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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東省高等教化“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方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支持我省高校實施廣東省高等教化“創新強校工程”,省財政統籌設立廣東省高等教化“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為規范資金管理,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方法的通知》(粵府〔2013〕125號)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條廣東省高等教化“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結合省級財政整合專項資金的相關要求,以高校創新實力提升支配(簡稱“2011支配”)資金為主,統籌高等學校學科與專業建設、高等學校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強師工程(本科高校部分)、廣東省高校人才引進專項等省級高等教化類的專項資金,特地用于省高等教化“創新強校工程”的建議。第三條資金支配對象:省屬一般本科高校。適當支持部委屬、市屬(不含深圳)一般本科高校。第四條專項資金運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科學安排,公開公允;分類獎補,創優扶特;集中運用,突出重點;加強督導,注意績效。第五條專項資金支配的績效目標:我省高校辦學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形成比較完善的協同創新機制和模式,承接和落實好高校辦學自主權,充分激發高校辦學活力;創新人才培育模式,人才培育的數量、質量和結構更加適應廣東經濟社會發展須要;老師隊伍建設規模、質量、結構協調發展,整體素養、實力和水平全面提高;重點建設領域取得新突破,“四重”建設(重點學科、重點人才、重點平臺、重大科研項目)在全國的排位顯著提升;高校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基本形成,有若干所高校在全國同層次、同類型高校中處于領先地位。其次章職責分工第六條省教化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管理詳細工作,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配總體支配和詳細運用支配,并按程序報批;按規定將專項資金運用管理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加強對學校的指導和管理,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第七條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制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總體支配支配,參加確定專項資金項目詳細運用支配,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按程序撥付資金,組織實施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第八條各高校是“創新強校工程”實施主體以及專項資金運用單位,負責制訂本校項目規劃、實施方案和校內資金運用管理、確保公允、公正和平安運用專項資金;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執行、專項資金績效自評等工作。第三章專項資金的支配安排第九條依據教化事業發展須要,省教化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配總體支配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資金安排。第十條專項資金的支配依據競爭性安排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予以確定。詳細依據《廣東省高等教化“創新強校工程”考核方法(試行)》,實行專家評審等競爭性安排方式,綜合考核各校建設規劃和實施成效、體制機制改革與協同創新狀況、學科與專業建設水平、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育狀況、科研實力和綜合管理績效等因素,并考慮相關修正因素,分類確定各校年度獎補資金預算。第十一條專項資金對下列狀況賜予專項獎補:(一)獲得國家“2011協同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立項或國家嘉獎項目的省屬學校;(二)通過競爭性安排擔當“創新強校工程”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高校;(三)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專項獎補項目。第十二條省教化廳、省財政廳確定專項資金詳細項目安排支配,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省財政廳依據批復下達撥付資金。第四章專項資金的運用第十三條各高校要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要求以及各校建設規劃,將創新強校獎補資金用于創新強校相關工作,包括協同機制改革創新,高水平高校及特色高校建設,高素養專業化老師隊伍建設,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自主創新實力提升,國際溝通與合作等方面。第十四條“創新強校工程”資金支出包括人才引進與培育經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理維護費等。(一)人才引進與培育經費。指在“創新強校工程”建設中,用于引進學科領軍人才、緊缺人才、優秀創新團隊和高層次人才的培育以及“珠江學者”崗位津貼、“千百十人才培育工程”省級以上(含省級)培育對象學術補貼等所發生的支出。人員經費支出必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有利于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有利于建立以競爭、流淌為核心的人才激勵機制、人才評價機制。(二)業務費。指為完成“創新強校工程”建設任務而必需開支的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勞務費、租賃費、科研業務費、試驗材料費、國際溝通合作費、績效支出等業務支出。(三)設備購置費。指為完成“創新強校工程”協同創新體系、學科體系建設、拔尖創新人才培育、隊伍建設等任務而購置必要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等支出。(四)修理維護費。指用于與“創新強校工程”相關的教學、科研儀器和試驗設備、教學科研用房和附屬設施的修理、維護以及供應條件支撐的教學科研基礎設施改造所發生的支出。(五)評審管理費。指省教化廳、省財政廳在開展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所必需開支的經費,主要包括:項目論證、考核、評價、驗收及召開必要的會議所需的會議費、差旅費、專家勞務費、印刷費、郵電通訊費、交通費等。第十五條專項資金依據項目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凡納入政府選購 的支出項目,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選購 法》的有關規定實施政府選購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創新強校工程”建設項目之外的人員經費支出以及與“創新強校工程”建設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開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內預算。第五章信息公開第十七條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第十八條省教化廳和省財政廳依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方法》的規定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和省教化廳、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公開如下信息:(一)專項資金管理方法。(二)資金安排程序和安排方式,包括資金安排各環節的審批內容和時間要求、資金安排方法、審批方式等。(三)專項資金安排結果,包括資金安排明細項目及其金額等。(四)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驗收狀況、績效評價自評和重點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五)公開接受、處理投訴狀況,包括投訴事項和緣由、投訴處理狀況等。(六)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第六章資金績效管理與監督第十九條省財政廳、省教化廳將對專項資金管理和運用狀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對各項目擔當單位實施項目工作進展和結果進行評價或考核。其次十條省教化廳按規定組織各項目學校開展績效自評,并協作省財政部門做好其他評價工作;省財政部門依據《廣東省省級專項資金管理方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年度工作支配,組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其次十一條各項目學校依據確定的任務與規劃,加強項目管理,對于執行效果不佳或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要剛好整改或予以撤銷。其次十二條各高校要加強資金信息公開工作。在專項資金運用管理全過程中,堅持公開透亮。項目申報、遴選、認定、評審程序和結果以及預算執行要公開,項目驗收、績效自評和審計結果要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其次十三條在高校“創新強校工程”實施過程中,對出現重大問題、嚴峻違反財經紀律、嚴峻弄虛作假或者工作消極不作為的高校,省主管部門將視狀況相應緩撥、停撥、扣減甚至追回獎補資金,并賜予全省通報。如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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