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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3部門

關于印發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實施

細則(試行)的通知

成經信發(2022)7號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

已經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

執行。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6月14日

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路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以下簡

稱《管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有效控制智能網聯汽車潛在風險,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時優化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環境,促進我市智能網聯

汽車產業發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裝配有智能網聯系統的機動車輛(以

下簡稱車輛)在各類社會公共道路(區域)指定路段進行的自動駕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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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測試行為活動(以下簡稱道路測試),及其試點、試行時載人載物運

行的行為活動(以下簡稱示范應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組成牽頭部門(以下簡

稱牽頭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網絡理政辦、

市新經濟委、市科技局等相關市級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參與開展智能

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組織召開聯席工作會議,協調處理聯席工作日常事務,

協調做好5G網絡支撐等通信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協調車聯網專用頻段的使

用申請和接入調度。

市公安局負責牽頭指導、協調市級的測試和示范應用道路(區域)環

境安全評估,負責發布市級用于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和示范應用的道路(區

域),負責臨時行駛車號牌核發及收回,負責交通事故處理及相關事項。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交通運營數據接入TOCC(交通運行協

調中心),負責協調對職能管理的測試和示范應用公路(區域)配套相應

標志標線及其他必要交通設施建設,負責協調智能網聯汽車在物流、客運

等方面的示范應用。

市住建局負責用于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和示范應用的新建、改建、擴建

道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城管委負責測試和示范應用道路(區域)城市管理領域內的市政基

礎配套設施的日常維護。

市網絡理政辦負責“車城網”數據接入CIM平臺(城市信息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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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全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的傳輸數據標準、接口統一。

市新經濟委負責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新經濟企業建設創新應用實驗室、

城市未來場景實驗室,打造示范應用場景。

市科技局負責支持企業牽頭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的關鍵技術攻關及

創新產品研制。

牽頭部門委托龍泉驛區政府監管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

應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的測試和示范應用日常工作,負責牽

頭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審工作,負責為管理單位和專家委員會提供開展智能

網聯汽車相關工作必要的后勤保障。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與本市總體工作協

同原則推進本區域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工作。

第四條管理單位是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智能網聯汽車與車聯網相

關業務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測試和示范應用數據的收集、整理、管理,

負責向相關部門提供數據,負責起草相關配套標準規范,負責發布經牽頭

部門審核同意的相關標準規范,負責受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

用的申請,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初審,負責幫助申領

臨時行駛車號牌等工作,具體負責專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同時每季度向

牽頭單位和龍泉驛區政府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條專家委員會對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論證,

形成專家委員會意見,供決策參考。

第三章測試與示范應用的道路(區域)

第六條普通測試與示范應用的道路(區域)由所在區(市)縣政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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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會)提出,跨區(市)縣區域的市級測試與示范應用的道路(區域)由

市公安局提出,同時均應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測試與示范應用的道路

(區域)環境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提交管理單位。管理單位組織專家委員

會開展專家評審。評審合格后,市級測試與示范應用的道路(區域)由市

公安局報市政府同意后發布,抄送管理單位;其他道路(區域)由區(市)

縣政府(管委會)發布,報備牽頭部門,抄送管理單位。

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

試路段或區域范圍。

第四章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

第七條道路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道路

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道路測試主體必須符合《管理規范》第五條

規定,同時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為道路測試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險;不少于500萬元/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不少于500萬元/車的自動

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第八條示范應用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申請、組織示范

應用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一個單位或多個單位聯合體。示范應用主體必須符

合《管理規范》第六條規定,同時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為示范應用

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不少于500萬元/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不少

于500萬元/車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為搭載人員購買座位險、

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第九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駕駛人是指經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授

權,負責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安全運行,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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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應用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駕駛人必須符合《管理規范》第七條

規定。

第十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

具備智能網聯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和專用作業車。

車輛必須符合《管理規范》第八條規定和本市相關標準規范中的條件。

第五章道路測試申請

第十一條進行道路測試前,道路測試主體應確保道路測試車輛在測試

區(場)等特定區域已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

并符合本市道路測試的標準。其中:

(-)道路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第三方檢測

機構進行測試。測試內容應包括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檢測項目(見

附件1)及其設計運行范圍所涉及的項目;

(-)進行實車測試的測試區(場)的運營主體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三)第三方檢測機構應向社會公開測試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對測

試結果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道路測試主體向管理單位提交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

性自我聲明(以下簡稱自我聲明,見附件2)和管理單位發布的本市申請道

路測試規定報送的相關材料。管理單位初審合格后,測試車輛在封閉測試

場實車檢查及測試(已在其他省、市按照相同測試規程完成的測試項目可

以不再測試)。管理單位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測試結果,出具評審報告。

管理單位將合格的評審報告提交牽頭部門審定。審定結束后,管理單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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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測試主體通告審定結果。

第十三條開展道路測試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

(-)道路測試主體向管理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管理單位幫助道路測

試主體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二)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范圍應當根據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

路段、區域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超過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

時間。

(三)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測試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自我聲明在臨

時行駛車號牌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申請新臨時行駛車號牌,無需重復進行

封閉場地自動駕駛功能測試。

第十四條智能網聯汽車已經或正在本市進行道路測試,如需增加道路

測試車輛數量;在其他省、市已經進行了相同或類似功能道路測試,如需

在我市開展道路測試,道路測試主體可持原相關材料及需補充材料,提交

至管理單位,管理單位審核合格后,報備牽頭部門并通知申請主體辦理相

關手續。其相關要求必須符合《管理規范》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五條自我聲明到期或需要變更道路測試駕駛人等基本信息,道路

測試主體應對自我聲明的信息進行更新,向管理單位提交變更說明及相應

證明材料,管理單位審核通過后報備牽頭部門,并通知申請主體辦理相關

手續。車輛配置及道路測試項目發生變更的,需重新進行相應測試。

第十六條申請主體應對自我聲明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

貝O

第十七條道路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安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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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第六章示范應用申請

第十八條申請示范應用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

的路段、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

第十九條示范應用主體向管理單位提交自我聲明以及管理單位要求

報送的其它相關材料。管理單位初審合格后,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并出

具評審報告。評審合格的,管理單位將相關材料提交牽頭部門。牽頭部門

聯合審定合格的,管理單位通知示范應用主體。

第二十條開展示范應用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

(-)示范應用主體向管理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管理單位幫助示范應

用主體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范圍應當根據自我聲明載明的路段、

區域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超過自我聲明載明的示范應用時

間。

(三)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示范應用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自我聲明

在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申請新臨時行駛車號牌,無需重復

進行封閉場地及道路自動駕駛功能測試。

第二十一條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應用車輛數量,示范應用主體應

對擬增加的車輛數量及必要性進行說明,并提交管理單位,管理單位審核

合格后報備牽頭部門,并通知申請主體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自我聲明到期或需要變更示范應用駕駛人等基本信息的,

示范應用主體應對自我聲明的信息進行更新,并向管理單位提交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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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審核合格后報備牽頭部門并通知申請主體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自我聲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必須符合《管理規范》、本細則

及牽頭部門的其他要求,并保證真實性、合法性。

第二十四條示范應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安全技

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第七章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牽頭部門或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當向社會公布智

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路段和區域,特別是在道路測試和示范

應用路段、區域周邊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時間、項目

及安全注意事項等。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路段、區域內應設置相應標識或

提示信息。

第二十六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要求。

(-)車輛已申領取得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和駕駛人均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規,嚴格依據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自我聲明載明的時間、路段和項

目開展工作,并隨車攜帶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自我聲明、《道路測試方案》

或《示范應用方案》備查。

(三)不得在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過程中在公共道路上開展制動性能

試驗。

(四)車輛應在車身張貼醒目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或"自動駕駛

示范應用”標識,同時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產生干擾。

(五)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駕駛人應在車內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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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圍環境,當發現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

作時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六)道路測試過程中,除經專業培訓的測試人員和用于模擬貨物的

配重外,車輛不得搭載其他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和貨物;在示范應用過程中,

可按規定搭載探索商業模式所需的人員或貨物,示范應用主體應提前告知

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載的人員和貨

物不得超出車輛的額定乘員和核定載質量;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七)車輛從停放點到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路段、區域的轉場,應使

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八)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應每6個月向管理單位提交階段性報

告,管理單位初審后報牽頭部門,并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結束后1個月

內提交總結報告。

第二十七條管理單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管理要求、車輛的

安全狀況等,報經牽頭部門同意后可以要求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調整

方案或暫停。車輛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單

位報牽頭部門同意后終止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活動:

(一)道路測試車輛、示范應用車輛與自我聲明及其相關材料不符;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未按規定重新申領或

者被撤銷;

(三)道路測試車輛、示范應用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

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

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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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的(道

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車輛無責任時除外);

(五)道路測試車輛、示范應用車輛有違反《管理規范》或本細則的

行為或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認為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活動具有重大安全

風險。

終止相關車輛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時,管理單位應當代為收回臨時

行駛車號牌,并轉交市公安局;未收回的,應將臨時行駛車號牌作廢事項

書面告知市公安局。

第八章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通

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駕駛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應當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車輛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

停止測試,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按交通事故規定程序處理,同時立即報

告管理單位。

第三十一條管理單位每月應將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生的交通事

故情況上報牽頭部門。

第三十二條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過程中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發

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應以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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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向牽頭部門及管理單位提交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和完整的事故分

析報告或違反交通法規分析報告(以下簡稱事故報告)。

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事故,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應在

24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發生事故后,經整改滿足相應要

求可重新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因交通事故重新開展道路測試、示范

應用的,必須提供交通事故處理完結證明以及損毀的市政及道路交通設施

恢復完結證明。以上情況應由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報管理單位,并經

牽頭單位同意。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有關定義:

(-)本細則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

執行器等裝置,并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X(人、車、路、云

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

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并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

的新一代汽車。智能網聯汽車通常也被稱為智能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

(-)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

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

態駕駛任務,根據系統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應提供適當的干預;

高度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

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乘客可以不

響應系統請求;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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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駕駛人/乘客介入。

(三)設計運行條件(OperationalDesignCondition,ODC)是駕駛自

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的各類條件的總稱,包括設計運

行范圍、車輛狀態和駕乘人員狀態等條件。其中,設計運行范圍(Operational

DesignDomain,ODD)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

的外部環境條件,一般包括:1)道路邊界與路面狀態;2)交通基礎設施;

3)臨時性道路變更;4)其他交通參與者狀態;5)自然環境;6)網聯通

信、數字地圖支持等條件。

(四)測試與示范應用道路(區域)是指經牽頭部門或區(市)縣政

府(管委會)認定可用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的公共道路(區

域),包括高速道路、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

類道路指定的路段。

(五)測試區(場)是指在固定區域設置的具有封閉物理界限及智能

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所需道路、網聯等設施及環境條件的場地。

(六)車輛是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安全

要求并裝配有智能網聯汽車系統的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

(七)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車輛駕駛人是指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車輛

配備的負責監測車輛行駛安全情況,異常情況下能夠及時接管車輛控制的

專業人員。

第三十五條未列入機動車號牌發放管理相關規定的專用作業車(包括

但不限于低速無人物流車、低速環衛車、低速自動售賣車等)的示范應用,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可以參照本細則進行規范,在確保安全和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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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下開展試點。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由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相關部門

根據職能進行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2022年6月14日施行,有效期為二年,《成都

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成經信發〔2020〕

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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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智能網航傷專臺動多段功能珍汕)須0

序號檢測項目

交通信號識別及響應

1

(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識、交通標線等)

2道路交通基礎設施與障礙物識別及響應

3行人與非機動車識別及響應(包括橫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駛)

周邊車輛行駛狀態識別及響應

4(包括影響本車行駛的周邊車輛加速度、切入、切出及

靜止等狀態)

5動態駕駛任務干預及接管

6風險減緩策略及最小風險狀態

7自動緊急避險(包括自動駕駛系統開啟及關閉狀態)

8車輛定位

聯網通信※

9(闖紅燈預警、交叉路口碰撞預警、盲區弱勢交通參與者預警、前方擁堵預警、道路危險

狀況提示、異常車輛提醒、高優先級車輛讓行等)

1-8項為通用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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