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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飛老師精心收編整理的司法考試重要知識點,大家定要好好復習!2017司考民法講義下載:鄰接權2017司考民法講義下載:鄰接權。我們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試名師講義,希望能夠給考生帶來一些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

一、鄰接權的概念

1、概念保護期都是50年。

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在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鄰接權與著作權的主要區別是:

(1)鄰接權的主體多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的主體多為自然人;

(2)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成果,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

(3)鄰接權中除表演者權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權,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

二、出版者的權利

1、出版者的權利內容

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出版社)和報刊出版者(報社、雜志社);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出版者的權利有版式設計專有權、專有出版權等。

(1)版式設計是圖書、報紙雜志的版面設計。

出版者對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具有專有權,出版者可以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此權利的保護期為10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專有出版權,指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享有獨家出版的權利。內容包括:

A.著作權人在出版合同約定的專有出版權期限內,在合同約定的地區內,不能再行使出版權。

B.出版社在享有專有出版權期間,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許可他人出版。

C.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復制發行該作品。

▲《著作權法》修改以后,取消了圖書出版者的這種權利。因此圖書出版者要取得專有出版權,必須在合同有明確約定,如果在合同沒有約定的,則圖書出版者只能取得非專有出版權。

2、出版者的主要義務

(1)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3)重版、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

(4)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5)對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的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版行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等民事權利。

三、表演者的權利

1、表演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1)主體: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2)客體:表演活動,即通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或演奏作品。

2、表演者的權利內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面第3項至第6項方式使用作品,還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3、表演者的主要義務

(1)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應當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出,應當征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4、侵害表演者權的情形

(1)任何人未經表演者的許可不得將表演者的表演從現場直播否則即構成侵權;

(2)任何人未經表演者的許可不得將其表演進行錄音和錄像否則即構成侵害表演人的表演權;

(3)任何人未經表演者許可不得復制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也不得向公眾提供該復制品,否則都將構成侵權;

(4)任何人都不得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表演者的表演,否則也將構成侵權;

(5)在對表演的作品加以利用的過程中沒有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以及對表演加以歪曲。

四、錄制者的權利

1、錄制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1)主體:錄制者,包括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

(2)客體:錄制品,包括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

A.錄音制品是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制品;

B.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錄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錄制品。

2、錄制者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2)義務:

錄制者在進行錄制時應當取得相關著作權人的許可:

A.首先應當取得表演者的許可;

B.取得被表演之作品之著作權人的許可;

C.若表演者所表演的是演繹作品那么應當同時取得原作品之著作權人和演繹作品之著作權人的許可。

D.例外,構成法定許可的無須取得作品之著作權人的許可但須支付報酬。

3、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的情形

(1)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他人所錄制的作品;

(2)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向公眾提供其所錄制的作品的原件及復制品;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將其錄制的作品出租給他人使用;

(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制的作品;

五、播放者的權利

1、播放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1)主體:廣播電視組織,包括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2)客體:播放的廣播或電視而非廣播、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載有聲音、圖像的信號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是載體而非內容。

2、播放者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A.禁止他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B.禁止他人將其播放飛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C.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義務:

A.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B.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C.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D.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注意每個鄰接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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