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規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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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220.01CCSC80深DB440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DB4403/T183—2021前言 I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總平面布局要求 35平面布置要求 36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要求 47安全疏散要求 48消防設施和器材要求 59電氣要求 610巡查要求 7參考文獻 9DB4403/T183—2021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深圳市國匯計量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丹暉、劉東昱、解龍、吳奇峰、譚棠、朱新文、況凱騫、趙鑫、趙顯志、徐銘武、吳偉、唐鵬、黨杰、王振榕、郭俊杰、張龍梅、鄭景川、胡岐芳、陳麒竹。DB4403/T183—2021根據《深圳市安委會關于印發<深圳市2018年年度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突出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安〔2018〕6號)、《城中村用電安全綜合治理協調推進會議紀要》(深安辦紀〔2019〕1號)、《深圳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城中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消安委辦〔2020〕20號)以及《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車“正源清違”專項治理方案的通知》(粵公通字〔2018〕68號)文件要求,起草組經過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相關文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本文件。1DB4403/T183—202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規范本文件規定了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和器材、電氣、巡查等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深圳市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設計、施工、驗收,己投入使用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按照本文件執行。本文件不適用于電動公交車、電動汽車、電動三輪車等車輛的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要求,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可參考本文件。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3495.1—2015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14287—2014(所有部分)電氣火災監控系統GB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20517—2006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GB31247—2014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58—2014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67—201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84—2017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GB5014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217—2018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974—201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附條文說明)GB51348—201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DL5027—2015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附條文說明)SJG39—2017深圳市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工程技術規程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電動自行車electricbicycle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2DB4403/T183—2021注: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最高為25km/h,整車質量最大為55kg,蓄電池標稱電壓最大為48V,電機額定連續3.2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electricbicycleparkingplace用于停放電動自行車的場所。3.3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electricbicyclechargingplace設置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可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的場所。3.4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的統稱,具備其中一種或兩種使用功能的場所。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按停放區域分為建筑外場所和建筑內場3.5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attached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依附于其他主體建筑而建造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3.6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independent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單獨建造且具有獨立完整的建筑主體結構與配套設備系統及充電設施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3.7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open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任一層車庫外墻敞開面積超過該層四周外墻總面積的25%,且敞開部分均勻布置在外墻上且其長度不小于此車庫周長的50%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3.8地下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建筑內地坪地面低于室外地坪地面高度超過該層凈高1/2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3.9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semi-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地下建筑內地坪面與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該層車庫凈高1/3且不大于1/2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3.10建筑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場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lot用于停放電動自行車且安裝配套充電設施的建筑外的露天場地或構筑物。3.11充電設施chargingfacility為電動自行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相關電氣設備及附屬設施。3.12充電柜chargingcabinet3DB4403/T183—2021固定連接至交流或直流電源,并將其轉為直流電源,采用傳導方式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的集成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充電管理系統、通信模塊及配套附件的成套電器柜。3.13充電器charger專門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所配置的一種充電設備。4總平面布局要求4.1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應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既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應根據需要選擇合適位置增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4.2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合理確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規定:a)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電、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設施、選在有公用通信網絡覆蓋的區域;應選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達的場所;b)應滿足設施電源接入的要求;c)不應設在多塵、水霧、有腐蝕性和破壞絕緣的有害氣體及導電介質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d)不宜設在有可能積水的場所;不應設在防、排水設施不完善的場所;如因條件限制確需設在有可能積水的場所或防、排水設施不完善的場所,應采取預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選用相應防護等級的設施;e)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的場所;應遠離明火、高溫、潮濕和人員密集場所;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區域;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筑物毗連時,應符合GB50016和GB50058—2014的規定;f)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建造,其防火間距的設置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不應建設在修車庫內,以及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停車場內;不應在場所內設置車輛或電池的拆解與焊接和組裝等維修作業;g)不應設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體的區域;h)臨近建筑物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遠離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及設置窗戶的外墻。4.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不應占用消防車道、防火間距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妨礙消防車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應影響室外消防設施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4.4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釆取防雷、防風、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4.5建筑外電動自行車停車場與其他建筑物之間防火距離不應小于6m,地上電動自行車停車庫與其他多層民用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與其他高層民用建筑物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9m;與廠房、倉庫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12m。4.6建筑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場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及其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及其活動場所,學校教學樓及其集體宿舍,醫院病房樓、門診樓貼鄰建設,且其防火間距的設置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5平面布置要求5.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設置在建筑外,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應設置在建筑外。4DB4403/T183—20215.2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在建筑內時,應設置在建筑首層、半地下層或地下一層,并宜靠外墻布置,不應設置在負二層及其他建筑樓層,且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5.3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敞開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地下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半地下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庫、建筑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車場應劃分專門的集中式充電區域。5.4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內應分組停放電動自行車,每組長度不應大于20m,組與組之間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墻,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5.5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內同組電動自行車的車位寬度不宜小于0.8m。5.6充電柜與電動自行車之間間隔不宜小于2m,充電柜應設置泄壓孔,泄壓孔不應面向通道及停放的車輛。5.7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門窗、墻壁、頂板(棚)等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5.8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規范有序,并符合以下要求:a)應劃線規范停車位置和疏散,充電部位應張貼、懸掛安全警示標志;b)每輛電動自行車停放面積不宜小于2.2m×0.8m;c)充電設施應釆取防撞保護措施。5.9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附近除電動自行車外,不應有其他易燃可燃等危險物品。6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要求6.1設置在建筑內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其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6.2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在建筑內時,應采用防火墻、甲級防火門、耐火極限不小于1h的樓板與建筑其他區域完全隔開。6.3建筑內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防火分區面積不應大于500m2,設置自動滅火設施面積也不得增加。6.4建筑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h、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當建筑內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設施時,上、下層開口之間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6.5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每個防火分區的面積不應大于1000m2。6.6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0m2。6.7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和1.5h的不燃性樓板設置為獨立的防火單元,并與建筑其他使用空間完全分隔。7安全疏散要求7.1一般規定7.1.1每個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不應少于2個,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7.1.2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場所面積不大于200m2時可設1個疏散門,且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4m,場所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7.1.3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于從內部打開。5DB4403/T183—20217.1.4場所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凈寬度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和疏散門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1m。7.1.5場所內沿走道雙面布置車位時,疏散走道的寬度不宜小于2.6m,沿走道單面布置車位時,疏散走道的寬度不宜小于1.5m。7.2建筑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7.2.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不應直接正對建筑疏散樓梯間,且與疏散樓梯間最近水平距離不宜小于5m。7.2.2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建筑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每個防火分區應當至少設置一個獨立的安全出口。7.2.3安全出口不應與建筑其它部分安全出口共用,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且應與建筑內其它防火分區通過隔墻完全隔離。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少于1m的防護挑檐。7.2.4建筑內充電柜設置區域與建筑安全出口距離不應小于6m。8消防設施和器材要求8.1一般規定8.1.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火災危險等級按中危險Ⅰ級確定。8.1.2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按GB50016和GB50974—2014等相關消防技術文件設置與建筑相適應的滅火設施,滅火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相關文件的規定。8.1.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按GB50084—2017的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確有困難的,可安裝簡易噴淋系統;無消防水條件的場所,可安裝其它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文件的滅火設施。8.1.4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按照GB50140—2005配置A、B、E類火災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危險等級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險級確定,電動自行車的電池部分滅火器宜采用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或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8.1.5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增加推車式水噴霧滅火器,推車式水噴霧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30m。8.1.6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全域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宜裝設火災圖像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a)圖像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場所實時顯示;b)圖像具備儲存、查詢、回放功能;c)圖像存儲時間不少于30天。8.1.7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火災圖像及視頻安防監控信號,宜實時上傳至消防控制室或者專人值守場所。8.1.8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8.2建筑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8.2.1所在建筑按GB50116—2013的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符合以下規定:a)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b)除應按照GB50016和GB50067—2014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外,其他建筑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6DB4403/T183—2021c)有條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GB20517—2006的規定;d)有條件的宜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并與所在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14287—2014(所有部分)的規定。8.2.2應設排煙設施,并符合以下規定:a)采用自然排煙方式的,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和墻面的上部,有效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b)無可開啟外窗或可開啟外窗面積不足的,應設機械排煙設施。機械排煙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文件的規定。8.3獨立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8.3.1應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并符合以下規定:a)有條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GB20517—2006的規定;b)有條件的宜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14287—2014(所有部分)的規定。8.3.2宜采用自然通風,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系統,其設置要求應符合SJG39—2017的規定。8.4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8.4.1所在建筑按GB50116—2013的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符合以下規定:a)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b)除應按照GB50016和GB50067—2014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外,其他建筑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c)有條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GB20517—2006的規定;d)有條件的宜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并與所在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14287—2014(所有部分)的規定。8.4.2宜采用自然通風,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系統,其設置要求應符合SJG39—2019的規定。9電氣要求9.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9.1.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包含供電系統的消防安全應符合DL5027—2015的有關規定。9.1.2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場所內消防用電設備按照最低二級負荷供電,充電設施、照明、通風設備按照三級負荷供電。附建式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內消防設備負荷等級,與其所依附的主體建筑內消防用電設備相同。9.1.3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設備線路應按照防火分區設置,每個防火分區設置總配電箱且緊急情況下供電系統應能強制緊急切斷。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內,每個充電區域應單獨設置專用配電箱,進線為專用配電回路,與其他場所合用一個供電回路時,進線斷路器應采用漏電保護器,并加裝浪涌保護器,7DB4403/T183—2021分支斷路器應釆用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超過0.1s。有條件的可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9.1.4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配電箱應設置在具有明顯標識和便于操作的部位。9.1.5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充電柜饋出充電配電回路中每個回路均應設置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等保護裝置。9.1.6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配電箱或插座處設置在室外時,配電箱、電源插座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并加裝防雨罩。9.1.7場所電氣設備應該按GB51348—2019的要求設置接地系統。9.2電氣線路及充電裝置9.2.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充電設施應使用阻燃電線電纜,線芯截面大小應滿足線路載流量、機械強度等應符合GB50217—2018的設置要求,經常彎曲或者有較高柔軟性要求的回路,應使用橡皮絕緣等電纜。電纜防火與阻止延燃要求應符合GB31247—2014的有關規定。充電設施內部電線電纜截面大小應滿足線路載流量、機械強度等要求,電線電纜采用阻燃電線電纜。9.2.2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電氣線路應暗埋或穿絕緣套管或線槽保護,如需從地面穿過應埋地布置。9.2.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充電柜和充電樁總量設置應滿足場所內電動自行車日常充電需求。9.2.4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充電設施應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9.2.5電動自行車充電柜柜體需要具備防火能力。充電柜單倉壁厚不低于1.2mm,柜門具備防沖擊能力,單倉電池事故不能影響其他單元的充電安全,且不造成二次事故。9.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9.3.1除露天以外的其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符合下列要求:a)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符合GB13495.1—2015和GB17945—2010的規定;b)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確保其不被遮擋,并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應增設能保 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設置高度和間距符合GB50016的規定。9.3.2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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