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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FIDIC土木工程合同條件1
索賠效應
1994年9月12日,小浪底主體工程開工。中國工人面對的,是陌生的一
切。大家都必須遵循的唯一準則
就是合同———國際通用的菲迪克條款。在合同面前,無論是承包商還是業主,一
律平等,誰違反合同,誰受罰。
———一名中國工人在施工中掉了4顆釘子,外方管理人員馬上派人拍照。不
久,中方收到了這樣一封信函:浪費材料,索賠28萬元。
28萬元?能買多少釘子!外方是這樣計算的:一個工作面掉了4顆釘子,1
萬個工作面就是4萬顆。釘子從買回到投放于施工中,經歷了運輸、儲存、管理等
11個環節,成本便翻了32倍。
2
———合同規定,施工現場,必須干凈有序。某工程局導流洞開挖時收到一封
外方信函:“施工現場有積水和淤泥,根據合同××條款規定,限期清理干凈,否
則我方將派人前來清理,費用由你方支付。”起初,中方頗不以為然:洞子開挖,
能沒積水和淤泥?過了兩天,外商派來了90名勞務前來幫助清理。當然,外方是
不會白干的,各種費用一算,共計200萬元。
———某隧道局了,3000多人,辛辛苦苦干了9個多月
,得到的報償是,被外方索賠5700多萬元。而他們的全部勞務費用只有540
0萬元。也就是說,他們這9個月,分文未掙還倒貼了300萬元。
在小浪底,沒有哪個施工單位沒有收到過索賠信函。幾年來,中方收到的各種
索賠信函達2000多份,摞起來有一人多高。
3主要內容FIDIC合同條件概述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FIDIC《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FIDIC簡明合同格式48.1FIDIC合同條件概述一、FIDIC組織簡介(一)關于FIDIC組織的起源
FIDIC(FédérationInternationaleDesIngénieurs-Conseils)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簡稱,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法文縮寫。成立于1913年,組建聯合會的目的是共同促進成員協會的職業利益,向其他成員協會傳播有益信息。1949年,英國土木工程師協會成為正式代表,并于次年以東道主身份在倫敦主辦FIDIC代表會議,一般歷史學家將這次會議描述成當代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誕生。1959年,美國、南非、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也加入了聯合會,FIDIC從此打破了地域的劃分,成為了一個真正的國際組織。1996年,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正式加入FIDIC組織。
現在FIDIC組織在全球范圍內已經擁有67個成員協會,代表了約400,000位獨立從事咨詢工作的工程師。5一、FIDIC組織簡介(二)關于FIDIC組織的作用
FIDIC組織自成立以來,一直向國際工程咨詢服務業提供有關資源,根據成員需求提供交流信息,發行出版物,舉辦咨詢業界的會議、培訓,建立了豐富的調停人、仲裁人和專家資源庫,幫助發展中國家的咨詢業的發展。6一、FIDIC組織簡介(三)FIDIC組織的行為準則
1.對社會和咨詢業的責任
咨詢工程師應該認可咨詢業對社會的責任;尋求適合可持續發展的解決措施;在任何時候都維護咨詢業的榮譽。
2.能力
咨詢工程師保證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能與技術、法規和管理的發展一致,并有義務在為顧客提供服務的時候付出足夠的技術、勤奮和關注;提供自身能勝任的服務。
3.正直誠實
咨詢工程師的所有行為都應以保護顧客的合法利益為出發點,并以正直、誠實的態度提供服務。
7一、FIDIC組織簡介
4.公正
咨詢工程師在提供建議、判斷和決定的時候應保持公正;將服務過程中有可能產生的任何潛在利益沖突都告知顧客;不接受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酬勞。
5.公正地對待其他工程師
咨詢工程師有義務推動“質量決定選擇”的概念;無論是無心或故意都不得損害其他方的名譽和利益;對于已經確定咨詢工程師人選的工作,其他工程師不得直接或間接試圖取代原定人選;在未接到顧客終止原先咨詢工程師的書面指令并與該工程師協商之前,其他工程師不得取代該工程師的工作;當被要求對其他工程師的工作進行評價時,咨詢工程師應保持行為的恰當。
6.拒絕腐敗
既不提供也不接收任何不恰當的報酬,如果這些報酬旨在影響咨詢工程師及顧客作出選擇或支付報酬的過程,或試圖影響咨詢工程師公正判斷;當有合法的研究機構對服務或建筑合同管理情況進行調查時,咨詢工程師要進行充分的合作。8一、FIDIC組織簡介(四)FIDIC的會員FIDIC的會員分為四種形式,成員協會、會員、長期會員和特派會員。
成員協會:一般是某個國家內由建造和自然環境方面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的公司所組成的國家級的協會。
會員:是那些對咨詢業感興趣并被國家級成員協會推薦提名的工程或相關領域的協會、組織、公司或集團。
長期會員:在那些沒有FIDIC成員協會的國家里,符合聯合會會員標準的公司或集團可以成為長期會員。
特派會員:如果某個國家中,沒有一家國家級的協會符合FIDIC的會員標準,那么那些致力于在該國建立一個符合標準的協會的個人,可以被推選為特派會員。
9一、FIDIC組織簡介
FIDIC成員一般規定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成員協會,因此如果某個國家沒有成員協會,而某個公司或組織不符合成為成員協會的標準但滿足成為FIDIC會員的條件,那么它可以成為FIDIC的會員或長期會員。
作為FIDIC的會員、長期會員可以享受在文件上使用FIDIC的圖標,參加年會,購買FIDIC所出版的國際咨詢工程師名錄等待遇。
經過了幾十年的發展,FIDIC成員協會的專業領域已大大超過了過去的定義,其會員也早就不僅限于“咨詢工程師”了。很多成員協會實際是代表如建筑師這樣的建筑業專業人士,FIDIC還擁有一系列的諸如律師、保險業者這樣的附屬會員。
目前,美國是擁有最多FIDIC會員公司的國家,共有5500家會員公司總計225000名雇員。德國緊隨其后,擁有3500家會員公司和4000名雇員。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是我國在FIDIC組織中的成員協會。10一、FIDIC組織簡介(五)關于FIDIC的組織機構FIDIC的組織機構分為三種,執行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和特別小組。一般性的日常活動是由幾個常委會和由執行委員會任命的特別小組來負責組織和管理的,特別小組的工作在論壇上有系統的闡述。11一、FIDIC組織簡介1.執行委員會
職責:處理那些會員大會職權范圍所無法涵蓋的管理工作;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準備年度報告,修訂議事程序,簽署年度費用報告;任命常委會和特別小組的人選,審查其職責范疇并監督其行為;根據需要,提名授予某人聯絡溝通責任;執行FIDIC的戰略計劃(例如對影響咨詢業的發展進行連續評估,在適當的時候對FIDIC的計劃和行動進行重新定位,評價并更新現有的戰略計劃);定期評價、更新或根據需要起草新的政策;加強FIDIC組織與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
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其中有一次是和會員大會同時召開。委員會中的一名成員(一般是財務主管或主席)負責秘書處的工作。現任主席為丹麥的E.S.Pedersen,其他成員來自美國、伊朗、澳大利亞、瑞士、坦桑尼亞、墨西哥和英國。12一、FIDIC組織簡介2.(常設)委員會
(1)裁決評審委員會
職責是安排、協商秘書處為那些申請加入爭端裁決人名單的人提供培訓,并協助選擇培訓教師;評估申請培訓人的資料并進行推薦;與其他委員會聯絡,組織召開研討會。
執行委員R.D.Reith主管本委員會,E.S.Pedersen進行協助,委員會現任主席是美國的P.L.Booen,成員來自美國和意大利。
(2)商業實踐委員會
該委員會的職責條款正在更新中,原有職責為監督《顧客/咨詢者模式服務協議》(即白皮書)、《合作與分包咨詢協議書》及《指南》的使用情況;幫助執行委員會處理關于咨詢從業人員服務事宜;幫助篩選參加研討班的代表。
執行委員R.Kell主管本委員會,E.Langlo進行協助,委員會現任中期主席為澳大利亞的R.Kell,成員來自美國、澳大利亞、土爾其、英國和日本。
(3)合同委員會
鑒別那些應由FIDIC起草或更新的工程合同條件和其他服從于執行委員會的文件;成立特別小組起草文件并對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對文件提交執行委員會批準前的最終審核工作;與秘書處和對FIDIC合同條件感興趣的組織進行交流和聯絡;協調處理合同文本的翻譯工作;組織研討會并推薦主題和演講者;與裁決評審委員會密切溝通。
執行委員R.D.Reith主管本委員會,E.S.Pedersen進行協助,委員會現任主席為瑞典的C.Wade,成員來自英國、德國和法國。13一、FIDIC組織簡介3.特別小組
(1)建筑容量小組
確定當地的咨詢機構的建筑容量,咨詢公司是否由于國際財政金融協會的規定或國外咨詢機構的工作而無法發揮最優作用。本小組還會根據情況推薦解決此類問題的方案。
現任主席是丹麥的E.S.Pedersen,成員來自土耳其、坦桑尼亞、墨西哥和加拿大。
(2)誠信管理小組
與FIDIC的國際合作者(如國際財政金融協會、OECD)合作,推動各自的“供方誠信管理程序”的發展;對FIDIC戰略措施的執行提出建議;監督FIDIC組織在各種場合的表現。
現任主席為墨西哥的P.Ochoa,成員來自土耳其和美國。
14一、FIDIC組織簡介
(3)質量管理小組
向執行委員會提供關于質量方面的建議,準備有關文件;收集、出版咨詢業在質量管理方面的經驗、信息和培訓計劃;推廣持續改進的概念;在向顧客提供服務的同時,對質量管理的應用提出建議;發展高效可行的工程咨詢業;為世界各地的咨詢機構提供恰當的國際標準使用指南。
執行委員會的E.S.Pedersen協助R.Kell對本小組負責,現任主席為丹麥的TJensen,成員來自丹麥、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亞和日本。通信會員(即無投票權的準會員)來自瑞典、新西蘭、越南、墨西哥、芬蘭和日本。
15一、FIDIC組織簡介
(4)募捐/投票小組(該小組已于2000年6月撤消)
負責與會員協會協商會費標準、計算方式和在會員大會上投票權的問題;向執行委員會發出FIDIC年會的推薦信以供參考。
(5)可持續發展小組
負責發展和執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和實施計劃;明確符合其他行業特點可能的任務和管理工具;與相關的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向會員單位推薦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戰略以利于實踐。
執行委員會的E.S.Pedersen協助S.Kawaguchi對本小組負責,現任主席為德國的B.Kordes,成員來自荷蘭、加拿大、瑞士和丹麥。
16一、FIDIC組織簡介
4.風險管理論壇
識別咨詢工程業存在的風險,并經執行委員會的許可,組織教授進行有關風險管理的培訓;監督全球范圍內的職業責任條款和保險情況,定期向會員通報重要的發展趨勢;向會員教授風險管理技巧;與其他委員會交流此類事宜。
執行委員會的S.Kawaguchi協助E.H.Pedersen對本論壇負責,現任主席為英國的P.J.Tayor,成員來自尼日利亞、英國、美國、南非、挪威、澳大利亞、日本和新西蘭。17一、FIDIC組織簡介關于FIDIC的出版物
FIDIC的出版物包括各種會議和研討會的論文集、業界信息、標準的資格預審格式、合同條件及應用指南和顧客/咨詢工程師服務協議等,除了傳統的印刷版本之外,FIDIC還提供加密的電子格式文本和CD以供下載和出售。
目前,最新的FIDIC工程合同條件為一系列的標準合同范本:《由業主設計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由承包商設計的電氣和機械設備安裝與房屋和工程合同條件》(新黃皮書)、《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和適合于小規模項目的《簡明合同格式》(綠皮書)。
《顧客/咨詢服務模式的協議》(新白皮書,1998),FIDIC《轉包合同條件》,《咨詢分包協議》和《招標程序》等也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使用。18第一節FIDIC合同條件概述二、FIDIC合同條件簡介
FIDIC合同條件雖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但它是全世界公認的一種國際慣例。它伴隨著世紀的進程經歷了從產生到發展、不斷完善的過程。FIDIC合同條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做了兩次修改,習慣對1988年版稱為第4版。1999年國際工程師聯合會根據多年來在實踐中取得的經驗以及專家、學者的建議與意見,在繼承前四版優點的基礎上進行重新編寫(即新編FIDIC合同條件)。19第一節FIDIC合同條件概述二、FIDIC合同條件簡介
FIDIC合同條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做了兩次修改,習慣對1988年版稱為第4版。FIDIC于1999年為適應不同發包項目內容的國際招標編制了《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和《簡明合同格式》4個新版本。此外FIDIC組織為了便于雇主選擇投標人、招標、評標,出版了《招標程序》,由此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20二、FIDIC合同條件簡介必須注意,FIDIC合同條件僅適用于單價合同,而不適合于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如果一定要將FIDIC合同條件用于總價合同,則必須作較大修改。
21二、FIDIC合同條件簡介四個標準合同條件的最新版本:
——新“銀皮本”(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適用于工程總承包的發包項目,與原1995年“設計、建造和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有諸多類似之處,但是,合同條件更趨嚴密詳盡,并做了大量的補充和修改,特別是增加了承包商的融資部分等);
——新“紅皮本”(施工合同條件,適用于土建和安裝施工承發包項目,在原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基礎上涵蓋了土建和安裝施工的發包項目,但是,合同條件更趨嚴密和詳盡);
——新“黃皮本”(工程設備、設計和施工合同條件,適用于成套設備發包或分項工程的成套設備發包項目,但是,合同條件更趨嚴密和詳盡);
——新“綠皮本”(合同的簡單格式,適用于中小的簡單項目的發包,但是,合同條件更趨嚴密和詳盡)。228.1FIDIC合同條件概述三、合同文本的標準化1、FIDIC文本格式1)通用條件:其含義是工程建設項目不論屬于哪個行業,也不管處于何地,只要是土木工程類的施工均可適用。條款內容涉及;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和承包商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工程師(交鑰匙合同中為業主代表)的權力和職責,各種可能預見到的事件發生后的責任界限,合同正常履行過程中各方應遵循的工作程序,以及因意外事件而使合同被迫解除時各方應遵循的工作準則等。232)專用條件:是相對于通用條件而言,要根據準備實施的項目的工程專業特點,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經濟、法律、自然條件等地域特點,針對通用條件中條款的規定加以具體化。可以對通用條件中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補充完善、修訂或取代其中的某些內容.以及增補通用條件中沒有規定的條款。專用條件中條款序號應與通用條件中要說明條款的序號對應,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內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構成對某一問題的約定責任。如果通用條件內的某一條款內容完備、適用,專用條件內可不再重復列此條款。243)標準化文件格式FIDIC編制的標準化合同文本,除了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還包括標準化的投標書(及附錄)和協議書的格式文件。
投標書的格式文件只有一項內容,是投標人愿意遵守招標文件規定的承諾表示。投標人只需填寫投標報價并簽字后,即可與其他材料一起構成法律效力的投標文件。投標書附件列出了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內涉及工期和費用內容的明確數值,與專用條件中的條款序號和具體要求相一致,以使承包商在授標時予以考慮。這些數據經承包商填寫并簽字確認后,合同履行過程中作為雙方遵照執行的依據。
協議書是業主與中標承包商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標準化格式文件,雙方只要在空格內填入相應內容并簽字蓋章后合同即對生效。252、標準化合同文本的優點1)合同體系完整、嚴密、責任明確2)責任劃分較為公正26附:新版FIDIC合同條件具有權利的“相對”均衡分配特點:
——應該說,FIDIC是在保障發包方項目順利建成的立場上寫就的,但是,在新的版本中普遍加入了某些重要的保護承包商的條款。
——強調了對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的保護,以及合同雙方在不損害對方利益的基礎上,統一對外的立場規定。
——履約擔保,是以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格式和經雇主確認的其他格式,這符合世界銀行等國際基金組織的慣例作法;將“有條件的履約保函格式”去掉了;對保函的不合理或無理罰沒做了嚴格規定,不能針對履約擔保進行索賠,只能根據承包商不符合履約保證的規定和其他問題提出索賠。防止并限制了對履約擔保隨意沒收或詐騙履約擔保的行為。
——對雇主、雇主代表和承包商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都有了較嚴格的明確規定。
——關于施工過程的試驗、竣工試驗、雇工接收工程、竣工后試驗和缺陷修復期的提法,在各個不同版本中對上述的質量要求條件,趨于一致。“綠皮本”是針對施工的
27附:新版FIDIC合同條件具有權利的“相對”均衡分配特點:——對缺陷的修復和試驗要求更嚴格。
對重新試驗仍然不合格,并對工程和設備的主要部分使雇主喪失了原設計意圖或使用意圖的,雇主有權延長缺陷修復責任期。
對竣工后試驗,有主要保證值指標罰款的計算公式的合同條件。
——對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條例和據有法律約束的細則的變化影響,特別是有關勞務方面的問題寫入了通用條件。承包商應注意,法律在“基準日”之后的變化,可能對承包商的費用增加、竣工期延長和利潤的索賠。
——新的各類版本中風險的承擔趨于一致。雇主承擔不可抗力、法律(稅、外匯、費等)變化、公共機構影響、惡劣的自然條件等風險。其余的責任和風險是工程承包商的。其中,“EPC交鑰匙”項目承擔的風險多些。288.2FIDIC《施工合同條件》概述《施工合同條件》用于由雇主或其他代表工程師設計的建筑或工程項目。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出的設計進行工程施工,但該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設計的土木、機械、電氣和構筑物的某些部分。《施工合同條件》由通用條件、專用條件編寫指南、投標函、合同協議書和爭端裁決協議書格式構成。298.2FIDIC《施工合同條件》通用條件20條(共158款,款及下所設的項略)分別是:1、一般規定;2、雇主;3、工程師;4、承包商;5、指定的分包商;6、員工;7、生產設備、材料和工藝;8、開工、延誤和暫停;9、竣工試驗;10、雇主的接收;11、缺陷責任;12、測量和估價;13、變更和調整;14、合同價格和付款;15、由雇主終止;16、由承包商暫停和終止;17、風險與職責;18、保險;19、不可抗力;20、索賠、爭端和仲裁。附錄,爭端裁決協議書一般條件。308.2FIDIC《施工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專用條件也分為20條,是為通用條件的編寫人給出備選條款,是對通用條件的修改和補充。此外專用條件附件有專用的公司擔保函,投標擔保函,履約擔保函——擔保保證,預付款保函,保留金保函,雇主支付保函的范例格式。318.2FIDIC《施工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第三部分是投標函,合同協議書和爭端裁決協議書格式。與新編相對應的是1988年編譯的舊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即第四版紅皮書),紅皮書第一部分由通用條件72條183款與投標程序、可能使用條款、投標書、附件協議書組成,第二部分專用條件70條組成。當事人在應用FIDIC合同條件時應當將新、舊兩個版本相區別,選擇使用新編的《施工合同條件》。
32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1一般性條款
一般性條款包括下述內容:
1.招標程序。招標程序包括合同條件、規范、圖紙、工程量表、投標書、投標者須知、評標、授予合同、合同協議、程序流程圖、合同各方、監理工程師等。
2.合同文件中的名詞定義及解釋;
3.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和他們各自的職責與權力;
4.合同文件的組成、優先順序和有關圖紙的規定;
5.招投標及履約期間的通知形式與發往地址;
6.有關證書的要求,
7.合同使用語言;
8.合同協議書。(21世紀公路)332.合同文件中的名詞定義及解釋一、合同文件(P90)及其解釋順序1)合同協議書2)中標函3)標函4)專用條件5)通用條件6)規范7)圖紙8)工程量表342.合同文件中的名詞定義及解釋二、合同擔保(91)1.承包商提供的擔保1)履約擔保:為了保證承包商忠實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并保障業主在因承包商的嚴重違約受到損害時能及時獲得損失補償,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應提供第三人的履約保證作為合同的擔保。保證方式可以是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也可以是第三方法人提供的保證書。對于銀行出具的保函,大多為無條件擔保,擔保金額應在專用條件內約定,保函金額通常為合同價的10%。其他第三方保證形式,所規定的萬分比通常要高得多,可以是合同價的20%一40%。業主不能要求承包商預先支付一筆金額作為擔保,對承包商只能要求其完成合同。因為擔保金額較高且擔保期限較長.擔保金將凍結承包商對這筆資金的使用權,影響到資金的時間應用價值。國際承包活動中業主一般要求承包商提供銀行出具的無條件履約保函。2)業主憑保函索賠2.業主提供的擔保35三、幾個期限的概念(91)1.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所簽合同內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或分部移交工程的時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陷事件發生后,經工程師批推順延工期之和。合同內約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標書附錄中承諾的竣工時間。合同工期的日歷天數作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施工義務的標準。36三、幾個期限的概念(91)2.施工期:
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移交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為承包商的施工期。用施工期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3.缺陷通知(責任)期:缺陷責任期即國內施工合同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解除缺陷責任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盡管工程移交前進行了浚工檢驗,但工程移交證書只是證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藝達到了合同規定的標準,設置缺陷責任期的目的是為了考驗工程在動態運行下是否達到了合同中技術規范的要求。因此,從開工之日起至頒發解除缺陷責任證書日止,承包商要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合同工程的缺陷責任期及分階段移交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應在專用條件內具體約定。374)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施工合同對業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頒發解除缺陷責任證書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義務終止,即證明承包商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義務滿足合同條件的要求,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完全結束,還剩有管理和結算等手續。結清單生效指業主已按工程師簽發的最終支付證書中的金額付款,并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函。結清單一經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內享有的索賠權利也自行終止。382.合同文件中的名詞定義及解釋四、合同價格(92)按照合同各條款的約定承包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務后,對所有合格工程有權獲得的全部工程款。但應注意,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合同價格僅指業主接受承包皮投標書中為完成全部招標范圍內工程報價的金額,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承包商完成施工任務后應得到的結算款額。簽約時原定的合同價格在實施過程中會有所變化。大多數情況下,承包商完成合同規定的施工義務后,累計獲得的工程款也不等于原定合同價格與批準的變更和索賠補償款之和,可能比其多,也可能比其少。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因素:39合同價格變化原因
1)合同類型特點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適用于大型復雜工程采用單價合同的承包方式。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商實際完成的工程星可能多于或少于清單中的估計量。
2)可調價合同大型復雜工程的施工期較長,通用條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內因物價變化對施工成本產生影響后計算詢價費用的條款,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時均耍考慮約定可調價范圍內項目當地市場價格的漲落變化。
3)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事件
4)承包商的質量責任405)承包商延誤工期或提前竣工(1)因承包商責任的延誤竣工簽訂合同時雙方需約定日拖期賠償和最高賠償限額。如果因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竣工時間遲于合同工期,將按日拖期賠償額乘以延誤天數計算拖期違約賠償金,但以約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賠償業主延遲發揮工程效益的最高款額。(2)提前竣工6)包含在合同價格之內的暫定金額41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2法律條款
法律條款主要涉及
1.合同適用法律;
2.勞務人員及職員的聘用、工資標準、食宿條件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規;
3.合同的爭議、仲裁和工程師的裁決;4.解除履約;5.保密要求;6.防止行賄;
7.設備進口及再出口。8.強制保險;
9.專利權及特許權;10.合同的轉讓與工程分包;11.稅收;
12.提前竣工與延誤工期;
13.施工用材料的采購地。42在1999年的新版FIDIC中,DAB(爭端裁定委員會)已作為解決爭議的主要機構,其中一個原因是基于對工程師公正立場的懷疑。DAB作為合同規定的爭議調解機構,將在合同爭議的處理和解決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我們對DAB這種調解方式應該說還不熟悉。小浪底根據世界銀行的建議,成立了"爭議評審團"(DRB)。DRB在提出建議是往往稱其"依據合同的本意",其本意涉及西方法律、仲裁案例、慣例和歷史文化等各個方面。對這方面研究需加強。43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3商務條款
商務條款系指與承包工程的一切財務、財產所有權密切相關的條款,主要包括:
1.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歸屬,重新歸屬及撤離;
2.設備材料的保管及損壞或損失責任;
3.設備的租用條件;
4.暫定金額;
5.支付條款,特別是(1)工程月報表;(2)每月的支付;(3)保留金的支付;(4)證書的修改;(5)竣工報表;(6)尾欠的結清;(7)支付時間;(8)付款地點。44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3、商務條款6.預付款的支付與扣回;
7.保函,包括投標保函、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等;
8.合同終止時的工程及材料估價;9.解除履約時的付款;
10.合同終止時的付款;11.提前竣工獎金的計算(P93);
12.誤期罰款的計算;13.費用的增減條款;
14.價格調整條款;15.支付的貨幣種類及比例;
16.匯率及保值條款。45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4、技術條款
技術條款是針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要求、材料檢驗及施工監督、檢驗測量及驗收等環節而設立的條款,包括:
1.對承包商的設施要求;2.施工應遵循的規范;
3.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4.現場視察;
5.資料的查閱;6.投標書的完備性;
7.施工制約;8.工程進度;46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4、技術條款9.放線要求;10.鉆孔與勘探開挖;
11.安全、保衛與環境保護;12.工地的照管;
13.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14.保持現場的整潔;
15.材料、設備的質量要求及檢驗;16.檢查及檢驗的日期與檢驗費用的負擔;
17.工程覆蓋前的檢查;18.工程覆蓋后的檢查;19.進度控制;20.缺陷維修;
21.工程量的計量和測量方法;22.緊急補救工作。(21世紀公路)47案例:關于延期和趕工在FIDIC條款中,工期延期是承包商的一種正常的和普遍的合同權利。根據合同,承包商在許多條件下都可以得到工期延期的權利,如:獲得現場占有權的延誤;頒發圖紙或指示的延誤;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暫時停工;變更或額外的工作等等。對土建工程,特別是對大型水電項目而言,希望完全避免這些延誤的發生是不現實的,實際情況是所有這些因素都可能存在。所以工期延期在合同執行中是一中非常普遍的現象。
48在項目的實際進展中,業主往往不會同意承包商將工程竣工日期延期。因為延期將給工程、尤其是大型水電項目帶來嚴重的影響。如小浪底工程,即使授予承包商幾十天的延期,那也可能導致工程截流延遲一年,不但帶來其它承包商的巨額索賠,業主遭受晚發電的損失,對黃河防洪所帶來的風險更是難以估量的。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所要求的趕工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但是,按照FIDIC條款的規定,承包商除了因自身原因而"加速施工"外,并沒有為挽回業主的延誤而進行"趕工"的合同義務。"趕工"已超出了原合同范圍,"趕工"必須基于雙方的自愿,即通過協議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9根據FIDIC的規定,一旦出現原合同范圍以外的工作、且是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延誤,則工程師應該授予承包商延期,趕工則必須基于業主和承包商雙方事先達成的協議。即使是承包商自身造成的延誤,承包商也有權選擇工程延期--只要承包商愿意支付誤期損害賠償。這就給始終希望保證合同工期的業主和工程師執行合同帶來了很大的難度.50案例:關于變更變更在工程項目中難以避免的,對工程的影響又是最普遍的,它也往往是引發索賠的主要原因。但關于變更處理又最容易發生爭議。因此,對變更要首先盡可能地避免;如果不能避免,則在工程開始及變更實施的過程中,作好各項基礎工作,以及時處理變更、減少對工程的影響。
按照FIDIC"通用條款"第51條的規定,"變更"包括幾個方面的含義:1、合同實施范圍的變更,包括原合同范圍內工作量的增加或減少,增加合同以外的附加工作;2、合同實施內容的變更,如改變工作類型或性質、提高質量標準或提高設計安全系數;3、合同實施時間安排的變更,如改變原合同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51案例:關于變更變更的影響包括兩方面,即費用和工期。變更的影響不僅僅是變更本身的,它還可能對在工作區域、或計劃安排上有關的項目產生影響。變更也往往成為證明承包商的索賠的依據。因為,在任何類型的合同中,這一原則是普遍認可的:變更即意味著改變了原合同簽訂的基礎,因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做出調整。譬如在地下開挖這一關鍵路線上的工作,工程師根據設計的要求指示承包商大量增加支護或提高支護標準,那么承包商就可以提出一系列要求:
1)提高支護的單價和授予承包商延期
2)增加支護對相關區域的工作也產生了影響和干擾
3)支護強度或標準的提高證明承包商遇到了比招標文件所指示的更加不利的巖石條件,這是承包商所不能預見的。這個條件即“12.2款條件”,而且其影響是普遍的;(不利的自然自然或環境)
于支護設計取決于巖石條件,如果地下開挖又恰處于關鍵路線,則支護變更就將成為承包商索賠的有力借口。由此帶來的影響和索賠,將遠遠超過支護工程本身。52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5、權利與義務條款
權利與義務條款包括承包商、業主和監理工程師三者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1)承包商的權利。1)有權得到提前竣工獎金;2)收款權;3)索賠權;4)因工程變更超過合同規定的限值而亨有補償權;5)暫停施工或延緩工程進度速度;6)停工或終止受雇;7)不承擔業主的風險;8)反對或拒不接受指定的分包商;9)特定情況下的合同轉讓與工程分包;10)特定情況下有權要求延長工期;11)特定情況下有權要求補償損失12)有權要求進行合同價格調整;13)有權要求工程師書面確認口頭指示;14)有權反對業主隨意更換監理工程師。53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5、權利與義務條款
(2)承包商的義務。承包商的義務包括:
1)遵守合同文件規定,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程任務,并負責保修期內的各種維修;2)提交各種要求的擔保;3)遵守各項投標規定;4)提交工程進度計劃;5)提交現金流量估算;6)負責工地的安全和材料的看管;7)對其由承包商負責完成的設計圖紙中的任何錯誤和遺漏負責;8)遵守有關法規;9)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和方便;10)保持現場整潔;11)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12)執行工程師的指令;13)向業主償付應付款項(包括歸還預付款);14)承擔第三國的風險;15)為業主保守機密;16)按時繳納稅金;17)按時投保各種強制險;18)按時參加各種檢查和驗收。54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5、權利與義務條款
2.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1)業主的權利
1)業主有權不接受最低標。2)有權指定分包商(一般專業技術或設備)3)在一定條件下可直接付款給指定的分包商;4)有權決定工程暫停或復工;5)在承包商違約時,業主有權接管工程或沒收各種保函或保證金;6)有權決定在一定的幅度內增減工程量;7)不承擔承包商因發生在工程所在國以外的任何地方的不可抗力事件所遭受的損失(因炮彈、導彈等所造成的損失例外)。8)有權拒絕承包商分包或轉讓工程(應有充足理由)。55指定分包商(94)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通用條件規定,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的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所謂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內規定承擔施工任務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業主在招標階段劃分合同標段時,考慮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內容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要求,一般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但如果以一個單獨的合同對待又限于現場的施工條件,工程師無法合理地進行協調管理,為避免各獨立承包商之間的施工干擾,則只能將這部分工作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562)指定分包商的特點雖然指定分包商與一般分包商處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兩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承擔指定分包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業主或工程師選定;而一般分包商則由承包商選擇。
(2)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屬于承包商無力完成,不在合同約定應由承包商必須完成范圍之內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標報價時沒有攤入間接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的工作,因此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則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圍的一部分。
(3)工程款的支付開支項目不同。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定金額內開支;而對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則從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作內容項內支付。57(4)業主對分包商利益的保護不同。在合同條件內列有保護指定分包商的條款。通用條件第59.5款規定,承包商在每個月月末報送工程進度款支付報表時,工程師有權要求其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給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證明。如果承包商沒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個月應得工程款的話,業主有權按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本月應得款內扣除這筆金額直接付給指定分包商。對于一般分包商則無此類規定,業主和工程師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監督。
(5)承包商對分包商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發布了錯誤的指示要承擔責任外,指定分包商任何違約行為給業主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而導致索賠或訴訟,承包商不承擔責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違約行為,業主將其視為承包商的違約行為,按照主合同的規定追究承包商的責任。58案例:小浪底水庫指定分包商1995年8月,一條從小浪底傳出的消息讓世界為之震驚:Ⅱ標承包商單方
面宣布,小浪底截流延期一年。理由是導流洞洞體地質條件太差,不能保證安全。
Ⅱ標延期一年,這將意味著:承建大壩工程的黃河聯營體由于不能交接施工工
作面要向業主提出索賠,世界銀行的貸款利息增加一年,第一臺機組將推遲一年發
電,僅這三方面的直接損失,預計將達40億元。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菲迪克條款上無章可循。59案例:小浪底水庫指定分包商二標承包商在招標時是作為第二個最低標中標的。從進場設備及初期進場的人員看,應該說二標承包商缺乏中標的準備。在突然中標后,才倉促安排施工設備進場,現場管理人員也是臨時抽調組成,對工程和中國情況并不十分了解,管理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而且最重要的是,外方與中方的施工單位合作還不十分默契,并未及時地將中外雙方的優勢結合起來,充分發揮中方組織和人員及提供臨時設備的能力。因此,業主最初的想法時換承包商。把這個想法告訴世界銀行后,由于世界銀行對現場的進展也十分擔心,他們并不反對業主的想法。但是,他們要求業主應有充分的理由和合同依據,在重新選擇承包商時也要按照世界銀行的采購導則進行。考慮到重新招標所需要的繁瑣和漫長的程序,業主只能另做選擇。60關于工程師所提出的對工程進行分包,引入施工能力強、有組織的施工隊伍,在合同的操作上有很大的難度。因為分包只能由主承包商自己提出來,而且由他自己選擇分包商。雖然業主可以確定"指定分包商",但業主必須在招標時就做出選擇并指定分包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業主雖然還可以指定分包商,但指定分包商只能進行與暫定金額有關的工程施工或貨物、服務的提供。對導流洞這樣的大的、合同內的項目,業主無權指定分包商進行分包。因此,唯一的辦法是說服承包商選擇由業主推薦的施工隊伍作為分包商。通過工程師與承包商長時間的、艱苦的協商,承包商終于接受的工程師的觀點,認識到引入成建制的分包商是追趕工期和保證按期截流的最好的選擇。61案例:關于工程的分包(第94頁)在小浪底1996、1997年導流洞項目的趕工中,OTFF發揮了關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承包商缺乏在中國施工和管理的經驗,進場后雇傭了大量零散、無組織和缺乏專業技能勞務,承包商在國外的管理辦法對這些勞務又難以湊效。因此,即使工程師通過指令要求承包商趕工,僅靠承包商的管理也無法完成導流洞的開挖和襯砌工作。因此,工程師和業主提出了引進成建制施工隊伍的建議,并經水利部全面考慮和慎重決策,由國內優秀的專業施工隊伍組成的OTFF聯營體進入了現場,并很快掌握了施工的主動性。62、"OTFF"形式即在國際合同管理前提下,中國施工隊伍組成聯營體向外國承包商實行勞務總承包,形成國際管理模式下的中國式聯營分包機制。在二標導流洞工程施工中,以十四局為責任方組成的OTFF聯營體對工程實行聯營分包,承擔趕工任務,業主與外商,外商與聯營體簽訂的合同按國際慣例執行,外商的一切工作只對聯營體。63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5、權利與義務條款
2.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2)業主的義務
1)向承包商提供完整、準確、可靠的信息資料和圖紙,并對這些資料的準確性負完全的責任;
2)承擔由業主風險所產生的損失或損壞;3)確保承包商免于承擔屬于承包商義務以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4)在多家獨立的承包商受雇于同一工程或屬于分階段移交的工程情況下,業主負責辦理保險;64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5、權利與義務條款
2.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2)業主的義務
5)按時支付承包商應得的款項,包括預付款;
6)為承包商辦理各種許可,如現場占用許可,道路通行許可,材料設備進口許可,勞務進口許可等;
7)承擔疏浚工程竣工移交后的任何調查費用;
8)支付超過一定限度的工程變更所導致的費用增加部份;
9)承擔在工程所在國發生的特殊風險以及任何其他地區因炮彈、導彈對承包商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和補償;
10)承擔因后繼法規所導致的工程費用增加額。65風險責任的劃分
1.合同條件規定的業主風險通用條件第20.4款規定,屬于業主的風險包括:(1)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篡奪政權或內戰。(3)核爆炸、核廢料、有毒氣體的污染等。(4)超音速或亞音速飛行物產生的壓力波。(5)暴亂、騷亂或混亂,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員因執行合同而引起的行為。
(6)因業主在合同規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7)業主提供的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8)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前5種風險都是業主或承包商無法預測、防范和控制的事件,損害的后果又很嚴重,因此合同條件又進一步將它們定義為“特殊風險”。因特殊風險事件發生導致合同的履行被迫終止時,業主應對承包商受到的實際損失(不包括利潤損失)給予補償。662.其他不能合理預見的風險
(1)如果遇到了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條件或障礙影響了承包商按預定計劃施工.經工程師確認該事件屬于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的情況,則承包商實際施工成本的增加和工期損失應得到補償。
(2)匯率變化對支付外幣的影響。當合同內約定給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為某種外幣,若合同內規定按支付日當天中央銀行公布的匯率為標準,則支付時需隨匯率的市場浮動進行換算:由于合同期內匯率的浮動變化是雙方簽約時無法預計的情況,不論采用伺種方式業主均應承擔匯率實際變化對工程成本的影響。(3)法令、政策變化對工程成本的影響67FIDIC合同一般條件12.2款,即所謂的“一個有經驗承包商也不能預見的不利的外界條件或障礙”(以下簡稱“12.2款條件”),是FIDIC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條款,它也是國際承包商在索賠時經常引用的。這可能有以下原因:
¨該款包括了一個很大的范圍,即“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障礙或條件”,但卻沒有提及任何可以參照的內容,這為承包商提出“12.2款條件”提供了很大的選擇余地;根據這一條款,承包商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將任何實際遇到的與招標條件有所不同的條件,特別是地下條件歸為不可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要求給予延期并補償實際費用。合同允許以實際費用方式進行計算,可以最大限度地對承包商予以補償。這為承包商的索賠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合同依據。
68如何判斷“不可預見”?確定不可預見的基礎是業主招標時提供的資料(主要是勘察資料)和承包商現場視察所得。這就是合同11.1款的規定:“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業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現場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因此,在判定是否“不可預見”時,要確定兩項責任:業主是否提供了所有的資料;承包商是否對現場進行了充分的考察。這兩項即劃分“可否預見”的界線。從業主角度,為盡可能避免"不可預見"情況,業主首先應提供自己所有的資料(也包括那些為本工程而做、但業主自己不擁有的資料)。如果資料太多,可提供場所供承包商查閱。第二,業主應提供充分的時間安排標前考察,保證各投標者到達與現場條件有關的各個地點,并對現場考察情況詳細記錄或錄象。此外,業主對在項目進行的之前或進行之中的各項科研研究工作要全面掌握,并避免其中的個別觀點被承包商作為"不利條件"的證據。69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5、權利與義務條款
3.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和義務
監理工程師雖然不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當事人,但他受雇于業主,為業主代為管理工程建設,行使業主或FIDIC條款賦予他的權力,也相應承擔義務。
(1)監理工程師的權力
監理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或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主要有:
1)有權拒絕承包商的代表;
2)有權要求承包商撤走不稱職人員;
3)有權決定工程量的增減及相關費用;有權決定增加工程成本或延長工期;有權確定費率;
4)有權下達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因業主違約而導致承包商停工情況除外);70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5、權利與義務條款
3.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和義務
(1)監理工程師的權力
5)有權對工程的各個階段進行檢查,包括已掩埋覆蓋的隱蔽工程;
6)如果發現施工不合格情況,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商如期修復缺陷或拒絕驗收工程;
7)承包商的設備、材料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材料和設備;
8)在緊急情況下,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商采取緊急措施;
9)審核批準承包商的工程報表的權力屬于監理工程師,付款證書由監理工程師開出;
10)當業主與承包商發生爭端時,監理工程師有權裁決,雖然其決定不是最終的。71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5、權利與義務條款(2)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監理工程師作為業主聘用的工程技術負責人,除了必須履行其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協議書中規定的義務外,還必須履行其作為承包商的工程監理人而盡的職責,FIDIC條款針對監理工程師在建筑與安裝施工合同中的職責規定了以下義務:
1)必須根據服務協議書委托的權力進行工作;
2)行為必須公正,處事公平合理,不能偏聽偏信;
3)應虛心聽取業主和承包商兩方面的意見,基于事實作出決定;4)發出的指示應該是書面的,特殊情況下來不及發出書面指示時,可以發出口頭指示,但隨后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72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5、權利與義務條款(2)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5)應認真履行職責,應根據承包商的要求及時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或驗收,對承包商的工程報表及時進行審核;
6)應及時審核承包商在履約期間所做的各種記錄,特別是承包商提交的作為索賠依據的各種材料;
7)應實事求是地確定工程費用的增減與工期的延長或壓縮;
8)如因技術問題需同分包商打交道時,須征得總承包商同意,并將處理結果告之總承包商;738.2.1.6、涉及費用管理的條款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的支付結算程序,包括每個月月末支付工程進度款、竣工移交時辦理竣工結算和解除缺陷責任后進行最終決算三大類型。支付結算過程中涉及的費用又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費用;另一類屬于工程量清單內雖未注明,但條款有明確規定的費用,如變更工程款、物價浮動調整款、預付款、保留金、逾期付款利息、索賠款、違約賠償款等。741.工程進度款支付管理1)保留金
保留金是按合同約定從承包商應得工程款中相應扣減的一筆金額,保留在業主手中,作為約束承包商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保證措施之一,當承包商有一股違約行為使業主受到損失時,可從該項金額內直接扣除損害賠償費。例如,承包商未能在工程師規定的時間內修復缺陷工程部位*業主雇用其他人完成后.這筆費用可從保留金內扣除。(1)保留金的扣留(2)保留金的返還751.工程進度款支付管理2)預付款《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將我國通行的簽訂合同后正式開工前業主預先支付給承包商的備料款分為預付款(或稱為動員預付款)和材料款項付兩部分。(1)預付款
預付款是業主為了幫助承包商緩解進行施工前期工作時的資金短缺,從未來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筆款項。通用條件對合同中是否一定包括預付款以及預付款金額的多少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在應用指南中說明如果業主同意給動員預付款的話,需在專用條件中詳細列明支付和扣還的有關事項。761.工程進度款支付管理①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的數額由承包商在投標書內確認,一般在合同價的10%一15%范圍內。承包商需首先將銀行出具的預付款保函交給業主并通知工程師.在14天內工程師應簽發“預付款支付證書”,業主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和外幣比例支付預付款。預付款保函金額始終保持與預付款等額,即隨著承包商對預付款的償還逐漸遞減保函金額。②預付款的扣還自承包商獲得工程進度款累計總額達到合同總價20%的那個月開始,從中期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內分次扣回,到規定竣工日期前3個月全部扣清。在此期間,每個月按等額從血得工程進度款內扣留。若某月承包商應得工程進度款較少,不足以扣除應扣預付款時.其余額計入下月應扣款內。77(2)材料款預付由于合同條件是針對包工包料承包的單價合同編制的,因此條款規定由承包商自籌資金去訂購其應負責采購的材料和設備,只有當材料和設備用于永久工程后,才能將這部分費用計入工程進度款內支付。①預付材料款的支付為了幫助承包商解決訂購大宗主要材料和設備的資余周轉,當訂購物資運抵施工現場經工程師確認合格后,按發票價值乘以合同約定的百分比(60%一90%)作為材料款預付,包括在當月應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內。②預付材料款的扣還對扣還方式FIDIC沒有明確規定,通常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方式有:在約定的后續月內每月按平均值扣還或從己計量支付的工程量內扣除其中的材料費等方法。工程完工時,累計支付的預付材料款應與逐月扣還的總額相等。781.工程進度款支付管理3)計日工費
計日工費,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單的附件中,按工種或設備填報單價的日工勞務費和機械臺班費,一般用于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合適項目且不能安排大批量的流水施工的零星附加工作。只有當工程師根據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指示承包商實施以日工計價的工作時,承包商才有權獲得用日工計價的付款。實施計日工工作過程中,承包商每天應向工程師送交以下一式兩份的報表:(1)列明所有參加計日工作的人員姓名、職務、工種和工時的確切清單。(2)列明用于計日工的材料和承包商所用設備的種類及數量的報表。791.工程進度款支付管理4)因物價浮動的調價款長期合同訂有調價條款時,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款均應按合同約定的方法計算價格調整費用。如果工程施工因承包商責任延誤工期,則在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應竣工日后的施工期間,不再考慮價格調整,各項指數采用應竣工日當月所采用值。對不屬于承包商責任的施工延期,在工程師批準的展延期限內仍應考慮價格調整。5)工程量計量
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僅是對工程的估算量,不能作為承包商完成合同規定施工義務的結算依據。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款前,均需通過測量來核實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計量值作為支付依據。801.工程進度款支付管理6)支付工程進度款
(1)承包商提供報表每個月的月末。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提交一式六份本月支付報表,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本月實施的永久工程價值。②工程量清單中列有的,包括臨時工程、計日工費等任何項目應得款。③預付的材料款。④按合同約定方法計算的,因物價浮動而需增加的調價款。⑤按合同有關條款約定,承包商有權獲得的補償款811.工程進度款支付管理(2)工程師簽證工程師可以不簽發證書或扣減承包商報表中部分金額的情況。(109)三種。小于約定的最小金額質量不合格時,扣發不按規定工作時,扣留屬于臨時支付證書,雙方有權提出修改或修正。822.最終決算最終決算是指頒發解除缺陷責任證書后,對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價值的詳細結算.以及根據合同條件對應付給承包商的其他費用進行核實,確定合同的最終價格。頒發解除缺陷責任證書后的56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最終報表草案要詳細說明根據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價值和承包商依據合同認為還應支付結他的任何進一步款項,如剩余的保留金及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索賠費用等。工程師審核后與承包商協商,對最終報表草案進行適當的補充或修改后形成最終報表。承包商將最終報表送交工程師的同時,還需向業主提交一份“結清單”,以進一步證實最終報表中的支付總額.作為同意與業主終止合同關系的書面文件。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后的28天內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應在收到證書后的56天內支付。只有當業主按照最終支付證書的金額予以支付并退還履約保函后,結清單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賠權也即行終止。838.2.1.7施工進度的控制1.暫停施工1)暫停施工的責任
工程師有權視工程進展的實際情況,針對整個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發布暫停施工指示。施工的中斷必然會影響承包商按計劃組織的施工工作.但并非工程師發布暫停施工今后承包商就可以此指令作為索賠的合理依據,而要根據指令發布的原因劃分合同責任。合同條件規定,除了以下4種情況外,暫停施工令發布后均應給承包商補償。這4種情況是:(1)在合同中有規定。(2)因承包商的違約行為或應由其承擔風險事件影響的必要停工。(3)由于現場不利氣候條件而導致的必要停工。(4)為了使工程合理施工以及為了整體工程或部分工程安全所必要的停工。848.2.1.7施工進度的控制2)超過84天的暫停施工出現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的暫停施工已持續84天而工程師仍未發布復工指令,承包商有權通知工程師在28天內允許繼續施工。如果仍得不到批準.承包商有權通知工程師認為被停工的工程屬于按合同規定被刪減的工程,不再承擔繼續施工義務。若是整個合同工程被暫停,此項停工可視為業主違約終止合同,宣布解除合同關系。如果承包商還愿意繼續實施這部分工程,也可以不發這一通知,而等待復工指示。852.追趕施工進度工程師認為整個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進度滯后于合同內竣工要求的時間時,可以下達趕工指示。承包商應立即采取經工程師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施工進度。發生這種情況時,還要根據趕工指令的發布原因,決定承包商的趕工措施是否應該給予補償。承包商在沒有合理理由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其不僅無權要求補償趕工費用,而且在其趕工措施中若包括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加班工作時,還應承擔工程師因增加附加工作所需補償的監理費用。雖然這筆費用按責任劃分應由承包商負擔,但不能由其直接支付給工程師,而應由業主支付后從承包商應得款內扣回。86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8、違約懲罰與索賠條款
違約懲罰與索賠是FIDIC條款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國際承包工程得以圓滿實施的有效手段。采用工程承發包制實施工程的效果之所以明顯優于其他方法,根本原因就在于按照這種制度,當事人各方責任明確,賞罰分明。FIDIC條款中的違約條款包括兩部份,即業主對承包商的懲罰措施和承包商對業主擁有的索賠權。87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7、違約懲罰與索賠條款
1.懲罰措施
因承包商違約或履約不力,業主可采取以下懲罰措施:
(1)沒收有關保函或保證金;
(2)誤期罰款;
(3)由業主接管工程并終止對承包商的雇用。88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7、違約懲罰與索賠條款
2.索賠條款
索賠條款是根據關于承包商享有的因業主履約不力或違約,或因意外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情況)蒙受損失(時間和款項)而向業主要求賠償或補償權利的契約性條款。這方面的條款包括:
(1)索賠的前提條件或索賠動因;
(2)索賠程序、索賠通知、同期記錄、索賠的依據、索賠的時效和索賠款項的支付等。898.2.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主要內容8.2.1.8、附件和補充條款
FIDIC條款還規定了作為招標文件的文件內容和格式,以及在各種具體合同中可能出現的補充條款。
1.附件條款
附件條款包括投標書及其附件、合同協議書。
2.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包括防止賄賂、保密要求、支出限制、聯合承包情況下的各承包人的各自責任及連帶責任,關稅和稅收的特別規定等五個方面內容。908.2.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特點一、特點文字嚴密,邏輯性強,內容廣泛,可操作性強監督管理制度嚴格條款詳盡,規定公平一般依據英國法律制定,適用于英美法系或與相近的二、應用前提通過競爭性招標確定承包商委托監理按照單價合同編制招標文件主要為國際性承包工程918.2.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作用有利于公平競爭采用嚴謹的標準合同條件,有利于三方的管理及項目的完成有利于質量控制采用工程單價合同,按月支付工程款項,有利于工程進度和費用控制加強國際合同與競爭節約合同的時間92附FIDIC合同的選擇一、新編FIDIC合同條件與我國政府機關編寫在用的FIDIC合同的選擇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改革開放的中國開始探索推行FIDIC合同模式,第一批公路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即1986年陜西的西安至三原的公路項目(西—三公路)、第二批1987年的京—津—塘高速公路項目都采用了第3
版FIDIC合同條件,此后,濟—青高速、成—渝高速等第三批世界銀行貸款公路項目采用了第4版FIDIC合同條件。中國財政部于80年代向世界銀行提出編寫符合中國國情的FIDIC條款的報告得到該行的批準,1990年6月,由財政部出版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土木工程采購與招標文件范本》(中文版國內招標使用的共44條,英文版國際招標的共78條),并用作杭—甬高速、深—汕高速等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條款。交通部于1992年、1995年分別組織專家編寫《公路國際招標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1999年再版),在國際招標文件范本中通用條款采用第4版FIDIC合同條件,2003年對《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進行了修訂。
93附一、FIDIC合同的選擇中國工程咨詢協會推薦新編FIDIC合同條件比以往舊版FIDIC合同條件具有顯著的優點與實質性的進步,但是,中國政府機關經世界銀行批準編寫并正在使用的FIDIC合同范本在實踐中已經體現出它的實用性、優越性,當事人根據工程狀況選擇使用由我國政府機關修訂的FIDIC合同條件的版本。因為應用新編FIDIC合同條件在使用過程中它本身也需要修改。
94不同的項目工程投資主體應選擇相應的FIDIC合同格式。
如今,項目工程建設管理的模式很多,概括起來大致有五:自營內部管理模式,BOT模式,項目總承包形式,項目管理公司模式,FIDIC模式。
95不同性質的項目工程應當選擇相應的FIDIC合同形式,由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師設計的建筑工程項目,由承包商按雇主提供的設計進行工程施工,對此類工程應當選用新編FIDIC合同條件之一《施工合同條件》;關于電氣和(或)機械設備供貨和建設或工程的設計與設備,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設計、提供生產設備和(或)其他工程,應使用《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建設工廠或類似設施的加工、動力設備、基礎設施項目或其他類型開發項目,在項目的工期,投資最終價格確定的交鑰匙工程,由承包商進行全部設計、采購和施工,最終提供一個配備完整設施的工程應選用新編《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對于投資金額較小的建筑工程,或投資較大但工程簡單、重復或工期較短的,應當選擇使用《簡明合同格式》。
96不同投資主體對合同形式的選擇。業主為中國法人(含中外合資、外方獨資的企業)的項目,工程在中國境外,或雖在境內但雇主與承包商一方或雙方為中國境外的外國法人,項目工程進行國際招標的,合同當事人除按工程性質或狀況選擇相應的FIDIC格式合同外,另應對所適用該合同形式的通用條款、專用條款進行修改、確認與補充,如法律適用,爭端(DAB)與仲裁(管轄)等作出選擇與約定。97二、新編FIDIC合同條件在我國的適用與修改
如何對FIDIC合同條件進行修改?主要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補充規定)中的權利與義務條款、管理條款、經濟條款、技術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的修改。以FIDIC《施工合同條件》為例大體可分為五個部份:一、關于權利與義務條款:1、一般條款(1.7~1.14款),2、雇主,3、工程師,4、承包商,10、雇主的接受,15、雇主的終止,16、承包商暫停和終止,17、風險與職責;二、關于經濟條款:13、變更與調整,14、合同價和付款,18、保證;三、關于管理條款:6、員工,8、開工延誤和暫停,19、不可抗力,20、索賠、爭端和仲裁;四、關于技術條款:7、生產設備、材料和工藝,12、測量和評估;五、關于法律適用:1.4、法律和語言,1.1.6.5、法律。合同當事人應當根據當時具體實際情況進行商定,委托或者聘請曉通工程專業的律師擔任業主或項目工程法律顧問進行合同修改,是明智的選擇。
98二、新編FIDIC合同條件在我國的適用與修改1.參照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修改。在中國境內從事招標適用FIDIC合同條件的,對通用條款的修改可以參考我國GB—1999—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語詞定義、通用條款與協議條款的設定,是在總結我國建國以來工程建設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參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有關規定,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一線工程管理(監理)工程師的實踐經驗,成為我國目前建筑工程建設中廣泛使用的權威性很強的格式合同,當事人可以從GB—1999—201格式合同中吸收、借鑒通用條款精神,同時要參照我國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明確約定合同所適用的工程專業的相關規范,修改FIDIC格式合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99二、新編FIDIC合同條件在我國的適用與修改2.修改FIDIC合同條件的形式,程序與方法。過去在應用FIDIC合同條件方面基本做法:一是直接使用FIDIC合同條件;二是修改通用條款適合我國GB—1999—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三是修改標書與合同條款適合固定的合同總價適用FIDIC合同條件;四、業主自行設計、自行施工參照FIDIC合同條件對工程進行管理等。完全委托監理工程師監理采用第一種方法的較少,取而代之的是將項目委托給項目管理公司運作的現在有所增加,例如南京國際商城建設項目。100三、新編FIDIC合同條件的法律適用
FIDIC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同樣體現在法律的適用與選擇。如《施工合同條件》中1.1.6.5規定:法律系指所有國家(或洲)的法律條例,結合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當局制定的規則和細則等;1.4法律和語言規定:本合同應受投標書附錄中所述國家(或其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管轄等等。當事人明確規定所應用的FIDIC合同適用法律必須在投標書附錄中明示。
101三、新編FIDIC合同條件的法律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第144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102三、新編FIDIC合同條件的法律適用我國《合同法》第269條將工程勘查、設計施工歸并于建設工程合同之中。《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據上述法律規定,FIDIC合同條件在法律適用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與工程相關的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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