反應車

輛使用。日常運行道口也可用作機場應急道口。

9.4.2日常運行道口應設置守衛值班室,并配備通訊、照明等設施,以及相應的工作條件。

9.4.3應設置大門和有效的安全保衛設施,防止未經授權和安全檢查的人員和物品進入。日常運行道

口大門的高度應不低于2.5m,下框距地面的高度應不大于5cm,門及門垛應堅固。非24h有人值守

的日常運行道口大門應可鎖閉,大門關閉時,隔離的強度應等同于機場圍界。

9.4.4日常運行道口的安全保衛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a)一類、二類和三類機場的道口應修建安全檢查室、衛生間、雨棚等配套設施,應配置X射線安

全檢查設備、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手持金屬探測器、車底檢查、車頂檢查等設施設備,以及防

爆罐等可疑物品處置裝置;四類機場日常運行道口應修建安全檢查室,配置手持金屬探測器、

車底檢查和車頂檢查等設施設備;

b)一類機場的道口宜配備爆炸物探測設備;

c)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進出車輛、人員和檢查現場進行監控;

d)一類、二類和三類機場的道口應設置門禁系統,防止非授權人員、車輛進入;

e)一類、二類和三類機場的道口應設置車輛管理系統,應能自動識別并記錄進出車輛的號牌;四

類機場應對進出車輛的號牌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時限應不少于9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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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車道應配備車輛阻擋裝置,防止非授權車輛(包括摩托車、電動車等)進入,并在相關區域

設置減速裝置及相應警示標識;在行車道之外應設置阻擋設施,防止非授權車輛繞道進入;

g)道口關閉無人值守時,隔離的強度應等同于機場圍界。

9.4.5車輛阻擋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機場日常運行道口應設置防沖撞設施,有效反應時間應不大于5s,水平方向的抗沖擊能力應

不小于60t;

b)四類機場日常運行道口可采用簡易阻車裝置。

9.4.6應急道口應符合以下要求:

a)一類、二類機場應急道口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b)應急道口的大門在常態下應處于關閉狀態,關閉狀態下的應急道口隔離的強度應等同于機場圍界;

c)應急道口大門的設計應確保應急車輛在緊急情況下能迅速通過。

9.5巡邏道

9.5.1航空器活動區圍欄(墻)內側,應修筑供巡邏車使用的巡邏通道。

9.5.2巡邏道應為水泥混凝土或瀝青類道路,道面強度和轉彎半徑應滿足機場巡邏車正常運行的要求;

用于消防車輛通行的部分,其道面強度和轉彎半徑還應滿足機場消防車輛通行的要求。

9.5.3巡邏道基礎寬度應不小于4.5m,路面寬度應不小于3.5m,兩側宜有0.5m的路肩。

9.5.4巡邏道應至少每800m設置一個會車區。

9.5.5巡邏道的設計應保證巡邏人員對航空器活動區和圍界警戒區域具有良好的視野。

9.5.6宜在跑道兩端緊急出口處至進近導航臺修建3.5m寬的簡易道路。

10航空貨運區

10.1基本要求

10.1.1應封閉管理,并根據機場安全保衛要求設置圍界,技術要求同機場圍界。

10.1.2貨物安檢區應設置在貨運公共區和貨物存放區之間。

10.1.3貨運公共區與貨物安檢區、貨物存放區之間應采用物理隔斷隔離,物理隔斷應為全高度。沒有

全高度的,物理隔斷凈高度應不低于2.5m,上部加裝防攀爬和防拋擲設施,并設置視頻監控系統,以

及時發現人員、物品的非法入侵。

10.1.4貨物存放區宜設置在機場空側,不宜與航空器上下客區域相鄰。

10.2貨物安檢區

10.2.1應修建安檢值班室、備勤室和安全檢查設備操作室。

10.2.2應設置貨物安全檢查設備和爆炸物探測設備,對貨物和郵件實施安全檢查。

10.2.3每個貨物安檢區均應設置可疑物品處置裝置,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10.2.4每個獨立的貨物安檢區均應設置可疑物品檢查區。

10.2.5M每個貨物安全檢查通道前端均應設有可鎖閉裝置。鎖閉后,鎖閉裝置與周圍物理隔斷的間隙應H

不大于0.03m。

10.2.6應設置工作人員安全檢查通道,人身安全檢查設施配備應符合本標準13.4的要求;根據需要

配備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防止未經安全檢查的物品進入貨物存放區。

10.3貨物存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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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貨物存放區應實施分區管理,確保進港貨物和出港貨物、已檢貨物與未檢貨物、單體超大超重

貨物與普通貨物、危險品與普通貨物隔離存放。

10.3.2出港貨物存放區與進港貨物提取區應實施物理隔離。

10.3.3應設有照明設施,以滿足視頻監控系統正常工作的環境照度要求。

10.4航空貨物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

10.4.1機場宜設置航空貨物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該系統應能完整采集、處理、存儲過檢貨物品名、

安檢、航班等信息,實現對航空貨物安全檢查信息、貨物安全檢查圖像及安全檢查現場視頻、音頻等信

息的采集、存儲、傳輸和檢索等功能。

10.4.2航空貨物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a)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

b)預留接口及足夠帶寬,以便向機場運行和安全保衛指揮部門報送數據。

10.5視頻監控系統

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監控范圍覆蓋貨運公共區和貨物存放區的出入口、辦理貨運手續柜臺,以及

貨物安檢區和貨物存放區。

11要害部位

11.1應封閉管理,并根據安全保衛要求設置圍界。

11.2應設置通行管制設施或采用人工值守方式,對進出人員進行身份識別和記錄。無人值守的通行口

還應配備生物特征識別或密碼輸入的身份驗證設備。

11.3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工作區域,以及要害部位與公共區域的隔離設施等

實施監控。

11.4塔臺、區域管制中心、導航和通信設施的安全保衛設施設備應符合行業相關規定。

12配餐和機供品

12.1基本要求

12.1.1應封閉管理,并根據機場安全保衛要求,設置圍欄(墻)、入侵報警系統、通行管制系統和視

頻監控系統等。

12.1.2應對配餐工作區和存放區、機供品存放區實行分區封閉管理。

12.1.3配餐工作區和機供品存放區應設置高窗,防止物品傳遞。不能設置高窗的,應設置有效的安全

保衛設施。

12.2配餐工作區

配餐工作區入口應預留人員和物品安全檢查的空間。

12.3視頻監控系統

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配餐工作區、工作人員出入口,以及運送配餐和機供品的車輛停放區和裝

卸區實施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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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通行管制

應在配餐工作區和存放區、機供品存放區設置通行管制設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

13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檢查

13.1基本要求

13.1.1每個獨立的安檢工作區均應設置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檢查設施設備。

13.1.2每個獨立的安檢工作區均應配備可疑物品處置裝備,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13.1.3一類機場應配備移動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二類機場宜配備移動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13.1.4設有貴賓室并有貴賓通道的航站樓應設置貴賓安全檢查通道,設施設備配備標準同航站樓旅客

人身和手提行李安全檢查通道。

13.1.5一類、二類機場應設置機組和工作人員專用安全檢查通道,三類機場宜設置機組和工作人員專

用安全檢查通道。

13.1.6應設置能滿足無障礙通過的安全檢查通道。

13.1.7一類、二類機場應設置旅客反向通道。反向通道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旅客人身和行李安全檢

查管理信息系統,對旅客離開機場控制區的相關信息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時限應不少于90d。

13.1.8安檢工作區應根據需要配置液態物品檢測設備。

13.1.9安檢工作區應配備必要的人身防護裝備。

13.1.10安全檢查通道及設施設備的環境應符合以下要求:

a)安全檢查設備應配備獨立的供電電源和穩定的供電電壓,電源插座的位置設置應不影響設備維

修且旅客及工作人員不易碰觸;

b)安檢設施設備不應受到機場電力設施和電磁波的干擾,且不會反過來干擾機場通信設備;

c)應提供充足的暖氣、冷氣、照明和通風,并考慮光照問題(陽光照射電腦屏幕容易產生反光,

不利于安全檢查),以便于營造一個有利于開展安全檢查工作的良好環境。

13.2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的安全檢查

13.2.1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檢工作區應設置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全檢查通道,每個安檢工作區均

應設置安檢值班室、安檢現場備勤室、特別檢查室和暫存物品保管室等。

13.2.2安檢工作區與公共活動區之間應實施全高度、非透視物理隔離。不能實施全高度物理隔離的,

物理隔斷凈高度應不低于2.5m,公共區域一側不應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點和支撐點,并設置視頻監控

系統,以便及時發現未經授權人員和物品的進入。

13.2.3安全檢查通道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設置與高峰時段旅客流量相適應的安全檢查通道,按照高峰小時旅客出港流量每180人設置

一個通道,并設置備份通道;

b)應設置驗證區、檢查區、整理區,并合理布局;

c)一類、二類和三類機場每條安全檢查通道長度應不小于13m(包括驗證柜臺),其中X射線

M安全檢查設備前端應設置長度不小于3.5m并與傳送帶相連的待檢臺;采用單門單機模式的每H

條安全檢查通道寬度應不小于4m,采用單門雙機模式的兩條安全檢查通道寬度應不小于8m。

四類機場每條安全檢查通道的安全檢查現場面積應不小于40m2;

d)應在每條安全檢查通道的前端設置能夠鎖閉的門,宜在后端設置能夠鎖閉的門,門體打開時應

不影響安檢人員的視線和操作;

e)錯位式安全檢查通道之間應設置不低于2.5m的非透視的物理隔斷,防止人員串行或物品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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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安全檢查通道內應設置旅客自棄物品箱;

g)安全檢查通道光照環境應滿足安全檢查各崗位工作的需要。

13.2.4安全檢查通道設施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a)安全檢查通道應根據安檢工作流程配備并合理布置驗證柜臺、隱蔽報警系統、音頻和視頻監控

系統、人身安全檢查設備、手提行李安全檢查設備、開包檢查臺和物品整理臺等;人身安全檢

查設備包括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手持金屬探測器等;手提行李安全檢查設備包括基于X射線技

術的手提行李安全檢查設備等;

b)安全檢查通道應配備身份驗證相關設備和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驗證柜臺的高度不應阻擋驗

證員視線;

c)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操作和開包崗位宜與驗證檢查崗位建立信息聯動機制或設施;

d)每個獨立的安檢工作區均應配備爆炸物探測設備。一類、二類機場每4條安全檢查通道應至少

配備1臺爆炸物探測設備。

13.2.5能滿足無障礙通過的安全檢查通道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a)滿足殘障旅客等特殊群體的正常通行和安全檢查的需要;

b)通道內不應有會導致特殊群體旅客可能受到意外傷害的障礙物;

c)至少設置一個輪椅檢查區域。

13.2.6候檢區應符合以下要求:

a)每條安全檢查通道前的候檢區長度應不小于20m或面積應不小于40m2;

b)應設置限行設施;

c)應配備貼有明顯標識的旅客自棄物品收集箱,自棄物品箱應方便安保人員可以隨時觀察內部情況。

13.3旅客托運行李的安全檢查

13.3.1旅客托運行李安檢工作區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設置物理隔離設施,以確保經過安全檢查的行李與未經授權人員隔離;

b)應具有充足的實施安全檢查的空間和設備;

c)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托運行李的開包檢查、行李傳送系統等實施監控;

d)與航站樓相通的行李傳送帶入口應設置安全保衛設施,如安裝可鎖閉裝置或入侵報警裝置等,

防止未經授權人員和物品進入;

e)行李稱重設備、托運行李安全檢查設備、行李傳送系統應合理布局,確保每件托運行李都經過

安全檢查。

13.3.2旅客托運行李安全檢查設施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a)對托運行李的安全檢查可以使用以下基于X射線技術的托運行李安全檢查設備:X射線安全檢

查設備、X射線多視角爆炸物探測安全檢查設備、X射線計算機斷層成像爆炸物探測安全檢查

設備等,或多種設備的組合;

b)應配備并合理布置托運行李安全檢查圖像的判讀區域;

c)每個獨立的安檢工作區均應配備滿足要求的爆炸物探測設備;

d)設置托運行李開包檢查區,并配備視頻監控、通訊、照明等設施,以及相應的工作條件;

e)安全檢查所產生的安全檢查信息應能夠做到逐級傳遞。

13.3.3如果將旅客托運行李安檢系統集成到托運行李處理系統中,則應符合以下要求:

a)旅客托運行李處理系統與安全檢查設備銜接部分的傳送速度與安全檢查設備帶速或通過率匹

配,應不影響安全檢查設備的成像質量;

b)采用雙通道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的,托運行李處理系統應確保每次只有一件行李通過單臺雙通

道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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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旅客托運行李處理系統應與托運行李安全檢查系統建立聯動機制,確保信息傳遞完整、安檢功

能的實現和安全保衛信息的倒查。

13.4機組和工作人員的安全檢查

13.4.1工作人員安全檢查通道應配備機場控制區證件查驗設備,機組人員使用的通道應配備空勤登機

證機器輔助查驗設備。

13.4.2工作人員安全檢查通道的其他設施設備同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全檢查通道的設置。

13.5人身和行李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

13.5.1人身和行李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應能完整采集、處理、存儲旅客、機組和工作人員的安全檢

查信息,實現對其基本信息、人身、手提行李、托運行李安全檢查圖像、開包檢查信息、安全檢查現場

視頻和音頻資料等信息,以及登機口確認信息的采集、存儲、傳輸和檢索等處理功能。

13.5.2人身和行李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a)驗證柜臺采集的旅客人臉圖像應滿足人臉特征識別的要求;

b)不應降低安全檢查工作的通過率;

c)與安全檢查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集成,實現資源共享;

d)與旅客離港信息系統相連,實時接收和更新航班信息;

e)服務器應工作可靠,處理能力及網絡通信能力應滿足安全檢查信息查詢需求,服務器主機應采

用雙機熱備份;采用可靠的數據存儲設備,數據保存不應少于90d;

f)與其他設備、系統之間的通信接口,應通過單獨設置的通信服務器進行連接,通信服務器應能

顯示通信過程的數據;

g)民航局其他相關文件的要求。

13.5.3旅客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應預留接口及足夠帶寬,向機場運行和安全保衛指揮部門報送數

據。

14機場控制區的通行管制

14.1基本要求

14.1.1機場控制區的通行管制由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信息管理系統、門禁系統兩部分組成。機場控制區

通行證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對機場控制區人員通行證件信息的管理;門禁系統主要由身份驗證設備和執行

裝置(門或者人)組成,實現對授權人員、車輛的放行和對非授權人員、車輛的拒絕。相關信息保存時

限不少于90d。

14.1.2系統自身應具有不可修改的特征信息,以保證系統記錄資料的完整性。

14.2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管理系統

14.2.1一類、二類和三類機場應建立機場通行證信息管理系統,四類機場宜建立機場通行證信息管理

系統,實現對通行證件權限審批、信息錄入、制證、掛失、更改、注銷等的全生命周期管理。MH

14.2.2應符合機場控制區人員通行證相關技術規范。

14.3從公共活動區進入機場控制區的通行口

14.3.1應配備機組和工作人員安全檢查通道、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以及通訊、照明等設施;四

類機場可采用人工查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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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一類、二類機場的通行口還應配備具備生物特征識別或密碼輸入功能的身份驗證設備。

14.3.3供機組人員通行的通行口應配備空勤通行證件查驗設備。

14.3.4供車輛通行的通行口還應配備車頂檢查和車底檢查設施,以及車輛通行證件驗證設備。

14.4機場控制區內不同區域之間的通行口

14.4.1應配備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四類機場可采用人工值守方式。

14.4.2無人值守的通行口還應配備具有生物特征識別或密碼輸入功能的身份驗證設備。

14.5門禁系統

14.5.1機場應根據機場控制區內不同權限區域的安全保衛要求和功能,在區域間的通行口設置門禁系

統,對進入和試圖進入相關區域的人員、車輛進行身份驗證和記錄,僅允許授權人員、車輛通行。

14.5.2應能對機場通行證件(含智能卡)的真偽性、合法性和授權通行區域進行驗證,可采用人工或

技術查驗方式。

14.5.3應具備機場通行證件驗證,以及生物特征識別和/或密碼輸入功能,對通行人員身份進行驗證。

14.5.4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通行口內外兩側實施監控,對所有進出和試圖進出機場控制區的行為

進行記錄。

14.5.5通行證件采用基于電子芯片技術的機場,門禁系統應具有與視頻監控系統的聯動功能,發生刷

卡、開門動作或警報時,視頻監控系統應能夠自動顯示門禁通行口內外兩側的實時視頻信息,聯動響應

時間應不大于1s,應能通過刷卡信息檢索監控錄像;通行證件未采用基于電子芯片技術的機場,門禁

系統可以由人工完成,通行口應位于視頻監控覆蓋范圍內。

14.5.6應設置報警裝置,對非授權出入行為、規定時間內未關閉等情況進行報警。報警信號應能在控

制中心顯示,響應時間應不大于2s。

14.5.7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掛失、更改或注銷后,門禁系統應能及時識別,防止非授權人員、車輛進入。

14.5.8應能防止利用已掛失、更改、注銷和失竊通行證件進入機場控制區;應能對利用已掛失、更改、

注銷和失竊通行證件試圖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事件進行報警,該證件將失效。通常未成功的嘗試次數應不

超過5次。

14.5.9除應急疏散門外,其他通行口的門在停電等緊急情況下應自動鎖閉,以確保機場控制區的安全;

在門的受控區一側應裝有門的機械開啟裝置,開啟裝置應密封在易碎裝置內,從而在停電等緊急情況發

生時,仍能通過開啟裝置開門。

14.5.10采用單向通行閘機的,應安裝如刺圈等有效的防攀爬設施,閘機應置于視頻監控覆蓋范圍內。

14.5.11門禁控制器應能在與主機斷開通信時,進行出入控制及相關信息存儲,待和主機建立通信后

數據應能自動上傳離線期間的信息。

15視頻監控系統

15.1基本要求

15.1.1應能對機場到達、出發旅客、行李和貨物所經過的主要活動場所、通道、電梯(廳)、重要部

位和區域實施有效的視頻監控,圖像顯示、記錄與回放。

15.1.2應能與通行管制、隱蔽報警系統、圍界入侵報警系統等進行系統聯動,以便對報警現場進行錄

像和復核。

15.1.3應能完整采集、處理和轉發機場范圍內所要求監控范圍、監控目標的實時圖像,并具有事后快

速倒查等功能。

18

MH/T7003—2017

15.1.4新、改、擴建視頻監控系統應采用高清攝像機。

15.1.5視頻監控系統應具有一定的可擴展性,系統的傳輸、交換、控制應符合GB/T28181標準要求,

以實現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互控;對于不符合GB/T28181標準的系統,應提供符合GB/T28181標準的

中間件接口。

15.1.6一類、二類機場應采用數據結構獨立的專用網絡,三類機場宜采用數據結構獨立的專用網絡。

通行管制、圍界入侵報警系統網絡可共用。

15.1.7系統操作說明及操作日志應支持簡體中文描述,系統操作界面應支持簡體中文。

15.1.8設計合理、功能齊全、工作可靠、圖像清晰、抗干擾能力強、操作簡便。

15.2記錄功能

15.2.1對監控范圍內的事件進行記錄,經授權的操作員應能依據其特征(如單位、時間、地點、類型

或性質等)進行檢索、顯示或/和打印,并能進行統計分析,生成報表。

15.2.2應能對每次報警相關的視頻進行記錄和存儲,能根據報警時間等信息檢索相關的錄像,并能以

與事件相關的名字命名,便于事后檢索和倒查。

15.2.3涉及安保事件的音視頻錄像數據應能異地備份,應設有備份和查看相關權限。

15.2.4系統自身應具有不可修改的特征信息,如系統“時間戳”、跟蹤文件或其他硬件措施,以保證

系統記錄資料的原始完整性。

15.3控制和顯示功能

15.3.1具有手動控制功能,實現選擇任何攝像機到任何監視器、選擇任意圖像在任意監視器顯示、控

制云臺及變焦鏡頭、操縱云臺及變焦鏡頭到預定位置、屏蔽和恢復任何報警輸入、設置、確認和重復任

何報警輸入進行優先控制等功能。

15.3.2具有可編程功能,實現攝像機到監視器的順序指定、監視器的順序指定、攝像機的監視時限;

視像顯示順序、云臺起始位置及角度預定、設定時間和日期、變焦及報警順序等功能。

15.3.3應具有攝像頭初始預置位復位功能。

15.3.4實時視頻圖像應顯示監控點位編號、名稱、當前時間等信息。

15.3.5一類、二類機場應配備矢量電子地圖,支持在電子地圖上查看、調用、控制和設置攝像機。

15.3.6一類、二類機場應支持不少于30路用戶同時調用一個實時視頻圖像。

15.4保存和下載功能

15.4.1音頻和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時限應不少于90d。

15.4.2音頻和視頻圖像信息資料的下載應權限控制。

15.4.3回放圖像質量不應明顯低于實時圖像質量。

15.4.4經授權的操作員應能根據監控點位編號、名稱、時間等多種條件對視頻圖像進行檢索。

15.4.5視頻圖像下載時,應能自動生成以“監控點位編號+起始時間段”為文件名的通用格式的文件。

15.5監控范圍和圖像質量要求

15.5.1M視頻監控系統應對機場部分區域實施全覆蓋視頻監控,滿足H24h和全天候運行的要求,在現

場光照環境下,圖像清晰可辨,圖像質量應能滿足對監控范圍內人員基本特征進行識別的要求。這些區

域包括但不限于:

a)候機隔離區;

b)行李傳送和提取區域;

c)航空器停機位、隔離停機位;

19

MH/T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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