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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研究一、本文概述自然災害是人類社會無法避免的一種現象,其頻繁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了嚴重威脅。我國自古以來就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面對自然災害的挑戰,我國逐步建立了一套相對完善的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的現狀、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措施,以期提高我國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和水平。本文首先對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的發展歷程進行了回顧,分析了體系建設的背景和主要成果。接著,從組織架構、法律法規、預警預報、應急救援、災后恢復等方面,詳細闡述了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的具體內容。在此基礎上,本文指出了當前體系存在的問題,如預警預報能力不足、應急救援體系不完善、災后恢復重建困難等。針對這些問題,本文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措施和建議,包括加強預警預報技術研發、完善應急救援體制機制、強化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等。通過對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為我國自然災害防范和應對工作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指導,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做出貢獻。二、我國自然災害概況與特點中國,這片廣袤而富饒的土地,自古以來就飽受各種自然災害的侵襲。從東部的臺風、暴雨,到西部的地震、干旱,再到北部的寒潮、雪災,南部的洪澇、滑坡,各種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給我國的社會經濟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據統計,我國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數百億元,甚至數千億元,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自然災害的特點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災害種類繁多。幾乎所有類型的自然災害在我國都有發生,這在我國地理環境和氣候特點的雙重影響下顯得尤為突出。二是災害發生的頻率高、強度大。例如,我國是世界上地震活動最頻繁、強度最大的國家之一,每年因地震造成的損失十分巨大。三是災害分布地域廣、影響范圍大。從南到北,從東到西,幾乎每一個地區都受到過自然災害的侵襲。四是災害鏈現象明顯。一種災害的發生往往會引發另一種或多種災害的發生,如地震后往往伴隨有泥石流、滑坡等災害。因此,研究和構建適應我國自然災害特點的管理與救助體系,對于提高我國災害防范和應對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三、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現狀分析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在近年來得到了顯著的發展和提升,形成了一套相對完整的體系。在政策法規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與自然災害管理和救助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為自然災害的應對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組織機構方面,我國設立了國家減災委員會、應急管理部等機構,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管理和救助工作。這些機構在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響應,協調各方資源,有效地進行災害救援和恢復工作。在預警監測方面,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自然災害預警監測系統,包括氣象、水文、地質、地震等多個方面。這些系統能夠及時收集和分析數據,預測災害發生的可能性,為災害防范和應對提供重要支持。在救援能力方面,我國擁有一支訓練有素、反應迅速的救援隊伍,包括消防、武警、解放軍等多個力量。在災害發生時,這些隊伍能夠迅速投入到救援工作中,有效地減少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然而,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仍存在一些問題和挑戰。我國在災害管理和救助方面的投入仍然不足,導致一些地區的救援設施和能力相對較弱。我國自然災害預警監測系統的覆蓋范圍和精度還有待提高,特別是在一些偏遠地區和復雜地形條件下,預警監測的難度較大。我國災害管理和救助體系的信息化水平還有待提升,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合作,提高災害應對的效率和效果。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在近年來得到了顯著的發展和提升,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挑戰。為了更好地應對自然災害,我們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法規建設、組織機構建設、預警監測系統和救援能力建設,提高災害管理和救助的整體水平。我們還需要加強國際合作,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技術手段,不斷完善和優化我國的自然災害管理和救助體系。四、國外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經驗與借鑒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和極端天氣事件的頻發,自然災害對人類社會的影響日益顯著。國外在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和借鑒。國外在自然災害管理方面,普遍建立了以政府為主導,多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系。例如,美國設立了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FEMA),負責協調全國的災害應對工作;日本則建立了災害對策本部,由首相直接領導,整合各部門資源,形成高效統一的災害應對機制。在災害預警方面,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先進的預警系統。如美國的國家天氣服務系統和日本的氣象廳,能夠及時準確地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為公眾和相關部門提供充足的應對時間。在應急響應方面,國外普遍重視災前準備和災后恢復工作,通過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災害風險評估體系等,提高災害應對能力。國外在自然災害管理中強調社區參與和公眾教育的重要性。通過組織社區應急演練、開展災害知識普及等活動,提高公眾的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時,鼓勵社區居民參與災害應對工作,形成全民參與、共同應對的良好氛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合作在自然災害管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外普遍重視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共同應對自然災害的挑戰。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開展聯合救援行動等方式,提高災害應對的效率和效果。我國可以借鑒國外在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方面的成功經驗,完善我國的災害管理體系。具體來說,可以加強政府部門的協同合作,提高災害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推動社區參與和公眾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災害防范意識;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共同應對自然災害的挑戰。我國還需要結合自身的國情和災害特點,探索適合我國的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五、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優化建議面對自然災害的頻繁發生和復雜性,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需要不斷地進行優化和完善。以下是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的一些優化建議:加強災害預警和監測體系:我國應加大對災害預警和監測技術的投入,提高預警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同時,加強基層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信息的收集和傳遞效率。完善災害應急預案:各地區應根據自身的地理、氣候和災害特點,制定詳細且實用的災害應急預案。預案應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協同機制,確保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響應。強化災害風險管理:我國應加強對災害風險的研究和評估,制定針對性的風險管理策略。同時,通過宣傳教育、災害演練等方式,提高公眾的災害風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優化資源配置和救援力量布局:我國應優化救援資源的配置,確保救援力量能夠及時到達災區。同時,加強救援隊伍的建設和培訓,提高救援的效率和效果。加強災后恢復和重建工作:災后恢復和重建工作對于減輕災害損失、恢復正常生活和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應加大對災后恢復和重建的投入,制定科學合理的恢復和重建計劃,確保災區能夠快速恢復正常。推動國際合作與交流: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災害管理與救助的合作與交流,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技術,提高我國災害管理與救助的水平。優化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通過加強預警監測、完善應急預案、強化風險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加強災后恢復重建以及推動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措施,我們可以不斷提高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的能力,為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更加堅實的保障。六、結論與展望本文對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通過對自然災害管理的歷史演變、法律法規、組織體系、救援力量、物資保障、科技支撐等方面的梳理,揭示了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結合國內外先進經驗,提出了完善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的對策和建議。研究認為,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在應對自然災害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管理體系不夠完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救援力量分散、物資保障能力不足、科技支撐不夠強等。針對這些問題,本文提出了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完善組織體系、整合救援力量、提高物資保障能力、加強科技支撐等對策和建議。展望未來,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將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和機遇。一方面,全球氣候變化和城市化進程加速將增加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和強度,對自然災害管理和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科技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將為自然災害管理和救助提供更多的手段和資源。因此,我們需要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管理和救助體系的研究和實踐,不斷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和水平,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作出更大的貢獻。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是一個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政府、社會、企業等各方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不斷完善和創新自然災害管理和救助體系,才能更好地應對自然災害帶來的挑戰和機遇,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實的保障。八、附錄為了更全面地展示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的現狀和未來發展方向,本研究報告在附錄部分提供了以下相關資料和數據:法律法規匯編:這部分收錄了我國與自然災害管理和救助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災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以便讀者能夠深入了解我國在該領域的法制建設。歷史災害案例:本部分整理了近年來我國發生的重大自然災害案例,包括地震、洪水、臺風等,詳細記錄了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和救援情況,以供參考和研究。救助機構與組織名單:列舉了我國參與自然災害救助的主要機構和組織,包括政府部門、軍隊、紅十字會、慈善組織等,并簡要介紹了各自的職責和業務范圍。災害救助數據統計:本部分提供了我國近年來自然災害救助的相關數據,包括災害發生的次數、受災人數、死亡人數、經濟損失等,以及救助行動的投入和效果評估,為決策者提供數據支持。國際合作與交流:概述了我國在國際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情況,包括與聯合國、國際救援組織、其他國家的合作項目和經驗分享。專家訪談錄:收錄了多位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領域的專家學者對本研究的看法和建議,以及他們對我國未來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發展的展望。研究模型與方法:詳細介紹了本研究采用的研究模型、方法和技術路線,以便讀者了解研究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參考文獻:列出了本研究報告撰寫過程中參考的各類文獻資料,包括書籍、期刊文章、政府報告等,供讀者進一步學習和研究。附錄部分的內容旨在為本研究報告提供全面的背景資料和數據支持,幫助讀者更深入地了解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的現狀和未來發展方向。參考資料: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的不斷發展,自然災害的發生越來越頻繁,給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和影響。因此,建立完善的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對于減少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介紹我國自然災害的特點和管理現狀,分析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建議和措施。自然災害是指由自然力量引起的災害性事件,如地震、洪水、臺風、干旱等。這些事件往往會對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和影響。完善的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可以有效減輕災害影響,減少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因此,本文旨在探討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的現狀、問題和未來發展方向,為相關政策制定提供參考。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類型多樣,包括地震、洪水、臺風、干旱等。這些災害的發生規律各有不同,但都具有影響范圍廣、破壞力強的特點。為應對自然災害,我國政府建立了完善的防災減災體系,包括災害預警、應急響應、災后恢復等環節。同時,加強了與氣象、地震等部門的合作,提高了對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報能力。救助對象問題:當前我國自然災害救助對象主要針對受災群眾,但對于災區內的流浪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特殊群體的救助尚不完善。救助標準問題:目前,我國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尚不夠完善,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現象。救助程序問題:在災后救助過程中,由于程序繁瑣、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導致救助效率低下,無法及時有效地幫助受災群眾。完善法律法規:通過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明確自然災害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程序等相關問題,保障受災群眾的合法權益。提高救助效率: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救助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提高救助效率和準確性。加強災后救助:加大對災后救助的投入力度,為受災群眾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資支持,幫助他們盡快恢復正常生活秩序。本文從我國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的現狀出發,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針對性的建議和措施。未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全球氣候變化的加劇,自然災害的發生將更加頻繁和嚴重,因此建立更加完善、高效的自然災害管理與救助體系勢在必行。我們應該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不斷完善我國的災害管理體系和救助機制,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的可持續發展。為做好應對突發事件造成自然災害的救助工作,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及時、有序、高效地實施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為應對自然災害的救助主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應對自然災害救助的的責任單位。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救助方式。國家糧食局、國家物資儲備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國家原子能機構等(注:各部根據災情的發展另行調動其他部門)(二)省(自治區)、市(地區、州)、縣(市)級人民政府減災委員會和民政部門為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和救災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協助。(一)預警級別劃分標準: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預警級別劃分為特別嚴重、嚴重、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啟動不同級別的預警由國務院決定。預警響應啟動后,預警響應級別可以視災情發展情況及時調整。(二)預警信息的發布程序:減災委辦公室根據預測分析結果提請減災委發布預警公告。預警公告內容應包括:災害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公告可通過廣播、電視、手機短信和等方式發布后,災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入預警響應狀態。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各類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廣泛傳播。(一)應急響應等級劃分: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將應急響應等級劃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和Ⅳ級響應。Ⅰ級響應由國務院領導,Ⅱ級響應由減災委主任或副主任領導,Ⅲ級響應由減災委秘書長或副主任領導,Ⅳ級響應由減災委辦公室領導。根據“分級響應,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運行機制,啟動應急預案時,相關市(地區)、縣(市)的救災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和救災主管部門應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及時啟用救災應急帳蓬、避寒場所等救災設施設備,組織實施各項救災應急措施,并及時向上一級救災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報告。必要時,建立緊急情況下救災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組織開展各項救災工作。上級救災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災區一線,指導開展救災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緊急籌調資金和物資;協助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指導和幫助受災群眾搭建臨時住所;安排好受災群眾生活;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協助相關部門和企業對損壞的交通、通信、電力等設施進行恢復和組織建設;對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有效的保護和警戒;開展心理咨詢服務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同時要積極組織開展恢復重建等工作。并及時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上一級政府和減災委辦公室。《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3月24日公布修訂后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對組織指揮體系、災害預警響應、信息報告和發布、國家應急響應、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保障措施等進行了規范和完善。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2.1某一省(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2.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2.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2.4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任務。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4.1.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4.1.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問題。4.1.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方面。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和儲備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2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3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1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并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2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托,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3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于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2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2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3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云南、貴州、陜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區)的對口支援機制。2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相關培訓。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2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區、直轄市)應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于災害發生后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后,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后,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后,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抗災救災的指示。(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后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緊急調撥救災款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區、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調撥救災款物。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6.5.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并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6.5.2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7.1.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7.1.2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7.1.4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7.1.5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7.1.6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7.1.7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7.1.8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7.1.9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7.2.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后,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7.2.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后,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7.2.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7.2.4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7.2.7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7.2.8衛生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后無大疫。7.2.9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干旱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準“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采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采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發生自然災害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國家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國家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民政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2中央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1合理規劃、建設中央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2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3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全國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1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2加強中央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2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商務、衛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3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中央、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準備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1建立健全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衛星星座、環境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發展地面應用系統和航空平臺系統,建立基于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地方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范和培訓工作。2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中科院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3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4利用空間與重大災害國際憲章、聯合國災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臺等國際合作機制,拓展災害遙感信息資源渠道,加強國際合作。5開展國家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國家應急廣播體系,提供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的全面立體覆蓋。加快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開展全國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林業局的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信息,農業部的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預警信息,測繪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數據及時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啟動救災預警響應,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省(區、市)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1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同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災情報告后,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2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后,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民政部報告。3對于干旱災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上報核報。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預警響應啟動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1)及時向國家減災委領導、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省份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3)通知有關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減災委設定四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Ⅰ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Ⅲ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Ⅰ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進入Ⅰ級響應狀態。(1)國家減災委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5)公安部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總參謀部、武警總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6)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商務部、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等工作。衛生部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民政部視情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呼吁國際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外交部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終止Ⅰ級響應。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進入Ⅱ級響應狀態。(1)國家減災委副主任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2)派出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國務院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5)民政部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終止Ⅱ級響應。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0%以上,或200萬人以上。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狀態。(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省份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2)派出由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5)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省份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2)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國家減災委秘書長。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1重大和特別重大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2財政部、民政部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民政部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3民政部、財政部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民政部組織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2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3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財政部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4民政部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國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的績效。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1民政部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2民政部收到受災省(區、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中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財政部審核后下達。3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民政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國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積極開展國際間的救災交流,借鑒發達國家救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防范與處置工作。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本預案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本預案由民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2016年3月24日電,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修訂后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此次預案修訂是為適應當前我國自然災害和救災工作新形勢、新變化,重點對適用范圍、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啟動程序及響應措施等進行了調整和完善,進一步提高了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我國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災害影響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造成損失重。過去5年,我國各類自然災害多發頻發,年均造成全國1億人次受災,1500余人死亡失蹤,900多萬人次緊急轉移安置,近70萬間房屋倒塌,直接經濟損失3800多億元。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不斷完善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法制,著力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基礎設施、人員裝備和基礎能力建設,充分發揮住房災害保險等市場機制作用,積極引導志愿者、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全力應對了四川蘆山地震、甘肅岷縣漳縣地震、云南魯甸地震、黑龍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澇以及“威馬遜”超強臺風等重特大自然災害,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11〕120號)要求,認真做好災害救助各環節工作,有效保障了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最大限度減輕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近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修訂后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16〕25號),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中央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及應急響應程序。此次預案修訂是為適應當前我國自然災害和救災工作新形勢、新變化,在認真總結近年來發生的歷次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工作經驗和做法基礎上完成的。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自然災害救助工作,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首次印發由民政部牽頭編制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2011年,根據救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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