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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一、總則1.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保障人員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特制訂本安全管理制度。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起重機的操作、維護、檢修和管理。3.所有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二、管理職責1.公司應設立專門的起重機械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日常管理、維護和檢修工作。2.起重機械管理部門應制定并執行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計劃和檢修計劃以及自行檢查計劃,按時申報定期檢驗。3.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資格方可上崗。三、安全操作規程1.操作前檢查: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員應對起重機械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2.載荷限制:起重機械不得超載運行,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設備規定的載荷范圍進行操作。3.操作規范: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違規操作。4.環境安全:在惡劣的天氣或環境下,禁止進行起重作業。四、維護保養與檢修1.維護保養:起重機械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2.檢修計劃:起重機械管理部門應制定并執行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時發現并排除潛在的安全隱患。五、應急處理1.公司應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處理流程和責任人。2.發生起重機械事故時,操作人員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報告給相關部門。3.應急處理人員應立即迅速趕到現場,進行事故處理,防止事故擴大。六、附則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安全管理部所有。3.本制度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和公司實際情況進行適時修訂。七、附錄1起重機械崗位安全責任制;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3起重機械吊索具安全使用制度;4起重機械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制度;5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和定期報檢制度;6人員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7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8起重機械事故報告處理制度;9起重機械應急救援預案和救援演習制度。附錄1起重機械崗位安全責任制起重機械崗位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崗位安全責任制,是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條件。根據本單位起重機械使用數量及技術狀況,安排具備起重機械相關專業技術知識、懂得管理操作業務、工作責任心強,來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及使用工作。1.1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的主要責任人,應對本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履行下列主要職責:(1)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使用責任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2)根據起重機械使用特點和安全需要,配備數量與項目相符合的作業人員;(3)組織制定本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4)組織制定起重機械意外事件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5)保證起重機械安全使用所需的必要投入,并有效實施;(6)督促、檢查起重機械安全使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7)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1.2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職責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是起重機械安全使用各項工作的執行機構,對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使用履行下列主要職責:(1)根據本單位的使用特點,合理選用起重機械;并根據實際起重工況,及時調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2)制定、修改、落實起重機械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制定專項起重吊裝方案;(3)明確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操作、指揮、維保、自檢等)的各個環節及責任人員;(4)落實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內部定期安全技術培訓,組織新作業人員上崗考核前各項培訓工作;(5)配備相關人員及設施進行起重機械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全面檢查工作;(6)根據起重機械使用情況及出廠設計要求,及時制定起重機械大修周期,對超過年限或嚴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及時予以報廢;(7)建立完整的起重機械跟蹤檔案,并落實相關責任人進行起重機械安裝、變換工況、試驗、運行、安全技術交底、保養、修理、檢查、故障處理及缺陷整改等記錄,并根據記錄定期進行統計、分析和總結;(8)制定起重機械應急事故救援預案,落實每年至少一次的起重機械應急事故救援演習。1.3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職責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是起重機械安全使用具體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職責:(1)組織實施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全面檢查,并認真做好相關記錄;(2)妥善保管起重機械各操縱室、控制屏、層門、機房等緊急開啟的鑰匙裝置;(3)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及其相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4)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變更手續;(5)編制定期檢驗計劃并且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6)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起重機械并且及時報告單位有關負責人;(7)組織制定起重機械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事故按照預案要求及時報告和進行救援;(8)對安全技術檔案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負責。1.4起重機械司機職責司機是起重機械安全操作和使用的直接實施者,應履行下列職責:(1)依照起重機械制造方的使用說明書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起重機械,嚴禁違章操作;(2)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檢查工作,認真填寫檢查與運行情況記錄;(3)根據安全管理人員的安排,配合做好起重機械的定期維護保養、全面檢查和法定檢驗工作;(4)認真學習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積極參加起重機械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5)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當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時,停止作業并且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6)參加應急救援演習,掌握相應的基本救援技能。1.5起重指揮人員職責起重作業指揮人員是起重吊裝過程的指揮者,對起重作業安全實施履行下列職責:(1)熟練使用起重作業指揮信號,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需要使用聽覺設備(如對講機)時,能熟練使用該設備并能發出準確、清晰的口令;(2)依照起重作業方案和起吊工藝,組織作業前各項準備工作,并嚴格按起吊方案或起吊工藝實施指揮;(3)負責起重機械司機、吊裝工及輔助人員的分工;(4)熟悉起重機械起重機的性能及相關參數,指揮過程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5)認真學習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6)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7)參加應急救援演習。附錄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為保障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程。起重機司機、指揮等起重機械各作業人員以及安全管理人員在管理、操作起重機時應嚴格遵守本規程。各類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需遵守通用規定外,尚應遵守各自的特殊規定。2.1通用規定2.1.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相應工作。2.1.2起重機械各作業人員應熟悉所操縱起重機的構造、性能,司機應熟練掌握操縱方法和安全裝置的功用。2.1.3司機操作起重機械時,不允許從事分散注意力的其他操作;體力和精神不適時,不得操作起重設備;2.1.4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用手柄、按鈕等控制裝置來操縱,不可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來停車,嚴禁三機構同時動作。2.1.5起重機司機必須接受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縱;當起重機的操作不需要信號員時,司機應負有整個起重作業過程的責任;無論何時,司機隨時都應執行來自任何人發出的停止信號;如遇指揮信號不明或發現指揮信號有錯誤,司機有權不開車。2.1.6起重機械司機在工作前應對起重機各控制裝置、安全裝置及主要零部件進行仔細檢查,確認靈活、可靠方可使用;如果發現不正常,應在起重機械修理和調試后再運行。2.1.7在接通電源或開動設備之前,司機應查看所有控制器,使其處于“零位”或空檔位置。所有現場人員均在安全區內;如對于電源切斷裝置或啟動控制器有報警信號,在指定人員取消這類信號之前,司機不得接通電路或開動設備。2.1.8如果在作業期間發生供電故障,司機應該做到下列要求:(1)在適合的情況下,使制動器上閘或設置其他保險裝置;(2)應切斷所有動力電源或使控制手柄、離合器處于空檔位置;(3)如重物吊在半空中或鎖具未脫鉤,司機和指揮人員不準離開崗位,同時警戒任何人通過危險區;如果可行,可借助對制動器的控制把使懸吊載荷放到地面。2.1.9在離開無人看管的起重機之前,司機應做到下列要求:(1)被吊載荷應下放到地面,不得懸吊;(2)使運行機構制動器上閘或設置其它的保險裝置;(3)把吊具起升到規定位置;(4)根據情況,斷開電源或脫開主離合器;(5)將所有控制器置于“零位”或空檔位置;(6)固定住起重機械防止發生意外的移動;(7)當采用發動機提供動力時,應使發動機熄火;(8)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械,當有超過工作狀態極限風速的大風警報或起重機處于非工作狀態時,為避免起重機移動應采用夾軌器和/或其他裝置使起重機固2.1.10載荷的吊運(1)載荷在吊運前應通過各種方式確認起吊載荷的質量,不得起吊超過額定載荷和載荷不明的物品;同時,為了保證起吊的穩定性,應通過各種方式確認起吊載荷質心,確立質心后,應調整起升裝置,選擇合適的起升系掛位置,保證載荷起升時均勻平衡,沒有傾覆的趨勢。(2)系掛物品的索或鏈條不能纏繞在物品上;物品要通過吊索或其他有足夠承載能力的裝置掛在吊鉤上;鏈條不能用螺栓或鋼絲繩進行連接;吊索或鏈條不應沿著地面拖曳。(3)在開始起吊前,應檢查鋼絲繩或起重鏈條不產生扭結;多根鋼絲繩或鏈條不得纏繞在一起;采用吊鉤的起吊方式應使載荷轉動最小;如果有松繩現象,應進行調整,確保鋼絲繩在卷筒或滑輪位置上的松弛現象被排除;盡可能考慮風對載荷和起重機械的影響避免產生較大晃動;起吊的載荷不得與其他的物體卡住或連接;起吊吊索應盡可能保持垂直,不得歪拉斜吊和利用起重機拖拉重物(為特殊工況設計的起重機械除外)。(4)起吊過程中要時刻注意:起吊載荷時不得突然加速和減速;載荷和鋼絲繩不得與任何障礙物刮碰;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返車進行制動。(5)移動載荷時應確保載荷在運行軌跡上應與地面和障礙物保持一定的間距。不得將載荷從人員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將人與物一同提升或吊運;在旋轉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注意在起重臂可能達到的范圍內不得有人。(6)懸停載荷時,司機一般不能離開控制器,如果載荷懸停在空中的時間比正常提升操作時間長時,在司機離開控制器前應保證禁止起重機械做回轉和運行等其他方向的運動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任何人不得在懸停載荷的下方停留或通過。(7)吊運熔化金屬、有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所吊物接近額定載荷時,應慢速操作,并應先把物品吊離地面較小的高度,試驗制動器的制動性能。(8)起重機械進行回轉、變幅和運行時,要避免突然的起動和停止。吊運速度應控制在使物品的擺動半徑在規定的范圍內。當物品的擺動有危險時,應做出標志或限定的輪廓線。2.1.11司機應熟悉起重設備的正常維護,禁止起重機在運行中人員上下和一切的檢查、修理工作,嚴禁隨意跨越上下。2.1.12室外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速超過制造廠規定的最大工作風速時或遇霧天、雨雪天等惡劣氣候應停止作業,并將起重臂桿降低到安全位置;夜晚進行起重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且應經有關部門批準。2.1.13用兩臺及以上起重機合吊一個物件時,應提前制定聯合起吊方案,正確選取掛鉤點,使載荷均勻分布,起升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同時起吊或降落(同步);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不得超過該機額定起重量的80%(如配置受力監控等裝置除外),并在授權人員統一管理、統一指揮下,并在各個監測點指派人員進行跟蹤。2.1.14無線電信號傳輸控制的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妥善保管好遙控器,操作停止或短期離開時,應及時拔出鑰匙,并確保在規定的限制區域內操作起重機械。2.1.15流動式、塔式、門座起重機在靠近架空電纜線作業時,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載荷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下表的規定。表1.起重機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輸電線路電壓kV<11-2035-110154220330最小距離m1.524567注:當起重機械進入到架空電線和電纜的預定距離之內時,安裝在起重機械上的防觸電安全裝置可發出有效的警報。但不能因為配有這種裝置而忽視起重機的最小距離。2.1.16起重機械司機應熟練掌握如“穩鉤操作”、“制動器失靈緊急操作”等各種常規的基本操作技能。2.1.17指揮人員應站在能使司機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運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員和障礙物;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指揮人員。以便逐級傳遞信號;當發現錯傳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停止信號。2.2橋門式起重機地操專項規定2.2.1司機操作前應確認操作處于易見方位;并確保司機應面對起升吊鉤進行操作,不允許操縱電纜與起升鋼絲繩交叉操作。2.2.2司機走動路線應與起重機行駛路線保持一致,不得倒退行走操縱起重機;司機不得站在起重機底下,并與重物保持一定的距離。2.2.3司機操作前應明確手電門按鈕標志及功能,并試驗方向是否正確及急停開關是否有效。2.2.4確認從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于正常,沒有掛扯其它物件時,再按動手電門按鈕。2.2.5在起重機吊具處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于兩圈的安全圈數。2.2.6操作過程,應時刻觀察電動葫蘆、大車運行機構的工作狀態,發現有異常聲響及零部件松脫應立即停止操作。2.2.7跟隨式操作不得操縱運行速度超過45m/min的起重機,不允許同時操縱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2.2.8起吊物件運行過程時,重物不得隨意靠近其他人員。2.2.9翻轉吊載時,司機必須站在翻轉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其他作業人員,再進行操作。2.2.10為減小吊載的擺動與沖擊,可以采取反向動作控制等方法進行及時穩鉤。2.2.11嚴格按地操起重機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工作條件內使用起重機,吊運熔化金屬、有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符合相關要求。2.3橋門式起重機司操專項規定2.3.1開車前應對起重機運行范圍進行檢查:軌道面不應有障礙物,并檢查設備或控制機構上的鎖定保護裝置和緊固裝置的狀況。2.3.2起重機起動要平穩,不得高檔起動;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吊鉤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2.3.3在正常工作中改變運行方向時,應將控制手柄扳至“零位”,當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換向開動,運行中的電機在未停下來之前不應反轉。2.3.4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也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起重機安全裝置不應作為停止操作的常規手段。2.3.5司機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1)起重機起動后即將開動前;(2)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3)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6)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2.3.6對雙吊鉤(主、副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應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2.3.7有主副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鉤高度接近時,應一個一個單獨工作,以免兩鉤相碰。2.3.8同一跨度內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應保持1.5m以上的距離。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不允許利用一臺起重機去推動另一臺起重機進行工作。2.3.9抓斗、電磁吸盤或真空吸盤式起重機特殊規定:(1)當起重機在特殊工況下使用例如抓斗或電磁吸盤搬運重物時,不僅應將抓斗、電磁吸盤或其他取物裝置的質量與載荷一同估算,而且還應考慮由于起重機快速移動、抓斗吸附效應、撞擊等引起的附加載荷。通常抓斗和抓取的物料或電磁吸盤和吸附的物料的總質量應小于起重機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對應的額定起重量。(2)抓斗或電磁吸盤工作時,應保證吊具隨行電纜與起升鋼絲強運動速度一致,不得使抓斗、電磁吸盤轉動,以免電纜與鋼絲繩相互纏繞發生事故。(3)不允許用抓斗抓取整塊物件,避免吊運過程中的物件滑脫。(4)電磁吸盤未與被起升重物接觸時,不應通電。電磁吸盤應小心地下降到重物上,在操作中不允許碰到固體障礙物。熾熱金屬不應使用電磁吸盤起吊。(5)當發現電磁吸盤有殘磁時(切斷電源后有部分重物不能掉離電磁吸盤),應停機進行檢修。電磁吸盤不使用時應斷電,防止磁鐵過熱;電磁吸盤不應擱置在地面上而應放在木質平臺上。(6)真空吸盤只能起吊表面與真空襯墊相適合的重物,重物表面無任何松散物質,防止真空襯墊不能有效地接觸重物表面。2.3.10嚴格按起重機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工作條件內使用起重機,普通起重機不得吊運熔融金屬、熾熱金屬、有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2.3.11吊運作業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抓斗、電磁吸盤等吊具放到地面),控制器全部扳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對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不工作時應開到停車位置,并可靠錨固。2.4門座起重機專項規定2.4.1作業前司機應仔細觀察四周的建筑物、機械、船臺、船舶吊鉤等可能會與該機(象鼻梁、剛性拉桿、平衡鐵)等部位刮擦或碰撞的物體,確保起重機各機構運轉時的安全距離;2.4.2上車前司機應確認夾軌器、鐵鞋、頂軌器等(除司機室控制的)防風抗滑裝置已經完全釋放,檢查大車軌道有無影響起重機安全運行的缺陷;2.4.3起吊重物應嚴格按照在主副吊重曲線表控制范圍內進行作業;嚴禁超負荷作業,當超負荷限制器鈴響時,應立即將貨物放下;2.4.4操作應平穩,避免頻繁制動,不得不經零位直接變換操作手柄方向。2.4.5起升作業時,先將重物吊離地面,高度不宜超過0.5m,檢查吊物的平德、捆綁、吊掛是否牢靠,確認無異常后,方可繼續操作;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當起吊重要物品、吊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還應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起升或下降避免急劇制動;遇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機,必要時切斷總電源。2.4.6操作人員應隨時觀察機構、電氣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應及時停機并排除故障。2.4.7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在鋼絲繩由卷揚筒下放時,卷筒上的鋼絲繩除固定鋼繩絲尾的圈數外,必須保留應有的安全圈數,且鋼絲繩不可松得過多,避免鋼絲繩脫出滑輪或卷筒繩槽;2.4.8用抓斗時,嚴禁單索超負荷,必須二索一起上升,并隨時注意卸扣變化的情況;并遵守以下規定:(1)當起重機用抓斗搬運重物時,不僅應將抓斗的質量與載荷一同估算,而且還應考慮由于起重機快速移動、抓斗吸附效應、撞擊等引起的附加載荷;通常抓斗吸附的物料總質量應小于起重機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對應的額定起重量;(2)抓斗工作時,應保證吊具隨行電纜(如有)與起升鋼絲強運動速度一致,不得使抓斗轉動,以免電纜與鋼絲繩發生相互纏繞發生事故;(3)不得用抓斗抓取整塊物件,避免吊運過程中的物件滑脫。2.4.9起重機遇到暴雨、雷電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或超過設計規定),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夾好夾軌器等防風抗滑裝置,并積極采取其它有效的輔助措施。2.4.10作業完畢后,司機離開起重機前應將變幅到最小幅度,鉤頭升到頂端;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大車停在指定區域,并鎖住夾軌器、錨定裝置及旋轉裝置切斷電源,夾緊夾軌器等防風抗滑裝置。2.4.11夜間和霧天應打開紅色障礙指示燈;臺風季節會同車間做好其它的輔助安全措施。2.4.12特殊操作環境,而不能遵守本操作規程時,駕駛員必須取得有關領導及技術主管人員的同意,方能作業。2.5塔式起重機專項規定2.5.1司機必須在規定的通道內上、下起重機。上、下起重機時,不得握持任何物件。2.5.2禁止在起重機各個部位亂放工具、零件或雜物,嚴禁從起重機上向下拋扔物品。司機室內不得放置易燃和妨礙操作的物品,防止觸電和發生火災。2.5.3司機得到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操作,操作前必須鳴笛,操作時要精神集中。對于操縱室位置較高或視線不清,應采用無線對話的形式進行溝通。2.5.4重物的吊掛必須符合有關要求:(1)嚴禁用吊鉤直接吊掛重物,吊鉤必須用吊、索具吊掛重物。(2)起吊短碎物料時,必須用強度足夠的網、袋包裝,不得直接捆扎起吊。(3)起吊細長物料時,物料最少必須捆扎兩處,并且用兩個吊點吊運,在整個吊運過程中應使物料處于水平狀態。(4)起吊的重物在整個吊運過程中,不得擺動、旋轉。不得吊運懸掛不穩的重物,吊運體積大的重物,應拉溜繩。(5)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懸掛任何重物。2.5.5司機必須嚴格按塔機起重性能曲線表規定的幅度及起重量進行操作,嚴禁超載使用。2.5.6不得斜拉斜拽重物、吊拔埋在地下或粘結在地面、設備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重物。2.5.7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檔開始,逐級推到所需要的檔位。傳動裝置作反方向運動時,控制器先回零位,然后再逐檔逆向操作,禁止越檔操作和急開急停。2.5.8吊運重物時,不得猛起猛落,以防吊運過程中發生散落、松綁、偏斜等情況。起吊時必須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0.5m左右停住,確定制動、物料捆扎、吊點和吊具無問題后,方可指揮操作。2.5.9在起升的過程中,當吊鉤滑輪組接近起重臂5m時,應用低速起升,嚴防與起重臂頂撞。2.5.10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當重物下降距就位點約lm處時,必須采用慢速就位。2.5.11運行小車行走到距離限位開關碰塊約3m處,應提前減速停車。2.5.12作業中平移起吊重物時,重物高出其所跨越障礙物的高度不得小于1m。2.5.13起重機作業時禁止無關人員上下起重機2.5.14作業中遇有下列情況應停止作業:(1)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超過允許工作風力等影響安全作業;(2)起重機出現漏電現象;(3)鋼絲繩磨損嚴重、扭曲、斷股、打結或出槽;(4)安全保護裝置失效;(5)各傳動機構出現異常現象和有異響;(6)金屬結構部份發生變形;(7)起重機發生其它妨礙作業及影響安全的故障。2.5.15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必須整齊,如出現爬繩、亂繩、啃繩和各層間的繩索互相塞擠應停止作業。2.5.16夜間打開紅色障礙燈。夜間工作時,除塔機司機室配備照明外,施工現場也必須有充分的照明設備。2.5.17有兩臺以上塔機工作時,要根據工程特點,注意相互之間的位置,并采用不同標高的方法,以避免塔機起重臂、平衡臂相互碰撞或與建筑物碰撞。2.5.18作業完畢后,凡是回轉機構帶有制動裝置或常閉式制動器的起重機司機必須松開回轉制動器。動臂式塔機將起重臂放到最大幅度位置,小車變幅式塔機把小車開到說明書中規定的位置,并且將吊鉤起升到最高點,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2.5.19頂升作業時必須由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和專人緊固螺栓,頂升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非有關人員不得登上爬升架操作平臺,更不能擅自啟動泵閥開關或其它設備。2.6施工升降機專項規定2.6.1施工升降機每日投入運行前,應由安全管理或司機開啟鑰匙,并進行空載試運行,認真檢查各主要部件及安全裝置是否完好,在確認設備運行無異常情況后,方能正式運行。2.6.2司機工作期間要集中精力,嚴禁邊操作邊做其他無關的事。未切斷總電源開關前,司機不得隨便離開工作崗位。2.6.3嚴禁利用施工升降機的井架、橫豎支撐牽拉纜繩、標語和其他與施工升降機無關的物品。2.6.4操作人員應保證施工升降機在額定載荷以下運行,嚴禁超載運行。施工升降機乘人、載物時必須使載荷均勻分布。2.6.5施工升降機吊籠內的貨物應放置穩妥,防止運行時發生移動。運送重量大的貨物時,應將物件放置在吊籠的中間位置,防止吊籠傾斜。吊籠不能裝載超過吊籠尺寸的物料。2.6.6施工升降機不允許裝運易燃易爆危險品,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2.6.7貨物裝卸應輕放輕移,盡可能的減少沖擊,有車輛進入吊籠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車輛撞擊吊籠壁和吊籠門。2.6.8在等候裝載貨物時,人員不得站在吊籠門與層門之間,應站在層門外等候。2.6.9應確認層門可靠關閉后方可啟動施工升降機,嚴禁用層門或吊籠門的啟閉作為施工升降機運行和停止的開關。2.6.10施工升降機無論在停止或運行時,發現有失控現象,應立即按急停按鈕,切斷電源。2.6.11施工升降機啟動前必須鳴鈴示警,夜間操作應有足夠照明。2.6.12禁止一切對施工升降機安全開關的短接或拆除行為。嚴禁在層門或吊籠門開啟狀態下運行。2.6.13施工升降機有兩個吊籠時,其中一個吊籠在進行籠外保養或檢修時,另一個吊籠不得運行。2.6.14遇到惡劣天氣,燈光不明或信號不清楚時,應停止運行施工升降機。2.6.15發現施工升降機運行速度有明顯變化,有異常噪聲、振動、沖擊時,應停止運行,切斷電源。2.6.16發現金屬結構有漏電現象時,應停止運行,切斷電源。2.6.17發現安全裝置失效或誤動作時,應停止運行,切斷電源。2.6.18施工升降機使用完畢后,應將其停在下端站并鎖好層門,切斷電源。操作人員離開前應將操縱鑰匙轉換至停止狀態,并將鑰匙隨身帶離。2.7簡易升降機專項規定2.7.1每日投入運行前,應由安全管理或操作人員開啟鑰匙,并進行空載試運行,認真檢查各主要部件及安全裝置是否完好,在確認設備運行無異常情況后,方能正式運行。2.7.2應確認層門可靠關閉后方可啟動固定式簡易升降機,不得以層門或轎門的啟閉作為固定式簡易升降機運行和停止的開關。2.7.3裝卸貨物前,應先確保吊籠內及層門外有合適的照明,確認吊籠在人所在層站后按下相應層站的停止開關,并且按動其他層站的召喚按鈕確認吊籠不能運行的情況下接著再確認停層保護裝置已處于保護位置,最后方可裝卸貨物,并盡可能減少進入吊籠內的時間。2.7.4貨物裝卸應輕放輕移,盡可能的減少沖擊;有車輛進入吊籠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車輛撞擊吊籠壁和門,緩慢將車推入吊籠。2.7.5吊籠內的貨物應放置穩妥,防止運行時發生移動。運送重量大的貨物時,應將物件放置在吊籠的中間位置,防止吊籠偏載傾斜。2.7.6應嚴格控制裝載貨物的重量,嚴禁超載運行。不得通過開啟安全窗來搬運長件貨物。2.7.7在等候裝載貨物時,人員不得站在吊籠門與層門之間,應站在層門外等候。2.7.8簡易升降機不允許裝運易燃易爆危險品,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2.7.9嚴禁任何人搭乘簡易升降機。2.7.10多班制運行時,安全管理或操作人員在上下班前后應辦理交接班手續。2.7.11工作期間要集中精力,不準邊操作邊做其他無關的事,不得隨便離開工作崗位。2.7.12愛護設備,保持設備和工作地點清潔、整齊;吊籠頂部除簡易升降機自身設備外,不得放置其它物品。2.7.13禁止一切對簡易升降機安全開關的短接或拆除行為;嚴禁在層門或吊籠門開啟狀態下運行。2.7.14出現故障時,不得隨意對設備進行檢修、調試、拆換電氣元件和機械零件。應及時報告單位設備負責人,由設備負責人通知檢修人員檢修,并協助檢修人員工作。2.7.15固定式簡易升降機使用完畢后,應將其停在下端站并鎖好層門。操作人員離開前應將操縱鑰匙轉換至停止狀態,并將鑰匙隨身帶離。2.7.16層門鑰匙(簡稱三角鑰匙)由設備管理部門保管,操縱鑰匙由管理或操作人員保管,三角鑰匙宜與操縱鑰匙分開存放。不得出借操縱鑰匙、三角鑰匙給無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來操縱和使用。2.7.17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停止固定式簡易升降機的運行,切斷電源,救助傷員,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等候處理。2.8機械式停車設備專項規定2.8.1每日投入運行前,應由安全管理或操作人員開啟鑰匙,并進行空載試運行,認真檢查各主要部件及安全裝置、動力裝置、傳動裝置、潤滑系統、電氣系統、聲光報警裝置是否完好,在確認設備運行無異常情況后,方能正式運行。2.8.2除專職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進入設備內,通行人員上下車以及裝卸行李等活動一定要在設備外進行,車內有人員(特別是兒童)或寵物時,禁止將車停放在停車設備內。2.8.3人員在停車設備內部時,禁止操作停車設備。載車板上有人員時,不可運行。車位停放完畢時,須在確認無人的情況下,方可操作、運行。2.8.4設備正在運行時,禁止入內。同時對于有柵欄防護欄的停車設備,禁止越過柵欄向內張望。2.8.5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對待停車輛的重量、尺寸進行確認,嚴禁超載、超高、超長車輛進入停車設備運行。2.8.6機動車駛入車庫時,禁止急剎、急加速,時速應保持在3km/t以下;避免因速度過快發生意外事故。2.8.7停放在載車板或搬運器的車輛,應將車輪駛過阻車裝置,收好天線,關閉后視鏡。避免因為設備晃動導致溜車、側滑。同時應將車輛熄火,避免發生車輛排出的尾氣在底坑內聚集的危險。2.8.8在停車設備內行走時,須注意特別注意頭頂載車板以及腳下車板、電氣裝置的位置,以防碰撞、絆倒。2.8.9運行設備前,務必確認車輛的停放位置、方式是否正確。如需倒車入庫,須明示駕駛人員,提前做好準備。2.8.10禁止用機動車的鑰匙或其他硬物操作按鈕,避免誤操作或損壞按鈕盤,進而發生漏電危險。2.8.11為確保安全,設備運行時,切勿遠離操縱盤。發生緊急情況時,立即按下緊急操作按鈕。2.8.12升降鏈條、鋼絲繩過渡伸長引起設備極限、限位開關誤動作時,應及時調整鏈條、鋼絲繩。禁止一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安全開關的短接或拆除行為。2.8.13機械式停車設備使用完畢后,操作人員離開前應將操縱鑰匙轉換至停止狀態,并將鑰匙隨身帶離。2.8.14停車設備控制臺的操作鑰匙、控制柜鑰匙應由設備管理部門保管,操縱鑰匙由管理或操作人員保管。不得出借操縱鑰匙、控制柜鑰匙給無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來操縱和使用。附錄3起重機械吊索具安全使用制度起重機械吊索具安全使用制度本制度明確了吊索具的購置、安全技術要求和報廢標準、儲存和檢查等一般要求,使得吊索具管理成為確保裝卸生產安全、提高作業效率和降低成本的重要保證。3.1吊索具的購置3.1.1購置吊具與索具時,必須購買合格產品。合格的吊具與索具,產品出廠單位應在其適當位置作出不易磨損的標記,并簽發合格證。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產品售出時,應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等資料。3.1.2設備檔案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對本單位的吊具與索具建立設備檔案,設備檔案內容至少包括:(1)吊具與索具出廠技術文件如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2)安裝后開始使用時間;(3)日常使用、保養、修理、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3.2常用吊索具的安全技術要求和報廢標準3.2.1吊帶3.2.1.1安全技術要求(1)使用吊帶前,要注意吊帶的額定載荷標識,并參照吊裝方式系數正確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使用,不允許采用栓結方法進行環繞。(2)吊帶伸長率在極限工作力下為小于2%,破斷延伸率小于12%。(3)吊裝時,將吊裝帶直接掛入吊鉤受力中心位置,不能掛在吊鉤鉤尖部位;不要交叉、扭轉吊帶,不要讓吊帶打結、打擰,以防影響拉力,損傷吊帶。(4)吊裝有鋒利、尖角、快口的物件,必須加護套、護角等來保護吊帶,以免割傷吊帶。(5)吊帶兩頭吊扣與掛鉤接觸處,應經常檢查,確保吊帶掛在雙鉤對中心位置,發現縫合線磨斷、斷股時,嚴禁使用。(6)吊帶環眼張開角度不應大于20°,避免吊裝過程中環眼開裂,移動吊帶時不要在地面或在粗糙表面拖拉,防止磨傷吊帶。(7)吊帶使用溫度范圍:-40℃~100℃,切勿高溫使用。同時不宜吊裝酸、堿性較強的物料,以防傷害吊帶。(8)不應將物品壓在吊裝帶上,會造成吊裝帶損壞;不應試圖將吊裝帶從下面抽出來,造成危險,應將物體墊起,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吊裝帶順利拿出來。(9)使用時掛吊好吊扣,放置好吊帶的接觸面,防止滑落、脫鉤。成套吊具使用時,應確保受力均勻,嚴禁單根受力。3.2.1.2吊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報廢:(1)圓環型吊裝帶承載芯線或帶有紅色警戒線吊裝帶的警戒線裸露。(2)吊帶的兩邊多處局部破損,其嚴重處破損、缺損達到本吊帶寬度的10%。(3)吊裝帶有割口或被尖銳物體劃傷,當吊帶被快口利器割斷達到其截面積5%。(4)吊帶(含保護套)嚴重磨損、穿孔、切口、撕斷、嚴重擦傷、帶股松散、局部破裂。(5)承載接縫綻開、縫線磨斷。(6)合成纖維出現軟化或老化發黃、表面粗糙、合成纖維剝落、彈性變小、強度減弱。(7)吊帶出現死結。(8)吊帶表面有過多的點狀疏松、腐蝕、酸堿燒損以及熱熔化或燒焦。3.2.2鋼絲繩3.2.2.1安全技術要求(1)新鋼絲繩在開卷時必須按正確方法進行,應使卷繩輪轉動放出鋼絲繩。(2)鋼絲繩和各種規格的繩扣,在使用前由生產操作人員細致檢查斷絲、磨損、擰勁、燒損等情況,發現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立即更換。(3)吊、捆用的鋼絲繩,端部必須有打結的鋼繩環,其打結扣不得少于鋼繩直徑的15倍,以免脫扣。(4)在使用中嚴禁超負荷運行,鋼絲繩不應受沖擊力,吊物棱角處要加包墊,不準直接接觸,捆綁時如多點或多圈受力一定要均勻。(5)鋼絲繩在使用中必須繞槽正確,不準有擠壓、打結、擰勁等情況,不準急劇改變升降速度,如突然制動等,以減小鋼絲繩在使用中受到的沖擊載荷。(6)鋼絲繩在使用時,將鋼絲繩索具直接掛入吊鉤的受力中心位置,不能掛在鉤尖部位;兩根鋼絲繩索具在使用時,將兩根鋼絲繩索具直接掛入雙鉤內,四根鋼絲繩索具在使用時,每兩根鋼絲繩索具直接掛入雙鉤內,注意溝內兩根鋼絲繩索具不能產生重疊相互擠壓,四根鋼絲繩索具要對稱于吊鉤受力中心。(7)鋼絲繩在吊裝過程中應盡量平衡,人員禁止在物品上通過且吊裝物品下嚴禁站人;在運輸、安裝和使用時避免彎曲受力,以免鋁管、螺紋、接頭或鋼絲繩受到損傷。(8)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防止以下幾種情況出現:鋼絲繩與電焊線接觸;鋼絲繩與金屬尖銳棱角經常摩擦;鋼絲繩從已經破損的滑輪上穿過;吊裝角度超過60°。(9)在高溫物件上使用的鋼絲繩,必須采取隔熱措施,以防降低鋼絲繩強度和使用壽命。(10)鋼絲繩切斷時,應有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11)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3.2.2.2鋼絲繩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報廢:(1)起重機械中鋼絲繩可見斷絲數如達到相應標準規定;當吊運熔化或赤熱金屬、酸溶液、爆炸物,易燃物及有毒物品時,附表中的斷絲數應相應減少一半。(2)如果斷絲緊靠一起形成局部聚集。(3)如果出現整根繩股的斷裂。(4)當鋼絲繩的纖維芯損壞或鋼芯斷裂而造成繩徑顯著減小。(5)鋼絲繩彈性減小,明顯的不易彎曲和直徑減小比單純由于磨損而引起的快得多,這種情況會導致在動載作用下突然斷裂。(6)鋼絲繩外層鋼絲磨損達到其直徑的40%時。(7)當鋼絲繩直徑相對于公稱直徑減小7%或更多時,即使未發現斷絲。(8)鋼絲繩表面被腐蝕,出現深坑,鋼絲相當松弛。(9)若鋼絲繩有任何內部腐蝕的跡象,經對鋼絲繩內部檢驗確認有嚴重的內部腐蝕。(10)鋼絲繩失去正常形狀產生可見的畸形稱為“變形”,變形部位會導致鋼絲繩內部應力分布不均勻,出現發下形狀時:出現波浪形時,鋼絲繩長度不超過25d的范圍內,若d1≥4d/3;(式中d為鋼絲繩的公稱直徑;d1是鋼絲繩變形后包絡的直徑)。當外層繩股發生脫節或者變得比內部繩股長時,即發生籠狀畸變。繩股被擠出說明鋼絲繩不平衡。鋼絲繩常因沖擊載荷而引起鋼絲擠出,變形嚴重。繩徑局部嚴重增大。嚴重扭結。繩徑局部嚴重減小。鋼絲繩部分被壓扁嚴重。鋼絲繩在外界影響下引起彎折。鋼絲繩經受了特殊熱力(如熱或電弧)的作用,外表出現可資識別的顏色。3.2.3吊鏈3.2.3.1安全技術要求(1)吊鏈使用前,先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各功能正常、完好時,再投入使用;準備提升時,鏈條松弛部分應小心收緊,鏈條應伸直,不得扭曲,打結或者彎折。(2)吊鏈端部配件,如環眼吊鉤,應按相應的要求使用。(3)用多肢吊鏈通過吊耳鏈接時,一般分肢間夾角不應超過60°(與鉛垂線夾角30°)。嚴禁使用已斷裂或變形的吊鏈,嚴禁鏈條拉長后繼續使用。(4)吊裝時吊鏈嚴禁承受振動荷載,嚴禁超負荷運行,嚴禁人體從工件下面穿過。嚴禁把長環鏈(p>3dn)、提升鏈用作吊鏈。(5)根據使用的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對吊鏈鏈環焊接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不應低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并作檢查記錄。3.2.3.2吊鏈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更換部件或報廢:(1)裂紋或高拉應力區的深凹痕、銳利橫向凹痕。(2)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接接觸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80%,其它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90%。(3)鏈環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5%時。(4)鏈環修復后、未能平滑過渡,或直徑減少大于原公稱直徑的10%。(5)扭曲、嚴重銹蝕以及積垢,不能加以排除。(6)端部配件的危險斷面磨損減少達原尺寸的10%。(7)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8)卸扣不能閉鎖。(9)肉眼或其它設備檢查鏈環焊縫開裂或其它有害缺陷的鏈條。(10)鏈環之間不靈活時。3.2.4吊鉤3.2.4.1安全技術要求:(1)嚴禁超負荷使用,吊鉤在使用前,應檢查吊鉤上標注的額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實際起重量,如沒有標注或起重量標記模糊不清,應重新計算和通過符合試驗來確定其額定起重量。(2)作業前應對吊鉤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功能正常時方可投入使用。(3)吊鉤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吊鉤的表面情況,保持光滑、無裂紋、無刻痕。(4)使用時,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5)掛吊索時要將吊索掛至吊鉤底部,如需將吊鉤直接鉤掛在構件的吊環中,不能辨別,以免使鉤身受側向力,產生扭曲變形。(6)對于經常使用的吊鉤,每年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7)吊鉤在使用過程中嚴禁碰撞。(8)吊鉤上的裂紋或磨損不能焊補。3.2.4.2吊鉤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報廢;(1)表面有裂紋。(2)危險斷面磨損或腐蝕達原尺寸的10%。(3)鉤柄產生塑性變形。(4)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5)鉤身的扭轉角超過10°。(6)當板鉤產生吊掛盛鋼桶不靈活的側向變形時,應進行檢修;當鉤片側向彎曲變形半徑小于板厚10倍,應報廢鉤片。(7)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8)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板鉤鉚釘松弛或損壞,使板間間隙明顯增大,應更換鉚釘。板鉤防磨板磨損達原厚度的50%時,應報廢防磨板。3.2.5吊環3.2.5.1安全技術要求:(1)使用吊環前,應檢查螺絲根部是否有彎曲變形現象,絲扣規格是否符合要求,絲牙有無損傷等。(2)吊環螺紋在旋緊時必須擰緊,最好用扳手或圓鋼用力扳緊,防止由于擰得太松而在吊索受力時打轉使物件脫落,造成事故。(3)吊環使用中若發現螺紋太長,須加墊片,擰緊后方可使用。避免將螺絲桿露在外面,以免螺絲桿受力后,產生彎曲而斷裂。(4)吊環使用時必須注意其受力方向,垂直受力為最佳,嚴禁橫向受力。當重物有兩個以上吊點使用吊環時,鋼絲繩間夾角一般應在60°以內,以防吊環受到過大的橫向力而造成彎曲變形,甚至斷裂。如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在兩吊繩之間加橫吊梁來減少吊環所受的橫向力。(5)吊環上的裂紋或磨損不能焊補。3.2.5.2吊環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報廢:(1)從吊環不彎曲的平面算起,扭曲超過10°;(2)橢圓環內長L(圓形環內徑D)變形率達5%以上;(3)吊環直徑磨損和銹蝕超過名義尺寸10%;(4)吊環上出現裂紋,裂痕或凹槽。3.2.6卸扣3.2.6.1安全技術要求:(1)卸扣要正確支撐載荷,即作用力要沿著卸扣的中心線的軸線上,避免彎曲,不可以過載不穩定的載荷。(2)卸扣使用時,嚴禁超負荷使用。(3)嚴禁使用螺栓或者金屬棒代替銷軸。(4)卸扣使用時,銷軸在承吊孔中應轉動靈活,不允許有卡阻現象。(5)卸扣本體不得承受橫向彎矩作用即承載力應在本體平面內;在本體平面內承載力存在不同角度時,卸扣的最大工作載荷要有所調整。(6)吊裝時,卸扣承載的兩腿索具件的最大夾角不得大于120°(7)卸扣使用時,應避免卸扣的偏心載荷,如發現卸扣有裂紋、磨損嚴重或橫銷彎曲等現象時,應停止使用。(8)在與鋼絲繩索具配套作為捆綁索具使用時,卸扣的橫銷部分應與鋼絲繩索具的鎖眼進行連接,以免索具在提升時,鋼絲繩與卸扣發生摩擦,造成橫銷轉動,導致橫銷與扣體脫離;(9)卸扣在高溫使用時,應當減小載荷運行。(10)起重作業完成后,嚴禁在高空中將拆下的卸扣往下拋擲,以防卸扣變形及內部產生不易發覺的裂紋損傷。(11)不用卸扣時,應在其橫銷的螺紋部分涂以潤滑油,存放在干燥處,以防生銹。3.2.6.2卸扣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報廢(1)卸扣扣體扭曲超過10°時、彎曲、拉長、破損。(2)銹蝕和磨損超過名義尺寸10%。(3)卸扣扣體和銷軸經探傷有裂紋。(4)卸扣扣體和銷軸發生明顯變形。(5)肉眼看出有裂紋和裂痕時,應更換部件或報廢。(6)銷軸無法牢固與本體連接。(7)螺紋嚴重損壞。(8)有焊接痕跡。3.2.8鋼板鉗3.2.8.1安全技術要求(1)使用前先要檢查咬頭、墊片、齒間堵塞、磨損狀態及其它異常現象,檢查后再使用。(2)吊裝時,鋼板鉗必須在容許荷重范圍內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3)在起吊作業時,將夾鉗口打開,穩固的夾持在所要作業的重物上,然后起吊;拆開時,應將重物著地后,無負荷的情況下,取下吊鉗。鋼板在吊運時要水平。(4)除豎吊鋼板起重鉗外,不得單邊起吊鋼板,鋼板厚度應在鋼板鉗吊裝厚度范圍內。(5)懸吊裝掛作業須由懸吊裝掛作業資格人進行。(6)豎吊鋼板鉗一次只能夾持1塊鋼板。(7)豎吊鋼板鉗只適用于鋼板的豎直吊運,嚴禁用于鋼板的水平吊運,在鋼板起吊后如有嚴重傾斜,應重新安裝豎吊鉗。(8)嚴禁人員進入吊裝作業范圍或翻轉區域。(9)吊裝時嚴禁碰觸、敲打或沖擊鋼板及鋼板鉗,嚴禁吊裝時急劇移動或急劇停止吊物。(10)在鋼板鉗吊裝時,下面嚴禁站人或從物品下面通過。(11)鋼板鉗不適用于不銹鋼板的吊裝,鋼板的被吊裝部位不允許有油污。3.2.8.2鋼板鉗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報廢。3.2.8.2.1橫吊鋼板鉗:(1)吊鉗的鉗牙磨損量達到原高度的1/3,鉗軸的磨損量達原尺寸的2.5%。(2)吊鉗的鉗牙有崩齒,有一個齒全崩或兩個以上部分崩齒。(3)任何部位發現變形,變形量超過原尺寸的2%。3.2.8.2.2豎吊鋼板鉗:(1)鉗牙的磨損高度達原高度的10%。(2)鉗牙的兩個齒崩刃,或一個齒全齒崩刃。(3)鉗軸或其它軸磨損量達原直徑的2.5%。(4)鉗軸或鉗體的變形量達原尺寸的1.5%。(5)吊鉗整體活動不靈活,各滑動部件經潤滑油仍不靈活。(6)吊鉗受熱,致使變形變色。3.2.8.2.3翻轉鋼板鉗:(1)鉗口變形量達到原開口度的2.5%。(2)鉗軸的磨損量或變形量達到原直徑的2.5%。(3)鉗軸孔的磨損量達原尺寸的5%。(4)有牙的零件,有一牙嚴重崩齒或有兩個崩齒。(5)牙的磨損使牙頂寬達1.2mm以上。3.2.8永磁鐵3.2.8.1安全技術要求;(1)吊裝時,先將被起吊工件表面清理干凈,如有銹皮和凸刺應清理,起重器的中心線最好與工件重心線重合,然后進行起吊。(2)工件吊起時,嚴禁超負荷運行,嚴禁人體從工件下面穿過,被吊工件溫度和環境溫度不大于80℃,無劇烈振動及沖擊。(3)吊裝圓柱形工件時,應保持V形槽與工件接角為兩條直線接觸,所以它的起重力僅為額定起重力的30%-50%。(4)完成吊裝后,向內按動手柄按鈕,使手柄上的保安健與保安銷脫離,使起重器處于關閉狀態,工件與起重器脫離。(5)吊裝結束后,將磁力吊放置于鋼板上。3.2.8.2永磁鐵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報廢:(1)吊環銷軸的磨損量超過名義直徑的1/3。(2)轉動臂靈活,磨損達到轉動臂橫截面的1/4。(3)兩棘爪與兩棘輪配合松動,起吊時不同步。(4)各部分螺紋連接出現松動。(5)吸力面不平整。(6)當起重永磁鐵的拉脫力是額定載荷2.5倍時,需降級使用;當起重永磁鐵的拉脫力是額定載荷2倍時,需更換磁場或報廢處理。3.3吊具索安全使用與維護3.3.1安全作業一般要求(1)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境條件相適應。(2)作業前應對吊具(含控制、制動系統和安全裝置)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功能正常時方可投入使用。(3)拴掛前,應確認吊重上設置的起重栓掛連接點是否牢固,提升前應確認連接是否可靠。(4)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5)作業時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6)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試驗,直到使吊重獲得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生滑動或滾動。3.3.2夾持吊具(1)鉗壁開閉動作,應在無載荷狀態下進行。(2)作業時,應防止鉗爪意外鉤抓到其它物品或吊重上。(3)夾持物品時,在夾緊面或夾持點上不得粘有油脂等異物。3.3.3吊索3.3.3.1通用要求(1)應防止吊重在吊運中產生傾覆或滑動,當吊重重心在吊索拴掛點之上時,吊索分肢與水平線的夾角應大于吊重重心與拴掛點邊線和水平線相交形成的夾角,否則應將吊索分肢拴掛點移至吊重重心上方。(2)為防止吊重在吊運中產生搖擺或轉動,宜采用一根牽引索在地面加以控制。(3)吊索應寬松地穩掛于起重機吊鉤上,且應有防止滑出措施,絕對不能掛在鉤尖上或插入吊鉤的開口處。(4)與環眼吊鉤連接的吊耳、柱銷等應能掛入鉤底。(5)吊重不宜在吊索上摩擦滾動,當吊索在吊重下面受阻不能直接取出時,除特殊情況,一般不得硬性拉拽。(6)不得利用物體捆帶作為吊點提升物體,但專為提升用設計的捆帶除外。(7)吊索撓性部件不得打結,索眼繩端固定連接部位不得做拴掛連接點。(8)當用二根以上單肢吊索提升同一個物體時,各根吊索的材質、結構尺寸、索眼端部固定連接、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9)吊索提升吊重時,應力求各分肢受力均勻,肢間夾角一般應不超過90°,最大時不得超過120°。(10)吊索卸載后,空載重新提升或承載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一般應將下端部反鉤到(如果可行時)起重機吊鉤上或上端部配件上,防止隨起重機運行時因擺動意外傷人或鉤掛到其它物件上。(11)鋼絲繩、纖維繩吊索不得用插接、打結或繩卡固定連接方法縮短或加長。(12)當吊索未達到報廢標準,而在個別部位出現異常時,宜在該處做出明顯標記,作為繼續檢查的重點。(13)不得將吊索不必要地暴露于腐蝕性介質中。3.3.3.2吊鏈(1)選用吊鏈尺寸與等級,可依次升高,即由M級到S級再到T級。可使用逐漸變小鏈環名義直徑以取得相同強度的吊鏈。(2)吊鏈在高(低)溫環境里作業時,單肢鏈極限工作載荷應符合要求。注:①吊鏈在表中提供溫度范圍內使用后,當恢復到常溫再使用時,并不意味著吊鏈極限工作載荷有任何永久性的減少。②當吊鏈在-30℃以下低溫環境使用時,應與制造廠家協商。(3)S(6)、T(8)級吊鏈不應在酸性溶液、酸性蒸汽中使用;M(4)級吊鏈在酸性介質中使用時,應采用下列保護措施:此時該吊鏈的極限工作載荷應不大于原極限工作載荷的50%;吊鏈使用后,應立刻用清水徹底沖洗;吊鏈每天使用之前,應進行全面檢查。吊鏈在其它腐蝕性環境里使用時,應與制造廠協商。(4)準備提升時,鏈條松馳部分應小心地收緊,鏈條應伸直,不得扭曲、打結或彎折。(5)當用多肢吊鏈通過載荷吊耳、環孔連接時,一般肢間夾角應不超過60°(與鉛垂線夾角30°)。(6)使用吊鏈提升物品時,應禁止出現下列情況:長環鏈(p>3dn)、提升鏈用作吊鏈;鏈條拉長后繼續使用;使用比鏈條等級更低的上、下端配件;使用已斷裂或變形的吊鏈;用螺栓或金屬絲連接鏈條的鏈環;將承載鏈條掛在起重機吊鉤的鉤尖上;鏈條圍繞起重吊鉤重復纏繞;鏈環之間連接不靈活。3.3.3.3鋼絲繩吊索(1)使用鋁合金壓制接頭吊索時,金屬套管不應受徑向力或彎矩作用。(2)提升物品時穿入軟索眼的金屬銷軸等物體,應有足夠的連接強度,且直徑不得小于吊索鋼絲繩公稱直徑的2倍。(3)鋼絲繩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且不得在使用說明書規定以外的溫度環境條件中使用。(4)提升吊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吊索分肢無任何結扣的可能性;終端連接方法正確可靠;吊索彎折曲率半徑在于鋼絲繩公稱直徑的2倍;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結角不得受擠壓,但終端索眼、套管或插接連接及其配件應安全可靠;多肢吊索不得絞纏。3.3.3.4纖維吊索和吊帶(1)應防止纖維受到機械損傷,避免與吊重的銳邊,粗糙表面接觸或摩擦生熱。(2)在使用中,纖維繩吊索軟索眼兩繩間夾角不得超過30°,吊帶軟索眼連接處夾角不得超過20°。(3)纖維吊索、吊帶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銳利顆粒雜物。(4)吊索或吊帶受腐蝕性介質污染后,應及時用清水沖洗;潮濕后不得加熱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環空氣中晾干。(5)當使用潮濕聚酰胺纖維繩吊索、吊帶時,其極限工作載荷應減少15%。(6)各類纖維吊索、吊帶應與使用環境相適應。防止受到環境腐蝕作用,天然纖維不得接觸酸、堿等腐蝕介質;人造纖維一般不得接觸有機溶劑;聚酰胺纖維不得接觸酸性溶液或氣體;聚酯纖維不得接觸堿性溶液;以及使用說明書中所規定的不可接觸的物質。(7)當纖維繩穿過滑輪使用時,輪槽寬應不小于繩徑,且滑輪直徑(從槽底測得)與繩徑比應不小于5:1。(8)纖維吊索、吊帶不得在產品使用說明書所規定溫度以外環境中使用,且不得在有熱源、焊接作業場所使用。3.3.4索具、吊具的常用端部配件作為吊索端部配件按規定安全系數不應小于4,驗證力(試驗載荷)應等于額定起重量的2倍。端配件選擇:端部配件=實際起重量×4(式中實際起重量應是吊索的額定起重量)。3.3.4.1卸扣卸扣分D型和弓型兩種(見下圖1和圖2),可作為端部配件直接吊裝物品或構成撓性索具連接件。卸扣產品規格較多,根據實際使用狀況,按產品額定載荷直接選取。圖1D型卸扣圖2弓型卸扣3.3.4.2端部吊鉤端部吊鉤種類很多,選擇不同形式的端部吊鉤可以組成不同用途的吊具、吊索,見圖3~圖5。圖3環眼吊鉤圖4鼻型鉤圖5羊角滑鉤3.3.4.3吊環吊環一般是作為吊索、吊具鉤掛起升至吊鉤的端部件(見圖6)。根據吊索的分肢數的多少,還可分為主環和中間主環。圖6吊環3.3.4.4索具套環鋼絲繩索扣(索眼)與端部配件連接時,為防止鋼絲繩扣彎曲半徑過小而造成鋼絲繩彎折損壞,應鑲嵌相應規格的索具套環。索具套環如下圖7。圖7索具套環3.3.4.5鋼絲繩繩卡鋼絲繩繩卡是制作索扣的快捷工具,連接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5%。其正確布置方向如下圖所示,為減小主受力端鋼絲繩的夾持損壞,夾座應扣在鋼絲繩的工作段上,U型螺栓扣在鋼絲繩尾段上,繩卡的間距A等于6~7倍鋼絲繩直徑。鋼絲繩的緊固強度取決于繩徑和繩卡匹配,以及一次緊固后的二次調整緊固。繩卡在實際使用中,受載一次后應作檢查,離套環最遠處的繩卡不得首先單獨緊固,離套環最近處的繩卡應盡可能地靠緊套環,但不得損壞外層鋼絲。鋼絲繩繩卡所用的數量與繩徑相關,按下表選取。鋼絲繩繩卡數量的選用表2鋼絲繩繩卡所用的數量與繩徑選取繩卡公稱尺寸鋼絲繩公稱直徑(mm)<77~1619~2728~3738~45鋼絲繩繩卡最少數量(組)33456圖8鋼絲繩繩卡正確布置方向3.3.5貯存與修理3.3.5.1貯存吊具與索具閑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貯存措施,不得受銹蝕、腐蝕或潮濕、高溫等有害影響。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1)易銹蝕的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外露部分,應涂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2)回轉、搖動部位的軸承、銷軸應注滿潤滑脂;(3)吊鏈、鋼絲繩吊索應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4)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5)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6)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吊具,當直接著地放置會產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7)抓斗應呈開口狀態,爪子或刃口與地面接觸處應墊上橡膠板或方木料。3.3.5.2修理(1)修理工作應由專業人員承擔。(2)修理更換的零部件須保持原零部件的技術性能。(3)吊具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修理或人工潤滑。(4)修理時,一般應將吊具從起重機械上卸下,因條件限制不能卸下時,應采取下列保護措施: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護人員;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斷主電源,并掛有(不得送電)明顯標牌或設專人守護。3.3.6檢查3.3.6.1初始檢查使用單位,對新購置、自制或修復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應由專職人員按相應要求進行檢查,確定能否投入使用。3.3.6.2經常性檢查由日常使用人員對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目視檢查,當發現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檢查要求進行檢查。3.3.6.3定期檢查由使用單位根據吊具與索具使用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具與索具經驗使用壽命時間確定合理的定期檢查周期,并指定專職人員,按吊具與索具安全技術要求,且檢測儀器進行全面檢查,對其做出安全評價。定期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且檢驗記錄應作為繼續檢查、修理或報廢的依據。檢查前,清洗表面上的油污、塵垢時,不得使用損壞母體金屬,引起氫化脆裂、過熱、金屬脫落或滑移等出現缺陷的方法。3.3.6.4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標記有無丟失、損壞或因污損使其內容辨認鑒別不清;(2)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有無松動;(3)金屬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磨損、腐蝕、裂紋(含焊縫)、塑性變形等異常情況;(4)主要零部件,如吊鉤(含直柄吊鉤螺母防松裝置)、吊耳(耳軸)、鋼絲繩及繩端固定連接、滑輪、夾持吊具鉗臂(含爪、吊牙)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等異常情況;(5)回轉、搖動、滑動部件動作是否靈活以及潤滑狀況;軸、軸套、軸承、銷軸、連桿、滑槽的磨損、裂紋、損壞等異常情況;(6)吊索(含吊具)的鏈環、鋼絲繩(含纖維、吊帶及索眼端部固定連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斷絲、燒熔、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7)定期檢查時,需要用磁粉、滲透等方法探傷檢查裂紋的主要零部件:吊鉤(含直柄吊鉤尾部的退刀槽);吊液態金屬吊鉤橫梁的吊耳、板鉤心軸;盛鋼(鐵)桶耳軸(含焊縫);集裝箱吊具轉鎖,搭鉤;根據使用壽命,需要探傷檢查判斷是否已產生裂紋的零部件。附錄4起重機械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制度起重機械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制度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等行政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認真填寫日常運行及交接班記錄,并對起重機械運行故障及事故等記錄存入安全技術檔案。為了持續保持起重機械的正常狀態。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全面檢查應當按照《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和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執行。4.1檢查及維護保養分類及要求4.1.1日常使用檢查日常使用檢查由每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每日(或每班)操作起重機械前對該起重機械的基本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在操作過程中及時發現起重機械運行相關的故障及隱患,作業結束后應認真填寫起重機械使用狀況(日常檢查)記錄,并與下班作業人員做好交接班事項;其目的是在檢查中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及時處理,避免起重機械帶故障運行;并真正落實作業人員的應盡職責。起重機械的日常使用檢查主要包括:操縱系統是否靈活可靠;各機構的制動器情況;鋼絲繩及其固定情況;吊鉤、滑輪情況;各安全防護裝置情況;電動機溫升和滑線情況;減速器等傳動部件緊固、潤滑情況。4.1.2日常維護保養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重點對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保護裝置、工作機構、操縱機構、電氣(液壓、氣動)控制系統等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易損件和失效的零部件。其具體日常維護保養的內容及頻率可根據該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設計文件,并根據起重機械實際使用情況,環境因素及易磨損、易失效部件的出現概率綜合考慮;其目的通過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起重機械整機及零部件的正常工作狀態,保證其設計功能,從而延長其使用壽命。4.1.3自行檢查起重機械的定期自行檢查是在日常使用檢查的基礎上較全面地對起重機械的主要結構、零部件、電氣設備、安全裝置及運行情況等進行綜合斷定,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檢查:整機工作性能;安全保護、防護裝置;電氣(液壓、氣動)等控制系統的有關部件;液壓(氣動)等系統的潤滑、冷卻系統;制動裝置;吊鉤及其閉鎖裝置、吊鉤螺母及其放松裝置;聯軸器;鋼絲繩磨損和繩端的固定;鏈條和吊輔具的損傷。4.1.4全面檢查起重機械的全面檢查是在起重機械定期自行檢查的基礎上,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以及其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主要零部件的變形、裂紋、磨損;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電氣和控制系統的可靠性。必要時還需要進行相關的載荷試驗。日常維護保養間隔時間及內容是根據起重機械的實際使用特點及零部件、整機現狀,參考起重機械設計維護說明來定的。部分項目及內容可結合日常的使用檢查(如起重機操縱室的清潔、主要受力部件和安全裝置的檢查等),此類項目一般由司機負責完成;部分項目及內容可結合定期自行檢查(如對受力構件的檢查、螺栓子聯接件的堅固、制動器的調整等);另外一部分項目及內容又可結合全面檢查(如減速箱油更換,旋轉部件潤滑等)。4.1.5定期自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其時間及頻率由本單位根據設備的工作繁重程度和環境條件的惡劣狀況而定;全面檢查(年度自檢)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其中一次應在法定定期檢驗前實施。流動式起重機、電動單梁起重機等實施首次檢驗的起重機械,第一次申報檢驗前,使用單位或相應施工單位應全面實施首檢自檢。4.2基本要求4.2.1起重機械的日常使用檢查、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實施;年度維護保養,應當由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4.2.2使用單位無能力進行日常檢查、日常維護保養和年度維護保養時,應當委托具有起重機械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資格的單位實施,但是必須簽訂相應工作合同,明確責任。作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維護保養的施工性質、內容,執行的標準和要求;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維護保養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合同期限一般應不少于1;在故障響應時間、應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動等方面的約定;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4.2.3停用1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應有停用記錄。使用前應進行一次維護保養。4.2.4維護保養單位(包括企業自保)應按國家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起重機械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對起重機械實施維護保養,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防護措施。4.2.5進行自我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的單位,可制定具體《起重機械維護保養作業指導書》,保證其維護保養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性能持續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起重機械維護保養作業指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起重機械的日常和年度維護保養的項目、內容、方法和要求;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施工作業安全措施;維護保養單位(包括自保)應編制日常和年度維護保養計劃,按計劃和《起重機械維護保養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4.3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安全注意事項4.3.1通用性要求(除簡易升降機)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工作的位置,對因條件限制不能做到應掛安全警告牌、設置監護人并采取防止撞車和觸電的措施。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放于零位。起重機的下方地段應用紅白帶圍起來,禁止人員通行。切斷電源,拉下閘刀,取下熔斷器,并在醒目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警告牌,或派人監護。在檢修主滑線時,必須將配電室的刀開關斷開,并填好工作票,掛好工作牌,同時將滑線短路和接地。檢修換下來零部件必須逐件清點,妥善處理,不得亂放和遺留在起重機上。在禁火區動用明火需辦動火手續,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登高使用的扶梯要有防滑措施,且有專人監護。手提行燈應36V以下,且有防護罩。露天檢修時,六級以上大風,禁止高空作業。檢修后先進行檢查再進行潤滑,然后試車驗收,確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4.3.2簡易升降機安全注意事項在進行常規檢查的基礎上,固定式簡易升降機必須進行日常的修理保養,以提高設備的安全性,降低設備的故障率,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簡易升降機進行維保時,安全管理人員應及時、有效地通知相關使用人員,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為維保人員做好配合工作。修理保養時,各廳門外應設置安全警示牌及其它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止因無關人員的進入或參與而發生事故。檢修換下來零部件必須逐件清點,妥善處理,不得亂放和遺留在固定式簡易升降機上。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可靠地切斷電源,并在醒目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警告牌,或派人監護,未經檢修人員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送電。必須開啟或拆卸廳門時,其周圍必需設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護欄,防止人員的墜落。在禁火區動用明火需辦理動火手續,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和看護人員。使用手提行燈其電壓應不大于36V,且有防護罩。在吊籠頂部進行檢修時,必須切斷急停開關并使停層保護裝置處于保護位置。應盡可能的減少在井道內進行檢修的時間,進入底坑前必須切斷急停開關。修理保養中使用的緊急開鎖鑰匙必須妥善保管,嚴防無關人員使用。緊急開鎖鑰匙使用時必須注意吊籠的實際位置,開鎖后應認真檢查其復位情況。檢修后必須先進行試車,確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維保工作的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對每次的維保工作予以簽字確認,并將維保記錄存檔。由專業單位進行日常的修理保養的,若維保人員如未按規定周期進行維保或維保質量存在問題的,管理人員應及時和維保單位協調,確保維保工作的正常進行。附錄5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和定期報檢制度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和定期報檢制度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規定,使用登記與定期報檢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基本義務,為切實做好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工作,并保證定期檢驗的正常實施,應做到:5.1所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由相應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關標準的要求,選用的起重機械型式(品種)應符合單位的實際用途,起重機械的使用頻率、載荷狀態和工作環境應符合設計要求。5.2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應由相應許可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規則》的要求接受監督檢驗。塔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的頂升應由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使用對其安全性能負責。5.3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到特種設備登記部門(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使用登記。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到產權單位所在地辦理使用登記。5.4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如下資料:《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起重機械產權所有者(公民個人擁有)的身份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含數據表);安裝監督檢驗證書或者首次檢驗報告。5.5使用登記許可后,應當將《使用登記證》置于司機室內的顯著位置(無司機室的存入安全技術檔案)。5.6在用起重機械長期停用時,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應當經過定期檢驗,并且持檢驗合格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重新領取《使用登記證》。5.7需要改變起重機械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應邀請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改造,并且督促改造單位按照《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規則》的規定,實施監督檢驗。起重機械在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應當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記表》、《使用登記證》、改造監督檢驗證書,向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變更。5.8當起重機械存在產權轉讓時,應當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并將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新使用單位。并告知新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持移裝的監督檢驗證書(實施移裝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檢驗報告和本制度第4條第1)至4)項的資料,按照要求到登記部門重新辦理使用登記。5.9起重機械因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使用價值的或超過設計年限或規定或自愿報廢時,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證》和《使用登記表》交回登記機關進行注銷。5.10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一般為2年1次,其中塔式起重機、簡易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除外)和吊運熔融金屬(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5.1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主動向檢驗機構(寧波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提前做好檢驗準備工作。5.12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在接到檢驗受理通知后,應通知維保單位或安排相關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5.13定期檢驗時安全管理人員應向檢驗人員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如實反映起重機械使用情況,并為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5.14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管理人員應及時委托有資格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及時要求復檢,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方可繼續投入使用。5.15檢驗合格后,安全管理人員應及時更換《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并將檢驗報告及時存檔。附錄6人員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人員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作業人員(包括安全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素質是保證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的前提,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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