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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1.風險風險是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是損失的可能性;不確定的損失才是風險;風險是客觀現實,又是一種主觀感受。組成要素:風險因素,風險事故,風險損失。風險因素的三種形式:實質性風險因素(與人無關)。道德風險因素(側重人的惡意行為)。心理風險因素(側重人的疏忽行為)。2.風險的特點風險的客觀必然性:風險是一種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風險的偶然性;雖然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但是它的發生卻是隨機的、偶然的、不確定的。風險的普遍性;風險的可變性;風險的相關性:風險的相關性是指風險與行為主體緊密相關。風險的分類按風險的性質:純粹風險,投機風險按風險產生的原因:自然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技術風險按風險損害的對象:財產風險,人身風險,責任風險,信用風險按風險的變化性劃分:靜態風險,動態風險4.理解風險和保險的關系保險是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世界上一切風險都可以通過保險的方法管理,保險公司一般只承保可保風險。可保風險的概念:指保險公司可以接受、可以承保的風險。承保的風險是純粹風險;風險損失必須是意外的;風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要有重大性和分散性;風險必須是大量的、同質的,風險損失是可預測的;風險損失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衡量的。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與風險轉移相關風險是保險和風險管理的共同對象:風險的存在是保險得以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原因和條件,并成為保險經營的對象。保險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財務手段,著眼于可保風險的分散、轉嫁和風險損失發生后的經濟補償。風險管理側重于風險事故發生前的預防、發生中的控制和發生后的綜合治理。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風險管理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保險業務是風險管理的一支主力軍。第二章保險的概念以說明保險的本質(保障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經濟上,保險主要是對災害事故的損失進行分攤的一種經濟保障制度和手段。法律上,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保險相關概念,賭博、救濟等,尤其是和賭博的區別保險與賭博保險賭博目的發揚社會互助共濟精神,謀求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利己利人以欺詐貪婪之心憑僥幸圖謀暴利,損人損己手段以概率論和大數法作為風險損失計算的數理基礎,使風險得以風散純粹屬冒險求利,輸贏全憑偶然和運氣風險性質一般是純粹風險僅僅是投機風險結果變不確定(保險事故發生的偶然性)為確定(獲得賠償或給付),轉嫁了風險,損失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變確定(原有賭本)為不確定(贏或輸),賠了制造和增加了風險,贏了則有可能獲得額外利益保險與救濟保險救濟組織機構社會互助行為,從事保險活動的是經濟實體救助行為,政府部門或慈善團體行為有償合同行為,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單方面的無償贈與資金來源保險基金由保險費構成救濟事業的基金由捐資人出資保險的功能由保險的本質和內容決定的客觀存在。保障功能(經濟補償功能):基本功能,由保險額本質特征決定。分散風險,經濟補償或給付,促進社會公眾心理安定。資金融通功能派生功能社會管理功能 第四章保險分類保險標的: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經營目的(盈利/非盈利):(分類標準和表現形式)商業保險: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商業經營原則所經營的保險。以自愿為前提,投保人和保險人在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下簽訂保險合同。社會保險: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對社會成員在年老、疾病、殘疾、傷亡、生育、失業情況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實施方式:自愿保險強制保險(普遍的是交強險)主要特點是制度上的投保公司可以自愿選擇保險人承保方式: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重復保險共同保險、重復保險的區別共同保險: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對同一保險標的物的同一風險責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重復保險: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區別:共同保險重復保險保險人行為投保人主動行為投保人的風險一次性轉移二次或以上轉移各保險人權利義務緊密,只有一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基本沒有,多個分開獨立的合同保險金額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第五章重點1.保險合同的概念:是由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建立危險損失補償(給付)關系,確立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特征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其履行取決于約定時間發生的不確定性的合同)由于保險事故發生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使得保險合同具有射幸性特征。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合同的訂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為基礎的)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雙務合同: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并且相互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取得是有償的,一方要享受權利,就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而且是有償的。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格式合同,未經當事人雙方充分協商,而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只能在已提出的合同內容的基礎上進行選擇接受或拒絕而成立的合同)保險合同內容通常是標準化格式,由保險人事先擬就好,供投保人選擇。保險合同的分類保險標的特點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身體和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性質補償性合同: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因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額,對被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的合同。給付性合同:保險合同約定的特定事件出現或保險期屆滿,保險人就必須按照保險雙方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的合同。以下兩種分類針對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價值: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相互約定或根據某種方式確定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是保險費的計算依據。保險價值確定的時間(掌握區別)定值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確定保險價值,在合同中載明,并以此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非當事人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并不事先約定保險價值,僅在合同中列明保險金額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的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針對不定值保險合同)足額保險合同: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相等的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價值大于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超額保險合同:保險價值小于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賠償處理的相關性保險合同的形式批改單(批單,背書):保險人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處理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單內容的證明文件。兩種情況下適用:對印好的標準保險單作部分修正,不改變保險單的基本條件,只縮小或擴大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合同成立后,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對某些保險項目進行更改和調整。保險合同的主體(任何題都要分析主體,合同性質)保險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的參與者。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投保人:指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必須滿足的條件:投保人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能力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具有繳納保險費的能力關系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概念上的區別被保險人:指其財產或者人身接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人身保險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受益人:其產生和變更都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團體保險單位投保受益人的規定:投保人為其由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者投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輔助人:代理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保險代理人行動的法律后果(保險公司的普通職員也算):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獨立實施一切法律行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越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后果,代理人應對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經紀人的區別(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人保險經紀人,投保方的代理人,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保險合同的客體和內容客體和保險標的的區別保險合同的客體: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的保險利益,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保險標的:指有可能發生保險事故的本體,是投保方要求轉嫁風險并取得保險保障的對象,也是保險方提供經濟保障責任的對象。保險利益(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經濟利害關系。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即保險價值為基礎確定的;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繳費能力等因素,由保險雙方的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法13、14條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期限。[壽險:在投保人繳清首期保費之前,合同不生效。]保險費與合同成立、生效的關系其一,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時成立。我國《保險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從這一規定分析,保險合同是否成立,主要看保險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是否達成一致,并不以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險合同一般要經過投保人提出要約,而保險人承諾的過程,特殊情形下,保險人提出反要約,投保人需要作出承諾,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成立,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其二,繳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合同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實際上,繳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合同義務,即在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前,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其三,如果約定以繳納保險費合同才生效,投保人須交付保險費合同才生效。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45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以交付投保費或交付保險單等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都是法律允許的,以約定的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合同生效條件,合同自雙方對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時成立并生效。保單(保險單)的簽發與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的關系投保單一經保險人正式接受,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人憑投保單出具保險單。保險單是指保險當事人雙方正式訂立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是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出具,交給被保險人收執的一種書面憑證。合同變更主體變更:重點掌握保險法第49條合同當事人與關系人的變更。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繼承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通知義務: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無須通知。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30日內可按合同約定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人身保險-受益人變更:書面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不需要經投保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險合同寬限期和復效期規定保險法第36、37條合同中止的原因:投保方不繳納保險費、違反某些保證條款或者危險增加而未履行及時告知義務等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寬限期: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承擔責任]復效期:協商并達成協議,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復效的意義:視為保險合同的效力從未中止]合同的終止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法第15、50條(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保險合同限制條件)投保人的解除權: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限制:《保險法》第五十條:“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解除權: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后,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限制:自其知道事由之日起30日內,合同成立之日超過2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協議解除: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保險合同的解除關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采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險合同的解釋解釋原則:不利解釋原則保險法第30條《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六章六個原則都有題目論述題計算題案例題1.保險利益原則保險法第31條含義: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意義:防止將保險變為賭博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限定保險賠償的額度區分在人身、財產中運用的不同: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請求保險賠償。人身、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種類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并非財產本身,而是財產中所包含的與被保險人有關的利益。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人的保險利益;債權人的保險利益;財產受托人或保管人、承運人、承包人、承租人的保險利益;經營者對合法的預期利益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本人的保險利益;家庭成員之間的保險利益;由勞動關系產生的保險利益;債務關系、合作經濟關系產生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存在時間的要求財產保險中,在訂立合同時,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受損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標的喪失,保險利益即消滅;或雖然保險標的仍存在,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已喪失保險利益(標的物出售等),保險合同從保險標的滅失之日起失效。人身保險中,不要求保險利益在合同存續期間始終存在。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喪失了構成保險利益的各種利害關系,原則上保險利益就隨之消失。2.最大誠信原則含義: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條件與承諾。內容(補充的保險法第17條關于說明義務)告知:保險合同訂立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對已知或應知的危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保險方作口頭或書面的申報;保險方也應將對投保方利害相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通告投保方。告知內容:對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以及承保條件有決定性影響的重要事實合同訂立時,有關投保標的的風險情況等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發生變化,或保險人承擔的責任范圍擴大時,被保險人有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及時將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施救費用等如實告知告知形式:無限告知義務;詢問回答告知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證:被保險人根據合同要求,再保險期限內對某種特定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形式:明示保證;默示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棄權:保險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禁止反言:保險人既已放棄其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對方主張這種權利(有誤導性的話,比如投保人得過病但痊愈,受理人知情未讓其注釋)違反該原則的后果違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險法》第16條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責任。保險人只應就違反保證部分解除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到合同未到期之前,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而使合同無效時,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并無須退換保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破壞保證為由使合同失效或解除合同:因環境變化;因國家法律、法令、行政規定等變更;被保險方破壞保證由保險人事先棄權所致,或保險人發現破壞保證仍保持沉默,亦視為棄權。3.近因原則理解近因和近因原則的要求近因:造成保險損失事件的最直接起主導作用的原因(效力標準),并非指時間上、空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時空標準)。近因原則:保險賠償以承擔風險為損失發生的近因為要件的原則。4.補償原則(派生原則有代位原則和分攤原則)含義:只適用于非壽險業務,對人壽保險不適用。是指投保人通過與保險人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將特定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轉嫁給保險人承擔,當保險事故發生并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數額,恰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限制條件各自的運用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標的的保險利益為限;(三者中最小的就是實際賠償額)5.代位原則保險法第60、62條代位追償:指被保險人因財產受損而取得保險人的賠償后,將其原應享有的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后,即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責任方追償。《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第六十二條: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6.分攤原則分攤方法的運用:適用于重復保險。責任限額、比例責任區別公式比例責任制:按保險人各自保險單中承保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人賠償額=損失額×某保險人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制:各個保險人的獨立責任為依據來分攤損失某保險人賠償額=損失額×某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順序責任制:了解即可第七章1.企業財產保險包括財產基本險和綜合險兩個險別,主要承保火災以及其他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特點:企業財產保險承保的是固定地點內的財產,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貨物運輸險)、領取執照并正常運行的機動車(車輛險)等均不屬于企業財產險的承保范圍內特約可保財產中的各項財產,可以根據企業的特點進行特別約定,通過附加險予以承保將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列入到除外責任中,即企業財產保險不承保地震所造成的損失對于堆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財產,可以通過附加險予以承保企業財產險采取比例賠償方式發生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以另一個保額為限,若受損標的按比例賠償,則費用也按相同比例賠償2.車輛損失險和責任險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的聯系與區別交強險商業三責險實施方式強制保險自愿保險目的保護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除具有保險的一般風險管理功能外,還具有社會管理功能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即通過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轉移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風險性質不以盈利為目的,屬于政府行為商業保險,屬于買賣行為責任范圍責任范圍比商業三責險寬泛。一部分責任限額內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另一部分責任限額內,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沒有免賠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過失責任,且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責任限額責任限額較低,采用分享責任限額,最低限額由保險監管部門制定,投保人不能選擇,在最低限額內再區分人身傷亡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責任限額較高,采用綜合責任限額,且分為若干個檔次,投保人可以選擇,每個檔次一般不區分人身傷亡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條款、費率制定方式監管較為嚴格,由保險監管機構統一制定和發布,各保險公司統一使用由保險公司或保險行業協會制定,報保險監管機構備案或審批輔助補償制度設置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先行墊付在向被保險人追償制度沒有相應的對受害人的輔助補償制度第九章1.人身保險概念:以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特征:保險標的:人的生命和身體保險金額的確定:根據投保人意愿及繳費能力,協商確定保險利益的確定及要求:可保利益沒有量的規定性;保險利益是訂立有效合同的前提,不是效力維護與保險金給付的條件保險金的給付:定額給付性[醫療費用賠償可以采取給付式,也可采用補償式];不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不存在重復投保和超額投保;保險期限的長期性與儲蓄性2.人壽保險賠償條件死亡保險:僅在被保險人保險期內死亡的條件下,保險人才給付保險合同所約定金額的保險。生存保險:以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然生存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生死兩全保險: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或生存到保險期滿,保險人均給付保險金的保險。3.人身保險合同的常用條款不可抗辯條款內容:人身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通常為2年)后,就成為不可爭議的文件規定的目的:保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保險人的道德風險適用:除欠交保險費,不得以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未履行告知義務等否定合同有效性保險;合同失效后的復效年齡誤告條款內容:被保險人在投保時誤報年齡,保險合同并不因此失效,保險人可以根據真實年齡對保險合同予以調整(退還多繳保險費或調整保險金額)規定的目的: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是確定保險費率的一個重要依據,也是判斷能否承保的條件。不同年齡的人由于死亡率不同,繳納保費金額也不同,為了確保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適用:投保時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超過保險公司規定的最高年齡而誤告時,保險合同自始無效,退還保險費。在投保范圍內,少付保費的按實付金額與應付金額的比例支付;多付的,退還多交保費。不喪失價值條款內容:當投保人無力或不愿意繼續繳納保險費時,長期人身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權利依然由投保人享有,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喪失。規定的目的:人壽保險中,除定期壽險之外的大部分保險單,在繳納一定時期(2年或3年)的保險費之后,都具有一定量的現金價值,大部分險種的現金價值量是不斷遞增的。這部分現金價值如同儲蓄存款一樣,在不發生給付的情況下,為投保人所有。適用:合同中止,兩年后未達成協議復效的,按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自殺條款內容: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后的兩年內自殺(包括復效),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但退還所繳保費或保單的現金價值。如果自殺發生在保單生效兩年以后,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規定的目的:對自殺完全免除責任不合理,又必須要排除騙取保險金的風險。保險人精算保險費的死亡率中包括了自殺這一死亡因素;領取死亡保險金的是受益人,往往依靠被保險人提供經濟來源,為了不損害受益人的利益;自殺并非都是蓄意騙取保險金。適用: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的情況不適用該條款。4.意外險和健康險保險責任范圍:意外險:只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非本意、外來的、突然的)所致的死亡或殘疾承擔責任,對因疾病死亡不負責任。健康險::一般不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及其所造成殘疾或死亡與傳統壽險的區別:經營主體的特殊規定2002年的《保險法》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管理部門核定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相關保險法律條文:一般規定《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期限。《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法》第十五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法》第十六條:太多了,看書去。《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人身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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