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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掌握船上安全作業方法
安全作業方法,是在系統考慮作業的各種因素的基礎上,能使“人、機(物)、環境、管理”四大安全要素和諧相處的安全做法的總稱,通常稱之為安全操作程序、須知、規程、注意事項、規章、制度、辦法、要求、規定、操作指南、經驗方法、習慣做法等。船上的安全規章制度是成文的安全作業方法,系統的安全規章體系是船舶安全營運的重要保證,使得船員在作業時有章可循。而不成文的安全作業方法,是指船員在長期的海上實踐中總結出的行之有效的通常做法,也是安全作業方法的組成部分。對于關鍵性操作,應當制定成文的安全作業方法。1、違章作業(操作)行為的后果大多數人員傷亡、船貨損失、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是缺乏或不遵守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章,違背船員通常做法所致,即不遵守安全作業方法所致。例一,1987年3月6日,英國籍滾裝渡輪“自由企業先驅號”在離開比利時澤布呂赫港時,沒有按規定及時關閉車輛艙水密鋼門,在離開碼頭1000米處右轉時,海水大量涌入艙內而迅速翻沉,184人死亡。2008年3月10日,法國西部海岸出現130公里/小時的高速臺風氣候,導致阿耳忒彌斯船舶被臺風直接推上海岸線擱淺。
4月3日晚一艘名為“海富”號的巴拿馬籍集裝箱貨輪在汕頭南澳以東約12海里觸礁進水,船體嚴重傾斜,隨時有沉沒的危險。長80米,寬13.55米2、1:29:300或1:10:30:600-------違章作業行為與事故損害程度的比例關系.
美國的海因里希對同一人發生的330起同種違章作業行為的統計發現,致人嚴重傷害,輕微傷害和有驚無險的事故件數比為1:29:300,這一統計結論被廣泛地稱之為海因里希法則。該法則是對人為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無害的經驗者的有力警告。該法則還說明事故與損害之間存在著偶然性,同類事故并非產生相同的損失,為防止重大損害,唯一的途徑是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為了實現該目標,首先必須消除孕育事故的溫床——人的不安全行為,這是防止事故和人員傷亡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
海因里希法則又稱“海因里希安全法則”或“海因里希事故法則”,是美國著名安全工程師海因里希提出的300∶29∶1法則。這個法則意思是說,當一個企業有300個隱患或違章,必然要發生29起輕傷或故障,在這29起輕傷事故或故障當中,必然包含有一起重傷、死亡或重大事故?!昂R蚶锵7▌t”是美國人海因里希通過分析工傷事故的發生概率,為保險公司的經營提出的法則。InternationalLossControlInstitute給出了1:10:30:600的事故損害統計結論。該結論綜合考慮了違章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因素。該統計同樣表明,每起事故會造成何種程度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壞是較難預料的,它服從于統計概率。例如在系離泊時,纜繩受力破斷抽打到人員時,重則當場死亡,輕則虛驚一場,事前難以預料后果。要避免嚴重損害,必須消除任何形式的事故苗子。3、ISM規則對關鍵性操作的要求遵守安全作業方法,主要是遵守安全作業(操作)規章?!秶H安全管理(ISM)規則》規定:“對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關鍵性的船上操作,公司應當建立制定有關方案和須知的程序。與之有關的各項工作,應當明確規定并分配給適任人員。”
關鍵性操作分為關鍵操作和特殊操作。
關鍵操作是指其錯誤會立刻導致危及人員、環境或船舶的事故或情況的操作。例如在充滿油氣的場所明火作業,會引發爆炸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和船舶損壞。
船舶關鍵操作通常包括:在限制水域和交通密集區域航行;在接近陸地水域或交通密集水域會造成突然失去操縱能力的操作;視線不良條件下的航行;氣象惡劣條件下的航行;危險貨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的裝卸和積載;海上加油和駁油;氣體運輸船、化學品船和油船的貨物操作;關鍵性機器操作等。進行關鍵操作應現場有人監督,嚴格按作業規程操作,保存經雙方簽署的記錄或檢查表。
特殊操作是指其錯誤僅在已造成危險情況或事故已發生時才會明顯看出的操作。例如架設引航員軟梯時,甲板端繩結未打好,或用來系繩結的船體構件嚴重銹蝕,直至有引航員登離船時因此發生危險,才發現是該操作的錯誤。
船舶特殊操作通常包括:保證水密完整性;航行安全,包括改正海圖和有關出版物;影響設備(如舵機)及其有關的備用機器可靠性的操作;維護操作;加油操作及港內駁油操作;保持穩性和防止超載和應力集中;集裝箱、貨物及其他物品的系固;船舶保安,暴力和海盜行為等。4、遵守安全作業方法對船員個人和社會的意義遵守安全作業方法,船員始終是得益者。其獲益優先權排序為.作業者因避免可能發生的事故,確保了自身免遭人身傷害;避免了船舶事故,從而保護了船上其他人員的安全;
避免了可能引發的污染海洋事故,從而保護了自身和公司其他職員的就業和工資獎金收入。從宏觀角度看,船員遵守安全作業方法,保護了作業船員的自身安全,保護了全船人員的安全,保護了公司利益,保護了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海洋環境。第二節船上安全操作規章一、船員日常防火防爆須知船舶防火防爆關系到船舶、人命和貨物安全?;馂膶е碌拇叭珦p率高于碰撞和擱淺事故。船舶應經常進行消防培訓、演習和消防設備檢查,消除火災和爆炸危險。全體船員應牢記:“隱患險于明火,防范重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江澤民語)”
船舶防火防爆主要應嚴防明火、煙火、電火、摩擦火、化學作用引起的火警或爆炸。二、明火作業規程
明火作業是指電焊、氣焊作業,噴燈或其他有明火的作業。船上進行明火作業,須由部門長事先填寫書面申請,經輪機長同意后報船長審批;船舶在我國港口應事先報經海事局批準,在國外港口應事先報經港口當局批準。部門長負責明火作業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和指導,保證明火作業安全進行。1、作業準備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有合格操作證書。至少指定一名作業監督員負責監督與防護。作業前監督員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檢查;作業前應清理作業場地,移去易燃易爆物品,除去油類、油漆、棉紗,保證通風良好,確認作業區下方無電纜通過,附近無忌熱儀器設備。油艙附近作業必須消除油腳和清洗油艙,徹底通風,經測爆,油氣濃度必須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時才允許作業。備妥消防器材。檢查焊接設備是否安全。2、安全操作明火作業的全過程,必須有一名作業監督員進行監督和防護,對于運行安全管理體系(SMS)的船舶,還應填寫檢查表等記錄。監督員有權隨時制止明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1)電焊作業電焊時應:確保接地良好,禁止利用船體、管道或機械設備作地線;禁止電焊線跨越運轉中的機電設備、起重鋼纜、乙炔、氧氣瓶上方,電焊線通電情況下禁止在油艙附近拖拉;船廠施焊修理應派專人監護,備妥消防器材,監督施焊,有不安全情況時,應立即制止施焊。2)氣焊作業氧氣瓶與乙炔瓶必須垂直放置并固定;兩瓶間距應大于3米,瓶與燒焊處距離應大于5米;注意焊槍一端的顏色標志,藍色或黑色接氧氣,黃色或紅色接乙炔,膠管接口要緊密,不可用鐵絲捆扎膠管口,以免使膠管穿孔或斷裂;打開氧氣瓶總閥,開度不超過1/2以便應急關閉,調節減壓閥使氧氣壓力為0.3~0.5MPa,乙炔為0.01~0.05MPa,熄火時應先關小氧氣閥,再關閉乙炔閥;發生回火應迅速將膠管曲折握緊,先關焊具上的氧氣閥,再關閉乙炔閥,鋼瓶內氣體不能用空,剩余氣壓應保持大于100KPa;3、作業結束監督員必須認真檢查,確認無火災隱患后向部門長匯報。部門長應到現場檢查操作質量和有無安全隱患。三、上高、舷外作業須知上高作業,系指在工作基面2米以上的桅桿、吊柱、吊貨設備、上層建筑和煙囪外部、空貨艙或機艙的頂部或高處舷墻作業。舷外作業,系指在空載水線以上的船體外部作業。航行中禁止舷外作業。船身晃動明顯時,如無特殊需要,禁止上高作業。四、系解纜繩和拋起錨安全操作
(1)每次系泊前,船長向駕駛員作操作部署。三副會同大副、二副試驗對講機以保證聯系暢通。離泊前,值班駕駛員結合看開航水尺,檢查首尾系纜使能順利解除。
(2)系泊操作時,大副在船首指揮,木匠協助;二副在船尾指揮,水手長協助。操作人員必須規范穿戴工作帽等勞防用品,提前到達現場落實分工做好準備。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五、操舵儀使用須知.
1、操舵常規要求
(1)舵工操舵時應集中精力,復誦和回答口令要響亮正確清晰;舵工通常應由一水擔任;
2、自動舵使用須知
(1)權限:船長根據航道、海面、氣象等條件決定是否使用自動舵,船長不在駕駛臺時,由值班駕駛員決定使用自動舵時機。
(2)禁用:進出港口,航經狹水道、分道通航區、交通繁忙區、錨地、漁區、危險航段、能見度小于5海里區域,以及避讓、改變航向、追越時,不得使用自動舵。
(3)機動操縱:加強了望,需要機動操縱時,應距他船5海里外即改為手操舵。手操舵時間較長時,必須有兩名舵工輪換操舵。應監督舵工操舵的正確性。
(4)轉換:手操舵與自動舵的相互轉換由值班駕駛員負責。轉換時,應親自操作,或監督舵工的轉換操作,保證操舵系統運轉正常和所駛航向的正確、穩定。
(5)核試:值班駕駛員應每小時檢查自動舵的運轉情況,并核對陀螺、磁羅經航向是否正確,督促舵工經常核查。每班至少試驗手操舵一次。決定是否允許水手或實習生練習手操舵。3、應急操舵
(1)手操舵失靈時,值班駕駛員應立即(命令)改為應急操舵,使用磁羅經航向操舵;迅速通知電機員、大管輪,并報告船長。
(2)舵機房應急操舵①將控制箱選擇按鈕由“駕駛臺”切換到“舵機房”,即可用手柄進行應急操舵;②用對講機或電話與駕駛臺聯系,聽從駕駛臺指揮;③舵工應用操舵手柄處的舵角指示器和航向分羅經協助操舵。
(3)若操舵裝置全部失靈,應迅速倒車停船,就地拋錨;若在深水區,應即顯示失控信號,并警告附近船只。第三節《海船船員值班規則》概要一、一般要求為加強海船船員值班管理,防止船員疲勞操作,保障海上人命與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際海事組織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和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的要求,制定本規則。本規則適用于在100總噸及以上中國籍海船上服務的組成值班的船員,但下列船舶上的船員除外:軍用船舶,漁業船舶,非營業的游艇,構造簡單的木質船。二、值班安排參加值班的船員必須是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船員。每個值班船員都須明確自己的職責。船長必須確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證船舶安全。值班駕駛員在值班期間,特別在關系到避免碰撞和擱淺時,負責船舶的安全航行。輪機長有責與船長商量,確保輪機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三、航行值班負責航行的值班駕駛員是船長的代表,無論何時,其首要職責是負責船舶的安全航行,必須時刻遵照《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安全航行規章進行操縱和避讓。
了望人員必須全神貫注地保持正規了望,不得從事或被分派給會影響了望的其他任務。
了望人員和舵工的職責是分開的,舵工在操舵時不應當作為了望人員,除非是具有四周無遮擋的視野并且沒有夜視障礙或其它保持正規了望的妨礙。夜間航行應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協助駕駛員值班。四、(在海上)輪機值班應遵守的原則1、值班輪機員負責輪機值班的輪機員是輪機長的代表,在任何時候,主要負責對影響船舶安全的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養,并根據需要,負責值班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機械設備的檢查、操作和測試,確保在任何時候均能保證安全值班。2、值班安排在任何時候,輪機值班的組成應確保影響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機器的安全運轉,在決定值班組成時,可包括合適的普通船員在內,并應特別考慮下列因素:
(1)船舶類型、機器類型和狀況;
(2)對影響船舶安全運行的機器置于充分的監管之下;
(3)由于情況的變化,如天氣、冰區、被污染水域、淺水水域、各種緊急情況、船損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4)值班人員的資格和經驗;
(5)人命、船舶、貨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環境保護;
(6)遵守有關國際公約、國家法規和當地規章;
(7)保持船舶正常營運。3、輪機值班職責
(1)值班輪機員應保證維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機艙值班的普通船員應協助值班輪機員使主機、輔機安全和有效運行。
(2)輪機值班的所有成員都必須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職責,此外,每個成員對其服務的船舶還應掌握:
①恰當地使用內部通信系統的知識;
②機艙逃生途徑的知識;③機艙報警系統的知識,特別是關于辨別各種警報與二氧化碳警報的能力:④有關機艙滅火設備的數量、位置、性能和使用的知識:⑤船損堵漏工具的使用知識。4、不同環境下的輪機值班值班輪機員應確保提供霧中聲號用的持久的空氣或蒸汽壓力,并隨時執行駕駛臺的任何變速、變向的命令。此外,還應保證備妥用于操縱的一切輔助機械。值班輪機員當接到船舶進入擁擠水域中航行的通知時,應確保所有涉及船舶操縱的機器能即刻置于手動操作模式。值班輪機員還應保證有足夠的備用動力,以供舵和其它操作要求所用。應急操舵和其它輔助設備應準備好可立即使用。五、港內值班(甲板、輪機)1、港內值班應遵守的原則
(1)正常情況下在港內系泊或錨泊的所有船上,為了安全,船長必須安排適當而有效的值班。對于具有特種形式推進系統或輔助設備,以及對裝載有危害的、危險的、有毒的、易燃的物品或其它特種貨物的船舶,還應按有關規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2)船長應根據系泊情況、船舶類型和值班特點,配備足夠的且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相關設備安全有效運轉的值班船員。為了有效地值班,還應安排好必要的設備。(4)停泊值班人員的組成,應包括一名值班駕駛員和至少一名水手。
(5)各船的輪機長應與船長商量,保證輪機值班的安排適于保持在港輪機的安全值班。在決定輪機值班人員的組成時,應予考慮下列各點:①必須保持有一名輪機員負責值班;②推進功率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必須安排至少一名機工協助值班輪機員值班;③輪機員在負責值班期間,不應被分派或承擔任何會妨礙其監管船上機械系統的其他任務。2、載運危險貨物船上的停泊值班每艘運載危險貨物的船舶的船長,不論貨物是易爆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污染環境的,都應確保維持安全值班。對于運載散裝危險貨物的船舶,即使當船舶安全地在系泊或錨泊,甲板部和輪機部也各應由至少一名高級船員和若干名普通船員組成安全值班。六、駕駛、輪機聯系制度
(1)船長應提前24小時將預計開航時間通知輪機長,如停港不足24小時,應在抵港后立即將預計離港時間通知輪機長:輪機長應向船長報告主要機電設備情況、燃油和爐水存量;如開航時間變更,須及時更正。
(2)開航前1小時,值班駕駛員應會同值班輪機員核對船鐘、車鐘、試舵等,并分別將情況記入航海日志、輪機日志及車鐘記錄簿內。主機試車前,值班輪機員應征得值班駕駛員同意。待主機備妥后,機艙應通知駕駛臺。
(3)航行中輪機部如調換發電機、并車或暫時停電,應事先通知駕駛臺。七、船員健康適任要求
(1)每一艘海船,不得低于主管機關頒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中所列數目和級別的數額配備船員。
(2)船長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勞操作。所有參加值班的船員在24小時內必須有至少10小時的休息時間。休息時間可以分開,但不超過兩段時間,其中一段時間至少要有6小時。10小時的最短時間可以降到不少于連續的6小時,但這種降低不得超過2天,并且7天內不少于70小時休息。在緊急、操演及特殊情況下可不必如此。
(3)一定時間內的平均工作小時最長每天不應超過12小時。工作小時的一般規定可以不計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額外時間。(4)各船應將值班安排表張貼在易見之處。船上應做好船員工作小時和休息時間的記錄,以備主管機關檢查,以保證有關工作小時和休息時間的規定得以執行。這種檢查每6個月進行一次。
(5)船長在安排船員值班時,應充分考慮女性船員的生理特點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6)嚴禁船員酗酒,值班人員在值班前4小時內禁止喝酒,其值班期間血液中酒精含量(BAC)不得超過0.08%。(注:體重70~80kg的人員,血液中允許酒精總量不得超過4.5~5.1g)(7)嚴禁船員服用可能導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藥物。嚴禁船員有吸毒和販毒行為。第四節、職業健康及防止工傷事故的國際措施一、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47號公約與港口國監控國際勞工組織(ILO)自1919年成立以來,制定了大量的公約。1997年4月1日實施的新的巴黎備忘錄規定,對到港船舶執行ILONo.147的情況實施檢查,而不考慮船旗國是否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并明確可以滯留下述船舶:沒有充足的食品和飲用水航行到下一港口船上太臟船舶在氣溫過低的海域營運時居住處所無供暖在通道/居住處所存在過量的垃圾、設備或貨物的阻礙或其他不安全的狀況。1、1975年商船運輸(最低標準)公約(ILONo.147)ILONo.147分為公約正文和附件兩大部分。正文要求締約國應對所屬船舶的下列情況立法并行使有效管轄:安全標準,包括任職資格、工作時間和配員標準,以確保海上人命安全;適當的社會保障措施;船上工作條件和船上居住安排等。附件是執行該公約需涉及的15個ILO公約,內容包括:最低年齡,海員傷病的船東責任,醫療保險和津貼,體格檢查,防止海員事故,起居艙室,食品與膳食,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協議條款,海員遣返,結社自由和組織權利保護,集體談判等。2、ILO“船舶勞動條件檢查:程序導則”為了方便PSC檢查官執行ILONo.147,ILO于1990年出版了“船舶勞動條件檢查:程序導則”。所列出的12個PSC項目的船舶檢查官導則內容包括:最低年齡;體格檢查;協議(合同)條款;職業培訓;高級船員適任證書;食品和給養;船員居所;防止職業事故;工作時間和配員;患病和受傷福利;船員遣返;結社自由,組織權利保護和集體談判等。二、ILO關于職業健康及防止工傷事故的部分規定
1、1973年最低年齡公約(ILONo.138)海員最低受雇年齡不得低于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低于15歲。如果工作性質和環境易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則受雇工作的最低年齡不得低于18歲。2、1946年(海員)體格檢查公約(ILONo.73)
海員須經醫生體檢并持有體檢合格證書。體檢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與顏色辨別力有關的體檢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不得超過6年;體檢證書在航行途中滿期的,應繼續有效到航行結束。3、1970年防止(海員)事故公約(第4,7條)(ILONo.134)
會員國應通過立法等手段制定防止工傷事故的規定。這些規定尤其應包括下列事項:①一般和基本規定;②船舶結構特征;③甲板上面和下面的特別安全措施④機器;⑤裝卸設備;⑥防火和滅火;⑦錨、錨鏈和繩索:⑧危險品和壓載物;⑨海員護身設備等。應規定在船員中指定一個或幾個合適人員或一個委員會,在船長指揮下負責事故預防工作。4、(經修訂的)1949年船員居所條件公約(ILONo.92)
船員居所不受惡劣天氣和海洋氣候的侵襲,隔冷隔熱,隔過度噪音,隔其他場所散發出的臭氣,水密和氣密,下水道暢通。部門長、值班駕駛員、值班輪機員和無線電員每人住一間房間,臥室應有衣柜、書桌和座位、窗簾、穿衣鏡、盥洗品箱、書架和外衣掛鉤,不同值班時間的人員不應居住同一房間。
1000總噸以下的船舶,高級船員、普通船員的餐室應分開;1000總噸以上的船舶,船長和高級船員、甲板部普通船員、輪機部普通船員的餐室應各自獨立;餐室設施應齊備。有適當的活動、娛樂場所和設施,清潔衛生設施,醫務設施,3000總噸以上船舶為甲板部和輪機部各配備一間設施齊備的辦公室,等等。5、(經修訂的)1946年(船員)食品和給養公約(第5條)(ILONo.68)
應有效地維護關于食品和給養的法律和條例,以確保船員的健康和福利。這些法律和條例應要求:
(1)根據船員數量和航次的期限及性質,提供在數量、營養價值、質量和種類等方面合適的食品和淡水;
(2)以合適的方式布置和配備每一艘船上的膳食部,以便向船員提供合適的膳食服務。6、海員協議條款公約(ILONo.22)
海員協議條款,由船東(或其代理)與海員雙方簽訂,在簽署前,應給予海員及其顧問審查協議條款的便利。協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或本公約。國家應立法保護船東和海員的利益。協議可為定期或訂明一個航次。協議應明確載明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必須載明如下各項:海員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訂立協議的地點及日期;服務船舶名稱;全體船員人數(如果法律規定);從事航線(如可能);擔任職務;上船服務地點及日期(如可能);工資數額;協議終止條件;海員在同一公司服務一年后每年的固定假期工資;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項目。遇下述情況,協議自然終止;雙方同意;海員死亡;船舶滅失或完全不適于航海;國家法律或本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7、1926年海員遣返公約(ILONo.23)
海員在受雇期間或期滿被送登岸者,享有被送回本國或受雇港口或船舶開航的港口的權利,國家法律應確定海員遣送費用由誰負擔的條款。如果海員在一前往遣送目的地的船上獲得適宜的工作,該船員應被視為已被適當遣返;海員如在其本國,或在其受雇港口,或在鄰近港口,或在船舶開航的港口被送登岸的,應視為已被遣返。海員因以下原因而滯留的,不得令該海員負擔遣返費用:
(1)在船上服務時遭受傷害:
(2)船舶失事;
(3)非因海員自身的故意行為或過失而得疾??;由于不應由海員負責的事由而解雇等。8、船東責任(船員患病和受傷時)公約.(ILONo.55)
船東應對海員按協議服務期間所發生的疾病、受傷、死亡負責。但下述情況除外:并非在船上工作時發生的受傷;自身的故意、違章或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患病或傷亡;簽約時故意隱瞞的疾病或虛弱;受雇時拒絕體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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